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我国学者开始从系统论、金融论、价值论、人本论等角度对虚拟经济进行阐释和研究,相关研究成果涉及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和法学等学科领域。然而,不同研究者对虚拟经济基本概念的认识却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研究成果之间缺少对话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形成“单打独斗”的状态 。一段时间里,研究焦点多集中于对虚拟经济概念和经典著作的解读方面。我们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交易品本身没有价值、不参与生产与再生产过程,而通过交易可获得价值增减的经济运行方式,包括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股票、债券交易)、期货买卖及其他新兴金融衍生品交易等。虚拟经济是国家经济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与实体经济对应的经济形式,虚拟经济既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又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和作用。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跃式发展必将进一步改变虚拟经济的形态,促进虚拟经济的发展。不过,由于虚拟经济具有价值主观性、价格波动性、高风险性以及风险易传递性等特征,因此有给实体经济和整个国家经济造成损害的危险。历次经济危机基本都肇始于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即是明证。可以说,虚拟经济越发达,市场主体的逐利愿望越强烈,虚拟资本逃避监管的动机就越大,可能诱发的风险也更多,破坏性也更大。
虚拟经济面临的内在本源性风险、外在系统性风险以及虚拟经济触发经济危机的风险,要求虚拟经济必须有限发展。也就是说,我们要在承认虚拟经济作为现代经济系统组成部分及其相对独立性的前提下,强调虚拟经济自身发展的规模及其对实体经济带来的风险。适度的虚拟经济发展不仅能服务于实体经济,促进国家整体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维护虚拟经济市场秩序,保障虚拟经济市场主体的利益。从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市场逻辑与政府规制二元向度的视角考察,虚拟经济发展需要考虑自身运行的市场失灵问题以及国家对虚拟经济运行和发展的立法规制问题。大体说来,虚拟经济影响市场发展的因素主要有:虚拟经济中价值规律被异化;市场需求定律被扭曲;市场经济的非自洽性被放大,以及虚拟经济存在“脱实向虚”的发展风险等。作为相对独立运行的虚拟经济活动,其自发的市场秩序和规律难以克服固有的缺陷和不足,需要借助政府规制以遏制虚拟经济的异化,保障虚拟经济的运行安全和市场主体的权益,最终促进虚拟经济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实现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有机联动。虚拟经济立法是规范政府市场规制活动的有力保障,也是化解和应对虚拟经济风险及其损害的有效手段,是法治国家规制虚拟经济的首要选择。
虚拟经济的安全运行离不开虚拟经济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虚拟经济立法是虚拟经济安全运行的起点和基本保障,是解决虚拟经济安全运行“有法可依”的前提,亦是新时代“良法善治”的新要求。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可以说,是否存在成熟规范的虚拟经济法律体系是检验虚拟经济法制保障是否完备的重要标准。目前,世界上并没有一部以“虚拟经济”命名的法律规范,即虚拟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的统一法律规范仍付之阙如。虚拟经济法律制度领域已出现开拓性研究成果 ,但尚无系统论述虚拟经济立法问题的专门成果。回溯虚拟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可知,虚拟经济萌芽于社会信用制度,发展于信息技术创新,必将完善于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规范。我国经济法律规范中虽无“虚拟经济之名”,却有“虚拟经济之实”。但虚拟经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形成和产生时间存在差异等,导致虚拟经济的法律规制因趋于回应和规范虚拟经济现象而缺少系统性、权威性和科学性等问题。虚拟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虚拟经济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需要统一、完善、体系化的虚拟经济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从而明确虚拟经济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确定虚拟经济交易对象的范围,保护虚拟经济市场主体的权益,防范虚拟经济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等。虚拟经济立法有利于促进虚拟经济法律规范的科学化和体系化,结束虚拟经济法律规范分散、缺乏体系的“群龙无首”状态。
然而,要让虚拟经济立法朝着一定的应然目标迈进,就离不开一定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是虚拟经济立法的理论指导。所谓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是指根据虚拟经济自身运行规律,从法律自身的宗旨和价值出发,主张法律在保障虚拟经济发展的同时,为预防与克服其负面效应,保障其运行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而将其置于法律约束的安全范围内运行的一种法学思想。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是虚拟经济立法的价值指引,这显然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与虚拟经济立法之间是指导思想与规范表达的关系、是核心内容与外在形式的关系、是立法变革与立法传统的关系。与此同时,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具有回应性特性。基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虚拟经济立法,不仅可以在顶层设计上进行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及立法模式的变革,而且可以对当下的互联网金融、网络小额贷款、股权众筹、数字经济等虚拟经济新范式进行很好的立法应对。
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要求互联网金融立法变革合理预判互联网金融风险,及时回应互联网金融规范需求。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的互联网金融立法变革既包括传统金融互联网化过程中金融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也包括新兴互联网金融形式规制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主要有互联网支付立法变革、网络小额贷款立法变革、股权众筹立法变革等。同时,当今世界在现代信息技术的赋能下,数字经济方兴未艾,而技术在促进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法律监管问题。随着数字经济在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以及在实践中遭遇的问题越来越多,通过加强虚拟经济与数字经济领域的法律监管、完善制度环境来释放数字红利、提升治理能力、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共同选择。除此之外,虚拟经济风险的难以预知性和巨大破坏性,使虚拟经济刑事法律制度成为经济刑法的重要内容。与传统经济违法犯罪相比,虚拟经济领域的刑事犯罪行为破坏性更大、权利受损主体更多、受害人自我救济的难度更大,宏观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的积聚也更明显。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刑事立法权力保护和责任追究意义重大,因此讨论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指导下的刑事立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目前的争议和问题,也有利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法律规范体系。
总而言之,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虚拟经济立法完善与变革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但就目前而言,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如何进行法律表达,其立法模式与体系如何建构。上述问题,可以从多重路径予以阐释,但是归根结底,都逃不过对以下问题的探讨:①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与虚拟经济立法的关系;②虚拟经济传统立法模式及其历史作用;③虚拟经济现行立法模式的时代局限性;④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虚拟经济立法模式的变革策略;⑤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虚拟经济立法体系的升级方案;⑥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虚拟经济创新及金融消费者立法变革;⑦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虚拟经济技术与数字经济立法变革;⑧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虚拟经济刑事立法变革。有鉴于此,我们将从以上方面入手,探讨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指导下虚拟经济立法的应然模式及具体法律构造,以期为虚拟经济立法变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