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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指导下的银行法律制度变革

在深化金融开放的语境之中,银行法律制度如同历史上的任何一项制度,不可能有利而无弊,也不可能历久而不变 ,其变革既有内在动力,也有外部压力。“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是检视、反思、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立法以及相关制度设计的重大理论贡献,其基本含义是在认识到虚拟经济应是一种适度型、约束型经济模式前提下,以虚拟经济的运行安全为立法目标,并以此设定发展的自由限度和约束条件,进而保障其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该理论有助于指导银行法律制度从因应型、被动型转向引导型、主动型,并结合我国银行业开放以及监管的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化解长效机制,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制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实施细则,完善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推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制定《政策性银行法》等基础性银行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加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为开放条件下虚拟经济运行安全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一)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引导银行法律制度变革的理念跃迁

作为资源配置的枢纽,金融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造血”和“输血”功能,而金融治理水平则决定和反映了一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金融应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金融体系对新发展阶段的适应性转变是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并极大地推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新阶段。以经济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现代金融应当是以金融创新为基础,有效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并拥有良好金融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金融。 虚拟经济有限发展与经济、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高度契合,相互促进。

作为一种发展观,并结合我国金融银行业的全面开放,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界定和体现“有限发展”的时代内涵,完善银行规范体系,积极应对金融创新与对外开放所带来的各类风险,建立安全、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为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其次,明确和落实“有限发展”的标准,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基本原则,从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发展规模、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划定发展边界,让虚拟经济不脱离、不偏离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保持虚拟经济在活跃金融市场,满足实体经济对金融资源需求等方面的灵活性,并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优化“有限发展”的实现路径。无论是虚拟经济,还是实体经济,都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是实现有限发展的出发点和归宿所在,而加强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是其重要内容。虽然目前虚拟经济的参与者大多为机构投资者,但这种不完全的市场业态只让我们看到了虚拟经济的“冰山一角”,虚拟经济活动通过不同金融市场、不同金融产品的组合提高了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增加了获利机会,但也把局部的风险带向整个市场,而千万个消费者、投资者的信任是建造金融市场这座“金字塔”的宽大塔基,因此,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所强调的“以人为本”是一种共同参与、共担风险、共同分享的金融合作机制,而非弱肉强食的“薅羊毛”。

(二)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强调银行法律制度变革的系统协调

中介化、杠杆化是银行体系脆弱性的主要来源,且这种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传播到其他金融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主要经济体的金融风险还会波及世界各地,从而影响全球的金融行业。另外,以服务于实体经济为主的银行金融服务业在受到风险冲击时也会影响服务供给质量,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银行体系的有序发展对于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至关重要,而在银行体系内部,商业银行是基础和货币政策最主要的传导者。国内外金融发展的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单个金融机构合规运营的治理方式,已经难以有效应对复杂的金融体系所蕴含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从整体性视角考察整个金融业内部的发展情况,以虚拟经济主体构成、业务规模、业务范围、杠杆率以及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等基本标准,判定虚拟经济泡沫大小以及是否在市场经济承受范围之内,并重点分析银行业务中的表外业务发展情况及相应的风险隐患等情况,因此,它是一种系统性、协调性的风险防范理论。

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包含政治、经济、社会等诸多子系统,以及由此构建的制度体系或法律系统。作为一种指导虚拟经济立法的理论,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将从金融市场、金融法律体系的整体出发,观察、评估风险,并针对系统性风险所涉及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机构和金融交易主体等,以维护金融系统安全,提升社会整体福利为目标,明确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以保险业为例,产品设计与销售出现了轻保障、重投资的趋势,而诸如年末或年初的“开门红险”等险种,实际上与银行的理财产品高度重合,而银监会与保监会对此类产品的监管边界不清,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当然,随着上述两个监管部门的合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住监管漏洞,防止监管套利,但这仅仅只是一个开端,还须遵循从“事中事后”监管走向“事前”监管的改革方向,完善适应混业经营的监管体制。另外,应进一步细化和创新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则,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对所有金融业务实施有效监管,并确立特殊的监管标准和危机处置机制,妥善解决“大而不能倒”问题。

(三)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关注银行法律制度变革的利益平衡

有效的监管首先是以合理界定监管边界为前提,并在此基础之上,衡量监管的成本与收益。与监管不充分一样,过度监管,甚至是有害监管都是“监管失灵”的表现形式,而“监管越少越好”的极端态度通常可能演化为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或是放任自流。基于政府的非理性而否定干预的逻辑过于简单粗暴。实际上,通过设定单一的监管目标、减少干预次数、提高监管透明度以及建立有弹性的纠错制度 等都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而核心在于如何掌握好规制的适度性和合理性,以权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内在冲突。尽管2008年次贷危机让美国认识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隔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风险,希望能以某种形式重新制定,然而,考虑到金融市场的混合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并牵连复杂的利益关系,任何可能引起重大结构调整的改革都必须慎重,最后经过艰难博弈,通过了沃尔克规则,禁止接受联邦保险的存款机构、具有美联储贴现窗口渠道的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从事自营交易业务。 在英国,则是让传统商业银行零售业务成立独立子公司,与自营、做市等投行业务隔离,并实施“结构性分离监管”,以防止风险跨部门、跨业务传递。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传统界限将越来越模糊,监管机构要不断适应变化,监管格局也会继续变动和完善,因此,注重立法中的利益平衡有利于保持制度的活力与弹性。

