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学的演进其实并没有一个事前拟定的草稿,更不遵循任何假想的逻辑作线性的延伸。相反,很多历史事件的发生,包括那些对于今天大学产生深刻影响的事件,还常常带着一些偶然性。这些看似偶然的事件往往是当时诸多社会力量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角力的结果。换言之,美国大学在其成长过程中充满纠结、烦恼以至痛苦。从学校、教授、学生,到政府、企业、国家,大学内外最不缺的就是问题——有的有解,有的无解。而正是这些成长的烦恼,构成一部美国大学的活的历史。
——作者《美国大学小史》
场景之一:你把孩子送进大学,以为自己作为父母已经为他的未来发展铺上了红地毯。然而,在一次学校合唱团排练中,他从舞台上不慎掉进乐池,身受重伤。你要求大学支付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
场景之二:你从研究生时代就与导师合作发表多篇论文。后来导师应聘成为另一所大学的系主任,你也在那所大学得到教职。但你与导师的合作关系在系里引发流言蜚语,而导师与系里教授关系紧张也导致你升职无门,并饱受谣言的骚扰。
场景之三:你在讲课时为了说明什么是人际交流中的不恰当言论,举了一些例子,却因此冒犯了班上一位学生。她将你告到校长那里,并通过校外一位重量级人物施加压力,要求大学开除你的教职。
场景之四:你在从事一项研究时得到一家医药公司的资助。不久后这家公司利用你的研究成果,背着你申请了专利,并将新开发的药物推向市场。
场景之五:一群激进的学生抗议大学出台的某些政策,占领教学楼并扣留一位院长。大学决定报警。事件平息后学校根据校规对一些参与行动的学生作出处分,但学生以侵犯言论自由将你告上法庭。
假如您不是上面任何一个场景中的“你”,那么这些只是别人的故事;相信您不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故事,只是事发的时间、地点或版本上有所不同而已。在今天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不管情节多么有趣,除非有切肤之痛,这类故事之于您当如过眼烟云,也许还没等看到结局您已经进入下一条信息了。但不幸的是,上面的每一个场景都是真实得不能再真实的法庭案例,而案例中的每一个“你”都有着从地狱里走过一圈的感受。假如您想感受一下“你”们的感受,您需要实现哪怕是暂时的身份转换,比如说:
场景之一:假如您是这个大学分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
场景之二:假如您是这个“流言蜚语系”所属学院的新任院长;
场景之三:假如您是这个学校的校长;
场景之四:假如您是这个大学分管科研事务的副校长;
场景之五:假如您是这个大学的法律顾问。
身份转换之后,作为大学校长或学校相关部门的主管出现在这些故事里,您接下来的日子会过得非常不爽,而如何应对将决定您的业绩、您的仕途,甚至可能搭上大学的未来。于是乎,您将所有能够调动的经验与知识都招到案头,试图找出最佳的解决方法。奇怪的是,从理念到管理,高等教育研究的文献中关于大学的所有事情都讲得头头是道,唯独对您身边发生的事情只字不提。难怪英国名作家朱利安·巴恩斯(Julian Barnes)这样说:“书中发生的一切都有解,生活中的事却无解。所以我并不奇怪有些人更喜欢读书。” [1]
我也喜欢读书,特别是因为职业的关系,我将中外高等教育的书读了不少。作为一门学科,高等教育研究在过去半个世纪中逐步走向成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但是,我并不“更”喜欢读书,同样是因为职业的关系,我在大学扮演的经常是救火队员的角色。久而久之,我养成了以问题为导向的读书习惯。当然,这话说得有点文雅了;用老百姓的大白话说,就是“急来抱佛脚”。
急来抱佛脚何错之有?不仅没错,而且必要。当代大学的管理者并不是或者很少是高等教育研究的专家;他们中的大多数在上任之前只是他们那个行业的大家,并不关心高教研究或大学理念。试想:您是某个科学领域的讲座教授,命运将您推上大学的领导岗位。突然间,这个您为之献出一大半人生的地方变得陌生起来。学生酗酒斗殴,教授文人相轻,科研官司缠身,这些原本属于别人的麻烦一下子成了您的麻烦。作为一名科学家,您深知拍脑袋决策的危险性,于是开始急来抱佛脚。但是,汗牛充栋的高教研究文献中,并没有很多让管理者抱得上的佛脚。是这五个故事的情节太过猥琐,还是研究者的趣味太过高雅?也许还是古人说得好,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和其他学科的学者一样,高教研究者对于未知世界的好奇远大于对现实问题的兴趣。再说了,一名普通的高教学者并不拥有您贵为大学管理者的身份及其与之俱来的麻烦,何来为您分忧解难的动力呢?
