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一节
所有权、心理所有权与领地

本书研究采用了Brown等学者对人类领地性的建构方式,将心理所有权视为领地性的基础。本书使用“心理所有权”一词而非“所有权”,是因为心理所有权的概念在本书研究中的适用性更强,且更能够反映出人类领地性的心理性质。

一、所有权与心理所有权

所有权与心理所有权密切相关,但两个概念又存在突出的差异。所有权是对财产的合法主张,与所有权相关的权益可在法律层面被强制执行并获得社会支持(Rousseau & Shperling,2003)。学者将心理所有权定义为“个体认为所有权对象或其中的一部分是‘他们的’的一种状态”(Pierce et al,2003)。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可以促进心理所有权的产生(Pierce et al,2003),但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既不是心理所有权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心理所有权的必要条件。

所有权是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分解的(如公司股份)(Rousseau & Shperling,2003)。根据所有权的内容(特定权利)或形式(权利特征)的不同,所有权的表现方式存在差异(Watkins,Denegri-Knott & Molesworth,2016)。当所有权被分解为很多股份时,持有少量股份可能不足以使人产生心理上的拥有感。比如,持有公司股份的员工不一定会认为公司或公司的一部分是他们的。此外,即使个体在法律意义上拥有一件物品,他们也可能不会对它产生心理所有权,特别是当他们想要丢弃该物品(如发臭的垃圾)或者当拥有太久而失去新鲜感时。

由于心理所有权是基于个体的阐释、感知与动机形成的,它具有主观性、模糊性和脆弱性(Brown et al,2014)。在法律层面拥有相同的所有权的人可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心理所有权。而且,人们也会对他们未实际拥有的物品产生心理所有权。比如,员工可能认可自己是组织的一分子,并形成了对工作场所的心理所有权(Brown & Zhu,2016)。心理所有权适用的情境较法律层面的所有权更广。

如今,人们既可以通过消费实际地购买和拥有产品,也可以通过获得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权益完成消费。基于使用权益的消费(access-based consumption)是“一种由市场中介但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交易形式”(Bardhi & Eckhardt,2012),这种消费形式在当今社会已变得十分普遍。学者们认为,是否存在所有权转移是区别服务与商品的关键,不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交易与涉及所有权转移的交易截然不同(Lovelock & Gummesson,2004)。服务就是这样一种基于使用权益的消费,服务涉及某种形式的租赁或使用权,但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Lovelock & Gummesson,2004)。比如,酒店客人可以在不拥有房间的情况下入住酒店房间,汽车租赁用户也不必拥有汽车即可使用汽车。所有权的非转移性是基于租赁/场所许可的服务性消费的基础(Lovelock & Gummesson,2004)。

由于基于使用权益的消费不涉及所有权的转移,在这种消费方式中心理所有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比如,在地方和空间租赁中,临时并排他性地使用空间的权利可能会使得顾客很自然地将空间描述为“我的座位”或“我的房间”(Lovelock & Gummesson,2004),这说明了虽然顾客没有实际地拥有某个座位或者房间,但却对这个座位或者房间产生了心理所有权。在基于使用权益的消费中,顾客所形成的心理所有权至少会在他们消费期间持续。比如,酒店顾客会在入住期间对他们付费使用的房间产生心理所有权,并将房间称为“我的房间”。房东对自己的房屋有心理所有权,而租客可能也会在他们租赁期间将租屋视为他们的家。基于使用权益的消费为顾客带来的心理所有权或许可以像包含所有权转移的消费一样使顾客产生领地性。研究发现,租户和业主在使用领地标记(如栅栏、树篱和“私有财产”标志)方面并没有显著差异(Edney, 1972b)。

早期的领地性相关文献已经证实了所有权在领地概念中的作用(Altman,1975)。实际上,“所有权”一词可能是词语的误用,因为这些文献中不仅包含私人领地,也包含个人无法在法律层面上拥有的公共领地。就后者而言,研究者显然指的是人的心理所有权,而非法律层面上的所有权。故而,心理所有权是人类领地性的基础(Brown et al,2005)。

二、领地三元结构

以往的领地研究主要关注个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Brown et al,2005;Brown,2009;Altman,1975)。本书认为,如果将人类领地性视为心理所有权的一种表现,那么在研究领地性时,还应对我者与他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我者—他者的区分揭示了所有权的本质,可以极大地丰富人类领地性视角可供研究的话题与现象,并能够为共享住宿情境中的领地性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所有权不仅与物质财产有关,也与人际关系有关(Rudmin,1991)。当人们谈及“A拥有B”时,实际上指的是“A,而非所有其他的个体,拥有B”。所有权概念所包含的最简单的关系由我者、他者和所有物构成(Rudmin,1991)。与所有权类似,心理所有权也包含这样一种观念:当人们认为自己拥有某个物品时,实际上隐含的是他们认为是他们自己而非其他人拥有这个物品。领地是个体认为是自己的或称为自己的空间,也体现了“该空间属于我而非他人”这一看法,即领地的概念也包含我者、他者与空间。在最简单的领地关系结构中,领地由我者、他者和空间三个要素构成,见图3—1(a)。所有权可以是个人的或者集体的,领地也可属于个体或由某个群体共享。图3—1(a)中领地的三元结构能够囊括人们与他人共享领地的情况,即我者和他者同时对空间有心理所有权。

图3—1 领地的三元结构

三、共享住宿的领地复杂性

共享住宿房屋具有领地复杂性。领地复杂性认可不同行动者的领地可能共存并交错在同一空间中(Kärrholm,2007)。在共享住宿情境下,领地三元结构所包含的三个要素分别是房东、房客和空间,参见图3—1(b)。从房东角度来看,共享住宿房屋是他/她的财产或家。从房客角度而言,共享住宿房屋是他/她有偿使用的临时住所。房东和房客都很可能会对共享住宿房屋产生心理所有权。同时,房东和房客可能也承认对方也拥有他/她的空间,并理解双方应尊重对方使用空间的权利。换言之,共享住宿中,房东与房客都承担着双重角色。对房东而言,房客是领地三元结构中的“他者”,房东是“我者”,而从房客的角度来看,房客是“我者”,房东成为“他者”。房东和房客可能都会发现共享住宿房屋中有自己的领地也有他人的领地。共享住宿中的领地复杂性使得它成为研究人类领地性的一个理想环境。

在共享住宿模式中,主客之间空间共享的基础是双方的经济交换,房客对空间的使用是基于付费实现的,而非房东的人道主义。这使得共享住宿有别于非商业的私人环境中的领地共享。此外,共享住宿中的空间共享也不同于商业环境中(如酒店或咖啡馆)的消费者之间共用空间。这是因为共享住宿房客使用的是他人(房东)的私人领地,而一般商业环境中的消费者占据的是公共空间。共享住宿更像是私人和商业环境中空间共享的混合体,既包含了私人环境中在他人空间逗留的特点,又包含了商业环境中空间有偿使用的特征。共享住宿因而成为一个非常独特的用以研究人类领地性的情境。接下来,本章将详细解释共享住宿中主客角色的双重含义,讨论领地三元结构中要素之间的关系,特别是房东与空间之间的关系和房客与空间之间的关系。 ffkMxINALzHDBPegMHfKzi2s65+CNOoZkcUBWMgPDWcFFwpG7D7BeGoa/d/LtIz0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