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法律制度史,现代检察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与法律思想的演进相关,概括说来,以马克思主义为内核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理论和以分权制衡理论为代表的西方传统理论,为检察权及检察体制的产生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检察理论在法律思想史中所占的地位并不突出,但是仍然成为法律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探究检察体制改革需要将社会主义权力监督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关于权力监督的论述为重要思想基础,同时借鉴人类其他文明中关于权力制约等法律传统的有益成果。马克思与恩格斯从巴黎公社中吸取总结的经验教训及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是中国检察体制的重要理论依据。回顾中国革命历程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修法的立法过程,不难发现贯彻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民主集中制理论以及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都是中国检察体制改革完善的一条主线,因此,中国的检察体制正是在结合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监督思想,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及中国实践的基础上所创设的, 虽然中国也曾在一定程度上借鉴过欧洲大陆与日本的检察体制,但是其缘起依然深受俄国苏维埃的检察体制之影响,甚至可以说,中国检察体制的性质与职能均是在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的指导与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历代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都先后从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建设的高度,强调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因此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监督思想,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到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再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权力监督的思想始终贯穿其中,一脉相承并不断结合新的时代背景与时俱进,它们共同构成了中国检察体制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