高等教育研究的文献之于您是远水救不了近火,那么您的同行是否能够帮得上忙呢?哈佛的博克(Derek Bok)校长和罗索夫斯基(Henry Rosovsky)院长、密歇根的杜德斯塔特(James Johnson Duderstadt)校长、哥伦比亚的科尔(Jonathan R. Cole)教务长等一批大学管理者在他们卸任之后,都为我们留下了极为精彩的大学管理论著。 [2] 这些著作中有理论,有实践,有心得体会,确实能够为后来者提供有益的借鉴。可惜如此高瞻远瞩又见微知著的“佛脚”并不多见,大多数管理者在完成他们的行政任期之后又重新回到专业领域,将其辉煌或不太辉煌的业绩留给高教学者去赞叹、膜拜、揣摩、挑剔,以至批判。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多年来形成的“专家治校”的传统应当是大学人力资源最大的一宗浪费。难怪很多美国大学近年来已经逐渐从“专家治校”的模式向“专才治校”的模式演进。比如说,分管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已经很少见到由讲座教授来担任,而国际事务的主管一般由具有国际事务背景的行政人员担任。原因很简单,当代大学的学生事务涉及太多法律、心理、社会和教育的专业知识,让一名学有专长的科学家来客串三到五年再回去做研究,与谋杀生命无异;而国际事务的主管需要为大学建立可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每两年换一个生面孔损己也不利人。
不过话说回来,大学自治原则的精髓就是由大学根据自己的情况任命合适的管理人员,因此治校的是学术专家还是管理专才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如何帮助在其位者谋其政。当代大学,特别是亚洲的大学偏好“专家治校”的模式,这无可厚非。惟其如此,高等教育研究才变得更加重要:研究者不仅需要对于高等教育的规律进行探索、研究并加以总结,而且还须兼任“翻译”——将学者们已经发现的理论、理念和规律转换成管理者们能够理解并付诸实践的方法与工具。对此中外的高等教育学者特别是近年来的院校研究者做了大量的工作,付出艰辛的努力,但成效始终不佳。南加州大学凯札(Adrianna Kezar)教授的研究表明,现有的高教研究文献在其“所能有和应有的重要性以及实用性方面还相距甚远” [3] 。事实上,“百分之九十八的高教研究的论文和专著只对作者本人有用” 。我在《世界一流大学的管理之道——大学管理研究导论》一书中对此现象作了如下描述:
对于高教研究所存在的问题,学科内外很多人都下过诊断书。既然高教管理是高教研究产生并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人们的第一反应往往是敦促研究者将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来抓。“高等教育的管理者们也总是希望研究与实际问题紧密相连” [4] ,但在往这个方向努力时高教研究界似乎总觉得有点力不从心,也因此受到外界最多的批评。这些批评中尤以著名学者乔治·凯勒(George Keller)的说法最为尖刻。他将高教研究比作一棵“不结果的树” [5] 。凯勒一言既出,研究脱离实际便成为学界对高教研究所存在问题的最后诊断。
当然,批评别人容易,批评者自己又做了什么呢?我反躬自问之后对自己提出三点要求:(1)将高教研究的重心从理论建设转向管理实践;(2)将服务对象锁定为国内大学的管理者;(3)坚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写作,行文中尽量减少专业或行业术语。转眼十多年过去了,我的业余研究生涯总共收获了四本书,每一本都尝试用可读性较强的语言,为管理者呈现真实的、我所亲历的美国大学(《细读美国大学》),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理顺大学国际化的思路(《大学国际化的历程》),帮助同行们描画出以研究辅助管理的详尽的路线图(《世界一流大学的管理之道》),并将美国大学两百年成长过程中经历的成败得失加以梳理,以为殷鉴(《美国大学小史》)。我的“小目标”是讲好美国大学的故事,除了因为个人独特的工作经历而外,更重要的是,作为当代世界最成功也最具争议的大学体系,美国大学发展史已经成为我们今天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百科全书。您可以不喜欢美国的大学,甚至讨厌他们校园里很多充满铜臭的商业化操作,但您不能回避美国大学从办学理念到日常管理对世界高等教育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这一点国内高教界是有共识的:市面上诸多介绍研究美国大学的论著便是明证。我给自己工作的定位是:站在我所敬重的各位学者肩膀上,为他们已经完成的工作增加一个视角,提供一些佐证,添加几条注释,活跃一下气氛。
