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 年 2 月出生,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专业。现任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在工作期间,于 2015 年、2019 年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授予个人三等功;2020 年 12 月,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全区法院“办案标兵”。
2017 年 1 月的一天,眼看着就要过年了,屋外的雪花一直在飘落,安宁祥和的小山村里一片雪白,可李梅看着院子里的一大群山羊,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她皱着眉头边叹气边嘀咕:草料也吃完了,又有小羊羔要出生了,这都一个多月了,王平也不来找山羊,我也没法儿往回送啊,这什么时候才是个头……说着说着,李梅委屈地哭了起来。
按理说,家里有成群的山羊,还有小羊羔不断出生,这是好事啊,以后都能换成钱,李梅在愁什么呢?难道这些山羊不是她家的?她刚提到的王平又是谁呢?
原来,这一大群山羊就是王平家的,可为什么是李梅家在花钱出力养山羊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一年前的一天,早就计划着添置一些家电和家具的李梅,拿着银行卡去取钱,这笔钱她可是攒了半年多了。李梅把银行卡递给银行的工作人员,心里还在计划着该怎么花钱的时候,银行工作人员把卡递给她说,你的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了!
李梅一听蒙了,银行卡怎么会被法院冻结呢,是不是搞错了。其实,当工作人员再次查询的时候,李梅已经想起来了,就在前不久,她还真是摊上官司了,而且和前面提到的王平有关,只是当时她没有当回事。李梅边拿手机边骂道:“这个王平,真不是个东西。”
王平原本是李梅的好朋友。一年前,王平从城市回乡创业搞养殖业和种植业,生意做得不错,也赚了不少钱,在当地也是小有名气。一天,王平找到了李梅,说想要扩大经营,急需用钱,可自己因为征信出了问题,在银行办不了贷款,因为李梅有稳定工作,就想借用李梅的名字向银行申请贷款 10 万元,并承诺一个月后就会还。
李梅一听立马拒绝了,她知道,要是王平还不了贷款,银行就得找自己,这事可不能做。王平看着李梅说:“我生意做得挺好的,只是最近资金周转不开,以咱俩的关系,我还能骗你不成?过几天我把存货卖了就立马还你钱。”李梅一想,这点钱对王平来说不算什么,况且他是第一次找自己帮忙,驳了这情面也不太合适。看着李梅在犹豫,王平满脸真诚地说:“你放心,我真是遇到了难处才向你开口的,用不了几天我的钱就回来了,一回来就立马还你。”听到王平这么说,李梅也就答应替他向银行贷款。
很快,还款日期到了,可是烦恼也随之而来:王平没有还钱,银行直接找李梅催收贷款。李梅便去问王平,为什么不给银行还钱,王平拍着胸口向李梅保证,这笔钱他很快就还。但银行还是不停地向李梅催收贷款,李梅也频繁地找王平。没想到一个月后,李梅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银行起诉了李梅。
李梅这才开始慌了,她把法院的文书交给王平,王平竟然说:“你别管了,我去和法官联系,直接把钱还了就行。”但李梅不知道,王平压根儿就没去法院,更别提还钱了。很快,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李梅采取了执行措施,这也就有了李梅银行卡被冻结的事情发生。
李梅觉得太冤枉了,自己好心给别人帮忙,却摊上了官司。钱又不是她用的,凭什么让她还啊!法官告诉李梅,这是典型的借名贷款,即实际贷款人因为个人原因不能通过银行审批手续取得贷款,借用他人的名义申请贷款的行为,就像本案中王平借用李梅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一样。但是从法律上来说,合同要坚持的是相对性,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谁向你借钱,你就要向谁去主张权利。本案中,向银行贷款的人是李梅,并不是王平,银行当然要和李梅催收贷款了。
