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天地之间,头顶着朗朗乾坤,天理昭然;脚踩着苍茫大地,忍苦载物。人与万物皆同为一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当自强不息而修德以配天。人处于“有限”与“无限”之间,身躯易疲,生老病死皆为人之“限度”;而心性无限,无论是烦恼、欲望,还是智慧、慈悲,皆为人之“超越”。《普贤行愿品》所谓“穷未来际,相续不断”,是时间之无限;虚空界、众生界,乃空间之无限;而业与烦恼无尽,行愿无尽,皆乃心性之无限。
修学是适当照顾身与现实之有限,而依心性之观照,转烦恼为菩提,转生死为涅槃,转业与烦恼为普贤行愿,而契入无限之真理与悲智行愿。身与心、入世与出世、众生与菩萨,皆“有限”与“无限”之间的“摇摆”。故人需要一立足处——儒家以修“德”而立天地,此乃伦理之立,故人为“伦理主体”;道家以顺“道”而游天下,此乃存在之立,故人为“存在主体”;佛家以悟“心”而度众生,以“心”而融合伦理与存在,故人为“心性主体”。
依缘起的“自我相续”与“自他关系”两大维度,“心性主体”在“自我相续”的时间维度,包含着胡塞尔所谓的“先验自我”和梅洛-庞蒂所谓的“身体—主体”,即化为“自我主体”;而在“自他关系”的空间维度,“心性主体”则呈现为“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即一个主体与另一个完整的作为主体运作的主体互相作用,是自我主体与对象主体间的交往、对话,即海德格尔所提的“具有哲学主体论意义的主体间性”。所谓“主体间性”即是“缘起”。“存在”是主体间的共在;生活则是主体间的关系的“摇摆”,包括文化、语言、社会关系的“摇摆”。所谓“摇摆”即是自他“之间”,若以“烦恼、欲望与业力”为“之间”的内容,则为沉沦的主体间性;若以“菩提、智慧与行愿”为“之间”的内容,则为觉悟的主体间性。所谓“度生事业与净土建构”,即是主体间性的成就与实现。
从缘起论的思想史来说,自我主体的主体性是依“主体间性”而成就的,即自我是与其他主体共在的“存在”,因此“主体间性”更为根本。所谓“小乘”,是一种具有“唯我论”色彩的个体性解脱的教法。小乘以“无常”“无我”对实体世界进行反思和批判,强调个体性的主体从主体和世界的纠缠中超拔出来,获得永恒的宁静和超越。而大乘缘起论所具有的“主体间性”特征,是对主体性的重新确认和超越,是个性的普遍化和应然的存在方式。
语言和行动是主体之间表达和交往的根本形式。缘起的“自他关系”,蕴含着规则、意义和价值——规则是主体之间的“现实一致性”,意义是主体之间的“可能一致性”,价值是主体面对他者的“反身性追求”。人们通过富有成效的对话,得以形成普遍的尺度和共同的视野——主体在互动行为中,彼此服从于“维持关系”维度的规则、意义和价值。
|2017年1月23日|
缘起论包含三大要素:相关性、必然性与否定性。一切事物的本质是否定性——否定事物具有常住不变的本质;一切事物的现象是相关性,即事物存在于关系中;主体进入时间维度去观察事物,相关性即变成必然性。首先,佛教的因果律从存在论意义上说,有两种向度:“因果同时”与“因果异时”。“因果同时”是指事物的相关性,“因果异时”是指事物的必然性。所以,真正的因果必然是前后异时的相关性。其次,佛教的因果律从伦理学意义上说,主要是有关主体的道德因果判断,即善恶业力的因果律。善恶因果立足于交互主体之间意志力量的比较,或者说主体的意志对他者意志的损益:损者为恶,益者为善。
从宇宙论角度来说,因果是某一时间支点的相关性,是有限理性范畴内的无限性;从存在论角度来说,因果成立的根据是事物自身的自我否定性,是无限的无限;从伦理学角度来说,因果是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善恶判断,是在无限关系中追求有限的必然性。因果报应则是因果律的时间累积——通过时间的延长与业力的累积去观察因果律从原理呈现为现实的现象。
