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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夜
为讨厌的人辩护是背叛自我吗?

抽象性人格

昨晚,我们探讨了如何悬置偏见,直面理性,而要成为一个理性的人,我们就要锻造能够扮演抽象性社会角色的抽象人格。

这听上去有些抽象,下面我们用2007年发行的美国喜剧片《小鬼上路2》来说明。在这部电影中,主人公尼克·珀森斯从一个叫米切尔的房地产代理商那里买了一幢新房子,结果房屋的问题层出不穷,他找本地的房屋维修公司来解决问题,但来修房子的竟然还是米切尔,更可笑的是,当他发现房子的电路也有问题时,本地的电力公司派来的还是米切尔。这同一个米切尔就像会七十二变的孙悟空那样,穿上不同的制服,扮演不同的角色,解决不同的问题,他甚至会以一种身份的口吻批评自己以另外一种身份完成的工作。在这部电影的结尾,米切尔所扮演的角色的多重性达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他作为一名有执照的接生医生,帮助主人公的妻子完成了生产。

这部电影以感性的方式解释了哲学家所说的“抽象性人格”。抽象性人格要求社会以某种社会角色赋予个体的抽象特征来看待个体:当我扮演房地产开发商的时候,我的任务是尽量掩盖房屋的缺点并将其卖出去;当我扮演房屋维修公司的工作人员时,我的任务是尽量指出房屋的问题,以便说服房主花钱维修。很显然,这两种身份在概念层面上是彼此分离的,即使在两种身份下做的事相互冲突,也不能因此被批评为背信弃义。这就是“抽象人格”的含义:一种身份被从其所在的人格整体中抽离出来后,被抽离出来的身份本身就会被当成自足的存在者。

不同的抽象性人格会在同一个具体人格上发生冲突,而现代社会为缓解这些矛盾所想的办法,便是建立契约制度。假设有两家电影公司在争夺同一位大明星,那么显然,只有在这位明星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排他性商业条款(比如某某明星在某某时段内只能为某公司拍片)的情况下,指责他背信弃义才是成立的。反之,如果这位明星没有违反任何商业契约,他就当然有权为不止一家电影公司拍摄,即使他知道这些公司彼此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哲学论证也是同样的道理。很多哲学家(如柏拉图、马克思、维特根斯坦)的思想一直在变化之中,但很少有人因此批评这些哲学家“背信弃义”。正如房地产代理商是房地产代理事业的人格化、演员是剧本中特定角色的人格化一样,哲学家也不过是特定哲学观点的人格化。正如一个演员可以成为不同剧本中的不同角色的人格化一样,同一个哲学家也可以成为不同哲学观点的人格化,譬如,青年马克思是费尔巴哈式的人本主义思想的人格化,而成熟时期的马克思则成了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人格化。

但这是否意味着哲学家可以随意改变自己的观点,而丝毫不顾及思想的融贯性呢?也不是这样的。就像一个演员必须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其对某家电影公司的义务一样,哲学家也需要在一份虚拟的思想合同中保证他自己的思想能自圆其说。这份虚拟的思想合同一般指独立的哲学作品,譬如论文或是著作。如果一个哲学家在同一篇论文中都无法维持其思想的融贯性,其哲学思维能力就会遭到业界同行的嘲笑。

如果一个人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商业生活中,都已经适应了这种基于抽象人格的生活,那么,他就更有可能在论证中悬置自己的偏见,就像一个能同时扮演霸道总裁与底层员工的演员在看待问题时,能更自如地从总裁与员工的视角抽离出来,以旁观者的态度去处理分析问题一样。原因非常简单:当一个人可以交叉性地用总裁与员工的眼光看待问题的时候,他得到的图景自然更全面、更客观。

要培养这种全面、客观的视角,完整、全面的人生经历是不可或缺的。广泛的游历以及与社会各个阶层的接触,都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别人的想法,并通过这种相互理解来削弱任何一种特定的偏见。对于那些暂时没条件游历天下的人来说,哲学阅读能起到类似的补偿作用,因为哲学史上诸多思想家之间的辩论足以向我们展示任何一种特定的哲学见解的脆弱性。如果觉得哲学书太晦涩(本书除外),那也还可以通过一个办法培养抽象的理性人格,即参加辩论赛。参赛者先选定一个大家都感兴趣的论题,通过抽签确定正方和反方,然后辩论。

