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一、指导思想与规范表达的关系

法律的核心在于对权利与义务的规范表达。这种规范表达绝非空穴来风或任性而为,而是在一定指导思想的引领下、在一种价值选择的支撑下形成的。基于历史的视角,我们也不难发现,指导思想之于规范表达的形塑价值。例如,纵观世界法律发展史,法律经历了从“神法”向“人法”的发展和变迁。 纵观人类历史,早期的法律成长过程和宗教有着密切的关联,法律常常被披上宗教的外衣,而且要借助于神灵的力量来获取其应当具备的权威。随后,与启蒙思想的出现相关联,人本价值逐渐取缔神明逻辑,民主立法、人民至上、人民主权成为法律的终极来源。 可见,在神明思想下的法律规范是神灵之法,而人本社会的规范表达凸显人权价值。从神灵之法到人本之法的跃迁,本质上是立法指导思想的嬗变。

立法指导思想之于法律规范表达的形塑价值在近现代虚拟经济立法中也体现得淋漓尽致。20 世纪 30 年代资本主义“大萧条”酝酿于战后发展的“黄金十年”,在经济形势整体向好的前提下,美国政府秉承经济自由主义的规制信条,尽可能减少市场干预,而金融市场调控工具的失效也使得危机发生后政府已不具备短时间内遏制风险的能力。危机爆发后,在凯恩斯主义的浸染下,政府职能与法律调控逐渐归位,金融与经济社会的风险防控体系日趋完善,以中央银行为代表的金融规制体系的健全也成为“大萧条”风险治理的有益尝试。20 世纪 90 年代,亚洲金融危机同样酝酿于东南亚乃至整个亚洲经济的短期繁荣幻象之中。东南亚国家因过度追求经济腾飞而忽视制度体系建设,部分国家更是放弃实体本位,追逐虚拟经济的短期效应。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缺位与国内政府调控能力的先天不足导致东南亚国家并不具备应对与处理经济危机的能力,区域性风险的蔓延最终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危机后,国内虚拟经济立法的完善与区域间金融风险防范合作的加强为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输出更有利的安全理念。21 世纪初,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更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潮下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引发社会危机的典型案例。

由此可见,现代虚拟经济立法一直深受“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思想的影响,正是在二者的影响下,虚拟经济立法才时严时松,最终致使虚拟经济监管出现治乱循环现象。为克服这种困境,学界也在不断努力,以探寻更具生命力的虚拟经济立法之理论支撑。在此背景下,我们提出了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该理论立足虚拟经济发展与虚拟经济安全的二元向度,在一种综合调适的场域下促进虚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尝试通过这一全新的理论视角,对虚拟经济立法提供一种更加合理的价值导引,从而变革现行虚拟经济法制,防范虚拟经济风险。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是虚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而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规范表达。

(一)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是虚拟经济立法的指导思想

就传统虚拟经济立法而言,“宽松”与“严格”就像潮水一般此涨彼落。在虚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时候,法律监管规则就比较宽松,以便促进虚拟经济发展;而虚拟经济发展较盛的时候,相关法律监管规则就变得比较严格,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爆发和传导。这种时严时松的立法思路使得虚拟经济运行缺乏一种常态化的、可靠的法律理论引领。而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正是试图摒弃这种时宽时严、“变动不居”的立法模式,努力建构一种“宽严相济”、常态化、激励相容的虚拟经济法律监管规范体系。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并不追求虚拟经济的无节制发展,也不追求虚拟经济的过度管制,而是追求一种有限度的、风险可控的持续发展。具体而言:一方面,它要求必须要发展,这里的重心在于“发展”。所谓发展,在唯物辩证法视阈下就是指新事物取代旧事物,新事物超越旧事物。从经济学角度出发,发展就是指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商业机遇、新的科学技术等的出现对旧有经济格局和经济结构的重塑,使其在成本与收益的考量下能够出现正向效益值。“人类经济发展到当代,虚拟经济不仅是历史逻辑演进的必然,而且已成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象征和最高表现形态。” 促进虚拟经济发展的途径并不唯一,比如国家政策、市场自律等都是虚拟经济发展路上的重要元素。法律制度作为公民权益的调节器,显然是推进虚拟经济发展的“不二法门”。而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致力于对虚拟经济发展提供一种法律激励路径,使虚拟经济能够在一种常态化的法律环境中规范有序地发展。