从佛教看科学的因果观,科学是有限理性范畴内的必然性,故其因果为宇宙论意义上有限的有限;从佛教看基督教的因果观,因为基督教缺乏自我否定性,其相关性与必然性基于上帝的绝对意志,故其因果为有限理性范畴的无限性,与佛教的宇宙论因果观相当;从佛教看道家的因果观,道家只有相关性缺乏必然性,谈自然多偏偶然,故其只有存在论的因果。
|2017年6月20日|
色不异空,空不异色。“色”是指一切物质的存在,“空”是指事物存在的真理,即无法自我规定性,“空”即空性。“不异”是“不离”,相关性“不离”否定性,否定性“不离”相关性;相关性依否定性而成立,二者互相成就,互为成立的根据;“不异”是“不一”,否定性为本质,相关性是现象。从事物的存在来说,否定性是真理,相关性是原理,假有是现象。因为主体观念的介入,相关性呈现为互相对待的差异,这种对待状态的差异是假有的。
假有是“相”,具有主体的维度;相关性、否定性是“性”,是真理的维度。只有在佛陀智慧的语境下,主体与真理合一,假有转化为度化众生的方便,才能将假有的“相”与空性的“性”合一。在凡夫的世间语境下,主体不能契入真理,“相”与“性”有别。
性空不碍缘起,成立;性空不碍假有,不成立。相关性、对待相、对立相(观念)的关系:因为主体的介入,相关性呈现为互相对待的差异相,即为对待相,故为假有;对立相是主体观念介入产生的二元对立分别之相,即“有执”的观念世界。
|2018年11月29日|
人的存在是一种敞开和未完成的状态,其限度在于“关系”。随着存在活动的延展与时间的绵延,种种“关系”的“层叠”构成了存在的限度。人的存在永远是一种主体的无限性与“关系”构成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在这种矛盾状态中,人即呈现出超越与沉沦的限度。真正的超越在于不断地观照“关系”的限度,并提升自我的主体性;而所谓“沉沦”,即人迷失在“关系”的限度内,既无法觉察“关系”的种种运动,更无法体贴主体的自我关切。
人的生活从来都不是重复的,即使是看起来完全相同的故事,里面仍然有不同的人物;即使有相同的人物,仍然有不同的“时间”和“关系”。所以,人要在“时间”“关系”“主体”“运动”中,去生活、超越、利他。
因此,生活和历史的主角从来不是单个人,而是种种“关系”;生活就是“关系”的种种运动,历史就是“关系”运动后的种种“层叠”。“关系”的最本真状态是“对待”——一种基于自他不同主体的差别。为了克服“差别”带来的矛盾与冲突,人类需要通过法律、道德等种种社会规范来抑制矛盾与冲突。
人的最大困境在于物理(时间、空间)上的“瞬息万变”,情理上的“是非纷争”,伦理上的“善恶难辨”,态势上的“吉凶难料”。有时当人处于是非、善恶、吉凶等“两难”境地时,某些居心不良分子将这种“两难”扩展为“恶意”与“错误”,而互联网无疑大大地放大了这种“恶意”。于是,世间的“两难”“对待”,完全变成了不肖之人口中对立化的恶意、阴谋。谁人背后无人说,哪个人前不说人?“说”的类型包括谈理、论事、挑弄是非,因此,“说”要有道德、法律尺度,要有真伪之别,而不能胡说八道、毁谤他人。
人应该如何处理是非?丛林古训云:“是非以不辩为清白。”因为一切是非本是人的烦恼,属于世间的无常法、无我法,皆为浮云。因此,若有意辩解,辩解皆为“是非”的一分,徒增与加剧“是非”的争扯与对立,这属于无意义的活动;若通过法律起诉,纵然只是略辩是非,但是辨析是非的过程,仍然增加了是非的程度,这属于“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困境。因此,“是非”的真正解决,在于公民素养的提升、社会道德的整体提高、政府制度的完善,最终在于追问“天理”,相信因果的丝毫不爽。
因此,面对纷纭的是非、恶意的毁谤,且静观缘起,相信天理之必然、因果之不爽!故以唐代龙山禅师一首诗自许:
三间茅屋从来住,
一道神光万境闲。
莫把是非来辨我,
浮生穿凿不相关。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