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品种目录大类按照药用部位进行分类排列,每类再按照植物自然分类系统排列。
2. 药材原植物的科名、植物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初加工等,均属药材的来源范畴,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3. 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原植物及药材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4. 原植物描述均按照《中国植物志》记载描述,少数品种因产地环境变化,略有细微变动。
5. 原植物分布不仅限于重庆,主要是考虑读者对品种的资源分布有全面了解,有利于更好地科学规划种植。
6. 规范化种植技术大量采用了通俗易懂的平常语言,主要考虑广大药农的接受度,扩大指南的受众面。
7. 药材产地加工的干燥方法如下:①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②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 (一般不超过60℃);③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④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暴晒”或“及时干燥”。
8. 药材的质量标准,按干品制定,“性状”系指药材的形状、大小、表面(色泽与特征)、质地、断面(折断面或切断面)及气味等特征。性状的观察方法主要用感官来进行,如眼看(较细小的可借助于放大镜或体视显微镜)、手摸、鼻闻、口尝等方法。显微鉴别系指用显微镜对药材和饮片的切片、粉末、解离组织或表面以及含有饮片粉末的制剂进行观察,并根据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进行相应鉴别。
9. 药材质量“检查”系指对药材的纯净度、有害或有毒物质进行的限量检查,包括水分、灰分、杂质、毒性成分、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二氧化硫残留、农药残留、黄曲霉毒素等。除另有规定外,水分通常不得过13%;药屑及杂质通常不得过3%;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过150mg/kg;禁用农药,重金属及有害元素不得过定量限,具体每个品种质量标准及附录中均有说明。
10. 药材质量标准中所标注的通则,是根据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附录明确指定的检验方法,如通则0832为水分测定法,通则2303为灰分测定法,通则2201为浸出物的测定法,通则0512为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便于读者查阅,均在检测相应检测指标中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