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安全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金融动荡不仅会影响到金融业自身的运行,还会威胁到国家的政治安全和政治稳定,甚至诱发国家主权风险。虚拟经济的有效治理是判断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依据,虚拟经济安全是衡量国家安全的重要指标,构成衡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现代化的关键依据。在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框架中,虚拟经济安全要求虚拟经济发展是一种“有限发展”,这种发展模式对虚拟经济安全的理念、实现路径提出了新的要求。虚拟经济监管以监管的价值选择为前提,安全、效率和秩序是虚拟经济监管价值的基本内容。其中,虚拟经济安全是虚拟经济监管的首要价值和最终目标,在虚拟经济监管价值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虚拟经济安全的基本要素包含虚拟经济结构协调性、虚拟经济监管的有效性、市场机制运行的规范性和外部环境的适应性等内容。
按照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分析逻辑,虚拟经济安全的法治塑造需要构造规范的法权结构。虚拟经济的兴起及发展意味着经济领域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经营方式和监管方式的形成,虚拟经济安全制度的构造蕴含的权利、权力内容及复杂关系,决定了以“权利-权力”为核心范畴的“法权理论”对其有更充分的解释力。虚拟经济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中的权利类型主要包括虚拟经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虚拟经济经营者的自由经营权,而权力形态则表现为虚拟经济管理机构的管理权,它们共同构成了虚拟经济风险防范法治化运行的基本力量。虚拟经济消费者权利的非理性行使,虚拟经济经营者自由经营权的过度扩张,以及国家虚拟经济管理权在运行中的失灵情形,均为诱发或放任虚拟经济风险发生的重要因素。因此,提升金融素养,促成虚拟经济消费者权利的理性行使;开启“监管沙箱”,平衡经营自由权行使中的创新与安全;规范虚拟经济监管权,提升虚拟经济监管行为的有效性,这些内容既是法权理论视角下虚拟经济安全法律制度建构的基本路径,也是实现虚拟经济有限发展的法治方案。
同时,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要求虚拟经济的发展是受规范约束的发展,是遵循虚拟经济发展规律的发展。通过政府干预来保障虚拟经济的安全,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核心要旨。虚拟经济安全监管需要科学、高效的监管组织,监管组织的科学构造是决定虚拟经济风险监管合理性的关键要素,对虚拟经济监管目标的确定、监管手段的运用、监管工具的选择都会产生决定性影响。传统的“统合监管”和“分业监管”等监管组织模式,和虚拟经济均存在某种程度的非契合。虚拟经济运行的基本事实和风险的具体状态,决定了对虚拟经济的监管必须是综合整体性和专业性的复合型监管,必须是灵活、适宜和富有弹性的回应型监管。以此为依据,建立由正式监管组织、行业协会和互联网平台构成的多中心监管组织,通过文化、资源、责任和技术等途径来构建监管组织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引入专家、强化监管队伍建设以提升监管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虚拟经济风险评估组织的独立运行,这是虚拟经济监管组织设计中应该遵从的路径。
在某种意义上,虚拟经济的安全运行和虚拟经济风险的防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的核心内容。虚拟经济风险的防范以风险识别和预警为前提。虚拟经济风险预警技术的科学性、预警组织的规范性和预警范围确定的合理性,是决定虚拟经济风险预警有效性的关键因素,均需要法律制度的促成和保障。具体而言,在预警技术和方案的运用方面,法律制度可促成预警指标选取、模型构造等技术要素在价值预设和利益判断上的适当性,保障虚拟经济风险预警“指标-模型”技术理性和社会理性的统一。在预警组织的建构中,法律制度可通过对虚拟经济风险预警组织开放性和独立性的保障,以及对预警组织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的规范,保障虚拟经济风险预警组织“形态-结构”与虚拟经济风险的特征相契合,促成虚拟经济风险预警行动的有序与高效。在预警范围的确定方面,法律制度可从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对虚拟经济风险预警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予以确认,保障虚拟经济风险预警评估范围的确定性和周延性,实现虚拟经济风险预警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除了风险预警之外,风险治理也是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下虚拟经济运行安全的关键要求。现代虚拟经济市场表现为多层次、多主体、多环节的资本叠加、行为叠加和技术叠加,各种诉求、规则和价值之间的互嵌、冲突和对抗普遍存在,蕴含的风险极为繁杂多样,对虚拟经济风险的治理需要政府、社会和市场等机制的协同互动才能完成。从形成基础上讲,政府、社会和市场机制的治理能力及边界,以及虚拟经济风险的系统性、复杂性和治理所需知识的多样性,是虚拟经济风险协同治理的逻辑基础和现实依据;从构成要素上讲,法权要素、主观要素、结构要素和知识要素是虚拟经济风险协同治理的核心要素,这些要素需要通过对治理主体间权利和权力的合理配置、治理主体间信任关系的法治促成、网络连接状态的法治强化和知识共享的法治保障来落实;从实施过程来讲,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和行政辅助是虚拟经济风险协同治理的主要行为类型,法律激励、责任机制和过程约束是法治视角下虚拟经济风险协同治理行为展开的主要路径。
本书以胡光志教授提出的“虚拟经济有限发展法学理论”为指导写成,具体的写作分工如下。陈誉撰写第一、第二章,靳文辉撰写引言、结语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章。
尽管写作过程中几经易稿,但其中的疏漏依然难免,恳请诸位方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