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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是一种将虚拟经济的发展置于法律制度约束下的安全范围内运行的制度解释范式。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法律表达则是基于这种制度解释范式的立法实践考察。本书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指引,对虚拟经济立法模式和立法体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探索,旨在为完善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制度提供一种选择的思路。本书遵循“反思—批判—建构”的基本逻辑,从厘定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与虚拟经济立法的关系出发,通过梳理传统虚拟经济立法模式的历史成因和作用,反思了现行虚拟经济立法模式的时代局限性,明确了虚拟经济立法模式的变革策略,创造性地提出了虚拟经济立法体系的升级方案,进而从虚拟经济创新与金融消费者立法变革、虚拟经济技术与数字经济立法变革、虚拟经济刑事立法变革三个不同维度完善了虚拟经济法的内容体系。

厘定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与虚拟经济立法之间的关系,是写作本书的基本前提。从形式与实质的辩证关系看,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与虚拟经济立法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指导思想与规范表达的关系;核心内容与外在形式的关系;立法变革与立法传统的关系。受特定政治、经济和法律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我国虚拟经济立法总体上形成了具有“点式星状”、内容体系多元平行等特点的立法模式。新时代背景下,这种“点式星状”的立法模式暴露出立法前瞻性欠缺、板块分割形成内耗、立法理念存在缺陷等不足。虚拟经济实践创新呼唤虚拟经济法制革新,需要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指导,对虚拟经济的传统立法模式进行回顾与反思,建构性地提出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虚拟经济立法模式的变革策略。

虚拟经济法制体系的建构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法律表达的实践。它主要包括虚拟经济立法体系的升级方案,以及虚拟经济创新与金融消费者立法变革、虚拟经济技术与数字经济立法变革、虚拟经济刑事立法变革等具体内容。虚拟经济法制的体系建构,需要以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指导,制定虚拟经济基本法,完善虚拟经济相关法,吸纳新兴虚拟经济领域立法。虚拟经济创新与金融消费者立法不仅需要进行传统金融互联网化过程中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而且需要制定新兴互联网金融法律制度。同时,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成为影响国家虚拟经济健康运行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力量,需要改变目前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且存在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情形,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虚拟经济技术与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社会发展的深刻变革,法律的滞后性必然面临技术规制失灵的难题,虚拟经济与大数据和区块链创新等数字经济领域的立法尤为迫切。虚拟经济风险的难以预知性和巨大破坏性,使虚拟经济刑事法律制度成为经济刑法的重要内容。虚拟经济刑事立法变革需坚持积极刑法立法观,改进虚拟经济刑事立法的模式,加强刑事法律制度与虚拟经济专门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

本书是胡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开放经济条件下我国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法律保障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本书具体写作分工如下:刘光星撰写第一、二、三章;杨志杰撰写第四、五章;陈云霞撰写第六、七、八章。写作过程中,胡光志教授以及课题组的肖顺武教授、靳文辉教授、杨署东教授、陈晴教授等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完善建议。谨向各位教授以及课题组全体成员表示衷心感谢!

虚拟经济实践与立法正处于蓬勃发展之际,立法规制尚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期望本书能助益我国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并对热烈的虚拟经济现实问题进行回应。然囿于作者水平,书中难免存在错误与不足,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EZuHI17DDHdRbtknYReFs5vPmJ4DWxgeKVKL5wQoErz7piUUmw5UC1zSJ9tyC5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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