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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化学品的国际化管理

1.2.1 历史回顾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及以前,技术上的国际性协作是很少的,有关化学品管理的国际性协作更是如此,只是在有限的几种技术协作中偶尔涉及化学物质——麻醉剂和医药。1945 年联合国正式成立并开始运作后,化学物质管理的国际化问题逐渐提上了日程。这就是联合国内成立的多个政府间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银行(IBRD或WB),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世界气象组织(WMO),国际海事组织(IMO),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 )。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和化学物质有关。与此同时,化学物质也被一些地区性组织列入了议题,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欧洲理事会(CE)、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EC,它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即OECD的前身)。

这些组织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积极开展了对化学物质的研究。例如WHO的专家委员会在 1948—1962 年就提交了有关农药(杀虫剂)的 12 份报告。ECOSOC下属的运输与通信委员会就危险品运输问题发出了提案。联合国秘书长据此提案在 1954 年召集并成立了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CETDG)。两年后该委员会向ECOSOC提交了有关危险货物分类与标识等内容的报告书,俗称“橘皮书”。它一直沿用至今,只是每两年召开一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讨论和修订,1999 年已进行第 11 次修订。

如此多的国际性组织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对化学物质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兴趣,充分说明化学物质既可以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福利,又潜伏着一定的危险性。

前述国际组织虽然是常设的,但在过去对各国的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废弃等方面只是给予管理、法规上的支援,以及研讨会式的学术交流,多采取临时会议的形式。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化学物质安全对各国内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于是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便开始建立起化学安全计划(程序)的定常化机制。这样就可以使资金、人才等资源共享,也便于消除化学品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

这里还应特别指出的是,对化学品国际化管理的统一做出突破性贡献的还有美国1976 年 10 月出台的有毒物质管理条例(TSCA)及欧共体(EC)指令第 6 修正案。它们为化学物质管理引入了新的原则和做法,特别是其中包括在化学物质投入生产前和进入市场前都要对其进行评价的概念,以及进入市场后加强管理措施的规程。TSCA和EC第 6 修正案,再加上当时瑞士、瑞典和日本等国家颁布的新化学物质法,归纳之,被称为“第二代化学物质管理”。

时至今日,IPCS、IRPTC及DECD化学品计划(程序)仍是建立化学物质管理的国际协作统一制度的基础。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指出了人类环境的保护与改善是影响世界经济发展与人类福利的主要问题,因而环保是全人类的迫切愿望、各国政府的义务。

1981—1983 年,DECD为了协调和推进成员国之间化学品的管理,在计划的框架内提出了多件条约、劝告等。其中根据特别计划的提案“化学品小组高官会议”使各成员国的高官参与化学品管理工作,从而大大加强了对国际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使国际协作的实施得以保证。

1992 年至今,按照R.隆格伦的说法应当是“必须跨越的 21 世纪栅栏”的阶段。其中意义重大的事件包括:

(1)1987 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上世界委员会主席、挪威首相布朗特兰德在所作的《我们共同的未来》(Our Common Future)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命题。其中从全球的角度大篇幅谈论了化学物质造成的事故灾害,以及今后应如何进行化学物质的评价、管理、情报交流等。这些都是 20 世纪末和 21 世纪人类所面临的挑战。

(2)1992 年 6 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UNCED或“地球峰会”。为了实现UNCED的最终目的,其准备委员会起草了会议的报告。这就是后来通过的《21 世纪议程》,也叫UNCED备忘录。其涉及化学物质的基本点将在下一节介绍。

1.2.2 化学品的国际化管理

1.2.2.1 《21 世纪议程》

《21 世纪议程》是作为涉及影响环境与经济关系的各个领域行动方案而写的,时间从当时到 1984 年为重点,进而还要扩展到 21 世纪,该报告书厚达 900 页,其中第 19 章(约 20 页)是PrepCom作为国际战略的要素提出来的,它由以下 6 个项目构成。