要讲好美国大学的故事,首先得有故事好讲。我自己的故事在《细读美国大学》一书中已经讲得差不多了。那么,别人的故事呢?如前所述,在“专家治校”的模式下,多数管理者在完成他们的行政任期之后又重新回到专业领域,很少人有博克校长那样的雅兴,离任后在高等教育研究领域里流连忘返,笔耕不辍。结果是,没有做过管理的学者在继续出版高深的教育理论,但身心疲惫的前管理者则在下台后迅速斩断三千青丝,迫不及待地将任上的烦恼抛诸脑后。在痛下决心以服务管理者为己任之后,却在研究方法论上陷入如此窘境,我曾一度感到“山重水复疑无路”了。
我的第一个“柳暗花明”时刻发生在2000年代中:离开学校多年后重返哥伦比亚大学的课堂,修读公共管理硕士(MPA)。这是一个企业管理学位(MBA)的公共管理版本,多数课程运用MBA课程通行的案例教学法。这个方法围绕实际问题,将真实的情景编写成案例,供学生讨论、思考、分析和判断,通过独立研究和相互讨论的方式,使每一个学生都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提高管理能力。两年的课程仿佛是和日理万机、心力交瘁的管理者同行,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急,而在完成每一个案例的分析之后居然都会产生一点小小的成就感。
正是这点小小的成就感,让我体验了一把“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快感。其实商学院的同行早就发明了案例教学法,并通过这条桥梁,将一代又一代的管理素人变成企业家,并安全送达成功的彼岸。而案例,不正是高等教育研究者和管理者之间所需要的一座桥梁吗?案例方法的前提是学生或读者能够对实际事件进行考察、研究和发现,并从理论的高度对事件加以分析、学习和理解,以期在未来必要的时候唤起记忆并应用所学过的知识与技能。悟出这个道理之后,我在写接下来的三本书时都努力地搜寻案例。我的体会是,从历史卷宗到当代报道,从讲演报告到社交媒体,从统计数据到访谈问答,原来可供研究的案例俯拾皆是,不可多得的是一双经过教育研究方法论训练的慧眼。
我的第二个“柳暗花明”时刻发生在写《美国大学小史》过程中。在对美国大学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加以梳理并对其基本理念追根溯源的时候,我突然发现,很多今人耳熟能详的办学理念,诸如学术自由、大学自治、知识产权、招生自主、“替代父母”,等等,原来都可以追溯到法庭判决。很多关于大学理念最准确、最完整也最具逻辑性的表述居然不是来自高等教育研究者,而是来自法官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判词。比如说,时隔半个多世纪重读沃伦(Earl Warren)大法官关于学术自由的判词、弗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关于四项基本自由的判词 ,用“惊艳”来形容毫不为过。哪一位教育研究者能像法官们那样,将理论与实际联系得如此到位?这些判词高屋建瓴,对于高等教育理念的把握,在复杂案例上的运用,加上极其精准的表述,成为美国研究型大学冲刺世界一流大学的导航仪。
正是这惊鸿一瞥,给我带来第三个“柳暗花明”时刻:判例法(case law)在我面前打开一个仿佛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案例宝库。美国大学三百多年来所经历的各种坎坷、纠结、危机和凯旋,都在法庭案例中留下了完整的记录。而法官在撰写判词时不仅交代事件的来龙去脉,而且详细描述其严谨的推理过程,以求最后的判决能够以理服人。当然不是每一个法官都能将判词写到让人击节叹赏的地步,但一些经典的判词确有流芳百世的潜质。愚钝如我,怎么会多年来面对案例宝藏视而不见,却舍近求远地从其他途径寻求研究素材?
