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僚政治的包容性,那当然也是把它和世界其他国家的类同政治形态相比较而表现出来的。每一个社会,同时存在有各种各色的社会文化事象和制度。而在任何阶级社会里面,政治事象或其体制,往往总容易而且必然会变得突出,这是旧历史家们惯把政治史来代表人类文化史的一大原因,但政治现象或政治体制虽然比较突出而显得重要,它并不能无视其他社会事象和制度的作用;大约一种政治制度如其对于环绕着它的其他社会体制不能适应、不能协调,它就会立即显出孤立无助的窄狭性来,反之,如其他能适应、能运用同时并存的其他社会文化事象,并且在各方面造出与它相配合的社会体制来,它的作用和影响就将视其包容性而相应增大。与外国官僚政治相较量,中国官僚政治其所以能显出包容的特性,就因中国官僚政治在较长期的发展过程上,渐逐发现了并在某种限度创出了配合它的其他社会事象和体制。我们没有充分篇幅把这点在这里详细解述,姑从以次几方面予以较论:
首先,中国以父家长为中心的家族制和宗法组织,虽然是在专制的——官僚的政体实现以后更加强化了,但在这以前,却显然存在着这样一个可供官僚政治利用的传统。国与家是相通的,君权与父权是相互为用的。而在欧洲,特别是在早前的罗马社会,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是早经相当确定了的。欧美历史学者认定东方的专制统治不适于西方人的气质,也许这是一部分理由,这就至少要使官僚政治在这一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受到限制。
其次,法律和政治是非常密切关联着的。人民对于法的认识、法的习惯有了素养;对于权利义务的相对关系有了一些明确概念,那对于任意蹂躏人权、任意剥削榨取人民的专制官僚政体就将成为一个阻碍。“西方社会的特点,是常常有为种种目的而存在的许多团体,有时经国家明白承认,有时则否,但是它们全体构成个人间的许多社会关系。就大小说,这种种关系常比现代国家的公民权所含有的关系,在个人生活内,占有大得多的地位。” 因此,就在专制时代,国王对于被看为地方习惯法的私法,“实际上只不过行使极少的立法权” 。而在中国,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于是,“人治”与“礼治”便被宣扬来代替“法治”。这显然是专制—官僚政治实行的结果,但同时却又成为官僚政治得扩大其作用、加强其活动范围的原因。
又其次,我们得讲到比较狭义上的诸文化事象,如学术、思想、教育等等方面。欧洲在专制官僚政治的历史阶段,曾经发生过两大运动,其一是启蒙运动,又其一是加尔文主义运动;这两种运动,就它们反封建的立场说,虽然有某些场合是站在专制官僚统治方面,但它们在大体上,却是主张自由、强调人权、反对专制主义、反对官僚政治的。换言之,即欧洲专制时代的学术、思想与教育并不像它们以前在所谓政教统治(Hierarchy)时代那样与政治结合在一起。反之,在中国整个长期专制时代却不同,中国文化中的这每一个因素,好像是专门为了专制官僚统治“特制”的一样,在几千年中,仿佛都与专制官僚政治达到了水乳交融的调和程度。所谓“二千年之政,秦政也,二千年之学,荀学也”(谭复生语),无非谓学术与政治的统一。“是道也,是学也,是治也,则一而已”(龚定盫语)。学术、思想,乃至教育本身,完全变为政治的工具,政治的作用和渗透力就会达到政治本身活动所不能达到的一切领域了。
要之,中国的家族制度、社会风习与教育思想活动等等,在某种限度内,虽为官僚政治施行的结果,但却又成为官僚政治的推动力,它们不但从外部给予官僚政治以有利的影响,甚且变为官僚制度内部的一种机能、一种配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