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的意思大致是论证主体在论证活动中为相关论点提供证据的责任。这里所说的“证据”是指这样的一些信息:其能实质性地提高相关论点的可信度。譬如,消费者在某家商场购买商品时开出的票据,就能实质性地提高以下主张的可信度:他的确在这家商场购买了这一商品。
“举证责任分配”为何会成为一个问题呢?让我们来设想下面这个场景。某消费者说,他买的电饭煲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当退款。商家要求消费者证明这个电饭煲的确是其卖出的,因为在同一座城市里,贩售同一型号电饭煲的商家还有36家。但消费者认为,证明责任应当落在商家肩上。那么,到底哪一方的主张更有道理呢?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谁提出诉求,谁就应当负责提供支持该诉求的证据。应用到前面的案例中,既然是消费者主张商家售出的电饭煲有质量问题,那消费者就需要证明这个电饭煲确实是商家出售的,将举证责任转嫁到商家身上没有道理。
那么,为何世界各国普遍制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呢?我认为有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为了使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一般而言,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是希望获得相应的收益的。既然存在预期中的收益,那他们就需要为相关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反过来说,被告一般不会因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益(被告的利益还会因此受到损害),要求被告为原告提供证据实在是强人所难了。
第二,设置该举证规则可以减少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由此为司法系统“减负”。毕竟,收集证据非常耗费时间、精力与金钱,任何一个理性人在提出诉讼请求前,都需要估量一下自己手中的证据,如果证据不足就要考量是否仍要提出该诉讼请求。
第三,该举证规则与“无罪推定”的刑事司法原则在理念上是一致的。“无罪推定”是指,除非公诉人能以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否则,被告就会被默认是清白的。很显然,将举证责任放置在公诉人肩膀上的做法,使得将被告从“清白状态”转为“有罪状态”的难度大大提升,可以防止公权力被滥用。
需要指出的是,举证责任的这种分配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往往难以实践。有时,我们会被要求做一些荒谬的证明,譬如“为何我爸爸是我爸爸”。在舆论场上,也有不少人在被莫名其妙地污蔑后被要求“自证清白”,而攻击者却不需要提出任何支持其观点的证据。
电影《让子弹飞》中就有一个被反复提及的片段:六爷去吃饭,被胡万、武智冲与店家联合诬陷。诬陷者说,六爷吃了两碗米粉,却只付了一碗粉的钱;而六爷说,自己只吃了一碗米粉,且已经付了一碗米粉的钱。很明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胡万与武智冲应当给出证据,证明六爷的确吃了两碗米粉,且只付了一碗米粉的钱,但他们只能给出作为原告之一的店家的证言。
《让子弹飞》的故事发生在民国初年,那时既没有录像监控设备,也没有电子发票,想找到物证证明六爷的确只吃了一碗米粉,实在是非常困难。饭馆里其他食客的证言原本应当能还六爷清白,但不幸的是,六爷当时进入的是精心为其设计的圈套,四周的看客几乎都是胡万的人,他们附和胡万,污蔑六爷第二碗粉没付钱。六爷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为了自证清白,剖腹证明自己肚中只有一碗米粉,就这样断送了性命。其实,六爷并不需要承担“我没有吃两碗米粉”这一观点的举证责任,因为他不是提出质疑的一方。
面对一群对公平正义毫无敬畏之心的宵小之徒,和他们谈“举证责任”就是对牛弹琴。在这种情况下,最关键的问题是如何脱身。只要六爷逃出来,他就可以与作为县长的大哥设立规模更大的公堂,然后要求胡万当众拿出证明六爷吃了两碗米粉的有力证据,从而挽回自己的名誉。
美国电影《最后的决斗》中的主人公就试图去更大的公堂寻求公道。这部电影所说的故事发生在十三世纪的法国。在影片中,诺曼骑士让·德·卡鲁日和乡绅雅克本是最好的朋友,然而有一日卡鲁日打仗归来,他的妻子玛格丽特对丈夫哭诉雅克强奸了她。卡鲁日希望诺曼地区的行政长官皮埃尔·达伦伯爵能够为他与他的妻子主持公道,但达伦伯爵与雅克的私交更密切,做出了袒护雅克的裁判。卡鲁日不服,跑到巴黎去找国王告御状,希望与自己和雅克都不熟悉的国王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但年轻的国王也担心裁判不公影响自己的名声,于是将裁判的责任转移给了宗教法庭(这样国王就只需根据法庭的意见做出裁判)。故事到此开始变得出人意料:虽然法庭一致认为玛格丽特与雅克发生了关系,但对于女方是否自愿,法庭没有能力做出独立的判断,于是按照当时的宗教习惯法,法庭将审判的责任转移给了上帝!
在中世纪,“上帝审判”的做法是这样的:让原告的丈夫卡鲁日与被告雅克当众决斗,生者即赢,死者即输,而如果卡鲁日输了,非但他本人活不成,玛格丽特也会因为诬告罪被当众烧死。这种怪异的审判法之所以被说成“上帝的审判”,是因为当时的神学界认为,真正正义的人会得到神的帮助,并在决斗中获胜,通过谁获胜这一结果,就能反推出上帝的审判意向之所在。
这部取材于真实历史事件的电影充分诠释了举证责任问题是如何与现实的司法考量相互纠缠的。玛格丽特主张自己遭到了雅克的性侵,但是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要为这一主张提供证据十分困难,更何况,雅克反复在法庭上强调两人是两情相悦才发生关系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玛格丽特提供的证据并不充分,雅克应当被无罪释放,但玛格丽特始终不肯撤诉,这就倒逼法庭不得不启动了“上帝审判”程序。从表面上看,“上帝审判”就是封建迷信,但若仔细想一想,这种司法制度其实是执政者在当时的认知水平下能够想到的最优解。本案中,宗教法庭的法官大概是按以下思路思考的。
法官已经知道玛格丽特指控雅克证据不足,但是,法官还额外知道如下事实。
其一,玛格丽特的丈夫卡鲁日与雅克的关系本来是不错的,因此,卡鲁日夫妇污蔑雅克的动机并不充分。
其二,玛格丽特从地方法院一直上诉到巴黎,因此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如果她的指控子虚乌有,那她这样污蔑别人的动机又是什么呢?
