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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虚拟经济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现代市场经济已经发展至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同时发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并存的“二元”经济时代。一个现代国家的经济发展决然离不开虚拟经济的发展和支持,因为虚拟经济能够解决资本要素有序地自由流动和高效利用问题,可以在更高层次上完成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如果运筹管理不当,虚拟经济也可能对实体经济发展产生负面作用甚至巨大的破坏性作用。

和实体经济相比,虚拟经济尤其需要加强对安全价值的强调。虚拟经济具有典型的脆弱性,“金融脆弱性是用来描述金融市场上出现这样一种冲击:它们可以导致信贷市场或资产市场上价格和流量发生无法预测的变化,使金融公司面临倒闭的危险,这种危险反过来又不断扩大蔓延以致肢解支付机制及金融体系提供资本的能力” 。与之相关的另一概念是金融风险,金融风险与金融脆弱性相关,意指“潜在的损失可能性”,“金融脆弱不仅包括可能的损失,还包括已经产生的损失” 。同时,虚拟经济还可能诱发经济结构的失衡,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实体经济的良性运转产生了适度的虚拟经济。当两者保持合理的发展速度与规模时,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但是,经济体中的内在动力促使虚拟经济的膨胀速度要高于实体经济,两者背离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资产泡沫的产生。而且,虚拟经济还有诱发经济形态“脱实向虚”的风险,在虚拟经济运行的过程中,虚拟经济存在明显的挤出效应,“所谓虚拟经济的挤出效应,是指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会吸引本属于实体经济的产业资本,排挤实体经济的发展,结果造成实体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倒退,而虚拟经济不正常繁荣的情形。” 由于虚拟经济所具有的流动性强的特征,就使得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危机,非常容易突破一国界限而在世界范围内传播,比如,美国“次贷危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扩展到世界各国,引发出一场全球共振的金融风暴,危机还从经济领域延展至政治领域,引起了部分国家的外交纠纷。

正是因为虚拟经济的上述特征,使得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成为必要。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一方面,肯定虚拟经济的发展和有限发展,并认为虚拟经济的有限发展具有前提性的约束价值;另一方面,该理论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和发展性的动态需求,在三个向度上展示其核心内涵: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在规模上强调虚拟经济的发展要与实体经济相匹配,在价值上强调虚拟经济发展的实质公平,在理念上强调虚拟经济发展的边界性。

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会引起虚拟经济法治的诸多变革,这种变革首先包括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调整。“虚拟经济法的价值,要解决的是虚拟经济法发挥作用的思想根源和最终目的。” 按照法理学的一般逻辑,作为一个制度存在,虚拟经济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一样,是一个“有目的的事业”——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是目的或者价值的问题——法律的价值决定了法律的目的,法律目的反映并表达着法律价值。不仅不同的价值立场会有不同的立法产出,相同的法律在不同的价值观指导下亦会产生不同的执法结果,因此,虚拟经济法律制度的价值确立,无疑是虚拟经济法律制度变革的逻辑前提。在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视域中,虚拟经济法的价值序位应如何安排?首要价值应该是什么?而且,虚拟经济法不仅仅是制度的体现,而且也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包含着社会对虚拟经济发展的期望。这些需要及期待,都需要通过虚拟经济法的价值来呈现,因此,明确虚拟经济法在维护特定时空条件下社会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其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之间的关联,同样是有限发展法学视角下虚拟经济法治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在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下,虚拟经济的安全价值需要通过相应的法权结构来表达。虚拟经济风险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虚拟经济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虚拟经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国家管理机关对虚拟经济风险的监管行为,均可能成为诱发或放任虚拟经济风险发生的因素,虚拟经济安全要求下的风险防范的理念设计和制度安排,应将虚拟经济所有参与者及其行为纳入综合考虑范畴。由此,虚拟经济安全需要对虚拟经济消费者权利、虚拟经济经营者权利和政府的虚拟经济监管权作为一个系统框架来统筹分析。这种统筹分析不仅是实现虚拟经济安全在法理层面的依据,也是实现虚拟经济安全与传统法理学的连接纽带。

在虚拟经济监管的制度设计中,监管组织及运行机制的科学构造,是决定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特定的虚拟经济监管组织对应着特定的行为样式,对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监管组织的设计事关虚拟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和监管绩效。因此,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依据,虚拟经济安全运行的监管主体,是虚拟经济安全法治必须回答的又一个问题。

在“预防行政”的框架下,虚拟经济安全运行的首要要求是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危机的预测与防御要比危机产生后的处理更为有效,而现代金融危机的突发性更要求我们将对付金融危机的重点放在对危机的预见上。” “预警”是一种事前机制,是虚拟经济监管的核心环节,缺乏虚拟经济风险预警的虚拟经济监管制度是不完整的,虚拟经济风险预警法律制度的缺位会让政府的虚拟经济监管陷入功亏一篑的境地。如果从整体主义的角度考虑,虚拟经济风险预警的有效性不仅要考虑虚拟经济风险预警技术和方法本身的正当性,还要考虑虚拟经济风险预警组织构造的合理性,更要立足于特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考虑虚拟经济风险预警评估体系的科学性。金融风险预警技术与方法的规范运用,风险预警组织的科学构造,以及预警范围的合理性,这些要求都需要以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理论为基础,在虚拟经济安全法治的分析框架下加以分析。

随着虚拟经济的发展,现代虚拟经济市场常常表现为多层次、多主体和多环节的资本叠加、行为叠加和技术叠加,各种诉求、规则和价值之间的对抗、冲突和互嵌普遍存在,所蕴含的安全风险不可避免,对虚拟经济风险的治理需要一套多元主体参与和协同互动的治理策略,因此,考察虚拟经济安全监管中的政府、市场与社会主体,寻求三者共治格局的法治路径,也是虚拟经济安全价值实现的关键策略。 OCwo7KpoHFA6CF96rYN4UP9ink4YVtNy1LABhMZCU7jWsk452Zi99Jpod6vp0T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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