最后,迫于法院执行的压力,李梅只好先用自己的钱还了这笔贷款。
回头再看王平,不仅没有向李梅表示歉意,反而每天生活得有滋有味。李梅平白无故替王平还了 10 万元的贷款,越想越生气,与丈夫反复合计着如何要回这笔钱。两人同时想到,王平有一个养殖场,里面有好多山羊,干脆把山羊拉回来让王平着急,这样他自然就能还钱了。
商量好之后,李梅找了几个朋友,一帮人趁着王平家的羊倌放羊回来的时候,冲过去就把一群山羊抢了过来。
把山羊赶回家后,李梅心里总算踏实了,心里的气也散了一半。但让李梅没想到的是,十多天过去了,王平压根儿就没来找她要山羊,这让李梅陷入了尴尬的局面,她觉得自己真是骑虎难下了。
这就回到了故事开头的一幕。
眼下正值冬天,又连着下了两场雪,羊群不能外出,李梅家里不搞养殖,也就不可能储备草料。李梅一共赶回了 140 只山羊,这可是 140 张嘴呀,总不能让它们饿死吧!实在没办法了,李梅只好自己购买饲料来喂山羊,看着这群山羊吃饲料的样子,李梅心里可是在滴血啊:不到 20 天,买饲料就花了 2000 多元。李梅和丈夫每天灰头土脸地伺候着羊群,院子里更是满地羊粪。
这还不是最糟糕的,更要命的是,冬天正是山羊繁殖下崽的时期,好多大山羊开始生产小羊羔,而且大多都是在晚上生产,天气又太冷,刚生下的小羊羔得及时抱回家里,于是李梅和丈夫轮流看守羊群,生怕这些山羊出问题死了,那可真是说不清楚了。他们手忙脚乱地接生了一只小羊羔后,终于受不了了,一合计,干脆雇用了一个羊倌专门照看羊群,也省得自己起早贪黑了。
就这样一个多月过去了,光是买饲料就花了好几千元,更别提雇人的工资和自己一家人投入的时间、精力了。每天听着院子里的羊叫声,李梅是饭也吃不下,觉也睡不着。本来自己是有理的一方,怎么现在好像反过来了似的,再这么下去,别说家里的积蓄被山羊吃光了,李梅觉得自己的身体也快要扛不住了。这烫手的山羊,怎么才能“抛”出去呢?
正在这个时候,李梅的丈夫想出了一个主意:咱们可以去法院告王平,让王平还钱,等钱还了,他还能不要这山羊吗?李梅想,对呀,先不说钱能不能要回来,这山羊总得送回去,万一死上几只,自己可真是有理也说不清了,起诉王平,说不定这事就解决了。
于是,李梅一纸诉状,将王平告到了法院,要求王平偿还自己支出的10 万元钱。
案件承办人张法官一接到案子,李梅就跑了过来,急急忙忙说:“法官,我要申请财产保全。”张法官便问李梅:“你要保全什么,冻结银行账户还是查封房产?”李梅赶紧说:“都不是,我要求扣押被告王平的 140 只山羊。”听到李梅这么说,张法官愣了一下,一般申请财产保全,大多是针对银行账户或者房产车辆,扣押山羊还真是少见,而且保全这么多山羊对申请人的风险也很大。张法官想了想告诉李梅:“因为山羊是活物,要考虑到死亡的因素,如果发生意外,你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你要不要变更一下,申请冻结王平的银行账户?”李梅赶紧说:“不行不行,我只要求扣押山羊,而且得由我来控制这些山羊。”
看着李梅如此坚决,张法官又说:“要不这样,不要转移山羊,我们向被告王平送达手续,责令其不能变卖,这样既能规避风险,也能防止王平把山羊卖了,你觉得怎么样?”可是李梅一听,心想这怎么行,自己之所以申请保全,就是要把扣押山羊这件事通过法院做到名正言顺。这样,自己养山羊的费用就能让王平承担了,等王平把钱还了,自然也该着急要山羊了。最关键的是,这样做,就算山羊死了、丢了,自己也有理由推脱了。
张法官不停地给李梅做思想工作,但李梅还是执意要求张法官按照她的意见做。张法官此时觉得,李梅的言语和神情有些不合常理,按理说,自己讲得很清楚了,而且这个道理人们都会理解,为什么李梅却一直纠缠着非要扣押山羊呢?看来问题就出在这些山羊身上,于是张法官问李梅:“你为什么只要求扣押山羊,冻结了对方的账户不是更方便吗?”李梅心里七上八下,支支吾吾地不知道该怎么回答,直到张法官告诉她:“如果这个案子你输了或者中途山羊死了、病了,你可是要给对方赔偿的。”李梅意识到,自己的如意算盘是打不了了。
