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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讲述康复的含义,康复的领域,康复的层次,特殊儿童康复的意义,以及特殊儿童康复的历史。

第一节 康复的概述

康复着眼于整个人,着眼于从生理、心理、社会及经济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康复。康复,包括医学康复(利用医学手段促进康复)、教育康复(通过特殊教育和培训促进康复)、职业康复(恢复就业能力,取得就业机会)及社会康复(在社会层次上采取与社会生活有关的措施,促使残疾人能重返社会),其最终目标是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恢复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使残疾人能在家庭中和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为达到全面康复,不仅涉及医学科学技术,而且涉及社会学、心理学、工程学等方面的技术和方法。

一、康复的含义

“康复”一词,译自英文rehabilitation,原意是“复原”,恢复原来的权力、资格、地位等。康复不但针对疾病本身,更重视疾病所导致的功能障碍,着重于提高生活质量,恢复患者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由于康复的对象是具有身体、语言、心理、精神、家庭、教育、职业、社会等多方面障碍的病伤残者,要达到康复的总目标,必须通过不同的康复手段的平行介入,由此决定了康复的多学科性和综合性。这种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和方法使病伤残者得到整体康复的思想,称全面康复。故而康复是指综合地、协调地应用医学的、社会的、教育的、职业的措施以减轻病伤残者的身心和社会功能障碍,使其得到整体康复而重返社会。

(一)定义

康复的字面意义很好理解,就是恢复健康,达到正常的健康水平。但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康复所做的界定却经历了三个阶段,其原因主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康复的认识在不断加深,因而康复的界定也在不断变化,从WHO于 1969 年提出的第一次定义康复概念,到 1981 年的第二次定义康复概念,再到最新的康复概念,康复概念的内涵从最初的改善残疾人的生理功能,到现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的演进,反映了人们对康复概念认识的逐渐深入。

康复是指一个促使残疾人躯体的、感官的、智能的、精神的和/或社会的功能达到和保持在力所能及的最高水平的过程。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康复”这个概念包括的基本含义:其一是利用各种有效的手段使障碍对残疾人的影响降到最低;其二则是使残疾人得以重返社会。

(二)康复的目的

康复的目的就是使残疾人群融入社会,使他们有和正常人均等的机会参与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恢复他们独立生活、学习和工作的能力,能在家庭和社会上过有意义的生活,重返社会。

(三)康复的重点

特殊需要儿童康复的重点是学前特殊儿童和学龄期特殊儿童,针对这两个年龄段的特殊儿童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法和持续的教育及训练措施去帮助他们,改善他们已有的缺陷,同时预防他们出现新的缺陷。

二、康复的层次

特殊需要儿童的康复按生活、学习、就业和社会可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躯体和感官功能的康复,解决特殊儿童个人生活活动自理问题,以及与人交流等问题。

第二层次是学习和工作能力的康复,解决特殊儿童上学和就业的问题。

第三层次是精神和心理功能的康复,解决特殊儿童社会生活和人际关系的适应问题。

第四层次是社会生活功能的康复,是特殊儿童取得良好生活质量和实现自身价值的能力的康复。

三、康复的领域

康复按领域划分,可分为医学康复、社会康复、职业康复和教育康复。

(一)医学康复

医学康复是指通过医疗的方法和病伤残者实现全面康复的目标,包括药物、手术、物理等治疗方法。医学康复在全面康复的体系中占重要地位,是全面康复的基础和出发点,是实现康复目标的根本保证。医学康复涉及医学的各个领域,要求医学各个专业的人员都要关心病伤残者的康复问题,掌握康复医学的基本知识。要动员各种各级医疗机构的力量,开展健康医疗服务,尤其是社区康复服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的、不同层次的康复服务网络。在我国还要发挥传统医学的优势,将中医、针灸、推拿、武术、药膳等手段合理地应用于康复治疗。

(二)社会康复

社会康复是指在社会层次上采取与社会生活有关系的措施促进其康复。社会康复是康复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并与地域文化、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密切关系。维护残疾人的权利、尊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困难,改善生活、福利条件,接纳他们参加到全面的社会生活当中来,这是社会康复的中心工作。社会康复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无障碍环境。对经康复治疗后具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和工作能力的残疾者来说,一旦回到社会环境中还会遇到影响其能力发挥的物理性障碍,即所谓的环境障碍。住宅、公共建筑、工厂、学校、道路和交通工具等都是根据健全人的条件所设计的,它们都可能成为残疾人能力发挥和参加社会生活不可逾越的障碍。各级部门应针对特殊情况做出适当的安排,消除障碍,为残疾人建立一个无障碍环境。

