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 年 9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现就职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四级高级法官。曾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获审判业务标兵、调解(和解)能手、先进个人、五四红旗青年、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深耕劳动争议审判领域,办理的一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多篇案例于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获奖;多篇调研报告、案例于《人民司法》等刊物发表。
2016 年初夏的一天午后,老张顶着烈日,在地里挥汗如雨地干着农活。今年的庄稼长势不错,老张盘算着,等到秋收后卖了粮食攒够了钱,该给儿子盖间房子了;有了像样的房子,以后才好给儿子娶媳妇。想到这里,老张挂满汗水的脸上不由得露出了笑容。
忙活间,老张口袋里的手机响了起来。他摸出手机一看,是个陌生的电话号码,心想:该不会又是推销保险的电话吧?老张没好气地接起电话,正准备告诉对方自己没钱买保险时,就听到电话里传来一阵焦急的声音:“请问你是张立住的父亲吗?我是你儿子的领导刘经理。你儿子出事了,你赶紧来一趟省城。直接来医院吧,地址是……”
听到这儿,老张只感觉“嗡”的一声,整个脑子都空白了。之后电话里的人说了什么、他是怎么回的家,几乎都记不清了。回到家,他把接电话的情况告诉了媳妇李秀娥,两个人胡乱抓了几件衣服塞进包里,就急匆匆地去赶火车了。
算起来,老张两口子有三个多月没见到儿子了。三个月前,他们唯一的儿子跟同村的几个老乡一起去省城打工,之后儿子每月初都给家里汇来500 元钱,这是他们两口子第一次收到儿子挣的钱。他们觉得儿子懂事、孝顺,虽说年纪不大就辍学了,但是能够早早养活自己,做父母的也就安心了。想到这些,他们在火车上互相安慰:“咱家儿子那么懂事,能出啥事呢?”可电话里刘经理的语气支支吾吾,像层层乌云罩在他们心头,不祥的预感挥之不去。
老张两口子来到医院,刘经理已经在门口等候多时了。双方确认身份之后,刘经理就带着他们走进了医院大楼。老张着急地问:“我家立住怎么了?在哪个病房呢?”刘经理眼神躲躲闪闪的,径直带着老张两口子来到了一个房间门口。老张抬眼一看,差点吓晕过去,门上赫然写着“太平间”。
老张只觉得腿一软,整个人瘫倒在地上。刘经理连忙扶住他,颤抖着声音对他们说:“张立住已经去世了,您二位节哀呀!”老张感觉天都快塌下来了,千里迢迢从老家赶到省城,看到的却是儿子冰冷的尸体。老张两口子无论如何也想不明白,儿子好端端地在省城打工,怎么突然就死了呢?
等到老张两口子略微平复了心情,刘经理告诉他们,张立住是跟人打架之后死亡的,事发时有很多工友在场。听了这话,老张两口子哪还坐得住:原来儿子是被人打死的!于是,俩人马上让刘经理带他们赶到儿子生前干活的工地。工地上的工人们正忙碌着,得知是张立住的父母来了,都聚拢了过来,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告诉他们事情的经过。
原来,张立住在这个工地干活两个多月了。一天前的下午,张立住像往常一样搬运着砖块、沙土。当时,他正推着一辆装满沙土的小车一路小跑,不承想,工友王强突然从旁边的墙后跑出来,张立住来不及刹车,眼看就要撞上了,他只得一个紧急拐弯,人是没撞到,可沙土车翻了,沙土撒了一地。
张立住立马来了气,指着王强就骂:“你怎么回事,长没长眼睛?”王强是个中年汉子,向来瞧不上年纪轻轻的张立住,觉得他瘦瘦小小的身板,根本不是在工地干活的料;又觉得自己年长,反而被小兄弟这么吆喝,脸上挂不住,于是便和张立住对骂了起来。俩人越吵越凶,互不相让,最后扭打了起来。
