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执业人员运用自己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法律服务是指由律师所提供的服务。
律师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有效防范和应对当事人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而且对其他产业本身也有很强的乘数效应和拉动作用,是经济发展、区域合作、社会和谐不可或缺的坚实保障,是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广大执业律师一定要深刻认识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广泛性、迫切性和专业性。
律师职业是社会的产物,是对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是正义与技艺、德行与才干两者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具有法律职业所不可或缺的正义观和思想道德素养的法律专家。他们不仅以保障个人利益为目的,还承担着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责任;不仅在执业过程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社会矛盾,促进老百姓讲规则、守规矩,而且执业之余,要广泛参与国家公共事务和社会治理工作,善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治理念。
规则是一切治理活动的源头与基础,建立完善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和基础,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规则体系的构建不能仅仅依赖习惯、经验与道德,还必须依靠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社会整合的根本途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
律师具有渊博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和出色的沟通技巧,其不仅是法律的诠释者或者薪火传递者,而且也是立法的重要力量。律师的立法参与对于提升社会治理规则的民主性、增强社会治理规则的执行性和塑造社会治理规则的权威性都具有重要的助推作用。
对于改善民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等工作来说,政府是具体的公共政策的执行以及社会关系协调的责任者,也是政府的职能范围。从政府管理迈向政府治理的过程,也是从法制政府走向法治政府的过程。当前,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仍是政府依法治理的短板,律师参与政府治理,充分运用自身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在推进政府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发挥独特作用。我国律师作为法治队伍的重要成员,比其他成员具有专业性更强的优势,能够运用他们所掌握的专业技能和广泛的社会关系,为政府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可以帮助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进政府依法治理和建设法治政府。
所谓社会自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在相互交往和处理社会事务时平等对话、共同协商。由于社会自治具有多样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的治理优势,其通常是社会治理的第一位选择,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社会自治包括行业自治、基层组织自治和企事业单位治理。社会依法自治,指基层群众组织和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行业等各类社会主体,不仅依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而且依据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规范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当前,我国社会自治的法治化水平不高,个人自治能力有限,各类社会单位的内部治理能力欠缺,社会成员参与社会事务的功能受限。拥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律师参与其中,能弥补社会自治运行中的短板,促进社会自治法治化的进程。
社会治理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是一个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下,民间解纷机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诉讼是社会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程序最严密、对抗性最强、社会成本最高的解纷机制。面对矛盾凸显、犯罪高发、“诉讼爆炸”的严峻局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引导更多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化解,以破解法院日益突出的“案多人少”难题。我国律师通过参与诉讼活动、信访工作、调解和仲裁等纠纷解决渠道,参与到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
从具体业务上来说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二是,律师从事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律师运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
四是,律师代理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
五是,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特别是物业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
六是,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的专业意见可以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
七是,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八是,律师开展涉外法律服务。
九是,律师围绕国家战略,提供配套法律服务。如乡村振兴战略、“双碳”环境发展战略、强基战略以及“一带一路”建设等。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使命。加强宪法实施、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律师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更多律师参与其中,促进政府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律师履行好辩护代理职责,发挥好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更多律师参与普法工作,促进全社会增强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对律师执业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社会治理法治化从动态上来讲是制定规则、实施规则和矛盾化解的活动,它是由社会治理立法、政府治理、社会依法自治和纠纷化解等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因而律师在这四个方面发挥整合功能,具体表现为:介入法律和社会规范的制定,使社会治理规范与内在原则体系协调一致;协助政府机关适用法律规范,确保执法行为符合国家立法原意;针对具体案件事前向其顾客解释相关法条,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避免不法行为和反社会行为以及争诉的产生;纠纷发生后,律师运用法律或社会规范调整具体法律关系,可以促使快速、有效地解决矛盾或者引导罪犯重返社会;在参与纠纷解决中,通过倾听当事人诉说,使当事人缓解精神压力,因而减少更多冲突发生;通过律师言行影响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实现律师对法律传统及价值的维护与传承功能。”
