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时代之题

马克思说:“问题就是时代的声音。”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问题是创新的起点,也是创新的动力源。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

一、正确认识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然而,人类总是在解决旧问题中进入新时代,而新时代又面临着新问题。要解决新时代出现的新问题,首先必须要认清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一个意义非常重大而深远的新判断。

“正确认识和把握我国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是确定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前提。对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从党的八大指出‘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再到党的十九大阐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重大变化,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了一个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判断。”

我国已经进入新时代,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已经演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对于美好生活的需要不仅体现在传统意义的物质文化层面,而且不同领域法律服务需要也是人民对于美好生活需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服务领域也同样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蕴含着丰富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既是世界观、历史观,也是认识论、方法论;既讲是什么、为什么,又讲怎么办、怎么干,为推进新时代律师事业改革发展、广大律师执业活动提供了先进理论武器和科学思想指引。”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律师制度改革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必须进一步改革完善律师制度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各个领域,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和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迫切要求,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方面对法治体系建设提出目标要求,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方面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

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基础和保障。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使命。加强宪法实施、提高立法质量,需要律师发挥自身优势,推动提高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需要更多律师参与其中,促进政府提高依法决策水平。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需要律师履行好辩护代理职责,发挥好在审判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需要更多律师参与普法工作,促进全社会增强厉行法治的自觉性。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对律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需要通过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律师工作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位置统筹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多次对律师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基本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依法规范诚信执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满腔热忱投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改革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作出部署。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依法治国全局高度对加强新时期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作出部署。

2015年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从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

2016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一支通晓国际规则、具有世界眼光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涉外律师人才队伍,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服务水平高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2020年12月以来,党中央先后印发《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统筹谋划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作用作出具体部署。

2.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改革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1)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

为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了六个方面的措施。

一是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措施,强化诉讼过程中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等各项权利的制度保障,严格依法落实相关法律赋予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完善律师收集证据制度,律师办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可以依法向工商、公安、海关、金融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二是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完善律师会见室、阅卷室、诉讼服务中心、专门通道等接待服务设施,规范工作流程,方便律师办理立案、会见、阅卷、参与庭审、申请执行等事务。

三是完善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对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关司法机关要加强监督,依法启动相应程序予以纠正,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四是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调解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五是研究完善律师行业财税和社会保障政策。推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强制职业责任保险。

六是优化律师执业环境。严肃查处假冒律师执业的行为,明确对假冒律师执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

《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提出了五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健全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进一步完善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规章和行业规范,制定律师会见在押人员和参与庭审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惩戒办法,完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

二是严格执行执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诉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工作衔接。完善处罚种类。对因违法违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实行律师不良执业信息记录披露和查询制度,及时发布律师失信惩戒信息。定期发布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人员的公告。

三是完善职业评价体系。健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是健全执业管理体制。坚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职责,强化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职能。健全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工作管辖机制,完善律师到注册地以外的地方执业管理机制,规范对异地执业的管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力量,强化管理职责。加强律师协会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律师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提高行业自律管理能力,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健全自律规范体系,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探索律师事务所设立专职管理合伙人。完善律师事务所及其负责人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健全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发现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就律师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征求意见的工作机制。建立有关机关根据律师在办案中的执业表现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处理建议的工作制度。

(3)加强律师队伍建设

围绕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始终坚持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

二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每名律师每年接受不少于12课时的职业道德培训,量化考核标准,实现律师职业道德教育经常化、制度化。推进律师执业信息公开,建立全国律师信息查询系统,建立中国律师诚信网,完善律师行为信用记录制度,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三是加强业务素质建设。大力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工作,促进专业分工。建立律师事务所导师制度,严格实习考核。加强国家律师学院和律师教育培训基地建设。

四是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健全完善行业党建工作管理体制,不断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在事务所决策、规范管理、违法违规惩戒中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提高律师队伍中党员的比例。

五是完善律师队伍结构。完善律师业务结构,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律师人才队伍。统筹城乡、区域律师资源,建立激励律师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积极发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针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职业特点,明确其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律师人才培养选用机制。将律师作为专门人才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加大各级立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的力度,积极推荐优秀律师参政议政,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鼓励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

(4)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律师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等工作的制度性渠道,促进科学立法。按照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吸纳律师担任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引导律师认真做好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建立律师以案释法制度,在执业过程中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权利义务观念。

二要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律师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手段,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逐步实行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完善律师参与诉前、诉中调解制度,加强律师参与物业纠纷、医患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调解。

三要充分发挥律师在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市场经济专业领域法律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律师为银行、证券、保险、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把律师专业意见作为特定市场经济活动的必备法律文书。