在此有必要对判例法略作介绍。我在读博时虽然修读过高等教育法课程,但时隔多年早已“完璧归赵”,还给老师了。因此我能带给读者的只是一个非法律专业版本的介绍,在展示一下我浅薄的法律知识而外,希望能坦白地交代一下“为我所用”的过程,以方便读者在此基础上独立思考、去芜存菁。
当代世界最重要的两大法律体系是英美法系(common law,又称普通法系)和欧陆法系(civil law,又称民法法系)。一般来说,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即法院对之前类似案例进行搜集和分析,以对当前案件的不确定性作出判断,并在判决之后公布司法意见书;而欧陆法系则注重成文法,要求法官严格按照由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典进行判决。需要说明的是,两大法系之间的分歧并不总是泾渭分明;事实上,许多国家综合运用了英美法系和欧陆法系的特点。
判例法的发现之所以让我感到如获至宝,首先是因其“遵循先例”(拉丁语: stare decisis )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法官尊重已经形成的判决先例,在面对类似案件或事实时采用先前的规范,作出类似判决。遵循先例是判例法形成的基础。判例法的这个特点在无意之中为我们保存了历年来几乎所有与美国高等教育相关的纠纷和案例,而法官们对于这些案例的分析、裁定、意见和观点不仅为后来类似纠纷与案例提供了解决的方案,而且经过无数次法庭上的“试错”,最终形成大学管理者必须遵从的基本规则、传统和理念。
其次,普通法以判例法为核心形成的逻辑思路,成为美国大学在自由探索中前行不可或缺的法律环境。我在《美国大学小史》一书中曾对美国大学的演进作过一个解读:
美国大学的演进其实并没有一个事前拟定的草稿,更不遵循任何假想的逻辑作线性的延伸。相反,很多历史事件的发生,包括那些对于今天大学产生深刻影响的事件,还常常带着一些偶然性。这些看似偶然的事件往往是当时诸多社会力量各自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角力的结果。换言之,美国大学在其成长过程中充满纠结、烦恼以至痛苦。从学校、教授、学生,到政府、企业、国家,大学内外最不缺的就是问题——有的有解,有的无解。而正是这些成长的烦恼,构成一部美国大学的活的历史。
麻烦多多并非只有美国大学,但动辄法庭相见应当是美国特色。尽管各级法庭经常打出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的挡箭牌,希望远离校园纠纷,让大学自行处理学术问题,但涉及学术事务的诉讼还是层出不穷。小到学生不满教授给出的成绩,大到数以百万计的专利纠纷,到法庭上去讨说法几乎成为解决校园矛盾的标准动作。我自问:假如是在一个成文法的法律环境中,这些官司打得起来吗?答案常常是否定的。试想,成文法的逻辑是,民众的权利源于法律的授权,如果你要伸张的权利缺乏成文法的依据,那么你在提起诉讼之前已经大致知道可能的结果,还有必要兴师动众入禀法院吗?但是,普通法的法律环境则不同;从某种意义上说,普通法认可甚至鼓励认死理、追到底,因为你的权利能否得到伸张其实没有任何预设的假定。有学者对于普通法的法律环境作了如下描述:
普通法的逻辑是什么呢?它并不预先设定你的权利范围,不列举你的权利种类,不规定你究竟有什么权利,而是在纠纷发生时要求你在那个特定的情形下论证自己权利的正当性;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比对方更优先,那么法官就会为你提供救济和保护。因此,在这里,权利不是事先规定和列举好的,而是论证出来的;夸张一点说,普通法的每一场审判都是一场论证自己权利正当性的研讨会!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高等教育的先驱者无需为新的理念寻求行政或法律授权,更不会画地为牢,将成文的法规作为创新改革的上限。要改革就会犯错,就会产生纠纷。在判例法体制下,一旦产生纠纷,法庭不会搬弄现成的条条框框来压服任何一方。判决的基础是理性,是论证;先例对于当下虽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法庭论证只要言之有理,能够自圆其说,就有机会被法官接受;而一旦被接受,抗辩之词本身就成为先例,形成规则,为后来者“造法”。不难看出,普通法的法律环境为大学排忧解难、改革创新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机制。
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前校长罗兹(Frank H. T. Rhodes)将美国大学在20世纪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归于大学所拥有的无与伦比的自主权:
权力分散、独立不羁、步调不一、文化多元,美国大学面对新的机遇时总是投机取巧、随机应变、充满创意、反应灵敏。……在受到监管的欧洲大学里,教职员工经常是身为公务员,而中央政府的管制则不仅延伸到大学的招生和学科管理,而且还延伸到规章制度、经费预算和个别学术部门的评估。相比之下,[美国的大学]独立于中央政府的计划和控制之外,捉摸不定却活力四射。 [6]
遗憾的是,人们经常将“小政府”与“无政府”相提并论,将美国联邦政府给予大学的高度自治理解为政府对大学疏于管控、放任自流。罗兹校长的话对于消除此类误解应该没有太大帮助。然而,身为名牌大学的掌舵人,罗兹面对美国大学的“独立不羁”、“捉摸不定”和“投机取巧”,不仅无忧无虑,反而得意洋洋,这份气定神闲究竟从何而来?
