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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业开放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措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业实施了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具体体现如下:

(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3)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2014年,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对负面清单进行了再次修订。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4年修订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航运业所实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政策体现如下:

(1)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中方控股放宽为外资股比不超过51%;

(2)允许外资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fs8osmNmNwerxJAXkFZf+ikYW4/lhiKWKPJNoBcK2KjHUu1d38rTZfGBEaEjlV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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