四要充分发挥律师在服务和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明确规定律师每年承办法律援助的工作量。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五要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支持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支持律师事务所承接跨国跨境业务。鼓励、支持我国律师参与国际民商事法律组织、仲裁机构活动并担任职务。到2020年,建设一批规模大、实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制度改革被上升至战略高度,是关乎新一轮司法改革能否取得预期效果的重要因素。推进律师制度改革,是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途径。”毋庸置疑,《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是律师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对推动中国律师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意见》以高屋建瓴之势,以力除我国律师行业痼疾为目标,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

我国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客观需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律师制度改革取得重要成果。先后修订和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规章制度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简称《律师法》)等法律的修订,推动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和措施不断健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出台,强化了律师的知情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以及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权利,是律师执业权利的制度保障。

“律师执业权利在制度层面和司法程序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保障,广大律师也因此在司法纠纷的解决及其他法律服务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如今,律师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律师队伍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律师制度与律师行业的发展越来越繁荣,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律师法律服务方面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律师法律服务是指律师执业人员运用自己拥有的专业技术和技能为法律服务需求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活动。但我国律师制度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一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1.律师业存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1)律师业发展水平在地域上仍然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东部与西部之间、沿海与内地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律师业存在严重不平衡。大的律师事务所及优秀的律师,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在落后的西部地区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律师服务明显跟不上,主要依靠乡镇司法所提供简单的法律服务。

(2)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之间仍然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务发展不平衡,很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仍以诉讼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发展相对滞后。

(3)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之间仍然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刑事业务和非刑事业务发展不平衡,基于职业风险等原因,很多律师事务所不愿意发展刑事业务,偏重民事业务尤其是经济业务。

(4)律师群体之间在法律服务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不平衡,首先体现在水平和法律服务质量上,而且反映在律师的收入方面,一些大律师年收入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但有些小律师年收入很低,甚至不能维持基本生活。

(5)各律所在涉外业务发展方面仍然存在不平衡的问题

近年来,世界法律服务业都处于持续增长态势,越来越多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来华设立代表处。中国律师事务所也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分所或代表处,但主要是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对外交往不多。

我国律师业进一步发展面临诸多瓶颈,律师业地域发展不平衡、律师业务发展不平衡、律师水平不平衡、律师的经济收入与社会评价不平衡、对外业务发展不平衡,制约了律师的发展。司法部印发《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和《律师行业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6—2020年)》,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评定机制和行业领军人才培养体系,打造律师的职业品牌。司法部原副部长熊选国指出,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规范化”,“建设一批管理规范、具有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所、强所”,“要引导中小律师事务所走规范化、精品化的发展之路,推动中小所做强做优”。

在这个不确定性较多的时代,我们注意到,法律服务需求领域也在发生变化,如破产重整、数字经济、合规服务等需求不断增加,与债务逾期有关的不良资产处置需求急剧增多。同时,我们也看到,法律服务报价在不断下降;律师行业人数在不断增加,仅2021年上半年,北京律师人数就有超过4000人的增长,北京律师总人数已经超过4万;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两极化越来越严重,规模化是一种趋势,个性化是另外一种趋势。

2.律师业存在发展不充分的问题
(1)律师业在对待传统法律服务不足方面仍然存在变革不充分的问题

第一,传统法律服务标准化不充分。标准化与专业化密不可分,法律服务行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但距标准化的要求却相去甚远。不同地区、不同律所管理方式差异较大,律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法律服务的客户体验大不相同。实践中,律师缺少对问题的总结,缺少系统性方法快速满足同类案件当事人需求,而律师事务所也未制定规范化流程,提高整体效率。法律服务标准化不足,降低了客户体验。

第二,传统法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不充分。由于一直以来小作坊式发展模式,导致传统法律服务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较差。相比较而言,很多其他行业都已经实现了信息化。而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基础设施远没有跟上技术发展步伐,大多数律所都没有OA系统。基础设施差,导致工作效率很难提高,工作经验难以有效沉淀。

第三,传统法律服务专业分工不够充分。多数传统法律服务提供者,是没有专业分工的“全能型”律师。他们没有时间专注一个领域,将该领域做精做强并把一些经验进行沉淀,这也导致专业化发展缓慢。

第四,传统法律服务的技能及经验传承不充分。随着人员流动,律所整体业务能力没有显著提高。长期以来,在传统法律服务领域,年轻律师总是抱怨学不到东西,没有人系统教。律所也感到很苦恼,由于缺乏长效培训机制,经常出现人才青黄不接的问题,甚至因人员流动导致律所直接丧失某个业务模块的承接能力。

第五,律师服务评价体系建设不充分。无论司法部还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服务,都缺乏规范化的评价标准。第三方平台也仅提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并没有相关执业数据。这意味着律师服务行业缺乏一个良性淘汰机制,造成了客户体验差、律师违规执业等后果,使整个行业停滞不前。