据说哥伦比亚大学教授赛尔(Wallace Sayre)是下面这句流行语的“始作俑者”:“学术政治是最恶毒、最痛苦的政治形式,因为涉及的利益太小了。” 而当学术政治的对立各方无法在校内达成和解时,对决的终极平台便是法庭。因此,在我看来,罗兹校长在面对大学的分权、独立和散漫时之所以底气十足,不是因为他对校园里学术政治的恶毒和痛苦视而不见,而是对“乱中有序”的大学体制早已驾轻就熟,对学术政治升级到需要寻求司法援助也觉得司空见惯,而且信心满满。
从这个角度看大学治理,我们可以体会判例法对管理者的潜在意义。尽管判例法中有关大学的案例浩如烟海,而且各州法庭并不非要遵从他州平级法庭的先例,但因为先例对后来类似案例的影响,除非上级法院高调推翻先例,同类案例不仅有史可究,而且有理可循。只要高教研究者或院校研究人员能够提供足够的决策支援,那么判例法完全有可能成为大学治理的有效决策工具。从学术岗位进入行政岗位,大学管理者最需要的就是在日常决策时有理有据,在面对危机时能够临危不乱。做到这两点,管理者就能大大地降低其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在管理科学中,不确定性被定义为人们对事件的未来状态的概率缺乏了解,而决策者若无法消除不确定性,就会制约其决策的有效性。为此管理学家投入大量精力研究有助于减少或应对不确定性的方法。大学管理并不例外,不确定性也是有效的大学决策的天敌。好在管理者对学术环境并不陌生,对于大学理念亦早已谙熟于心,因此在进入领导岗位后并不急于用高深的高等教育理论武装自己。他们急需的是应对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方法,而判例法正是他们了解过往案例以帮助当下和未来决策最好的工具。
当然,判例法如何影响美国大学的治理并不是本书的主题,更不是本书读者需要关心的问题。把镜头转向国内,我们与美国的国情不同,法律制度不同,大学治理的结构与方法也不同。但亘古不变的是人与人相处时不可避免的各种冲突,是大学治理过程中难以回避的各种矛盾,而被告席上的美国大学为我们提供的,恰恰是这些矛盾激化之后管理者如何应对的真实场景。这里有经验,有教训,有逻辑推演,有多方博弈,还有大学理念在管理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完整演示。因此,这本书虽然不能当成大学管理者的实战演习指南,但其中案例及其分析起码能帮助他们在日常管理中提高危机防范意识,并参考前车之鉴来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既然学术政治无法避免,那么如何应对学术政治给大学带来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包括这些纠纷在法庭上的终极对决,便成为大学治理研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由于大学“权力分散、独立不羁、步调不一、文化多元”,教授、学生、管理者之间内部的角力已经足够复杂,而大学在与政府、企业、公众等外部群体的博弈过程中更是跋前踬后,动辄得咎。如何梳理这些看似剪不断、理还乱的校园内外的纷争呢?我在研读了数以百计的法庭案例之后,居然有了一点豁然开朗的感觉。
案例法中每一件案例都以“A v. B”为标题记录在案,其中A角为原告,B角为被告,而中间的“v.”是拉丁文“versus”的缩写,意即“诉”“反对”,即代表持相反立场的诉讼双方。这就告诉我们,每一件诉讼的实质就是A角与B角的“关系”激化之后诉诸法庭的结果,而学生、教授、大学、政府以及其他大学外围的利益相关者(比如家长、企业、社会团体等)等任何两方随时都有可能被代入“A v. B”的公式,形成诉讼。作为大学管理者,只有准确把握大学内外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才能有效地化解矛盾,管控危机。古人云:“纲举目张。”在此,纲者,关系是也。顺着这条思路,我将涉及大学的各种诉讼分门别类,本书十章由此演绎而成:第一类诉讼关乎学生的利益,包括前四章;第二类关乎教授的利益,包括第五至第七章;第三类关乎大学的利益,包括最后三章。
第一章“替代父母”中的A与B,A角为学生,B角为大学。学生与大学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直接影响大学在学生事务管理上的理念、原则和方法。这个问题对于早期美国古典学院的师生来说根本不存在:大学作为“替代父母”,对学生行使的权力与担负的责任远远超越知识的传授。上大学是学生的特权(privilege),而非权利(rights),因此大学之于学生,不仅具有学术上的权威,而且还承担着道德教化的功能。这种“替代父母”的逻辑在1960年代民权运动中开始土崩瓦解。学生作为独立的个体,其权益受到宪法保障:言论受到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保护,其他权益则受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公民权利和正当程序的保护。然而,推翻了压在头上“替代父母”这座大山之后,学生的日子变得更加美好了吗?现实实在是有点残酷:大学在法庭的鼓励下,很长一段时间对校园伤害事故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让投诉无门的学生及其家长饱尝无奈与绝望。校园伤害究竟由谁承担?