辩论赛的一大看点是,正、反双方未必会抽到自己赞同的观点,譬如,一个主张“吃牛肉的习惯会对地球环境构成威胁”的人抽到的观点可能是“吃牛肉的习惯不会对地球环境构成威胁”。这样,每个人所扮演的角色都可能与其生活经验构成某种背离,而辩手只有在尽量共情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并尽量合乎逻辑地构建自己的观点的情况下,才能完成比赛。

然而,若一个人一直为自己所不赞成的观点辩护,其诚实的品格会不会遭到侵蚀呢?我认为不会,理由有四。

第一,一般而言,辩论赛会选取那些的确值得一辩的话题作为辩题,几乎没人会去辩论那些几乎毫无争议的话题,如“为何日心说比地心说更合理”或“希特勒在奥斯维辛的所作所为是不是典型的种族灭绝”。只要话题值得一辩,正、反方的论据就多少都有一点合理的地方。因此,当辩手在比赛中的立场与其本人的立场不一致时,他们反而能借此对自己的既有立场进行反思,使得自己的观察与思考更加深入、客观。

第二,辩论赛带有一定的表演性质,再者,观众都知道辩手未必赞同他们当下辩护的观点,这也就使得辩手一般不会遭到“为何为自己不相信的观点辩护”之类的社会指责,正如扮演反面角色的演员一般不会因此遭到社会舆论的批评一样。

第三,辩论赛一般都有严格的形式规定,以保证比赛的公正性(比如对于正、反方辩论时间的限制)。浸淫于这些规则的辩手也能在日常生活中养成倾听别人发言的良好习惯,这对营造理性的社会氛围至关重要。

第四,在法庭辩论中,为自己厌恶的人辩护可能是律师在职业生涯中迟早会遇到的事情。在辩论赛中为自己不赞同的论题辩护可以成为某种有用的前期训练。

为恶人辩护其实也并不影响正义的实现,下面,我将以电影《林肯律师》为例,来说明一位优秀的法律人是如何同时做到这两点的。

这部电影说的是这样一则故事。洛杉矶刑事辩护律师米奇·豪勒因为喜欢开“林肯”牌汽车办案,在业内被称为“林肯律师”。这一次,豪勒要为房地产开发商路易斯·罗莱特辩护,而此人遭到的指控是殴打并企图强奸应召女郎瑞琪。罗莱特反复强调自己是被陷害的,声称自己去找瑞琪的时候遭遇袭击并昏迷,醒来之后就发现瑞琪受了伤,并被她指控非礼。一开始,豪勒找到的证据确实证明罗莱特是被陷害的,但慢慢地,豪勒与他的助手列文以及豪勒做检察官的前妻玛吉发现,罗莱特其实是多年前一起应召女郎遇害案的真凶。列文在搜集相关证据时,被对方杀害,而同一时间,瑞琪诉罗莱特一案正式开庭。豪勒忍着好友列文之死所带来的悲痛,为他眼中的“人渣”罗莱特进行了完美的辩护,帮助他成功摆脱了瑞琪的指控。但是,豪勒转而又向警方提供了其他证据,最终让罗莱特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这里,我们不妨将豪勒律师为坏人辩护的理由罗列于下。

第一,他与委托人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他必须根据合同履行其作为律师的义务。

第二,虽然他的委托人罗莱特是一个人渣,但是,瑞琪对罗莱特的指控的确缺乏足够证据。至少在这一起案件上,他的委托人可能是无辜的。

第三,在上述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在逻辑上并不妨碍他在另外一起案子中揭露委托人的罪行,因为他们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未涉及上述案件之外的事情。

上面所说的第三点尤其值得关注。英文中有一个短语叫“case by case”,直译为“一桩案子归一桩案子”,也可以被意译为“一码归一码”。从哲学角度看,能够理解“一码归一码”这一原则的人,也是基本具备抽象理性人格之人。这样的人可以理解“事”的抽象性凌驾于具体的人之上,而只有完成了这样的理解,相关当事人在进行论证活动时才能做到“对事不对人”。