第六,对知识管理不够充分。对律所而言,知识管理就是以内外部获得的所有执业信息,建立一个适当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律师间知识共享和交换。对律师而言,知识管理就是把以往案例、经验、客户信息整理并升华,提炼出有效数据,以后遇到同类案件就能够快速应对。青年律师以此为业务指引,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律所的管理方式还很原始,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松散,没有建立起规范的知识管理系统。作为知识密集型产业,缺乏知识管理无疑失去许多宝贵机会。

(2)执业律师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方面仍然存在认识不充分的问题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施行,该法对律师的行业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加快了律师行业的发展进程。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简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即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或个人主张来治理国家;国家的运行严格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其目标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意味着“法治”将彻底取代“人治”,我国正式步入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明确了律师队伍的地位和作用,对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继续把“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作为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律师队伍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构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等结构合理、优势互补、全方位的立体作业的律师队伍。

2016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提出了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任务措施。其中涵盖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等各个方面。

可见,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始终是党中央对律师行业进行指导的重心,如何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就是其核心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执业律师对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特别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认识不充分:一是思想政治建设不够。没有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认识不清,影响了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利于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和培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二是放松了职业道德建设。三是不注重业务素质建设。四是不关心律师行业党的建设。

(3)各律师事务所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方面仍然存在努力不充分的问题

律师事务所凭借执业律师的专业法律知识、技能及经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因承办律师的知识结构、执业经历、经验、业务素质以及敬业程度不同,形成的法律服务产品质量必然参差不齐。律师事务所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努力不充分的表现为:

一是无统一的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律师事务所下设各业务部门,未形成内部利益共享分配机制,团队内部合作仅限于个人关系比较紧密的律师团队之间,资源共享及协作远远不足。因业务牵头合伙人个人执业经验、工作态度、业务素养以及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各业务组对法律服务项目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有些法律服务团队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有些法律服务团队实行承办律师+合伙人负责制。

二是业务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且未有效执行。律师事务所虽然已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检索制度、质量投诉管理办法、聘用律师管理办法、分配管理制度、合伙人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但管理制度还不够全面完善。一方面,律师事务所未建立统一的业务质量内控管理制度;另一方面,已出台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得比较原则,使各个业务部门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质量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得不到有效执行。

三是未形成统一的业务质量管理流程。律师事务所未建立统一的业务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未制定统一的、切实可行的业务质量内控管理制度,因此业务质量管理流程亦未建立统一标准。律师事务所各业务部门隶属的项目小组根据不同的业务类型和委托人要求,制定了相应的业务流程图,但并未形成统一的业务质量管理流程。各项目组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阶段,皆依赖于牵头合伙人的执业资历、经验、习惯及执业态度等个人因素。

四是未制定统一的业务质量过程管理规范。因律师事务所未形成统一的质量管理模式,未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质量管理制度,未设置统一的业务质量管理组织,未形成统一的业务质量管理流程,致使各个法律服务团队执行各自的业务质量过程管理规范,并由项目牵头合伙人根据团队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是未建立统一的业务质量成果管理标准。由于律师事务所下设的各个业务部门未形成内部利益共享分配机制,致使资源共享及协作远远不足。律师事务所对各业务部门向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成果,未形成统一的业务质量成果管理标准。法律服务成果的优劣来自法律服务团队牵头合伙人的执业经历、习惯、经验及执业态度等。

六是未建立与业务质量管理相适应的绩效考核体系。律师事务所实行提成制及薪酬制,对合伙人及律师的绩效考核只与其完成的业务收入挂钩。如因业务质量管理问题,承办律师被客户投诉或被追究责任,律师事务所并不能对相关责任律师实施相应惩罚。同时,如承办律师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亦不能取得相应绩效奖励。

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在发展中寻找解决办法。我们应依照《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展壮大律师队伍,不断提升执业律师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技能,在行业内通过整合各种不同类型的发展资源,尽最大努力平衡地区之间的差异,解决各种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世界是由矛盾组成的,问题是时代的现实声音。新时代的律师行业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其制度本身、社会声誉、行业自律、队伍建设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棘手问题,面临不少突出矛盾。敢于正视问题,直面影响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观念问题、体制约束和机制障碍,掌握解决问题的主动权。科学分析问题,对律师行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多角度、宽视野、深层次地进行分析研究,分清问题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到有效化解问题矛盾的思路与方法。” “法治的春天是奋斗出来的,律师的春天也是奋斗出来的。站在未来看现在,中国律师既具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业责任,也具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专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责任,更具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民族责任。诸多责任系于一身,必然要求广大律师在法治信仰、政治觉悟、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业务素质等各方面从严管理。”

律师在世界变化不定的复杂环境中服务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其执业必将面临各种不确定的风险挑战,这既是律师执业的棘手问题,也是律师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如何有效管控律师执业的各种风险,既是律师、律师事务所和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的责任,更是这个时代给出的必须优先解答的考题。 XMFEZB0DpJpMM97uTJKlh8twKNwIfFedbZZSy3K4DpVVNm9a1JZcnML9Wqi45F3K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