王强人高马大,一把抓住张立住的衣领,挥拳就朝张立住的胸口打了两下。一旁的工友闻声赶来,急忙将二人拉开。被工友们劝阻后,王强也没再继续争执,嘴上骂骂咧咧地走了。张立住则站在一旁生闷气。大家见他俩不再争斗,就散开继续干活了。这时,一个细心的工友瞥见站在一旁的张立住开始摇摇晃晃站不稳,还大口大口地喘着气,一副呼吸困难的样子。张立住用力喘了几下后,一下子跌倒在了地上。
这名工友见状,急忙大声招呼大家过来看看。大家也不知道张立住是怎么了,有的给他掐人中,有的给他按压胸口,可张立住一点反应也没有。工友们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并且将情况向在工地值班的刘经理做了报告。
不一会儿,救护车呼啸而至,刘经理随救护车将张立住送到附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并且支付了急救费用。可谁也没有料到,还不到一个小时,张立住就因抢救无效被确认死亡。之后便有了刘经理给老张打电话的那一幕。
老张两口子听完工友们的讲述之后,怒火中烧,原来儿子是被一个叫王强的家伙害死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王强必须要为张立住的死负责。两口子怒气冲天,在工地上找到了王强,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人命关天,公安机关立即对此事立案侦查。可在审讯中,王强虽然对自己和张立住打架的事供认不讳,但就是不承认张立住是被他打死的。
王强红着眼睛与警察争辩:“我只打了他两拳,就两拳,又没使多大劲儿,好多工友都看见了,这怎么可能就把人打死了呢?你们来打我试试,使劲打,看两拳能把我打死吗?”
经过与目击证人的反复确认,侦查人员认定王强与张立住之间打斗的情况与王强所说的基本一致,按照常理推断,这种打击并不能致人死亡。为了查明张立住的死因,侦查机关对张立住进行了尸检。鉴定结论与警方的推断相符,张立住的左颞部、右肘部和右胸部三处有轻微损伤,根本不会致命。那张立住是怎么死的呢?
经过法医的进一步鉴定,终于查明了死因——张立住属于胸腺淋巴体质猝死。胸腺淋巴体质是一种特异体质,主要特征是胸腺肥大,全身淋巴组织增生。这种体质的人,通常身材瘦小、体质脆弱、抵抗力差,可能由于激动、惊吓、轻微外力作用而猝死,甚至像疫苗注射、抽血这样微小的刺激都可能引发其死亡。
事发之前,张立住一家由于缺乏保健意识,从未给儿子进行过全身体检,都不知道儿子属于特异体质,工友们就更无从得知了。可正是这种特异体质,使张立住在与工友发生争吵打斗后,受到刺激,最后猝死。
至此,张立住的死因真相大白。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将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基于张立住的死因报告,检察机关认为王强的行为属于一般殴打行为,不具有故意伤害意图;且主观上无法预见张立住的特殊体质及死亡结果,也不存在过失,不构成犯罪,最终决定对王强不予起诉。
对于这一结果,老张两口子实在难以接受。但面对种种鉴定事实和检察官的耐心解释,他们也无话可说了。可是自己好端端的儿子,说没就没了,王强不用负刑事责任,谁又应该对儿子的死亡负责呢?
在离开检察院的路上,老张跟媳妇说:“之前听说过一个词叫‘工伤’,儿子是在工地干活的时候死的,应该算是‘工伤’吧。儿子已经不在了,如果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也算是告慰儿子的在天之灵啊!”
两口子一合计,决定去儿子生前工作的建筑公司讨个说法。没想到,他们得到了更令人吃惊的答复——建筑公司声称公司员工档案里根本就没有张立住这个人!这次出面接待他俩的不是刘经理,而是一个自称是杨老板的人。
这是怎么回事呢?明明是建筑公司的刘经理在张立住出事后主动联系了老张,而且在医院里,刘经理还紧紧握着老张两口子的手关心慰问,怎么现在建筑公司突然翻脸不认人了呢?
