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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夜
我们认定的“真相”究竟真不真?

理性的激情

我们要谈的第一个哲学概念是“辩护”,英文是“justifi-cation”。“辩护”好像是一个法学术语,为何哲学概念要借用法学术语表达呢?

实际上,在英文中,“justification”具有比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更宽泛的含义,其真正含义是“为某论题提供用以支撑它的道理”,说得简单一点,就是“讲道理”。所谓“讲道理”,就是给观点提供合适的根据。一种没有根据的说法或主张,仅仅是私人的意见,无法进入公共的信息交流渠道,成为大家都能利用的知识,而作为理性的事业,哲学活动的生命意义就在于讲道理。

那么,为什么不说“讲道理”,而用“辩护”这个词呢?

与“讲道理”相比,“辩护”这个词带有“捍卫”的意思,而“捍卫”本身就预设了有人在“进攻”。换言之,“辩护”这个词预设了围绕着某一观点进行攻防的复杂思想活动,这也是哲学意义上的“说理活动”与一般人所进行的“说理活动”的不同之处,毕竟,一般意义上的“说理活动”要么不设想潜在的论敌,要么满足于与潜在的论敌匆匆交战一两个回合,而对典型的哲学活动来说,围绕一个观点进行十几次乃至绵延上千年的思想攻防,也是常见之事。

当然,用军事上的攻防来比拟思想上的交锋是不太严格的。军事上的攻防是血肉横飞的,而思想上的交锋则主要是脑力斗争。另外,思想上的交锋往往会依据严格的法则进行,不像军事上的斗争一样主张“兵不厌诈”。那么,必须遵守的辩论规则有哪些呢?在这些规则中,最重要的是以下几条。

第一,悬置自己的情感,用理性进行分析。这里所说的“悬置情感”,既是指要悬置自己对某些论题或者某些人的同理心,也是指悬置自己对某些论题或者某些人的厌恶心(至于对于真理与真相自身的热情,则不在被悬置之列,甚至应该被大力鼓励)。举个例子,若你的同乡在异乡被当成犯罪嫌疑人,那么他有没有违法,与此人是否与你同乡毫无关系。同理,这与此人是否曾与你有恩怨也毫无关系。你不能因为自己与他是同乡,而天然地对他产生恻隐之心,也不能因为自己与他曾经有恩怨,而天然地对他产生厌恶之情,并因为同情或厌恶而导致判断不公。与之相比,在军事斗争中,通过心理战来增强己方将士的凝聚力,增加其对敌人的厌恶感,则是惯用的套路。譬如,“建安七子”中的陈琳在做袁绍的谋士时写了《为袁绍檄豫州文》,辱骂了袁绍的敌人曹操,在当时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但从哲学辩论的角度看,这篇檄文的行文其实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不但辱骂了曹操,还牵扯上了曹操的父亲与祖父),因此,此文绝对说不上是说理的范文。

第二,就事论事,不能偷换论题。譬如,若一个哲学家主张时间的存在是一种幻觉,但你不赞同这个观点,那么你就需要围绕着他的观点进行反驳,而不能转移话题(比如,讨论空间的存在是不是一种幻觉),除非你能论证新话题与原话题有本质性的联系。与之相比,在军事斗争中,“明修栈道,暗度陈仓”则是惯用的手法。

第三,不能循环论证,即将自己想论证的观点作为论证的前提或论据。譬如,如果有人想论证“汉灵帝是一个昏君”,那么支持这个观点的论据就不能是“汉灵帝是一个受到广泛批评的帝王”,否则该论据就是对于相关论点的重述。较合适的论证方法是列举被讨论对象的典型事迹,然后从对这些典型事迹的评价出发,归纳出对被讨论对象的评价。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的先入之见过强,那么他在组织相关的经验证据时就有可能故意忽略那些与其观点不相一致的证据——这种做法依然是一种潜在的循环论证。