1)A项目 化学风险国际性评价的扩大与促进

(1)HVP物质在 1997 年前评价 200 种,2000 年前评价 300 种。

(2)评价方法(评价内容、步骤、标准等)的统一和优良审查机构制度(GAP)的确立。

HVP即高产量,指在一个国家年产量 10 000 t以上,或在一个国家年产量 1 000 t以上且在多个国家都有生产的化学物质。

2)B项目 化学品分类及标识的协调

(1)1997 年前完成有关分类标准的技术作业,2000 年前统一分类标准及标识法。

(2)2000 年前确立统一的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等危险性信息及系统。

3)C项目 有关有害化学品和化学品风险的情报交换

(1)促进MSDS的交换。

(2)设立并加强担当化学物质情报交换及提供的机构。

(3)确立和扩充情报交流(提供与交换)的网络。

4)D项目 设立降低风险的程序

(1)可能的风险降低与各国风险管理行动计划的实施。

(2)1997 年前探讨污染物质排放、转移登录制度(PRTR)。

(3)推进更安全的替代物质的开发和转换。

5)E项目 强化对化学品管理的国家能力与实行能力

(1)责任关照机制(或自主管理活动)的推进。

(2)化学物质数据库(data bank)的建立和国际网络(network)的形成。

(3)1997 前按国际原则编制出预防大规模事故的计划。

6)F项目 防止国际间非法运输有害而危险的化学品

(1)探讨伦敦指南的实施和条约化。

(2)迅速实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的伦理规范。

1.2.2.2 关于化学物质安全的国际论坛

为了切实实施上述议程,1994 年由 114 个国家聚会斯德哥尔摩成立了有关化学物质安全的政府论坛(IFCS/international forum for chemical safety)。它尽管未设常设机构,但由于它不仅代表各国政府,而且有学术界、产业界、劳工组织、消费者、环保及其他与化学物质风险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士参加,其形成的协议占有重要地位。它和 3 年一次的联合国总会相配合,并在其之前召开,以便向联合国报告贯彻《21 世纪议程》第 19章的情况。

1.2.2.3 关于化学品安全使用的国际公约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化学品安全使用成为国际性问题,有关国际组织为建立统一的国际化学品标准而积极工作。1990 年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了 170 号公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77 号建议书《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建议书》,1993年制定了 174 号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实践守则(基本框架)》,规范世界各国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行为,要求各国制定相应法规,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170 号公约的宗旨是要求政府主管当局、雇主组织、工人组织,共同协商努力,采取措施,保护员工免受化学品危害的影响,有助于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和环境免受污染。该公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政府主管当局的主要责任

(1)与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政策并定期检查。

(2)发现问题时有权禁止或使用某种化学品。

(3)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的标准,确定化学品危险特性,评价分类;提出“标识”或“标签”要求。

(4)制定《安全技术说明书》(SDS)编制标准。

2)供货人的责任

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还是批发商,均应保证:

(1)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在充分了解其特性并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进行危险性分类和危险性评估。

(2)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进行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3)对生产和经销的化学品加贴标签。

(4)为生产和经销的危险化学品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SDS)并提供给用户。

(5)及时修订化学品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SDS)。

3)雇主的责任

(1)对化学品进行分类。

(2)对化学品进行标识或加贴标签,使用前采取安全措施。

(3)提供安全使用说明书,在作业现场编制“使用须知”(周知卡)。

(4)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符合主管当局的规定。

(5)对工人接触程度评价,并有监测记录(健康监护)。

(6)采取措施将危险、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7)当措施达不到要求时,免费提供个体防护用具。

(8)提供急救设施。

(9)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10)处置废物应依据法律、法规。

(11)对工人进行培训并提供资料、作业须知等。

4)工人的义务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降到最低。

5)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相信存在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通知其上级主管,且不应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

(2)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①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②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③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④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

6)出口国的责任

在某出口化学品的会员国因工作安全和健康原因全部或部分禁用有害化学品的情况下,此种禁用的事实和原因应由该出口会员国通知进口化学品的国家。

1.2.2.4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

GHS主要包括以下 3 项 29 类物质。

1)危害分类

(1)物理危险。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气雾剂和加压化学品、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发火液体、发火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退敏爆炸物共 17 类。

(2)健康危害。包括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的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共 10 种。

(3)环境危害。包括危害水生环境和危害臭氧层 2 种。

2)安全技术说明书(CSDS,或叫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

与ISO 10014 一致,含以下 16 项。

化学品名称与生产厂家;化学品的组成;危险性分类或识别;应急措施;火灾的消防措施;泄漏时应急措施;处理与保管时注意事项;暴露(接触)控制与个人预防措施;理化性质;危险性(安全性与反应性)信息;有害(毒)性信息;环境生态影响信息;废弃(处理)时的注意事项;运输时注意事项;适用法规;其他信息。

3)标签

统一的安全标签应包括产品标识、警告词、图形标识、危险性概述、安全措施、供应商信息等。 0o0ovf4qC4aPY1GpyHAy3PqKzzTZSLMHZUBdWtJl8No5jjXpggnUa2i6hQr561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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