见李梅有些欲言又止的样子,张法官更加肯定了心里的怀疑,在一番引导下,李梅向张法官说出了之前王平借钱、自己扣押山羊的整个过程。张法官听了很是诧异,他告诉李梅,当自己的权益遭受了侵害,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对于李梅来说,如果发现王平有财产但拒不还债,完全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变卖,然后再起诉。现在李梅直接扣押对方的财物显然是违法的,这么做,无异于给自己带来相当大的隐患。其实,李梅自己心里清楚,她已经尝到了苦果,早就后悔了。
李梅起诉王平的案子刚接到手,第二天,张法官又收到了一个案子,拿到诉状一看,原告是老王,而被告却是李梅,再往下看,张法官明白了,老王就是王平的父亲。昨天他还和李梅说,你把别人的山羊扣押了,人家没起诉你就不错了。没想到,今天就收到了诉状。
老王起诉称,虽然儿子王平欠李梅钱是事实,但是她把山羊抢走就不对了,这些山羊是老王自己的,并不是王平的!他要求李梅归还自己大山羊 180 只、小羊羔 20 只。
看到这个案子,张法官也在想,李梅把山羊扣押了一个多月,王平不仅没有来要山羊,他的父亲还起诉了李梅。李梅的麻烦是越来越大了。
接到诉状之后,李梅气愤到了极点,没想到王平欠钱不还不说,还倒打一耙。更可气的是,自己明明只赶走了王平家的 140 只山羊,而对方却要求她归还 200 只山羊,这分明就是在讹人呀!反过来再看王平,其实,当王平听说自家的山羊被李梅抢走了,便急匆匆地要去李梅家要回来,可转念一想:自己欠李梅的钱没还,就这么去李梅家,不但要不回山羊,还得还钱,而且免不了还要挨顿骂。算了,既然你敢抢走山羊,那我也不要了,你就养着去吧。就这样,一直到李梅起诉王平的时候,王平也告诉父亲:“去法院起诉李梅,让她知道抢山羊的后果!”
张法官在接到案子后,进行了初步了解,虽然这是两个案子,但实质上还是由于王平和李梅之间的纠纷引起的,两个案子是关联的,不能分开处理。而且,眼看着就要过年了,李梅这边每天都会因为照看羊群产生费用,拖的时间越长,双方的矛盾就会越难解决,案子也会更加不好办,必须要快速审理,快速结案。
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扣押的山羊给退回去。只要把山羊退回去,李梅的损失也就止住了,老王的诉讼也就了结。于是,张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他对老王说:“李梅私自扣押山羊的确不对,可归根结底还是因为你儿子王平欠钱引起的,你这么折腾下去,对王平的影响也不好。”老王嘟囔道:“这和我儿子有什么关系,山羊是我的,要钱找王平去,凭什么扣押我的山羊!”老王的声音有些低沉,明显比刚进门时的情绪缓和了许多,张法官又说:“那你再想想,自己到底有多少只山羊,如果多要了,回头村子里的人该怎么看你呀?”
老王瞪大眼睛,盯着张法官没有说话,不一会儿,他忽然说:“那这样吧,我把山羊赶回去算了。”
当天下午,张法官带着老王赶往李梅家,路上老王接了一个电话。到了李梅家后,刚打开大门,老王却指着羊群大声吵吵:“不对不对,这不是我的山羊,我的山羊比这肥多了!你看看这一个个瘦成什么样了,我可不要。”没等大家说话,老王转身就走了。
一上午的调解就这么作废了,张法官觉得这可能跟老王接的那个电话有关系,从老王接电话的神情来看,应该是儿子王平打来的。
为了提高调解效率,张法官特意邀请了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几位村民,让他们帮忙一起到老王家做调解工作。老王看着这些人神情有些不自然,说话也结结巴巴的。张法官问老王:“上次说得好好的,怎么反悔了呢?那些山羊不是你家的还能是谁家的,山羊后背上的图案你不认识吗?有什么想法说出来,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这么僵持下去有什么意义呢?”
大家你一言我一语地劝说老王,老王沉默了很久才抬起头,同意赶回自己的山羊,并且表示这次自己不会反悔了。
但让人万万没想到的是,一帮人再次来到李梅家,老王数了数山羊的数量,抬头问李梅:“你赶走山羊的时候,已经有 20 多只大山羊怀了小羊羔,这段时间,怎么也该生产 20 只小羊羔了吧。小羊羔呢?都还给我!”李梅一听不干了,说:“这些山羊到我家之后只生产了 9 只小羊羔,你这明显就是在敲诈!”老王接着说:“这可不行,我可以把山羊赶回去,但是小羊羔不见了,李梅你得赔钱!”