这时,杨老板拿出了一张员工入职登记表,姓名一栏写着“张立住”,还贴着照片。老张一看到儿子熟悉的面庞和笔迹,就忍不住激动起来:“这不就是我儿子吗?你们怎么不承认?”杨老板慢条斯理地说:“你们再好好看看,这张表上写的年龄、身份证号码跟你儿子的一样吗?”老张定睛一看,儿子明明是 15 岁,可表上填写的是 20 岁,身份证号码也跟儿子的完全不一样。
这时,杨老板语气陡然一转,冷冷地说:“最重要的是,你们的儿子叫‘张小北’,根本不叫‘张立住’,我们公司压根儿没有你儿子这号人,还谈什么工伤?”老张两口子顿时愣住了,他们一时不知道怎么反驳,因为杨老板确实说对了一件事,他们儿子的大名确实不叫“张立住”,而是叫“张小北”。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怎么又冒出来一个“张小北”?“张立住”和“张小北”又是什么关系?老张两口子知道死亡的明明就是他们的儿子,但面对这张儿子亲手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他们又百口莫辩。
老张两口子与杨老板争执不下,越吵越凶,最后杨老板一声令下,让人把他俩赶出了办公室。老张两口子很纳闷,儿子为什么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中填写了虚假的个人信息呢?
这时,一个小伙子从他俩身后赶过来:“张大叔,你们等等!”老张两口子回头一看,这不是同村的曹磊吗,儿子就是和曹磊一起出来打工的。
曹磊追上老张两口子,说:“叔、婶,我知道立住的事儿是咋回事。”说着,他把老张两口子扯到一边,讲起了事情的原委。
这事要从几个月前说起。张小北,也就是“张立住”,与曹磊本是同班同学,俩人在镇上的一所中学念初二,平时关系挺好的。这一年初春,回乡过年的大人们又要出去打工了,张小北就跟曹磊商量:“咱俩学习也不好,家里条件也差,不如不要上学了,出去打工赚钱多好!”曹磊也正有此意,于是俩人一拍即合,各自回家准备去了。起初,两家的家长都觉得孩子才 15 岁,年龄还小,不同意他们去。后来禁不住孩子软磨硬泡,两家的家长又想着:反正孩子学习也不好,与其在学校里混日子,不如早早出去打工养活自己。于是,两家的家长也没多想,就让两个孩子跟着大人们去了省城。
两个小子初到省城,不知道能干点什么。同村的大人说,你们没什么手艺,不好找工作,不如去建筑工地试试吧。两人说干就干,可没想到的是,他们去了几个工地应聘都被拒绝了,理由是年龄不满 16 周岁。他俩这才知道,原来劳动法有规定,年满 16 周岁才能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这可怎么办呢?一晃都离家半个月了,从家里带来的钱马上就要花光了,可不能就这么空着手回去啊。
一天晚上,俩人正在一起啃着馒头,张小北突然兴冲冲地跟曹磊说:“哎,有了!我想到办法了,咱们假装自己年满 16 周岁了不就行了吗?反正别人又不知道咱们到底有多大。”俩人决定试试看。
打定主意之后,第二天一早,俩人又去各个工地应聘了。因为之前他们以真实信息应聘都被拒绝了,所以这次为了蒙混过关,俩人都给自己编了全套的虚假信息。张小北给自己编了假年龄“20 岁”,还换了个名字叫“张立住”。这个名字倒也不假,因为“立住”就是张小北父母给他起的小名,寄托了父母对这个孩子的朴素心愿,希望他“立得住”,能够健康长大,平安一生。
就这样,俩人用假身份信息继续应聘。但是连着去了几个工地,招聘人员都要核对应聘者的身份证。张小北和曹磊谎称身份证丢了,可招聘人员告诉他们,没有身份证不能录用。就在俩人觉得这个办法行不通的时候,有一个建筑公司的工地在急招建筑工人,招聘人员觉得,虽然俩人没有身份证,不符合招聘员工的规定,但无奈工期紧、任务重,还是留下了他们。
就这样,张小北就用“张立住”这个名字,高高兴兴地开始了他在大城市的务工生活。
曹磊说到这儿,老张两口子才明白了儿子那份员工入职登记表的原委。曹磊告诉他们,张小北出事后他也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今天听到老张两口子和杨老板的争吵,才知道虚假的个人信息带来了这么严重的后果,这才想到把这件事情告诉他们。
事实上,直到张小北出事后,在办理就医、死亡证明等相关手续,以及配合侦查机关调查的过程中,建筑公司才发现,原来“张立住”这个名字只是张小北应聘时编出来的,他的身份证、尸检报告等材料中都是“张小北”这个名字。老张两口子因为对这两个名字都太熟悉了,反而一直没觉察出有什么问题。但正是这一点,引起了建筑公司的注意。
面对来索要工伤死亡赔偿的张小北父母,建筑公司的杨老板内心打起了“小算盘”。张小北在工地干活的这两个多月,公司并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他也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最关键的是,张小北刚满 15 岁,雇用童工可是违法的啊!所以,杨老板便以员工入职登记表为由,声称公司只有员工“张立住”而没有“张小北”,对张小北的死亡,公司概不负责。
双方协商未果后,老张两口子无奈之下状告建筑公司,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此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后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王法官主审。
