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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笔者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对律师执业的深切感受,不自今日始;对律师执业风险的了解,也不自今日始;对律师执业风险管控的认识,更不自今日始。

然而,在中国律师制度已恢复四十多年的今天,我和我的不少律师同行却不无遗憾地发现,现今律师界,对律师执业风险具有一定学术认知的论著却并不多见。在这些并不多见的论著里,对律师执业风险及其管控方面,能够多角度、宽视野、深层次地进行分析研究的论著更是凤毛麟角。这些不多的论著,还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对律师执业风险管控的研究,还基本停留于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律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行政处罚;以及律师协会通过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行业惩戒层面。

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违反法律规范和行业规范的“合规”管理或“规制”管控,是否为律师执业风险唯一的管控之路,笔者不敢妄下结论。然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监事长吕红兵先生在《中国律所访谈:四十周年纪念版(上册)》中的一句话,却引人深思。他说:“衡量一个行业的成熟度,可以把握两个标准:一个是规范、完善的自律规则体系;另一个是有底线、能包容的行业文化建设。一个具有近四十年恢复并发展的历史,一个拥有近四十万成员的队伍,一个发展速度超过国际经济发展指标的行业,是迫切需要加强文化建设、培育职业精神的。有一句谚语说,当我们走得太快的时候,要停下来等一等我们的灵魂;另有学者说,我们的路走得太远太快,但忘记了为什么出发。因此,我们应倡导并践行‘忠诚’‘为民’‘正义’‘明法’‘厚德’的价值观,当社会良心,做道德之师。”在《让律师文化成为事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下)》(《中国律师》2019年第10期总第348期)一文中,他更进一步提出:“时代需要航标,社会需要榜样,思想需要先导,文化需要弘扬。运用榜样的力量弘扬核心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以感人至深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感染人、激励人、凝聚人,这是文化建设的关键所在。”

吕红兵先生所说的文化建设,在笔者看来,绝不是狭义的文化建设,而是广义的文化建设,是大文化建设。它不但包括人的文化素养,还应该包括人的理想信念、法治信仰、伦理道德、价值观念和人生境界。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等惩罚性的规制管控相比较,这六大示范引领对于律师执业风险的管控,虽然更为无形,但却更为深沉,更为根本,也更为久远。这种管控,笔者称之为非规制管控。如果将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等惩罚性的规制管控,与示范引领性的非规制管控有机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将会在律师执业风险的管控中,发挥更加有力的作用。这一有机结合与有机统一所产生的作用,既符合目前律师执业风险管控的实际情况,也更能达到司法部在律师执业维权惩戒方面所提出的“严管与厚爱齐抓”“举旗与亮剑并重”的效果。更具体地说,就是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发挥党建对律师维权惩戒工作的引领作用,实现律师维权惩戒工作“加强党建,保障权利,守住底线,发挥作用”的总体效果。

以上,谨为笔者撰写《律师执业风险管控研究》一书的心路历程。

蒋登科
2022年7月 RTYA+Q/CdMKXmYM0BpoFsTrtwqHomUX5myTk1NB5hyeVgdmWCmHl7CWUMV8Kop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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