其三,更关键的是,玛格丽特与卡鲁日都知道,如果启动“上帝审判”程序,他们这对夫妻有一半的概率会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他们竟然还坚持不撤诉,这是否说明他们的确是正义的一方,不担心自己在最后的决斗中死亡呢?
如果法官额外知道这三个事实,那么启动“上帝审判”程序就成了最稳妥的做法,反正决斗是双方自愿参加,因此出现的人命损失与法官没有关系。
那么,这种为被告考虑得如此周到的法律制度,会不会导致定罪变得非常困难,使得确实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呢?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发生。但尽管如此,这种司法制度仍然是必要的,因为它能够减少冤案的发生,由此维护法治体系的权威。
在司法系统之外,“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还适用吗?
当然适用。为自己的观点提供论据,是基本的辩论道德。但问题是,在很多讨论中(比如上帝是否存在),对于什么是“证据”,哲学家往往莫衷一是。下面,我们从电影《圣女贞德》(吕克·贝松导演,1999年版)切入,讨论这一问题。
法国少女贞德从小就说她能看见神迹。英国军队攻打法国后,有一天,她又宣称看到了神迹,并按照上帝的旨意组织义军抵抗英军。后来,她不幸被英军俘虏,而被英军控制的法国傀儡宗教法庭试图给她安上“异端”的罪名,以便处死她。贞德当然不认罪,因为她认为“自己是上帝的使者”有坚实的证据支撑,而这便是她所获得的关于上帝的心理印象。对此,宗教法庭反驳:你怎么知道你看到的不是你自己的幻觉呢?
宗教法庭其实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哲学问题:某人在心理世界中获得的某种强烈印象,是不是某物存在的证据。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为法庭认可的人证与物证不可能是主观的心理印象。但既然现代司法系统不会讨论“上帝是否存在”这样的问题(其实中世纪的宗教法庭也不会讨论这个问题,因为当时人们坚信上帝是存在的),它自然也不会讨论“怎样的心理证据能够算作证明上帝存在的证据”这样的问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心理证据对宗教信仰而言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在宗教哲学的讨论中,排除心理证据会使讨论难以继续。
对于这个问题,西方哲学史上最大的“和稀泥者”康德提出了这样的解决方案:宗教属于信仰的领域,与知识无关,如果你主张上帝存在,你就是在另外一个频道上发言,我因此不会要求你提供证据;同时,我也不会断言你说的一定是错的。康德对于上帝是否存在,持的是“不可知论”的态度,在康德那里,“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在宗教哲学层面并不可取。
从上面的情况看,是不是我们讨论的话题越抽象,就越难找到扎实的证据支持主张呢?如果是这样,那么聚焦于抽象问题的哲学讨论其自身理性的特征,又该如何维护呢?
在此,我们就要给出弱化版本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就负责维护主张的融贯性”。
这里的“融贯性”就是“自洽性”的意思,也就是说,陈述不能自相矛盾。一段没有自相矛盾的陈述未必表露了真相,但一段自相矛盾的陈述肯定不能反映真相。因此,即使我们无法保证某些抽象陈述能得到坚实的经验证据的支持,我们至少也要保证该陈述没有自相矛盾。
有部分哲学家主张,按照上述逻辑,我们能迂回地推出“上帝是否存在”这个问题的答案,下面就是相关的论证步骤。
第一步:我们知道,物理世界是因果封闭的——说得通俗一些,就是任何物理事件都是出于特定的物理原因发生的,它们不能无缘无故地发生。
第二步:我们都知道,上帝不是可测度的物理对象,所以,上帝的存在不是一个物理事件。
第三步:我们也都知道,上帝被设定为物理世界的创造者。
第四步: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即自身不是物理对象或者物理事件的上帝,要如何使物理世界得以存在。很显然,上帝的存在与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原则相互矛盾。
第五步:由上,上帝不存在。
不过,持相反观点的哲学家会说,上述论证已经预设了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原则的正确性,而该原则在语义上已经包含了“上帝不存在”,因此,上述论证从根本上就犯下了循环论证的谬误。
然而,对方又可以反驳:如果你们否定“物理世界的因果封闭原则”的正确性,那这种否定本身就蕴含了打破因果关系网的可能,而这种说法本身就蕴含了上帝的存在(上帝难道不正是被定义为超越因果关系的存在吗),所以,你们才犯下了循环论证的错误!
我们很难说哪一方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而哪一方的观点是毫无可取之处的,哲学讨论的特征就是,任何一方的观点都会像“飞去来器”一样被对手利用转而攻击提出它的人,否则,为何今天的哲学家仍然在讨论两千多年前的哲学问题呢?即使如此,“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也依然以变体的形式在哲学辩论中留存,即“谁主张,谁提供论证”——只不过这里所说的论证,不仅包含对人证与物证的罗列,还包括演绎论证、归纳论证、类比论证等等。另外哲学家虽然经常讨论上帝是否存在,但在彼此无法说服的时候,绝不会开启“上帝审判模式”,用刀剑的碰撞代替思想的争鸣。哲学家有的是耐心,可以静静地让子弹再飞一会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