(2)改善经济环境。采取各种方式使残疾人获得最大限度的经济能力的恢复。包括制定就业保障的特殊政策,以增加就业机会,实现自食其力;给予经济补助和制定各种经济活动中的特殊照顾政策,使其能够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得到补贴,体现社会经济生活的公平原则。

(3)改善法律环境。要从法律的高度来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益。我国1990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从法律的高度对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福利、环境和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推动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总之,社会康复是实现医学康复、教育康复和职业康复目标的最终保证。

(三)教育康复

教育康复是全面康复的一个组成部分,指通过教育和训练的手段,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和能力。这些能力包括日常生活能力、职业技能,以及适应社会的能力等。教育的对象首先是障碍儿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要求,障碍儿童与非障碍儿童应该接受同样的教育。在我国,国家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其中也包括障碍儿童,并创造条件使残疾人能享受中高等教育。

在教育形式上可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机构(学校、班级、中心等),也可在普通机构、社区、家庭内以集体和个别的方式进行特殊教育。方法是在一般教育方法中,结合受损机体的特殊性采取适当的特殊方法(如听力障碍儿童的语言训练、视力障碍儿童的定向行走等)。

在内容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肢体功能障碍的残疾人进行的普通教育,包括“九年义务教育”及中高等教育;二是对视力障碍儿童、听力障碍儿童等各类型特殊儿童进行的特殊教育。动力来自障碍者本身、家庭、教师、社会。任务是最大限度上发挥个体的潜能和补偿能力,使受损害的机体功能达到最好的发展水平。

(四)职业康复

职业康复是实现全面康复的加速剂,是使残疾人自立于社会的根本途径。职业康复不是简单的工作安排,其中心内容应该是协助残疾人妥善选择能够充分发挥其潜在能力的最适合职业,并帮助他们切实适应和充分胜任这一工作,取得独立的经济能力并贡献于社会。职业康复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作,包括职业康复评价的方法,就业心理和就业态度的指导,职业的选择和介绍以及如何进行就业后的随访。

四、特殊儿童康复的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残疾人最多的国家。我国大约有 8 000 万残疾人,如何能让这些人自食其力,过上有质量的生活,康复是基础,也是必由之路。随着人口数量的增长、人均寿命的延长,以及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特殊儿童、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等在社会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加之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并日益重视生活质量,因此康复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对个体的意义

特殊儿童迫切需要通过康复训练与服务,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通过康复训练与服务,可解决我国特殊儿童的基本康复需求。功能的恢复,功能的补偿,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其能够尽其所能参与社会,自食其力。向特殊儿童提供就近方便、经济有效的康复训练与服务,有利于保障特殊儿童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二)对家庭的意义

“康复一人,造福一家。”残疾儿童的家庭都有不同程度的精神与经济负担,这种负担是正常家庭所想象不到的。有残疾儿童的家庭的家长,不但要考虑儿童眼前的困难,还要更多地考虑残疾儿童今后所面临的困难,考虑如何能使自己的孩子今后能独立生活、自食其力。如果对残疾儿童的康复达到预期的目的,使他们今后能够独立生活,甚至组成自己的家庭,过正常的生活,那么可以说是造福了一家。

(三)对社会的意义

康复是特殊儿童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参与社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特殊儿童的迫切需要。做好特殊儿童的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是促进社会公平、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具体体现,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

第二节 康复的起源与嬗变

人的发展与社会的现代化是相辅相成的,儿童的发展关乎人类社会的绵延,特殊儿童的全面康复更是时代进步的重要表征。古代中西方便已使用康复类技术手段,但康复真正列入国际话语体系则是在 20 世纪初,在国内外康复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康复理念的渐趋深化、康复保障的持续助推下,我国逐渐将残疾儿童、残障儿童、孤独症儿童等统称特殊儿童,而话语使用的转变也标志着观念的变革。中国化的特殊儿童康复体系正是在党和国家的制度保障下,在全社会的关爱与帮扶下逐步构建形成,并向世界书写了特殊儿童康复的中国模板。

一、蕴于医疗:康复初创期

康复作为一种医疗方法,在世界范围内早已有之,中国古代便已记载了利用针灸、按摩、热疗等方法促进瘫痪、肌肉麻木等病症部位的功能康复,而古代西方自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便已有使用按摩、浴疗、阅读、文娱等疗法促进身体和心理功能的恢复。彼时康复作为一种医学疗法,仍处在萌芽期,但也为康复在医学领域的话语权奠定了基础。

