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业已形成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体系。银行业产生并服务于实体经济,也为虚拟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多元化的市场交易模式,是推动社会进步、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然而,银行领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并存也对虚拟经济的安全性与可持续性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在理论创新的指引下检视、改良既有的银行法律制度,以期在充分发挥银行业资源配置功能的同时,亦能防范和应对由于虚拟经济的非理性扩张所带来的危及银行业、金融业乃至整个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负外部性。本书是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指导,根据虚拟经济的特点、运行规律及其与银行业之间的内在联系,结合我国开放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新问题、新风险,以银行业与虚拟经济有限发展为逻辑起点,分别以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对象,选择各自的核心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与评价,旨在兴利除弊,探寻银行法制与虚拟经济有限发展高度契合的制度变迁路径。
第一个层面是探究银行业与虚拟经济有限发展之间的内在关联。首先从银行业的历史沿革与现实功能角度出发,指出银行业与虚拟经济之间高度的耦合性,且已成为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其次,从银行业“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两个维度,论证了银行业及其宏观调控中存在的“竞争失序”“脱实向虚”“调控失度”和“监管失灵”等诸多问题已经阻碍或干扰了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再次,积极回应开放经济条件的研究背景,从平衡创新激励与风险防控,协调内部治理与外部约束,完善法律体系与监管体制,兼顾国内规制与国际合作等四个方面阐释了银行业开放与虚拟经济有限发展之间的冲突与调和;最后,基于虚拟经济风险与价值并存的事实与规律,提出应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中的系统观、协调观和可持续发展观,指导银行业法律制度的变革。
第二个层面是研究分析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视角下的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将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金融监管以及风险管理中的特殊作用与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相结合,从信用货币发行、宏观审慎监管、“最后贷款人”等角度反思了当前的制度设计与运行效果,并指明了未来的发展方向:第一,中央银行是天然的货币发行者和信用调控者,然而,信用货币的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以及货币政策的相机抉择有可能偏离安全、有序的轨道,无法实现和保障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实践之中既有创造“中国奇迹”的成功经验,更存在实现货币稳定以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改良空间;第二,随着宏观审慎被更多地引入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确立了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中的核心地位,肩负起货币稳定与金融稳定的双重职责,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已经成为实现经济安全运行和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双支柱”,为此,我国应在明确监管目标、加强监管立法、完善监管体制和提高监管有效性等方面有所改进;第三,中央银行不仅是配置信用资源的“调控者”,更是应对信用风险的“稳定器”,由其充当“最后贷款人”具有现实需求和正当性基础,但如何解决因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则需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依法明晰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定位,加强最后贷款人职责与其他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性,以及完善最后贷款人管理体制。
第三个层面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视角下的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在认识到商业银行对于虚拟经济产生、发展具有重要而积极作用的同时,结合其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阐明为实现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需要从市场准入、消费者保护、功能监管等方面进行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变革。首先,我国商业银行业开放是一个准入管制由严到松的过程,然而,“严”不乏制度价值,“松”暗含市场风险,宽严相济的市场准入应以维护国家安全为逻辑前提,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并体现内外有别、有进有退,平衡全面开放与风险防范之间的矛盾;其次,消费者的信心与信任是包括商业银行在内的现代金融的基石,而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也是坚持人本主义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明确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目标,健全统一保护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保护机制,依法强化商业银行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对独立而切实可行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还有,金融创新以及银行业的全面开放推动了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之间的股权投资和业务交融,而基于实体经济条件所形成的市场约束和法律监管已难以应对基于混业经营所带来的金融虚拟化,对此,应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从合理配置监管权责,强化信息化背景下的监管协调,以及加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等方面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实现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变,回应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监管需求。
第四个层面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视角下的外资银行法律制度研究。针对当前我国外资银行发展中存在的规模不大、区域发展不平衡、难以适应经济开放等问题,提出需转变对外资银行的立法理念,提升制度的包容性、开放性、透明性。例如,对等原则之下公平竞争秩序、管制型向治理型的制度转型,都有助于改善银行业营商环境,提升外资银行制度的包容性。在核心理念方面,外资银行是我国银行业开放的历史产物,虚拟经济有限发展观所强调的安全是外资银行开放的限度,可持续性发展是外资银行开放的目标。就制度变迁而言,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是重要的立法指导原则:首先,作为一种结构性风险治理理论,整体发展是其基石,外资银行主体制度的调整应在我国银行业及其制度体系的广度上展开;其次,作为一种平衡协调和整体利益保护理论,协调发展是其关键,外资银行业务制度的完善需体现内外资银行平衡发展,以及提升我国银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最后,作为一种发展理论,可持续性是其价值立场,外资银行法律制度应积极发挥实现有序开放、安全运行的引导作用。
第五个层面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视角下的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及了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在性质、地位、功能等方面的特殊性。在考察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实践与制度建设之后提出,政策性回归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并注重风险防范的改革路径与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具有高度契合性,进而指出应从健全制度体系、强化内部治理、加强外部监管等三个方面对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进行完善:首先,需在既有的“一行一法”的立法模式基础上,制定更高效力层次的政策性银行基本法,提高政策性银行之间以及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调性,并以此为纲,优化政策性银行制度体系;其次,政策性银行同样面临不同性质的风险,尤其是某些弥补市场失灵所进行的开拓性、试验性的金融业务,因此,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激励约束等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处置、消化能力;最后,政策性银行及其业务的特性并不意味着它可以游离在国家监管之外,而只意味着对它的监管要实施有针对性的区别于其他银行监管的特别措施而已。
本书由陈晴、杨娟合著完成,其中,陈晴负责绪论、结语、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杨娟负责前言、第四章、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