庭审期间,双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建筑公司坚持主张公司雇用的员工是“张立住”而非张小北,而老张两口子则努力证明“张立住”就是张小北。建筑公司紧紧抓住员工入职登记表这一点,认为“张立住”的姓名、年龄等信息与张小北不一致,他们不是同一个人。
为此,老张申请调取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王强案的相关调查材料;还赶回老家,取得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张立住”就是张小北的小名,“张立住”与张小北为同一人,该证明文件上还由当地派出所加盖了公章。此外,曹磊还作为证人出庭做证,陈述张小北填报虚假信息入职建筑公司的过程,并证明员工入职登记表中的“张立住”就是张小北。
经过梳理案情,王法官面临着很多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厘清张小北和“张立住”的关系。对此,王法官认定,侦查机关的相关调查笔录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能够证明张小北在建筑公司工地发生意外死亡的事实,与建筑公司关于“张立住”的陈述相一致;张小北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和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证人曹磊的证言也能够证明,张小北就是建筑公司的死亡员工“张立住”。
第二个问题是,既然张小北已经是建筑公司的员工了,是不是就意味着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呢?
对此,王法官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原因就在于张小北的年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为保护未成年人而特别制定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也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也明确,劳动者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因张小北是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他和建筑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那么,这是不是就意味着,建筑公司不用承担责任了呢?
其实不然,王法官认为,建筑公司招录年仅 15 岁的张小北,属于使用童工,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非法用工行为。使用童工不仅违法,而且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不能正常缴纳工伤保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隐患。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既没有审慎核查张小北的身份,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从而一次又一次错过了得知其真实年龄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现在的结果。
那么,在建筑公司非法使用童工,又没有正常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张小北的死亡还能得到赔偿吗?对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这里还涉及关于工伤认定标准的问题。简单来说,工伤是指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人身伤害。本案中,张小北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并不符合“因为工作原因”死亡的标准,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张小北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后在 1 小时之内死亡的,符合视同工伤的标准,所以应该获得工伤死亡赔偿。
最终,鉴于建筑公司已先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向老张夫妇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差额 75 万余元。后建筑公司虽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案件至此结束了,却让人感慨良多。建筑公司因贪图一时的小利,非法使用童工还妄图逃避责任,最终以高额赔偿为自身的不法行为买单;反观老张夫妇,在儿子本该读书的大好年纪,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最终白发人送黑发人;最令人心痛的是张小北,为了早早工作赚钱,客死异乡,代价沉重,令人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