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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分期收款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热点问题解析22】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例1-2-21 】2020年1月,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一套设备,合同约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分5年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假定甲企业设备成本为600万元,现销价格为800万元。甲企业于2020年1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乙企业。增值税于当期收到130万元。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请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

(1)2020年1月实现销售时:

(2)2020年12月收取第一笔货款:

2.税务处理:

上述业务的会计利润=800-600+40=240(万元)。

2020年度应当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5-600÷5=80(万元)。

差异额=160万元,应当纳税调减160万元。

申报调整:

(1)收入的调整。

会计收入=800万元。

计税收入=200万元。

纳税调减600万元。

表1-2-12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局部)

单位:万元

将第14行第6列绝对值结转到表A105000第3行第4列,再结转到表A100000第16行纳税调减600万元。

(2)成本的调整。

会计成本=600(万元)。

计税基础=600÷5=120(万元)。

纳税调增=480(万元)。

申报:在表A105000第30行“其他”第3列填报480万元,结转到表A100000第15行纳税调增480万元。

(3)财务费用的调整。

会计上冲减的财务费用,税收上不认可是融资收益,而是销售收入,应当纳税调减40万元。

表1-2-13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局部)

单位:万元

将45行第4列合计40万元结转到表A100000第16行纳税调减40万元。

经上述申报后:

主表第15行纳税调增=480(万元)。

主表第16行纳税调减=600+40=640(万元)。

相当于纳税调减=640-480=160(万元)。

二、受托加工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产品分成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托收承付方式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五、预收款方式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六、需要安装或检验方式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七、委托代销方式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热点问题解析23】

委托代销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委托代销业务,在会计处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增值税细则第38条第5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

例1-2-22 】甲企业2019年12月1日以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乙商场代销商品1000件,单位成本800元,协议价1000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率13%)。

(1)12月20日收到400件商品的代销款,乙商场未开具代销清单。

(2)其余600件于2020年6月20日收到款项,乙商场开具了1000件的代销清单。

请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1)2019年12月1日发出商品时:

(2)2019年12月20日收到400件商品的代销款452000元,乙商场未开具代销清单:

①增值税处理:

2019年12月份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当提取增值税销项税额=400×1000×13%=52000(元)。

②会计处理:

(3)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和会计准则一致,都是在实际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因此,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不需要确认该批委托代销商品收入,不需要纳税调整。

(4)至2020年5月9日,该笔委托代销业务已满180天。

①增值税处理:

2020年5月份应当提取增值税销项税额=600×1000×13%=78000(元)。

②会计处理:

(5)2020年6月20日收到600件商品的代销款,乙商场给甲企业开具了1000件商品的代销清单。会计上应当确认678000元收入实现,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当确认收入。

同时,结转所对应的成本。

(6)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

在2020年度确认委托代销收入100万元,结转成本80万元,与会计处理一致,因此,无需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 KVMAvzv3hBbxIGCPhTb1x036+tMUEipHsn7R9Nt7kpwv1jCH6HnO4H5Qp0YKg0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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