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意上述两位吴先生所说的,“中国历史演变,也异其趣向”的说法,但其趣向之异,不在西欧封建社会以后出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国封建社会以后“则未尝有此”,而在中国古代或初期封建社会以后,又出现了中古的或集权的、官僚的封建社会。
这里存在着对于封建制本身的认识问题。
单纯从形式上、从政治观点上考察,说中国封建社会在周末解体了,那是不无理由的,即作者在中国社会史论战开始时,亦是如此主张, 但后来对封建制作更深一层的论究,始觉得错了。
说封建制度是把自然经济作为它的基础,那比之过去的纯粹政治观,无疑是进步了。但“自然经济”云云,毕竟是太有相对性的名称,就是以“小农经营”来范围它,亦还不曾把握住问题的核心。对封建制有全面决定作用的因素,乃是主要由农业劳动力与土地这种自然力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当土地这种自然力,这种在当时的基本生产手段,以任何方式被把握在另一部分人手中的时候,需要利用土地来从事劳动的农奴或农民,就得依照其对土地要求的程度,与土地所有者——领主或地主——结成一种隶属的关系,把他们全部的剩余劳动,乃至一部分必要劳动,或其劳动生产物,用贡纳、用租、用赋税或用其他名义提供于土地占有者;并且,为了保障这种财产关系的安稳与榨取的顺利推行,在这种社会经济基础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相率成立了各种与其相适应的政治、法律、道德的关系。因此,封建制度并不像我们过去乃至晚近尚为许多历史、社会学家所想像的那样狭义的东西。如果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封建制度,以政权的非集中化为特征,但只要生产关系仍旧是封建的,这个特征虽有了重要的变化,或甚至消失了,封建制度的本质仍没有变更。例如,欧洲在封建时代的个别期中形成了集中化的国家,然在基本上,绝对没有变更农民与站在农民之上的私有者或土地使用者间的生产关系,就是没有变更存在于封建制度里的生产关系。
从这里,我们知道,中国古代的或初期的封建形态,即完全建立在自然经济形式上的那种非集中化的封建政治关系,虽然经过春秋战国时代的商业资本与高利贷资本活动、军事的交通、带有拓殖性的战争,逐渐把那种非集中化的特点消除了,以致出现了秦代的一统。但那种变化,至多不过是在政治上说,把非集中的贵族统治的封建形态,转变为集中的专制官僚统治的封建形态;在经济上说,把分田制禄的领主经济(Landlord Economy)封建形态,转变为“履亩而税”、佃田而租的地主经济(Landowner Economy)封建形态。封建的形态是改变了,其本质还存在着。这就是说,中国周代封建天子,把他治下的领土与领民,除自己直接支配者外,其余都分归其子弟或功臣,其子弟或功臣,又按照其阶位,把它由封建得来的领土与领民,除了自己直接支配者外,再分封其属下。就是自天子以至于卿大夫,即所有属于支配阶层的人,都依着土地的占有形式,而寄生于农奴的劳动生产剩余上面。秦代的土地制度不同,从而它对于领土、领民的支配方式也不一样;秦始皇及其以后的许多专制王朝,不把领土、领民交于其诸子功臣治理(汉代在初期亦曾分封诸子功臣,但不但所行范围甚狭,且在景武之世已逐渐消除了),而大权独揽,对诸子功臣仅“以公赋税重赏赐之”,此似与周代大有区别。但问题不在领土、领民以何种方式支配,而在支配领土、领民的所谓支配阶级究是寄生于那种形态的生产上面。周代对其领内可以榨取的农奴劳动剩余,直接让诸子功臣分别自己处理,而秦代及其以后王朝的帝王,则把那些形式上较自由的农奴或农民的劳动剩余,全部以赋税形式收归己有。然后再由俸给的形式,“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可见秦及其以后的官僚主义的专制机构,与周代的封建机构,同是寄生于农奴生产形态上面。
可是,同为封建制,为什么一由领主型转向地主型,离心的非集中的局面就要转移到向心的集中的局面,而成为专制的官僚的统治形态呢?这是不难说明的。在“封土而治”、“分地而食”的条件下,每个封建贵族都能把他支配下的领民、领土看为自给自足单位,这虽与初期较不发达的自然经济形态相关联,但每个自给体,都不免带有离心的、独立的倾向。一旦这类大小自给体,由逐渐发达起来的交换与交通所分解,以及由与此相伴发生的争城争地的战争所破坏,它们要就是被消灭,否则就是扩大,就是化此前的大小独立自给体,为一包容的通有于无的整体。前述“士的创进力”云云,不过是在这种客观变动情形下,“因利乘便”的尽了一点促进作用;等到统一局面完成,大规模的官僚政治机构以及与其相应的扩大消费,需要增大税收,需要讲求水利。而统一专制局面,也使在某种限制内需要破除割据政治境界的治水事业便于推行。治水事业的推行,确能在某些场合,加强专制的官僚的统治,但决不是专制官僚统治由治水要求而产生,而是它的反面。大规模的讲求水力,只有在专制统一局面下,才特别有可能与必要。
要之,中国的专制官僚政体,是随中国的封建的地主经济的产生而出现的,它主要是建立在那种经济基础上的,而我们也是容易由秦代专制官僚政治实现的过程来明确予以证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