由此,我们也可以从更深入的角度来回答与昨晚的讨论相关的问题:为何有些人无法摆脱自己的固有身份所造成的偏见,去尽量抽象、中立地看待问题呢?这很可能是因为他尚且不理解那种基于抽象身份的生活形式。在传统的宗法社会中,要理解这种生活方式显然是非常不容易的。以《阿Q正传》为例,小说中描绘的未庄便是这样一个传统的宗法社会:其中所有人的身份都会伴随终生,不会随着本人自我识别的改变而改变。在阿Q眼中,赵太爷即使变成了“革命党”也还是赵太爷,而在赵太爷眼中,阿Q就算自我指认为“革命党”也不会成为自己的同道。因此,在辛亥革命之前,阿Q处在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未庄歧视链”末端,而在辛亥革命之后,阿Q依然处在被侮辱与被损害的“未庄歧视链”末端。

那么,为何在未庄这样的宗法社会里,人们无法像《小鬼上路2》里的珀森斯或者《林肯律师》里的豪勒那样,以宽容的态度接受个体改变自己抽象身份的行为呢?这是因为传统宗法社会的运转逻辑不是建立在契约关系上的,而是建立在血缘关系上。正如前文所指出的,契约的基础是事情本身,一般而言,事情(如建一座楼,完成一部电影的拍摄,等等)总有开始与结束的时候,所以,一个人只要能安排好时间,就自然能在一生中履行很多合同、做很多事情,并由此扮演多重社会角色。此外,在典型的契约社会中,因为已经有足够多的社会成员对契约活动有了感性的认识,所以基于契约的身份转换变成了常事。在宗法社会中,个体识别的基础主要是血缘关系,而血缘关系是不会随着一个人职业的改变而发生任何改变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在传统宗法社会中长大的人更容易在逻辑推理中犯下“对人不对事”的错误(需要补充的是,基于情感的推理就是此类错误的典型表现,因为对于特定当事人的好恶恰恰构成了宗法社会中典型判断方式的基础)。

除了能有逻辑地进行论证推理,以契约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比起以宗法与人情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有怎样的系统性优势呢?

第一,这样的社会结构使更复杂的社会协作成为可能。其背后的道理很简单:若一个人能够扮演数个抽象角色,他能够做出的社会贡献的种类在数量上自然也会增加,而这些不同的抽象身份(以及这些身份所代表的劳动技能)所构成的组合的数量也会激增,整个社会所能完成的事业的种类也会随之激增。与传统的社会相比,这样的社会往往具有更强的创造力与更旺盛的生产力。

第二,这样的社会能够更好地实现社会公正。说得更清楚一点,一种基于“事例”的思维方式能够更好地帮助我们厘定一个人的责任。譬如,在电影《林肯律师》中,既然罗莱特在瑞琪控诉他的案子里是清白的,那么他就不会因为这起案子受到法律制裁——他最后受到制裁是因为其他案子。既不给犯罪嫌疑人多加责任,也不故意为其免责,这样的制度设计能让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感受到司法公正,由此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传统宗法社会中,基于人(甚至是基于家庭)的责任归属方式则会给个体带来很大的不安全感。譬如,按照《春秋公羊传》提出的“大复仇”理论,一个人有权替蒙受冤屈的祖先向祖先仇家的后人复仇。在这种社会氛围的影响下,汉代基于家族复仇的谋杀案层出不穷,不少人因为自己的爷爷在多少年前挤兑过别人的爷爷而被别人的孙子糊里糊涂地杀死了(在汉代“春秋决狱”的司法制度下,这种复仇杀人案的案犯往往会在复仇理论的帮助下得到轻判)。在现代中国,这种允许私自复仇的理论基础已经被取消了,因为现代中国的社会运转逻辑已经从“基于人”转换为“基于事”。根据这种现代化的思维逻辑,祖辈的恩怨与子孙的责任之间毫无因果关系,因为祖辈与子孙的血缘关系不足以构成“事”与“事”的重叠。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就事论事的哲学分析态度与论证方法,只是抽象的人格身份被普遍接受的副产品。这种副产品一旦产生,就又能反过来促进社会分工的细化,由此进一步提高社会的运转效率。这是因为,要详细地了解一个人的喜怒哀乐与社会背景是非常耗时且困难的,而在当事人的背景知识全部被抽象化的前提下验证某论证是否合理,要相对省时简单得多。因此,如果我们能就事论事地对一个人的思想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我们就能以最小的时间成本判断某一推理的结论是否可靠,并在此基础上判断是否要实践这一结论。这样做也能帮助我们系统性地规避由个人偏见导致的误判。 NexViFcySDf9Zu7EpfYo5zg7o6CwObHxSL7lcKHZbohquI34cVIPylNtKDHQpN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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