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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中国检察体制改革的动因

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检察体制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当前的中心任务是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说,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检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思想基础和理论指导,也为检察体制改革制定了时间表。检察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即检察体制更加成熟与定型;到2035年,检察体制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及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提升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监督法律实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只有做好法律监督,行政权、监察权和审判权才能依法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保障。其中,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是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监督,需要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丰富完善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方式,加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衔接,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此外,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水平现代化需要完成复杂细致的体制对接与部门协同工作。在检察体制改革领域,检察权与审判权、侦查权、监察委调查权等相关权力的衔接与制约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这一衔接需要在实体规则、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三个层面展开,包括违法判断的相对性、规范适用优先性、责任竞合、移送案件程序规则调整、证据转化等重要问题,此外,这一过程还涉及检察体制改革核心要素及规则定型等问题。

其次,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求进行检察体制改革。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是保障党在执政过程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保障,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增强监督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为此,需要健全包括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内的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完善包括检察权在内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坚持权责法定,健全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制度,明晰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权力制约;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应该说,检察权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体制改革应围绕健全司法监督展开,坚持权责透明,推动用权公开,完善检务公开,建立检察权运行可查询、可追溯的反馈机制;坚持权责统一,盯紧权力运行各个环节,完善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精准问责有效机制,压减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尤为重要的是,检察权在参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充分重视与各类监督的相互衔接、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在监督重点上应着眼于审批监管、执法司法、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公共资源交易、公共财政支出等重点领域的反腐败工作,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

最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行检察体制改革。当前新时代的改革更多面对的是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对改革顶层设计的要求更高,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要求更强,相应地建章立制、构建体系的任务更重。检察体制改革应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宏观框架下推进,不仅要在制度层面将检察体制不断优化,还应通过体制改革做好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广泛吸纳各类人才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贡献。

二、破解法律实践的困境需要检察体制改革

现实层面上,由于存在社会与公众对检察体制改革的呼声,检察体制改革应当为人民所思所想而服务。即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依归,解决实践中发生的各类重大司法不公情形。

首先,为破解实践中司法不公困境的需要。在当前社会生活中最为明显的司法不公在于各地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屡有发生,一则重结果,轻程序,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时有发生;二则各级司法机关有案不立,有案不结;三则司法效率低下,公民讼累较重;四则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从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情况来看,当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检察机关对上述执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法律监督的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工作不够有力。究其原因,既有检察机关自身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还不够高,工作还有待努力和改进的问题,也有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等体制上的问题。因此,社会和公众要求改革检察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其次,为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需要。宪法第136条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但是在中国的双重领导体制下,各级人大产生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事实上均要受到其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领导。地方检察机关在地方人大的监督下开展工作,领导方式分为组织上的领导和检察业务上的监督。以人大会议的形式,遵循相关法律程序,选举和任免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以及检察官;以检查执法、评议案件办理情况的方式,完成对检察业务的监督等。在当前领导体制下,部分地方存在地方人大通过选举和任免人事, 影响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的情形,而检察长只有对于检察辅助人员的任免权。同时,检察机关本身无法创造收入,便存在受制于地方的管理,这种情况实际上也是地方管理司法的表现,最终地方检察院就变成了地方上的检察院。

最后,为符合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新要求。党的决策在政治层面明确了中国检察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工作任务与基本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求与现阶段的不完善状态不相匹配。 具体反映在检察实践中,其面临的主要矛盾则是检察职能供给能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要改变这种不适应的状况,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深化改革。从其性质来看,检察体制改革既是宏观政治体制改革的体现,又是微观司法体制改革表征,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固有体制问题而已然不能充分满足人民的新的需求,因而具有了新的任务,新的目标,需要在体制上进行改革与完善。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应当进一步展开司法体制改革,使各项司法职能更加优化,最终建成高效公正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党的十八大则对未来的深化改革提出了更!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进入深水区后,人民群众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呼唤检察机关提供更丰富、多元和高品质的检察产品。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9年2月制定下发《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部署规划了6个方面46项改革任务。该《规划》主要聚焦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职能、机构调整和人员转隶,旨在把“转隶”变为“转机”,强调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双赢”、“多赢”和“共赢”,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三、与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接轨要求检察体制改革

1990年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根据现有资料和专家意见,编写、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是关于检察官的第一个国际性文件,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甄选、专业培训和地位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作用等方面的准则。

一方面,中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国,有义务将其精神贯彻落实。为此,中国先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一系列办案规则,要求全体检察官遵照执行,检察辅助人员参照执行。尽管如此,目前的检察体制在部分领域仍然与《准则》的基本精神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检察官客观义务履行、检察官保护公共利益、检察官社会地位和物质保障等方面。《准则》指出,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决定性作用,检察官的职责应与司法职能严格分开。《准则》将客观公正义务作为检察官的核心责任,检察官应在刑事诉讼(包括提起诉讼和根据法律授权或当地惯例调查犯罪)、监督调查的合法性、监督法院判决的执行和作为公众利益的代表行使其他职能中发挥积极作用。检察官应始终一贯迅速而公平地依法行事,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维护人权从而有助于确保法定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职能顺利地运行。其中,《准则》第13条具体规定了检察官履职的四点要求:一是不偏不倚地履行其职能,并避免任何政治、社会、文化、性别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歧视;二是保证公众利益,按照客观标准行事,适当考虑到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的立场,并注意到一切有关的情况,无论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有利或不利;三是对掌握的情况保守秘密,除非履行职责或司法上的需要有不同的要求;四是在受害者的个人利益受到影响时应考虑到其观点和所关心的问题,并确保按照《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使受害者知悉其权利。这些都为中国检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另一方面,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需要与现代国际规则接轨。《准则》列举了一系列现代检察制度,对中国法治体系的改良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准则》规定了检察官在不起诉、反腐败、反滥用职权、非法证据排除、恢复性司法、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准则》提倡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酌处职能),增进在检控过程中作出裁决,包括起诉和免予起诉的裁决的公正和连贯性。这些都已成为或正在成为中国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则》的初衷是帮助建立健全公正高效、有利于保护人权的检察体制、机制和制度。我们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应结合中国的国情、总体目标、具体任务进行深入解读和转化,以积极学习、认真践行的态度予以对待。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履行成员国义务,应呼应《准则》的精神,将其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驱动因子。 GWQj22RI+cqQPCNzhYMhq9veQ3y3h5DsuQTiQPq8xFmPnEPutM6Hzbgzr1uVBW+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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