虚拟经济发展迅猛,甚至从量上超越了实体经济,但实体经济始终是虚拟经济的基础,虚拟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不能完全脱离实体经济,两者之间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因此,对于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治理的另一条路径就是,以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为基础,合理设计指标,对经济的虚拟化进行科学度量,从而避免过度虚拟化,并使之既能够满足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又能充分活跃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并非不尊重虚拟经济的内在规律,实施干预的强制性介入,而是从促进市场经济经济可持续发展出发,调控虚拟经济的规模结构,优化运转机制,因此,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也是一种利益平衡理论。以建立市场化的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为例,从问题机构的出现直至最终退出市场,是一个风险不断积累、爆发的过程,必须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市场竞争活力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之间,以及银行机构、储户或投资者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权衡,明确中央银行、监管部门、存款保险机构与银行机构的权责,细化干预标准、方式、程序以及措施等,特别是要健全存款保险制度,通过收购承接、过桥银行、经营中救助和存款偿付等多种方式处置风险,提高救助的有效性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

(四)虚拟经济有效发展法学理论促进银行法律制度变革的结构优化

金融深化理论是虚拟经济产生的理论基石,而金融结构优化理论则进一步推进了虚拟经济的发展,最优金融结构理论是虚拟经济有序、稳定、安全运行的优化发展理论,因此,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不仅是建立在系统观指导下的利益协调理论,更是促进金融业态优化发展、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以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的理论。虚拟经济是以正规金融行业为基础发展而来的,正规金融体系的结构优化必然影响虚拟经济发展的效率,银行业是虚拟经济体系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内部构成的优化程度也会影响虚拟经济发展的效率。作为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法律制度的自我完善有助于改良或重构金融生态,其终极目的在于使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相匹配,因此,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是一种结构优化理论,必然关注银行体系内部的结构,以及从整体发展的视角分析银行业结构、证券业结构及保险业结构中的虚拟经济发展情况及相互间的关系等,为银行业结构优化奠定基础。

在全面开放条件下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变革之中,应当以结构优化为目标的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作为立法指导原则:宏观上,涉及银行发展虚拟经济的准入资格限制、业务范围调整、风险隐患测量的指标体系和银行监管权配置、监管方式、监管职责等主要内容,需要在保障银行法律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协调性基础之上,兼顾混业经营背景下的银行立法与其他金融立法之间的关系;微观层面,应补齐银行法治建设的短板,推动《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强银行创新与风险防控立法,健全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风险处置法律框架。外资银行是建设开放型经济的重要中介,也是银行业开放的内容和形式所在。为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增强外资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新近完成的外资银行立法修订已经在营运资金监管要求,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业务,以及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业务范围等方面出现了新的变化 ,以期不断完善内外统一的银行制度体系。

(五)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重视银行法律制度变革的风险治理

虚拟经济是通过复杂的数理原理将基础金融资产证券化,并通过层层嵌套的方式开发了类型多样、风险程度不同及难以评估的金融衍生工具来吸引机构投资者、金融散户消费者购买。信用链条的延长必然涉及众多不特定的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加上基础资产复杂多变、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不高等因素,客观上放大了金融行业的内在脆弱性,增加了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导致虚拟经济内部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进入21世纪后,在金融自由化、金融一体化的推动之下,我国金融市场活力不断增强,但同时也带来了更多、更大的风险集聚,其中,既有因为信贷过度扩张所带来的传统风险,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也有金融创新活动所带来的新型风险,如影子银行风险、互联网金融风险,以及与金融开放如影相随的各类风险,导致市场乱象丛生,套利投机泛滥,利益输送严重。更让人担忧的是,来自金融领域的风险与产业发展、政府财政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是相互交织融合,进而演化为地方债务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等,若不能从源头上避免和控制这些风险在不同市场传递、扩散,银行风险将逐次恶化为金融风险、经济风险,乃至社会风险。

从广义上说,整个法律制度都是旨在解决风险问题的防范与控制制度,但从狭义上说,各类法律制度中还有解决某类具体风险问题的专门制度。 银行业是虚拟经济的重要构成部分,不仅面临不容忽视的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传统风险,而且基于各类风险的积聚、扩散所衍生出的系统性风险则是风险治理的重点内容,因此,深层次的危机管理的对象就是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在发散和收敛过程所出现的各类风险,但如同保险不能“保证无险”一样,危机管理并不能消灭危机。实际上,危机爆发引发的整个金融体系的去杠杆化,预示着金融过度创新催生的信用膨胀之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回归,根本上是信用货币急剧收缩的过程,但一旦收缩导致货币供给小于实体经济的需要,又会引发实体经济的收缩。因此,危机管理是让两者协调发展,而不是消除波动,只是将波动幅度控制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其中的关键就是对信用货币总量和结构施行更为有效的宏观调控,以避免矫枉过正,大起大落。 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是一种整体性、结构性风险治理理论,以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协调发展为基础,以结构优化为手段,有利于识别虚拟经济发展中所暴露出的风险点。在一个全方位、广覆盖的系统性风险治理体系之中,应兼顾日常监管与危机处置,预防治理与事后治理,对于那些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机构、行业或者领域,应首先构建起风险识别机制,明确监管机构的事先介入权责,细化识别标准、程序与手段,实现“早发现、早处置”。 Rfk4lShawdp7YT2u/a3sPkj7AnO9C9GqSK/t+Cs3qhheRVsOMEgdqgpB+kF/oQ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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