第二章“危机四伏”是前一章所提出问题的延伸。在卸下“替代父母”的重担之后,大学必须直面这样的拷问:大学对学生的安全究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的是什么样的责任?对于学生事务主管来说,这是一片让他们心跳加快的蛮荒之地:在青春荷尔蒙集聚的校园,事故随时可能发生。大学对学生的安全固然负有一些义不容辞的职责(duty),但对于不可避免的事故是否应当承担所有的责任(liability)呢?在“替代父母”时代,大学对学生的确负有合理照看的责任(duty of reasonable care),因为两者之间具有某种特殊关系。问题是,在后“替代父母”时代,这种“关系”已经荡然无存,那么大学还需要承担这份照看责任吗?在20世纪的最后三四十年中,大学管理者和无数的学生一起,在这么一份简单的问卷面前受尽煎熬。他们中的许多人用自己的泪水以至鲜血,努力地试图交上一份勉强可以及格的答卷。
接下来两章展现的是现代大学景观中的两片诉讼高发地带。第三章“招生自主”中的A角和B角还是学生与大学,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来是自然而然的:学生心仪大学,大学也相中学生,两厢情愿,不就成了?但由于C角——政府的加入,使得学生与大学的关系变得格外复杂。政府在大学招生问题上持有两个基本却又自相矛盾的立场:一是基于学术自由的原则,认为大学在招生问题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二是基于社会公正的原则,要求大学在招生问题上顾及多元化,考虑种族(尤其是黑人)因素。这两个原则在大学招生过程中经常发生碰撞,结果是挑战招生政策公平性的诉讼在过去半个多世纪以来此起彼伏,愈演愈烈。族群之间因公平问题而掀起的法庭对决固然是本章的看点,但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就大学多元化问题进行考量时擦出的思想火花却格外让人惊艳。原来少数族裔对于大学校园里“健康的思想交流”,才是美国大学在招生问题上实行“肯定性行动”的终极原因。
第四章“正当程序”背后的法律概念非常简单——大学在处罚学生时必须遵从既定程序。然而,这个概念在实际运用中却让大学管理者步履维艰、陷阱重重。对于学生来说,取得这项公民权利实属不易,取得之后的维权之路其实更加艰辛。问题是,学术处分或纪律处分之于当事学生的伤害不言自明,但若处罚不当的话,对大学的伤害同样不可低估。俗话说,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可大学在此却是反其道而行之:它须行法庭之责却无法庭之威,更无法律之利器。结果是,业余法庭的法槌刚刚落下,专业法庭的钟声已经敲响。也许,正因如此,大学在处罚程序上做足功夫才显得格外重要,尤其是当事实的真相为凡夫俗子如你我所难以企及的时候。
通过第五章,我们进入当代美国大学的一个禁区:解聘教授。19世纪后半叶美国大学成功转型,从教学型的古典学院蜕变为研究型的现代大学。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s, AAUP)自1915年开始提倡、1940年正式在大学确立教授职位终身制,其理据是为了保证教授的研究和教学自由。从此解聘教授成为大学管理者避之唯恐不及的禁区,而触碰禁区的结果就是大学与自己的教授在法庭上相见。然而,还是有那么一些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大学,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铤而走险,于是就有了本章所牵出的一连串诉讼,让人感叹,让人唏嘘。
第六章的标题“无冕之王”本无讥讽之意,哥伦比亚大学拉比教授的名言“教授就是大学”可以为证。然而,现实生活中的大学教授却怎么看都少了一点王者之气。课堂上出言不慎会被学生送上法庭,研究课题偏离主流可能踩踏政府的红线,而将个人信仰带进校园更是为校方所不容。自由无边,何处是岸?心高气傲的学者们难道是被“无冕之王”的高帽子忽悠了?其实,正如有水就有岸,自由(freedom)也从来不能完全免于(free)约束。言论自由只是社会给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颁发的一个特许状,容许他们在给定的话语环境中有所突破,有所出格。换言之,这额外的空间是为他们的创新活动保留的。特许状可以到期,可以作废;颁发者也可以因为某些原因改变许可的条件。假如教授们一味地强调自己的特权而忘记了他们对社会所承担的义务,那么前面一章所聚焦的那个挥之不去的难题——解聘教授——早晚会来敲门的。