另一方面,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意味着虚拟经济必须有限发展,这里的重心在于“有限”。之所以需要强调虚拟经济发展的有限性,一是因为发展与创新通常带有破坏性; 二是因为在虚拟经济发展过程中,难以逃脱经济周期的影响。首先,虚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对现有的虚拟经济运行模式等产生冲击,进而带来虚拟经济结构的变革。而结构的变革往往带来制度转型的“阵痛”,使得虚拟经济在转型的空窗期内面临法之缺乏或法制冲突等问题,这很容易使虚拟经济跌入无序发展的深渊。虚拟经济是具有高风险性和价格波动性的经济系统,虚拟经济的无序发展会导致风险不断积聚甚至爆发危机。其次,周期性是自然界和历史变化的本质特征。正如自然界也有着气候的变化和周期更替一样,只要有足够的时间跨度,经济的发展也会呈现出历史性的重复和周期更替。 随着虚拟经济不断地发展,经济周期的时间跨度呈现出逐渐缩短的趋势。1929 年“大萧条”与 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之间相隔了 68 年,而 2008 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经济危机与上一次金融危机仅隔了十余年。1936 年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中指出,经济发展必然会经历繁荣、恐慌、萧条和复苏四个阶段,呈现出一种始向上、继向下、再重新向上的具有明显周期性的运动。 经济发展往往从一种金融创新或生产要素的集中投入开始。当然,金融创新和生产要素投入背后的逻辑起点是“利益”,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产生对金融创新和生产要素投入的需求与供给。金融创新和要素投入也会在利益驱动下走向集中。虚拟经济开始向上发展,但当金融创新和要素投入过度集中时,资本的边际效益就会递减,投资热情也会骤减,经济凋敝,虚拟经济由盛转衰,最终形成危机。尔后,又会开始新一轮的金融创新和生产要素投入。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它可以降低经济周期带来的不利影响。因为法律制度不仅是虚拟经济发展的有力推进器,而且也是虚拟经济发展最好的冷却剂。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也致力于对虚拟经济发展的风险性和破坏性设置底线,也就是说,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基于整体的视角,为虚拟经济运行构建法制顶层设计。

(二)虚拟经济立法是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基础的规范表达

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意味着虚拟经济必须要“发展”,同时必须是“有限度的发展”,这一理论导向为虚拟经济立法提供了规范基础。虚拟经济立法必须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核心要义为依归,将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精神实质进行规范表达。这种规范表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重塑现行虚拟经济立法模式;其二,弥补虚拟经济法制缺憾。

1.重塑现行虚拟经济立法模式

目前我国虚拟经济立法采用的是“分别立法”模式,仅仅回答了虚拟经济不同业别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立法的问题,并没有对我国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律体系的建设问题进行回应。从虚拟经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我国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立法涉及多个层面的立法模式的选择和改进问题。而虚实二元结构分别立法模式,是指国家以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二元框架为前提,通过制定统一的虚拟经济基本法弥补虚拟经济领域分别立法的局限性,最终形成与实体经济法律体系对应的虚拟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立法,需要从我国虚拟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原则出发,完善虚拟经济法律体系,坚持虚拟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在稳健基础上“有限发展”、保障虚拟经济运行的健康和安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基本理路,重视虚拟经济法律法规的统一与规范。

2.弥补虚拟经济法制缺憾

当今世界是一个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社会,在这一背景下,虚拟经济不断出现新的形态、新的模式,使得现行虚拟经济运行缺乏法律规制依据。比如,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区块链+虚拟经济”范式不断推陈出新,“区块链+虚拟经济”创新必然与现行虚拟经济法制发生冲突,法律规制成为一个无法逾越的问题。我国创新型虚拟经济监管“治乱循环”可归因于两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对创新型虚拟经济监管不到位、不科学导致市场主体对创新型虚拟经济形式的滥用,损害市场投资者和金融秩序。创新型虚拟经济规范缺失和法律监管缺位,纵容了中介机构和融资者利用非对称性信息将虚拟经济风险转嫁给投资者。二是在“区块链+虚拟经济”创新规范缺失且虚拟经济失序的情形下,虚拟经济刑事制裁成为规制金融创新偏差和错失的主要手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缺乏和高额利润诱惑下,普通投资者甘冒风险选择更为便利的投资方式。现行立法和司法为剔除涉众型融资产生的信用风险和解决社会稳定问题,更倾向于认定交易的非法性。 “区块链+虚拟经济”也面临智能合约漏洞、有害信息上链、密码学算法安全等问题,需要出台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予以保障。 我国“区块链+虚拟经济”之法律规制自 2013 年开始以来,虽然先后发布了几个禁止性规定,但“区块链+虚拟经济”领域的相关主体和行为仍处于前期无约束、后期被否定的状态。无视“区块链+虚拟经济”优势,不仅会抑制金融创新,长期看也难以规避“区块链+虚拟经济”风险。 中央银行发行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货币,如果操作得当,可以增加虚拟经济稳定性。 部分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区块链+虚拟经济”能提升自动化水平、降低经营成本、运用新商业模式创造利润、保持竞争力和先行优势等,因此积极参与区块链金融研发。国家虚拟经济立法和虚拟经济监管部门应在坚持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同步建立法律规制制度、法律监管规则和技术应用标准,避免出现“区块链+虚拟经济”的野蛮应用,造成虚拟经济运行风险,损害虚拟经济市场主体的利益。

综上所述,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追求一种有限度的、风险可控的虚拟经济发展状态。虚拟经济立法在这一顶层理念指导下,将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精神实质进行规范表达,具体需要重塑现行虚拟经济立法模式、补缺虚拟经济法制缺憾。也就是说,在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与虚拟经济立法的第一层关系上,前者是后者的指导思想,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规范表达。 45iVU+lcstAzgLHWFVzYhj4ZC2mlveB1YnxvcBpNZY6stu+bUIviLLWPH4rnbzQ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