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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从制度创新、法制保障看欧盟实践

推进跨法域的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全球最为丰富、成效最为突出的实践经验体现在欧盟的建构过程中。欧盟通过长期持续致力于统一的法律制度构建,有力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欧洲政治、经济和社会一体化演进。欧盟探索积累的法律制度统合创新实践经验,可以为粤港澳大湾区在“一国两制”下的跨法域融合发展的法制保障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一、推动法律一体化

法律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和区域化大背景下的产物。商品、服务贸易及资本的跨国界流动必然要求统一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消除各国因法律差异所造成的贸易壁垒。可以说,法律的趋同或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制度要素,也是巩固和推动经济一体化的有效工具。欧盟是当前最成功的法律一体化案例,欧盟公司制度等一体化经验表明,不同法系国家之间、不同发展程度国家之间,乃至于大国和小国之间,法律制度一体化是可能的、可行的。

从实践轨迹看,欧盟法律一体化既指共同体内部统一法令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又指成员国法律相互影响、不断融合的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协调和法律统一两个阶段。法律协调是国际私法的传统方式,通过协调成员国冲突规则解决法律冲突,法律统一是各成员国通过谈判制定新规则取代原有分歧性规则从而适用统一的规则。目前欧盟法律在公司法、劳动法、产品责任法、银行与证券法、电信、工业产权保护等领域高度协调统一。

从法律治理模式看,欧洲一体化过程中,法律治理发挥了核心作用。通过强有力的硬法治理(包括基础条约及欧盟立法)以及开放灵活的软法治理,逐步推动各项基础性法律制度一体化。谷川(2014)提出,欧盟法律一体化的实现,有赖于产生它的基础性条约、与成员国权能的协调以及所处法系法律秩序的运作实践。通过对欧盟法律一体化的条约基础、权能配置以及法律秩序运行等不同维度的考察及分析,可以看出欧盟法律在实现一体化过程中具备的求“同”存“异”的协调、沟通之能,同时亦为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活动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欧洲法院对促进欧盟法律一体化作出重大贡献。Carrubba和Murrah(2005)认为,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制度在促进欧洲一体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已经发现的证据表明,跨国经济活动、公众对一体化的支持、一元或二元传统、司法审查以及公众的政治意识会影响初步裁决系统的使用。Kelemen和Schmidt(2012)提出,欧洲法院(ECJ)在推动欧洲一体化方面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欧洲法院一次又一次地证明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使欧洲一体化的范围和深度超出了欧盟立法者的意图。然而近年来,欧盟法律的扩展已导致其对政治上更敏感的问题产生影响。聂爱轩(2018)指出,欧盟立法机构运用欧洲标准和欧盟法律在规范上的互补性,实现了欧洲标准与欧盟法律的融合,并建立了多样的融合方式。特别是,欧盟立法机构基于和欧洲标准化组织相似甚至共同的目标进行合作,探索出欧盟法律间接引用欧洲标准的新融合方式,并通过“委托书”与合格评定等一系列融合机制有效地促进了欧洲标准和欧盟法律的高效实施,完善了欧洲法治。

二、促进要素流动

(一)促进人员自由流动

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随着欧盟成员国范围的扩展、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变迁,欧盟对一系列的政策和法规作出调整,分阶段逐步实现了欧盟公民在成员国内的自由就业及权益保障。

人员跨境流动首先面临的问题是:人员流动是否会对本地市场造成冲击?如是否对本地劳动力市场造成冲击、城市承载力是否可以承受等。从欧共体经验看,人员流动首先解决的是劳动者流动问题。为了协调劳动者跨境流动与当地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平衡,分阶段推进人员自由流动十分必要。第一阶段实施许可证制度,工人流动需要先获得成员国许可;第二阶段实施附期限的同等待遇,且本国工人享有就业优先权;第三阶段实现同等待遇,本国优先权和工作许可均废除。分阶段推动劳动者自由流动的积极性在于:第一,给予本地劳动力市场适应期和过渡期;第二,审时度势,给予本国政府按照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政策调整的空间;第三,给予不同地区劳动者逐渐融合的时间和空间。