为此,两家人又开始吵了起来,这次的调解再一次失败了。
张法官明白,老王压根儿就没有调解的诚意。马上就到春节了,再耗下去,双方的矛盾只会越来越大!虽然两次调解没有解决问题,但是张法官也意识到了本案的症结所在,以及很多解决问题的关键信息。于是,张法官决定开庭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老王坚持说山羊是自己的,而且大小共 200 只山羊。此外,他还要求李梅赔偿山羊被饿瘦了的损失费 20000 元。而李梅却认为,王平借钱时就说要搞养殖业,老王年纪大了,而且也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不可能自己办养殖场养这么多山羊,这些山羊实际上就是王平的,所以老王没有权利要求她还山羊。大山羊总共 140 只,后来生产小羊羔9 只,这才是实情。
双方争议的第一个焦点:这些山羊到底是谁的?
李梅一直说山羊是王平的,可她只是推测,并没有证据证明。但老王却有两个证人,其中一个人就是帮老王放羊的羊倌宋大爷。宋大爷称,山羊的确是老王的,他也是老王雇用的,工资由老王支付,平时他根本就没见过王平来管理和照料山羊。而另一个证人是李大爷,李大爷证实,一年前老王向他买过 100 只山羊,当时只有老王领着羊倌来买山羊,王平并没有参与。
这些山羊到底是老王的还是王平的呢?
其实在这里,体现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讲究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你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证据最有效的方式是提供足够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具体到本案中,老王举出证据证明山羊是自己的,李梅反驳说山羊不是老王的,那么,按照上述规定,李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山羊不是老王的而是他儿子王平的,如果没有证据证实,李梅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张法官也在思考,最近他接触了好多村民,也打听到王平近几年只是在搞种植业,并没有养过山羊,村民们都说山羊是老王的。即使说王平真的是用李梅的钱来开养殖场,也只能证明养殖场里的房屋和设备是王平的,从法律上说,养殖场里的山羊和谁购置的养殖场基础设备之间并没有直接关系。所以,最终法庭采信了老王的证据,认定这些山羊是属于老王的。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山羊的数量。
老王称李梅赶走他的大山羊 180 只,后来新生产小羊羔 20 只,一共200 只。针对老王的诉讼,李梅也提供了证人,其中三个证人都是当时和李梅一同去老王家赶山羊的村民,他们证实,赶山羊的时候特意清点了下数量,确定大山羊是 140 只,而且三个人陈述的赶山羊事实基本吻合。此外,还有一个证人是李梅雇用的羊倌,羊倌证实赶回山羊之后,大山羊一共生产了 9 只小羊羔。
看着李梅提供的证人,老王也再没有说话,更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很显然,李梅陈述的山羊的数量是正确的。最终法庭也采纳了李梅提供的证据,认定大山羊的数量是 140 只,小羊羔的数量是 9 只。当然,关于老王提出的山羊变瘦了的损失,更是没有证据证实,法庭也没有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梅返还给原告老王大山羊 140 只及相应的孳息,也就是小羊羔 9 只。
判决书生效的当天,在张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履行了判决:老王赶回了自己的山羊,李梅也终于松了口气,这烫手的山羊,终于送回去了。
另一个案件,也就是李梅起诉王平要求归还欠款的案件,法院判决王平偿还李梅 10 万元。但因为王平依然抵赖,声称自己“一分钱没有”。为此,法院还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并把他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王平的头像很快就上了法院对外公布的大屏幕。没过几天,王平就受不了了,亲戚朋友们在他背后指指点点,自己的生意也受到了直接影响。最终,王平只好乖乖地把钱送去了法院。
两个案子都了结了,李梅也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可其中的教训却让她刻骨铭心。用自己的身份为王平贷款,已经埋下了一个巨大的隐患。而当她归还了银行贷款后,本来是有理的一方,却偏偏采取了极端的方式,直接抢了人家的山羊,最后导致无法收手,差点就栽在这些山羊身上,真是得不偿失!而王平失去了诚实守信的立身之本,给自己贴上了“老赖”的标签,注定要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