社会治理是一个由多元主体构成的多中心、多层次、多向度的复杂网络系统,为了确保系统的内部协调,维持和谐关系,需要风俗习惯、宗教规范、自治规则、伦理道德和法律系统等社会控制机制来完成。法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它同社会系统的其他子系统一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针对其内部各个部分的分化趋势,促进法律系统的整合。在社会治理中法律整合功能的实现,又需要发挥作为法律子系统的次子系统的整合功能,这就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和人,于是法律制度整合功能的实现重任确立在法律职业身上。法律职业不但是法律系统对整个社会系统整合功能的主要承载者,而且在法律系统内部,它本身就是一个执行整合功能的次子系统。社会治理是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运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通过相互协调,有效整合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而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律师通过“知识获得影响”这一媒介,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发挥以下四个方面的整合功能:维护法律原则体系的内部一致性;运用法律规定调整具体的法律关系;调整国家立法原意与具体司法实践的矛盾;维护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专业所确立的价值观点。
我国律师依据规范性文件、市场化的要求和服务的专业可作不同的分类,这种分类也体现了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的广泛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国律师可分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等类型。所谓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所谓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按规定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为政府部门办理法律事务的律师。公职律师身份具有双重性,既是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律师,不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能是“政府的律师”“困难群众的律师”“公益诉讼的律师”。所谓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人员。公司律师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只能为本单位提供法律服务,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所谓军队律师,是指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律师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队律师是一种特殊的公职律师,编制在部队政治机关,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受所在单位首长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作为一类商业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在市场上有着各种不同的分类方式,其中不论如何分类,绝大多数的分类都是基于习惯、市场上的认知度、市场推广创新或不同的商业机构的排名等,而不是科学分类。一般按照律师事务所的人数、办公室数量、年度创收、客户群体、业务规模与类型,会将律师事务所分为大型或超大型所、中型所、小型所、专业所或精品所;也可以按照其运营模式分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松散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联营制律师事务所等。
律师事务所按其专注的业务范围分为商事所、刑诉所、知识产权事务所等。随着全球化的进展,有些中国大所还被境外媒体以其本土习惯命名为“红圈所”,因为英国排名前五的律师事务所,从20世纪90年代初被当地媒体冠以“魔圈所”(Magic Circle)之称。中国律师事务所分为大型红圈所、大型加盟或联盟所、精品或专业所和一般律师事务所。如上所述,不论何种分类都是为了介绍方便,其中没有科学分类界限,更多的是市场与习惯分类而已,其中很多律师事务所都可以被同时称为红圈所、公司制所、综合大所等。绝大多数国际所分工明确,大多按传统习惯、按专业、按法律、按行业,甚至按市场等分为公司法、银行法、资本市场、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移民法、私人客户、刑法、争议解决、合规等。
律师是法律职业中最接地气的群体,他们广泛服务社会中的各个群体,能够广泛地了解社会各阶层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体系庞杂,法律服务对象多元化,律师业务复杂和多样化,这也是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广泛性的表现。这就要求不同类型的律师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以满足社会对不同法律服务的需求。
律师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执业人员运用自己拥有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是指法律服务对象对法律服务产生的要求。
所谓需求,是指由需要而产生的要求。 所谓迫切,是指需要到难以等待的程度;十分急切。 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需求的迫切性,是指法律服务对象对法律服务产生的需要,到了难以等待的程度。
这种迫切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015年10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今后五年,可能是我国发展面临的各方面风险不断积累甚至集中显露的时期。”
据通报,2020年,全国人大机关信访总量91565件次,同比增长14.70%。其中,群众来信63924件次,同比增长16.06%;接待来访并劝导引导涉诉访、越级访4115人次,同比下降83.37%;群众网上信访23526件次。
