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 20 世纪末,我国已能生产各种化学产品四万余种(品种、规格)。现在国内的一些主要化工产品产量已位于世界前列,如化肥、染料产量位居世界第一。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科学的进步,石油和化学工业还将继续快速发展。在众多的化学品中,已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有近 3 500 种,列入《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的有近 3 000 种,这些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强氧化性、腐蚀性、毒害性,其中有些品种属于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发展、品种的增加、经营的扩大,迫切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我国政府历年来十分重视化学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设有专门机构对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2001 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将原化学工业部和劳动部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交给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承担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为了进一步加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力度,在 2003 年机构调整中,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1 年 12 月 1日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国家八个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许多新要求。此外,国家还陆续发布了多个与危险化学品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实时进行修订或修正。现将我国目前部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列举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2021 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2013 年修订)。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 年 1 月 13 日起实施,2014 年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22 年修订)。
(6)《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20 年修正)。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2018 年 9 月修订)。
(8)《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 年 6 月 25 日国际劳工组织通过,1994年 10 月 27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200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2020 年修订)。
(10)《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 年 5 月 12 日起实施)。
(1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12)《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13)《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
(14)《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 年版)。
(15)《剧毒化学品名录》(2020 年版)。
(16)《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17)《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18)《易制爆化学品名录》(2021 年版)。
(19)《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2010)。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年版)》(GB 50016—2014)。
(21)《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GB 13690—2009)。
(2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
(23)《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
(24)《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
(25)《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26)《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2013)。
(27)《腐蚀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2013)。
(28)《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2013)。
(29)《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
(30)《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2009)。
(3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3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3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3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36)《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3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38)《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40)《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4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4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43)《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2018 年 3 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取消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移交给了应急管理部。
其实,除应急管理部外,国家其他多个相关部门都参与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它们各自的职责划分大概如下。
(1)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生态环境部门的职责: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公安机关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6)铁路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7)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8)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10)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