现在我们来讨论“反对循环论证”这一规范性要求在军事斗争中的体现。一些读者朋友或许会提出,既然哲学活动中的前两项规范性要求“悬置情感”与“就事论事”在军事斗争中会被适当淡化,那么“反对循环论证”这一要求是否也不需要在军事活动中执行呢?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我们讨论的军事活动指的是军队内部的信息交流(特别是作战计划的制定)而不是针对敌人的欺骗活动,那么上述三条规范性要求就都必须得到遵守。在军事上违背“反对循环论证”这一规范甚至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因为执着于胜利的统帅会系统性地忽略致其行动失败的各种因素。军事史上的一个著名案例是中途岛战役前夕日本海军所做的兵棋推演——推演的结果是数艘日本航母被击沉,但为了给司令部打气,参谋们修改了演习参数,将演习的结果篡改为日本海军大胜。换言之,日本海军司令部在这里进行的推理模式就是“因为我们能赢,所以尽量去搜集证明这一点的材料就行了”,这种可笑的推理谬误导致了日本联合舰队在1942年6月中途岛海战中的灾难级失败。

从字面上理解以上三条哲学规则当然很容易,但是要实践这些规则非常难,这又是为什么呢?

一个可能的答案是,人在试图讲理的时候,并不始终是理性的动物。人是有情感、有意志的,而情感又与其生活背景与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某些哲学家(如叔本华)甚至认为,人类的知识把握能力只是人类欲望的奴仆,换言之,每个人都只能看到他们想看到的东西。由此,我们也就能回答下面三个问题了。

其一,为何有人沉溺于情感,无法从理性角度分析问题?这是因为从理性角度分析问题需要人们从自己所处的生活经验中抽离出来,用完全外部的视角去看待人与事,这会带来一种极大的心理上的不适感。

其二,为何有人就是不愿意就事论事,习惯于偷换话题?这是因为长时间追踪一个话题需要很强的耐心、记忆力与判断力,而缺乏这些能力的人很容易被一些线索的字面意思影响,成为不动脑筋的消极受众。现代大众文化所提供的信息万花筒正在批量生产无法咀嚼话题的深层信息的消极受众,他们的注意力被从一个话题牵引到另外一个话题,缺乏在某个特定话题上充分停留的时间。“偷换话题”的伎俩在这一社会土壤上大行其道。

其三,为什么有人热衷于循环论证?这是因为他们太想证明自己能赢,而他们的这一想法之所以如此强烈,是因为他们自己太想赢。请注意,从“想赢”出发,不进行艰苦的证据搜集工作,直接跳到“能赢”的结论,这就是循环论证的典型模式。因为论证的过程基本被省略了,推理者也就自然逃避了在论证过程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拷问。这是妥妥的“懒人推理法”。

不幸的是,这世界给我们呈现的信息永远比我们设想的复杂。若不用理性的态度论证我们所获取的信息,会引起很麻烦的问题:当甲与乙分别基于各自的情感判断是非时,由于所受教育与基本生活环境的不同,他们的同理心所施加的方向可能完全相反。这时候,我们究竟应当以甲的情感为准,还是以乙的情感为准呢?如果缺乏一个理性讨论的平台,这个问题就会沦为说话人各自的世俗权力的比拼,由此丧失客观的标准。很明显,世俗权力所引导的“意见一致”是很难经得起时间考验的,譬如,虽然赵高可以利用他的世俗权力短暂地做到“指鹿为马”,但鹿毕竟还是鹿,马毕竟还是马,而那个“指鹿为马”的人,最终也成了历史的笑话。总而言之,若要让某一结论成为人类公共知识中的一部分,最可靠的办法还是讲道理、做论证,为这一观点进行恰当的辩护。

1957年上映的美国影片《十二怒汉》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观点,它是美国导演西德尼·吕美特的处女作,说的是这么一则故事。

美国某城市发生了一桩贫民窟少年弑父案,陪审团要裁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陪审团是从一般公民中随机抽选的,通常是重大刑事案件选12人,以防有人贿赂陪审团造成司法不公。影片中的12位陪审员由来自不同阶层、不同行业的人组成,有橄榄球教练、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人、果酱推销商、钟表匠等等。这12名陪审员互不相识,按照规则,他们必须意见一致才能做出裁决。因为“贫民窟少年”这个标签带来的负面情感色彩,在第一轮投票中,有11位陪审团成员认为嫌疑人有罪,而在亨利·方达扮演的“8号陪审员”(他的本职是建筑师)对陪审团的其余成员进行反复理性劝说之后,所有成员最终一致同意嫌疑人无罪。