(一)中医养生的功能恢复

考古发现北京人已经使用火,而“九针”与“灸法”也相继出现,而后以饮食、针灸、按摩、气功、运动以及熏、敷、蒸等方式促进身体康复的医疗方法渐趋丰富。譬如,名医张仲景曾以吐纳(气功疗法)、华佗曾用五禽戏(运动疗法)推进特殊人群的身心康复;文学家欧阳修曾以弹琴医治手指麻木和心理抑郁;李时珍曾在《本草纲目·水部》中阐释不同源头之水的性能及泉水疗法,后逐渐发展为种类纷繁的温泉疗养等,足见中国传统的医养康复源远流长,并历久弥新。

中国的康复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 900 年左右,《旧唐书》记载了“上以所疾康复”,意指武则天患病后恢复了健康,彼时的康复与恢复同义,并沿用上千年。但我国古代的康复主要指中医养生,或医学治疗后的身体功能恢复,与英文中的“recovery”(恢复)同义,更加强调病人通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手段后呈现的结果。

(二)西方医学的物理治疗

20 世纪初,英国的骨科医学专家罗伯特·琼斯(Robert Jones)于 1910 年便提出“rehabilitation”(康复),他强调运用非手术的物理治疗与康复训练替代手术疗法,旨在使伤兵恢复健康的身体状态,因而这一时期的康复主要是通过非手术的方法恢复伤兵的身体,并使之具备职业基本能力。其原因是一战时期,英国士兵们伤亡惨重,而战事终将结束,因而加强对伤兵的身体恢复与职业训练,使之能够在战后复归工作岗位非常必要,同时亦能够为战后的恢复与重建工作做好准备和预案。

无独有偶,康复的重要性不仅受到英国医学专家的关注,美国更将“康复”应用于军队之内,并于 1917 年率先在陆军基地设立士兵“身体功能重建与康复部”,旨在为陆军伤员提供身体恢复与训练指导。同年,纽约还成立了世界上第一所面向特殊人群的康复中心——残疾与丧失劳动能力者院。为推广康复治疗,美国又于 1920 年专门确立了从州到联邦的职业康复计划,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康复理论与实践经验。可见,一战后国外康复体系逐步发展,并以矫形外科之具、作业治疗、物理治疗以及相关的康复政策保障等为表征。至二战时期,伤兵人数激增客观上推动了康复医疗的发展,部分综合医院内开始设康复医学专科。1942 年,纽约市举办了“全美康复会议”,并确立了康复的首个定义,即“使残疾者最大限度地恢复其身体的、精神的、社会的、职业的和经济的能力”。且美国住院医师培训自 1949 年起,专门增加康复医学学科,世界范围内的康复学逐渐发展起来。

二、医教结合:特殊儿童身心康复期

康复的核心主要包括躯体与精神两大领域,故而特殊儿童康复的核心便是解决儿童身体与心理两方面的残疾或障碍。20 世纪中叶以来,康复治疗逐步纳入康复医学,并逐渐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彼时的特殊教育也在逐步发展之中,更多的专家开始关注特殊教育与功能训练对于特殊儿童的身心康复作用,亦为医教融合促康复提供了必要的生命之壤。特殊儿童身体上的残疾或障碍主要通过医疗技术或医疗手段,而精神或心理方面的残疾则通过特殊教育及功能训练予以干预。在中外康复医疗理论与实践的推动下,尤其是随着特殊教育在国际领域的迅速发展,特殊人群的康复事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期。

(一)医以康复

在医疗康复方面,首个国际性质的世界康复基金会(World Rehabilitation Fund,WRF)于 1955 年在美国成立,为包括特殊儿童在内的所有特殊人群的身心康复提供了亟需的经济保障,国际伤残者康复协会也于 1960 年更名为康复国际,话语使用的变化也正是康复体系与康复观念变革的重要标志。随后,国际康复医学会(International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Association,IRMA)于 1969 年正式创立,为世界范围内的康复事业发展提供了沟通与交流的阵地。康复医学科建立后,为保障特殊人群康复治疗的有效实施,诸多国家通过政策立法实施保障举措,并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康复理论与实践的深化。譬如,美国国会在 1918 年便已颁行了世界上首个残疾人的康复法案——《士兵康复法案》,随后,联合国下发《智障者权利宣言》(1971 年)、《残疾人权利宣言》(1975 年)、《盲聋者权利宣言》与《残疾人预防及残疾人康复的决议》(1977 年)等,为特殊儿童的医疗康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教以康复