第七章“知识产权”的主题是当代研究型大学教授们的自由与不自由。他们自由,因为这也许是当今唯一的一个行业,从业者能够在没有任何商业目的驱使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学术兴趣来确定研究方向与课题,而且这种自由还受到终身教职的保护。他们不自由,因为他们所创造的知识财富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暴露在许多贪婪的觊觎之下,有时能让他们寝食难安。而那些在企业资助下进行研究的教授,脖子上还多一道枷锁,那就是为了资助者的商业利益,他们很可能与发明者的荣耀擦肩而过。这是一群在人迹罕至的水域里为人类探究未知世界的勇者,亦是一群在人欲横流的商场上良知受到反复拷问的囚徒。
世界上大概没有任何其他国家的大学会像美国大学那样,如此频繁地出现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也没有任何其他大学会像他们的美国同行那样,其理念、体制及其与外部世界的联系,需要通过法庭辩论以及法官的判词得以界定与确立。这是美国大学的不幸,也是他们的幸运。不幸的是,他们常常在法庭上被法官和原告的律师整得土头灰脸、狼狈不堪;幸运的是,他们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大学那天起就在宪法和州法的双重护卫下砥砺前行。或许,成为被告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糟糕。我在第八章“大学体制”题头提出的问题是:学术天地谁主沉浮?答案会因人而异,但从体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与其将大学的荣辱升迁交予一时的长官意志,不如让大学体制扎根于法治的土壤慢慢生长。校长遴选、工会谈判、教学评估,等等,大学管理者最不缺的就是麻烦,稍有不慎还有机会上被告席。但是,只要决策时有据可循,也不用看着上峰的脸色行事:大学管理者能有这样的奢侈,夫复何求?
回到“A v. B”的公式,前面八章中几乎所有的AB对峙,都可归结为大学内部各种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与纷争,而本书的最后两章(第九章“囿于契约”和第十章“爱的付出”)则将大学两个最重要的外部关系推向前台:市场与政府。在美国,甚至在全球范围内,虽然大学市场氛围的形成还是近几十年的事,但市场的原则及其运用却始终与大学的演进同步。只是当高等教育还是卖家市场的时候,大学误将学生的谦恭当成后者对自身权利的让与。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酒香不怕巷子深”的逻辑之于大学早已是明日黄花,代之而起的是日益高涨的契约意识。大学被逼上一条商业运营之路:在铺天盖地的学术课程广告背后,针对大学的维权诉讼不绝于耳。假如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安身立命之本,第九章“囿于契约”所呈现的一系列诉讼,却让我们看到市场的蛮横和大学的无奈。契约,只是市场加之于大学“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的又一条锁链,而戴着锁链跳舞则成为当今大学管理者必备的技能。
用“爱的付出”作为第十章的标题,以此形容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听上去难免有点腻歪,但联邦和州两级政府在大学身上的投入,用“溺爱”两字来描述也不算过分。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联邦政府对大学不仅没有管辖权,连拨款的权力都没有。公立大学的事州政府说了算,私立大学的事他们自己的董事会说了算。如此安排,给联邦政府仅留下一个选择,即通过“巧立名目”来资助大学。然而,政府在作出“爱的付出”之后是要求回报的:大学必须在关乎社会正义与福祉的许多问题上与政府合作,支持其政策并接受其监管。平心而论,在制度建设上,政府通过资助大学换取后者的合作原是一个巧妙的设计:政府得以贯彻其使命,大学得以维护其独立。但这个设计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在于,政府与大学的使命不同——政府以社会公正为目标,而大学则以追求真理为己任:政府“爱的付出”有时成为大学的“不可承受之重”。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间爱并痛着的故事并不罕见,也帮助我们解释了为什么大学与政府能在“爱”的大纛下面把官司一桩连着一桩,直打到天昏地暗。
大到办学理念,小到日常营运,创新也好,守成也罢,美国大学总是不断地被推上被告席,面对各方指控,声嘶力竭地自我辩护。在接下来的十个章节中您看不到走向一流的宏大叙事,有的只是动辄得咎、锱铢必较、强词夺理。但只要您有足够的耐心将这些案例的来龙去脉看明白,您会不无惊讶地发现,真理不一定越辩越明,谬误倒是在层层上诉之间得以裨补匡正。坊间书市上关于美国大学的故事不计其数,特别是涉及名牌大学的叙述大多带着光环,引人向往,催人奋进。但您手中的这本书或许会让您感到失望,或者失落。作者从卷帙浩繁的法庭卷宗里精选标志性案例,将读者带到美国大学光鲜的帷幕后面,一窥象牙塔里面无尽的烦恼、挣扎、纠结、痛苦,当然还有凯旋。