环境问题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增多,21世纪初以来,我国环境群体事件保持了每年两位数以上的增长速度。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坦言:“在中国信访总量、集体上访量、非正常上访量、群体性事件发生量实现下降的情况下,环境信访和群体事件却以每年30%以上的速度上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审结的劳动人事案件中,群体性案件共计304批9894件,占审结案件的比重为32.3%。群体性案件主要集中在制造、建筑和采矿行业。因同一单位劳动者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一个劳动者起诉,极易引起其他劳动者效仿,从而引发群体性案件。
在网络群体性事件中,网络热点或议题一旦触发便可裂变式扩散,短时间刷爆网络。
归纳概括我国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利益格局失衡、弱势群体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从而导致怨恨情绪的积累,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利益表达机制不畅通是事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贪腐问题严重,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使得仇官、仇富情绪蔓延,是引发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政府信息公开机制缺位,官方信息缺失、滞后,以及缺乏有效监管的网络舆论推波助澜是非直接利益群体性事件易发、频发的主要原因;同时,非政府组织功能缺位,未能发挥官民间的纽带桥梁作用也是引发非直接利益冲突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因素。
政府社会治理面临的风险是多重的,有的是自然风险,有的是技术风险,有的则是制度风险。不管是哪种风险,都有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律师不仅通过决策咨询、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在政府决策之前防范法律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且在政府行为的事后法律纠纷处理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主要表现为:一是当政府面临行政复议与诉讼时代理其参加。二是协助政府调处大型信访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案件处置,以中立、旁观者身份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并引导信访群众对涉法事项采用正常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切实避免“缠访闹访”现象。律师参与政府信访案件处置,在信访群众与政府之间搭建沟通桥梁,能够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不可避免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老、幼、病、残、困等社会弱势群体,为他们提供社会保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稳定因素。政府和社会主体应当对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保障给予特殊救助。由于律师比普通社会公众更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同时经济上更宽裕和时间上比较自由,其在维护社会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是法律的发展却未能与经济发展同步提升。2010—2020年,我国法律诉讼业务的受理数量不断增加,据司法部发布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民事诉讼代理业务占诉讼业务受理的主要份额,受理数量占比超过八成,而且受理数量近五年来呈稳步增长趋势。行政诉讼代理业务在诉讼业务中占比最小,近年来受理数量呈波动变化。
我国的法律服务行业分工不够细致,很多新兴领域如知识产权领域等才刚刚起步,竞争力不足。而国际化的法律服务行业,特别是涉及较复杂高端的法律业务,一般都需要多个领域的专业人才来共同完成。比如,跨国收购项目大多同时涉及金融、投资、税务、证券、诉讼等多方面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有专业分工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往往比作坊式的小所更有竞争力。我国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也偏低。截至2021年末,全国共有执业律师约57.6万人,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律师占总人口的比例仍旧很低。我们的比例不仅大大低于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发达国家,甚至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即使在国内,大陆地区的比例也是低于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这种差距,反映了我国社会对法律服务的有效需求不足,而这种情况在广大农村地区体现得更为明显。
法律需求按从高到低排列,依次为简单的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纠纷调解、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占最大部分的简单法律咨询主要体现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些法律问题,如城中村里的房屋租赁、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保障、遗嘱继承等方面。每个地区都因不同的环境因素问题有所侧重,如工厂较为集中的地方,所咨询的问题多为劳动合同方面、工伤赔偿、借贷纠纷等。而在一些老城区或者居民聚集较多的地区,则多是遗嘱继承、合伙合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问题,总体来说都属于简单的法律问题。
从社会分层构成上来说,社会中的低收入群众占比较大。基层群众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非诉讼类型需求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在城市社区中,人们的法律服务需求则体现出部分专业性较高的法律需求,包括办理财产转让、处理银行信贷、办理社会保险、纳税、投资、仲裁等。这与地区的经济生活发展水平有着直接联系从某些方面来说,某一地区非诉讼法律需求的增加体现了该地区经济生活的发展和繁荣。
非诉案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目前特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超一线、一线城市,这些律师事务所占有着绝大部分的非诉业务。而一般律师事务所,处理非诉讼案件以民事非诉讼法律业务为主。据司法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2020年我国非诉讼案件的受理数不断增加,2020年达到约402万件,同比增加200.52%。
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法律服务需求的类型中非诉讼类法律服务需求增多,除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外,还有劳资纠纷、纳税、订立遗嘱、合伙、物业管理等。体现了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不仅仅有标的额较小、案情较简单、专业程度较低的特点,还体现了许多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需求。这些需求不再是只通过说理就可以解决的,而是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来满足。
