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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理

“法”是“理”,正法(即证法)作为绝对真理,是超越时空的“证理”;“教法”作为真理的语言与教化,彰显应机设教的“教理”;“事法”作为真理的“事”,彰显作为关系和主体的展开过程。

“事法”分为“物之事”“人之事”“人间之事”;“事法”有其“事”的真理,亦有相对应的理。“物之事”即一切事物,其理为“物理”,为“自然之理”;“人之事”即人作为主体的活动,其理为“情之理”(情理)与“性之理”(性理)——情理即人之七情六欲、喜怒哀乐等情感活动之理,性理即人作为认识主体的必然法则和形而上学规定;“人间之事”即是人的社会活动,展开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表现为人的做事和处事,其理为“伦理”,即人的当然法则和道德规定。

“事法”之外则为人之外的“天”,其理为“天理”。“天理”与“证理”的形式相同,皆为超越时空的永恒、绝对、普遍真理;二者追寻手段相同,皆源于追问的反思。“天理”在承认理性有限而无法认知后,其不可知部分则为“天命”,形成一种封闭式的循环。“证理”依凡夫与圣人的向度,在接受凡夫的有限理性后,而呈现为开放式的可能性,表现为凡夫觉悟证真的可能性。

人作为主体,面对一切事物,要穷究“物理”;“物理”亦是“天理”逐渐呈现的过程,人要认识事物的内在规定和普遍法则,即人要学习科学,承认“物理”。承认“物理”亦有人不能改变的原理,亦即承认人理性的有限性。

同时,人作为主体自身,是融汇情感、意志、认知为一体的灵性动物。认识人的“情理”,亦要反思自身的情感活动,推己及人,体贴“人同此情”的共振原理。“性理”是人之为人的形而上学规定,上接“天理”,下接“物理”;内涵为“情理”,外现为“伦理”,是法界事理的中心,是“佛性”“心性”的根本含义。“伦理”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为背景,因为人要实现社会性的生活方式,必须为别人的存在腾让出空间,依“共在”而接受主体存在的有限性。依“情理”而推出“共情”,依“共在”“共情”而“共理”,即是伦理。依伦理、情理而有“情义”,情义是人与人交往中产生的情理与伦理认同。

因此,人在“做事”中做人,即发现物理—表达情理—觉悟性理—遵守伦理—观照天理的过程,“理”的圆满觉悟即是“人”的圆满,这就是“证理”的过程。“理”皆有两种维度——主体性与因果性,前者为当然法则,后者为必然法则。“物理”是事物的因果必然性法则,而为何发现此物、为何使用此物,皆包含有主体性的当然法则;“情理”亦有“情”的运动轨迹,如何表达情感,如何让情感合乎时宜,亦是主体性的价值;“性理”则是主体性与因果性的完整统一。人与人之交往,因为性理、天理“共振”而形成必然性的约束力,故承认彼此的权利与价值,从而表现为社会的必然法则,即因果性。

做事即是认识“理”的过程,有三种路径:循理、讲理、悟理。三者皆以一定的“理”的把握为前提,即承认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作用。

所谓“循理”,即观察“事法”展开的时空因缘,发现“理”的不断呈现;同时,依前人的经验与教导,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现实时空的“事法”中,从而实现活动的、具体的、鲜活的“理”,即普遍性的“天理”呈现为物理、情理、伦理。在“循理”中,作为教育的“学”具有至高无上的作用,学而时习之才能“循理”。

所谓“讲理”,即人与人交往,容易受自身情感与观念的限制而堕入封闭式的自我,失去人作为“交互主体性”的特点,所以就要“讲理”。“讲理”即通过对话、沟通,共同认识必然之理,相互关切彼此的主体性不同价值。“讲理”的前提是认可世界有“天理”和“证理”,然后通过辨析物理、觉察他人的情理,认识到社会的共同伦理关切。人与人之间因为“共在”而呈现出“共理”的状态。

进而,通过“讲理”而进入追问式的反思,发明自己的“性理”。宋明理学所说的“发明本心”、禅宗所说的“明心见性”即“悟理”。因为,“天理”不可问、不可讲,“证理”不可说、不可思议,觉悟的证入成为唯一的途径。

|2019年4月15日| 8vgQ/8G1u/ImVub8G76qJW+CVqPRZFqbJWT6K5zV0m+78MclDepKq/Pm9RnV9x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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