在教育康复方面,特殊儿童教育是特殊儿童康复的主要内容,中国在 1951 年的《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中便提出为生理缺陷的儿童提供教育,并为之设立特殊儿童学校,至 1965 年,我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盲聋学校已有 266 所,在校生达 22 800 余人,特殊教育成为特殊儿童康复的重要途径。匈牙利在 1961 年提出,6~16 岁的特殊儿童均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并于特殊学校内附设特殊幼儿园作为 3~6 岁的学龄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机构,因而自 1961 年起确立了 3~16 岁特殊儿童的教育制度,并分别为智力不足、听觉障碍、视觉障碍、肢体残疾、语言障碍的儿童设立专门的特殊学校,有效推动了特殊儿童康复。德国还提出康复教育旨在使特殊人群能够通过职业教育重返社会生活,并通过心理治疗适应社会生活,还在 1969 年于法兰克福市创办了首个全国性的“联邦康复教育协会”。随后,德联邦政府先后下发《康复教育促进计划》(1970 年)、《康复教育适应法》(1974 年)来保障康复教育事业。而康复教育与教育康复的本质是二者互为目的与手段,在特殊儿童康复中起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之作用。

彼时特殊儿童发展已受到全世界的关注和重视,但话语使用多为“残疾儿童”,因而其康复也主要从医院的医学治疗和学校的特殊教育两方面共同推进特殊儿童康复,相关专项特殊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不仅标志着全社会对残疾人观念的变更,也为特殊儿童的康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三、综合发展:特殊儿童全面康复期

国际上通用Rehabilitation一词以后,康复医学也获得了更为广泛的发展,但在翻译上却有所差异,中国内地(大陆)将其译为“康复”,相较于传统中医的“功能恢复”内涵更加丰富;中国香港则将其译为“复康”;中国台湾将其译为“复健”。尽管话语使用略有不同,但核心始终是通过一定的技术或过程,促进身心复归健康。而特殊儿童的全面康复涉及医疗手段或技术、特殊教育、康复机构或特教机构等多个维度,其目的是促进特殊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并使之具备未来进入社会从事职业的所需的健康的身心状态和职业能力。

现代康复体系涉及医疗、教育、职业、社会多个方面,20 世纪 80 年代引入我国后,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原有中西医康复治疗的基础上,在特殊教育与康复技术的融合中,在康复机构与特殊学校的助推下,以及全社会的广泛支持下,医疗、教育、社会及职业康复体系实现了动态耦合,我国逐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全面康复体系。中国残疾人康复协会于 1986 年在北京正式成立,确立了特殊儿童康复的交流场域,并逐渐获得制度保障。1990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第二章标题即为“康复”,在 2008 年的修订版中,首次将残疾儿童康复列入。国务院又在 2017 年初下发《残疾人教育条例(修正草案)》《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旨在促进医疗康复与教育康复的有效契合。

至 2018 年 6 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到2020 年建成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到 2025 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之目标,随后,全国各地的特殊儿童康复计划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如贵州省印发《贵州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陕西省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均要求为 6 岁以下听力、视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服务。2021 年 7 月,《“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与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列为重点项目,要求为特殊儿童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以及康复教育服务。同年 12 月,国家统计局公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 年)》统计报告,呈现了十年间我国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发展趋势(如图1-1),全国共 23.7 万名残疾儿童接受了基本康复服务,比 2016 年增加 8.7 万人,取得了明显的进步,而在所有残疾人康复机构服务中,特殊儿童占比 2.2%,可见,特殊儿童康复服务虽发展迅速,依然任重而道远。

图 1-1 开展残疾儿童(0~6 岁)康复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数

儿童期是进行全面康复的黄金时期,能够尽早地和有效地促进特殊儿童的身心功能恢复,并能够有效减轻特殊儿童的家庭经济与精神负担。但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年龄在 0 至 6 岁的各类残疾儿童总数达 167.8 万人,而 6 至 14 岁的残疾儿童总数达 200 余万人。足见特殊儿童数量之大,范围之广,故而加快推进特殊儿童的全面康复,保障特殊儿童身心诸方面的全面发展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亟须发展之事业。

【思考题】

1.请叙述特殊儿童康复的领域。

2.康复的意义是什么?

3.请简述特殊儿童康复的历史。 TFjLqNhU9B+M0ebAcPYqJ/rltokdxz9WJVFKK8cDcMw1Ed9iV58MxaLM/hExqr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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