英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遵循先例,这就否定了法官的绝对自由裁量权,使得任何有违先例的判决都会在判例法中留下足迹,不至于让后来者摸不着头脑,也减少了同类案件在法庭上的反复无常。这一特点使得我们有可能将前后两百多年间涉及大学的案卷放到一起,一幅美国大学发展演进的动态画卷突然呈现在我们面前,另类却不失完整。本书涉及的一百五十多起案例中,有的案情事关重大,有的则近乎猥琐无聊。法官们虽然不是高等教育研究的专家,很多人甚至对学术事务缺乏起码的了解,但他们以圈外人的智慧与洞见,通过发表法庭观点,为大学的理念、政策、体制和营运作出法理上的解读与指引。
这本书对于读者的思维逻辑是一个挑战。大学管理者的习惯性思维是照章办事,然而法庭却是一个充满张力的地方。诉讼双方为了赢得官司往往是绞尽脑汁,既要以事实为据,又想以逻辑取胜,所以就有了很多脑筋急转弯的故事。多数大学管理者并非法律专业出身,因此了解并熟悉之前的案例,不仅能够提高管理水平,训练思维逻辑,还能在突如其来的新问题面前做到游刃有余。对于一般读者来说,即便是对当代大学兴趣浓浓,知其然之余还想知其所以然的恐怕不多。但法庭是个较真的地方,诉讼双方争的就是一个所以然的问题。所以,这本书是为后一类读者准备的。
[1] Julian Barnes, Flaubert's Parrot : “Books are where things are explained to you; life is where things aren't. I'm not surprised some people prefer books.”
[2] Derek Bok (1986). Higher Learning .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Derek Bok (2008). Our Underachieving Colleges: A Candid Look at How Much Students Learn and Why They Should Be Learning More .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Derek Bok (2017). The Struggle to Reform Our Colleges . Princeton, N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Henry Rosovsky (1991). The University: An Owner's Manual . New York: W. W. Norton & Company; J. J. Duderstadt (2000). A University for the 21st Century . Ann Arbor, NI: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J. R. Cole (2010). The Great American University: Its Rise to Preeminence, Its Indispensable National Role, Why It Must Be Protected .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3] Kezar, A. (2000). “Understanding the research-to-practice gap: A national study of researchers' and practitioners' perspectives, ” in Moving Beyond the Gap Between Research and Practice in Higher Education. New Direction for Higher Education no. 110. San Francisco, CA: Jossey-Bass. p.10.
[4] Teichler and Sadlak (2000). “Preface,”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Its Relationship to Policy and Practice. Oxford, England: Pergamon. p. xi.
[5] George Keller (1985). “Trees without fruit: The problem with research about higher education,” Change , 17(1).
[6] F. H. T. Rhodes (2001). The Creation of the Future: The Role of the American University . Ithaca, NY: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