在这部电影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情感给某些陪审员带来的消极影响。比如,3号陪审员是通信服务公司老板,他与儿子的关系不好,认为儿子对自己很不孝顺。在这样的情况下,他对有犯罪嫌疑的“贫民窟少年”天然抱有恶感,因为这位嫌疑人让他想起了自己的儿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位犯罪嫌疑人对父亲喊过“我要杀了你!”),而他也成了片中最顽固地坚持对嫌疑人进行有罪裁决的陪审员。强烈的情绪促使他陷入了不少逻辑推理谬误,如“偷换话题”(当陪审团的议定话题转到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时候,他威胁要杀了坚持嫌疑人无罪的8号陪审员)和“循环论证”(歪曲或者无视一切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以便维护自己有罪推定的预设)。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情绪都会对辩护与论证造成消极影响,那种偶然地与事实的指向相重合的情绪指向是可以对辩护与论证起积极作用的。譬如,在《十二怒汉》中,5号陪审员因为有过在贫民窟生活的经历,对针对贫民窟少年的所有可能的误判都非常敏感,这就使得他特别关心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链中的漏洞,而本片中,该证据链确实存在重大漏洞。

不过,这种情绪指向与事实方向重合并起到积极作用的情况毕竟是偶然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在另外一种境况中,犯罪嫌疑人在事实上是有罪的,而对犯罪嫌疑人的过度共情导致真相被遮蔽。因此,我们需要另外一种积极的情绪进行纠偏, 这种情绪就是对真相自身的好奇心以及对逻辑矛盾的天然厌恶 。请注意,这种情绪是对事不对人的,换言之,即使某篇自相矛盾的案情陈述对我的仇人不利,我也会因该陈述自身的逻辑矛盾而产生极大的不快感。我个人倾向于将这种情绪称为“ 基于理性的激情 ”。在《十二怒汉》中,8号陪审员显然就充满了这种基于理性的激情。他敏锐地在证言中发现了这样一个漏洞。根据住在犯罪嫌疑人楼下的一位瘸腿老年男子的证词,他听到楼上的受害人倒地后,就从自己的卧室出发,一直走到门口,然后正好看见犯罪嫌疑人下楼。证人作证,从他听到声响到看见嫌疑人,一共花了15~20秒。8号陪审员在现场搭建了一个证人住房的1:1简易模型,测试一个瘸腿老人从卧室走到门口的时间,测试的结果是41秒多,远远多于证人自己说的15~20秒。这足以说明证人的证词是不成立的。考虑到该条证词是证明嫌疑人有罪的核心证词之一,指出该证词的漏洞足以使得案情的审理立即转向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方向。

我们要如何在具体的论证中克制那种负面的情绪,以培养对于真相自身的敏感与热情呢?这是否与个人的职业与文化背景相关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在《十二怒汉》中,8号陪审员的建筑师背景的确帮助他做出了更合乎逻辑的推断(建筑师会对房型以及与走动路线有关的信息更加敏感),但是,作为银行职员的2号陪审员却一直是个骑墙角色,而8号陪审员的支持者之一则是学历不高的6号陪审员。所以,是否愿意让基于激情的理性左右自己的思维,与学历及社会地位的高低没有直接关系,这是一个思想境界问题。如果你试图给出经得起后世考验的结论,你就会倾向于纠正自己判断中的偏私,并努力使辩护与论证过程趋向完美。如果你仅仅满足于给出一个能让自己在当下的环境中获得利益的结论,你就会见风使舵,疏于检查自己的推理过程,甚至完全不做推理。或许,可以将这两种态度类比为“建造一座千年不倒的桥”与“建造一座马上能够创造收益的桥”。

有人会说:我就是不在乎我造的桥千年以后倒不倒,我只在乎当下的利益。这样,是不是就不需要严谨的论证态度了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一个人就算只在乎今生今世的功利,在这样一个已经高度分工的社会,要做成一件大事,也需要说服尽量多的人赞成自己的主张,而论证与辩护依然是使得主张被接受的重要路径之一。譬如,如果一个项目开发者要说服天使投资人相信自己的投资项目能够盈利,他就既不能诉诸情感(瞧,我多想发财啊!),也不能在论证项目可行性的时候跑题(明明在说快餐业,却突然谈到了快递业),更不能做循环论证(我之所以能成功,就是因为我想成功!)。他必须用理性为自己的主张辩护,否则,就没有人会为他的利益辩护。

总之,让我们真心诚意地面对理性,悬置偏见吧!这是一切哲学讨论的基础。 6HA+kgDGixxhxprSGI70fb4hJH+gso13ottkNoCRg4bmvRvgau0ErAblpK0N/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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