人们对法律的掌握运用程度各不相同,通过法律服务的帮助,人们能在经济生活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财产损失等。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着普法活动日益加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都会主动地寻求解决。
社会对律师法律服务的需求如此广泛而迫切,但并非什么人都能从事上述法律服务工作。因为,从事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必须拥有高深的专业知识与高度的专业素养。
首先,伴随近现代社会的高度分工,法律变得越来越相对地独立于其他社会领域,甚至走向自治,成为一门既具理论性又具实践性的社会科学。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律,它按照科学的原理、思路和方法来分类、梳理、思考、理解,形成了一套概念体系和法律理念。一个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是难以深入领悟和掌握现代法律的精神原理、制度体系和操作技术的。
其次,法律是具体化、情境化甚至个人化的知识,任何想从事某种法律职业的人,除了掌握一般化、抽象化的法律原理和知识外,还必须掌握与其职业实践相关的知识、规范、经验和技巧, 需要通过学徒式学习或者参加法律实践。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它与其他分支学科如历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法律工作者对知识的学习很大程度上要放在非法律部分完成,这样才不会成为一个只知道审判程序规则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的法律工匠。正如博登海默所言:“为了使法律工作者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成为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士。”
律师业的专业化,包括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和执业律师专业化两个方面。律师业的专业化,是律师行业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具有现实可行性。
现代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体现在律师业方面,即律师业务不仅是传统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房地产、国际贸易、涉外纠纷、反倾销、反垄断等新兴的法律服务领域大量出现,这就需要律师成为某一领域的法律专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调整、增长动力转换,必将产生新的法律服务需求。改革进入攻坚期,发展进入转型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更需要广大律师运用法律专长,为创新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律服务。
专业分工和社会协作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律师业本身就是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新兴服务行业,当然离不开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分工的基本规律。随着律师业务的日益复杂化,律师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外语、懂经济、懂管理、懂科技、懂医疗等。面对体系繁杂的法律体系,面对浩如烟海的法条,律师要掌握所有法律、精通所有法条是不现实的,也没有必要。只有主攻某一领域、某一专业,才能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才能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和产品。
我们追求专业化,如何做到专业化的动态调整?如何解决专业化过程中的专业壁垒?如何实现专业化中的协作?如何解决专业化水准、专业化团队之间的不平衡?我们需要摸索一条从专业团队组织架构、专业产品打造,到职业素养历练的路径。
“万金油”式的律师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当事人的需求,也严重影响律师服务质量和律师行业形象。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大都形成了分工科学、精细、合理的管理模式,因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较强。
以律师业发达的美国为例,判例法是其主要法律渊源。为了应对复杂的判例法和成文法,律师事务所呈现出两极分化趋势:一是小型律师事务所以普通律师为主,承办普通的法律事务;二是大型律师事务所和特色独立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在所承办的业务范围内朝着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对律师进行专业分工,采用流水作业方式,律师之间密切配合协作,通过合作与合力保证服务质量和律师信誉。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集团化必然会导致律师事务所内部机构的复杂化、律师之间分工的细化。
再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香港律师业继承了英国的律师业传统,把律师分为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事务律师直接与顾客接触,但只做开庭准备工作不能出庭辩护。当案件进入准备开庭阶段,就必须再聘请另外一名在该领域有专长的大律师参加庭审诉讼。在这种模式下,大律师与事务律师都能专攻某一法律业务领域,形成自己的专业定向。
“律师以法为业、以律为师,是受人尊崇的职业。我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律师一直走在职业化、专业化、正规化发展的前列,取得了显著成绩,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司法部启动了《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以及《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6—2020年)》,研究解决领军人才培养的工作措施和保障政策,推动形成律师行业的领军人才队伍。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迫切需要一大批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但从实践看,法律服务需求增长与供给不足的矛盾还比较突出,律师能够提供的法律服务还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要积极适应新形势,大力发展律师队伍,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在面临经济发展新常态、社会发展新情况以及对外经贸交往新形势时,致力于专业化强所建设应当成为律所管理和竞争的核心要素。
要满足社会需求,对律所的管理、律师的专业提升和道德自律等将带来更多的风险挑战。衡量一个行业的成熟度,可以把握两个标准:一个是规范、完善的自律规则体系;另一个是有底线、能包容的行业文化建设。要提供满足社会需求的高质量法律服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律师行业所面临的风险问题,理性分析和识别律师执业风险,完善律师执业风险管控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