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在1200年前曾统治君士坦丁堡的君主,授命编纂了古代一个征服者民族的法律 ,而后,这些法律同伦巴第人 的习俗混杂在一起,并包容在充满私人所作的含混解释的典籍之中。这些法律残余形成了至今仍被欧洲大部分地区称之为法律的传统见解。卡尔布索沃 的见解、克拉洛 所提到的古代习惯以及法里纳奇 抱着狂暴的得意建议实行的折磨,成为那些本来应当诚惶诚恐地主宰人们生活和命运的人所深信不疑的法律,这在今天同样是一种不幸。
本书将从刑事制度方面研究这些保留着最野蛮世纪痕迹的法律,并以那些愚昧而鲁莽的俗人所不具有的风度,向公共幸福的领导者勇敢地揭露这些法律的弊端。本书作者在写作中能如此坦率地探索真理,并如此独立于世俗之见,完全因为他所处国家的政府温和而开明。伟大的君主——统治人类的恩人喜爱无名的哲学家根据理性冷静地揭示的真理,只有醉心于强力或冒险的人才煽动与理性格格不入的狂热。在那些透彻地研究了整个情形的人看来,目前的弊端只不过是对旧时代的讽刺和谴责,而不是对本世纪及其立法者的嘲讽。
如果说舆论比强力更能深入人心的话,如果说温和与人道能使一切人接受正当权威的话,那么,本书的宗旨正是为了提高这一权威,而不是要削弱它。因而,只有首先很好地理解这一点的人,他的批评才能使我感到荣幸。对本书所发表的恶意批评产生于概念上的混乱,这迫使我暂时停止同开明读者的论理,而去一劳永逸地杜绝一切漏洞,以免引来一些神经过敏的误解或恶意嫉妒的诽谤。
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就其目标的主导地位来说,前者与后二者之间是不可比拟的。然而,这三者同样都在开创世俗生活的幸福。研究后者的关系并不等于把前二者置之不理。相反,在堕落的人脑中,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所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地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这种观点是每个教派和每个道德体系都必定会同意的;迫使最固执己见、最不信教的人也遵守促使人类过社会生活的那些原则,这是值得赞赏的。
善与恶区分为三大不同的类别,即宗教的、自然的和政治的。这三者绝不应相互对立。然而,并不是由一者所得出的所有结论和义务,也同样由其他两者那里得出。并非启迪所要求的一切,自然法同样要求;也并非自然法所要求的一切,纯社会法也同样要求。不过,把产生于人类契约即人们确认或默许的公约的东西分离出来,倒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它的力量足以在不肩负上天特别使命的情况下,正当地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总之,关于政治美德的观念,可以名正言顺地说是千变万化的;关于自然美德的观念则总是清晰明了的,如果人的呆痴和欲望还没有使她黯然失色的话;而关于宗教美德的观念却是单一和永恒的,因为它直接由上帝启迪和保存。
指责探讨社会契约及其结果的人是在谈论违背自然法和神明启迪,看来这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讨论并没有涉及后两者。指责人们在谈论社会状态前的战争状态时,坚持霍布斯 的观点,即认为这是没有任何义务和不受任何先存约束的结果,而不认为它是人类本性败坏和没有明示制裁所造成的事实,也是错误的。怪罪考察社会契约内容的人不承认在这种契约颁布前就存在这些内容,同样是错误的。
从本质上讲,神明公正和自然公正是永恒不变的,因为,两个同样对象之间的关系总是相同的。但是,人类公正,或曰政治公正,却只是行为与千变万化的社会状态间的关系,它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如果人们不去分析错综复杂和极易变化的社会关系组合,就会对此辨认不清。一旦这些本质上相互区别的原则被混淆,便无望就公共议题作出正确解释了。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都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
我再重复一遍:任何想以他的批评为我增添荣耀的人,起码不应该把我的原则看成是对道德或宗教的危害,我已经讲过,我的原则并不是那样的。请您竭力去寻找我在逻辑上的错误或政治上的短见,而不要把我当作不信教者或作乱者吧。请您不要惧怕任何维护人类利益的建议吧。请您用我的原则可能造成的政治危害或不利来说服我,并向我展示现行成规的优点吧,我已经在对《注评》的回答 中公开表明了我的宗教信仰及我对君主的驯服;再去作类似的答复,大概就多余了。然而,如果有人怀着诚实者所特有的庄重,并聪明地使我免于去证实那些首要原则(无论它们具有怎样的特点)来向我提问的话,那么他将发现,我不但是一个努力的解答者,同时还是一个和蔼的真理的热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