1957年,《罗马条约》确定了公民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内自由就业、居住的权利,但适用对象仅限于已获得目的国工作岗位的、非政府公共部门的雇员。1968年,《欧共体1612/68号条例》确定了跨国就业者享有与目的地国籍就业者的同等社会和税收优惠、接受职业教育和购买房产等同等权利,并第一次把适用对象扩展至就业者的家庭成员。同年,《欧共体360/68号指令》简化了就业者的出入境手续,以身份证或有效护照代替了原本的签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同时对持有长期合同的就业者给予5年以上,自动续期的居留许可,而对于3个月以下的短期就业者则不要求办理居留许可,1975年起自由职业者亦被纳入以上权益适用对象,并在1991—1993年的一系列指令中将学生、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等非经济活动人员及其家属也纳入适用对象(但非经济活动人员需具备全面的疾病保险,且证明自己具有避免社会经济负担的资源)。

1993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提出了欧盟公民身份,并实现了从促进经济活动人员的自由流动,到面向更广泛适用对象,全面赋予欧盟公民自由流动权益的转变。1997年,欧洲执委会推出了《就业者自由流动行动计划》,提出要进一步修订欧盟法律框架,并建立欧洲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更高效的欧洲就业市场。《欧盟55/2013号指令》完善了成员国内职业资格互认办法,就业者可向有关部门提交职业资格认可申请,有关部门将在一个月内作出回复,4个月内批准或拒绝出具职业资格认定。而对于少数紧缺专业的办理时间缩短为三周完成并出具通用的欧洲专门职业证EPC。

上述一系列法规和指令,有效消除了欧盟公民在成员国间就业、生活的障碍。但在个人税收协调、社会福利共享和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等方面仍存在制度完善空间。欧盟一体化的制度安排见表2-1。

表2-1 欧盟一体化的制度安排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综合整理。

(二)促进货物自由流动

欧盟海关联盟的单一关税区覆盖欧盟28国,以及土耳其、安道尔和圣马力诺三国,其海关监管着全球15%的价值3.5万亿欧元的货物贸易。2018年欧盟海关获得进出口税250亿欧元,相当于欧盟预算支出的14%。作为全世界最重要的贸易区块之一,其治理与协调具有法律支撑体系庞大,以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周期式、渐进式地实现协调,最大限度地便利商业主体等特色。

1.法律体系支持

欧洲经济共同体在1968年实现共同体内关税取消,1988年实行统一通关单证并在同年出台统一的区域法,即《自由区保税仓库条例及其实施条例》。1994年《欧共体海关法典》及其实施条例生效,极大地统一了各成员国的海关制度。《欧共体海关法典》对自由区的设立、运营和货物的海关法律地位,区内货物可进行的操作作出全面规定。2016年《欧盟海关法典》实施,在《欧共体海关法典》的基础上作出简化和现代化改进。目前,以《欧盟海关法典》为中心,欧盟海关的治理和协调已具备一套庞大复杂的法律制度群作为支持,包括具有硬效力的立法和软法规则共计约900条。按立法层次示例如表2-2所示。

表2-2 欧盟海关法律体系示例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综合整理。

2.多方参与的治理体系

欧盟海关联盟以《欧盟海关战略》确立其共同的治理目标,最新目标包括:对欧盟及成员国财政和经济利益的保护;保护贸易的安全公平性和促进合法贸易的便利性;通过与执法机构合作,确保欧盟内的社会和环境安全。欧盟执委会依据该目标进行欧盟层面政策协调工作。

迄今为止,大多数政策协调工作由欧盟执委会于53年前组建的海关政策小组完成,海关政策小组集合海关各监管机构的负责人,但不具备正式的政策决策权。同样参与决策咨询的还有各成员国海关总署负责人组成的“俱乐部”会议机制,同样不具备正式效力。欧盟执委会同时接受其他相关领域专家团体的咨询,如欧盟贸易联络小组。

欧盟执委会每两年就海关工作情况和改革框架向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作出报告。其他的周期性评估框架还包括对各成员国对欧盟海关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情况作出具体考察评估的“欧盟海关联盟表现评估计划”(Customs Union Performance),以及评估各成员国针对《欧盟海关战略》中海关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的“海关风险管理框架”。

周期渐进式的协同推进有利于成员国间的相互政策学习和整体协调目标的调整。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渐进式改革同时也是预算限制的结果,如《欧盟海关法典》所需的信息系统已在《海关2020计划》中使用3.38亿欧元预算,各国更换相应基础设施的预算将远高于此数字,因此一部分成员建议采取“混合式基础设施架构”,允许各国暂时使用原有解决方案,然而这将势必削弱欧盟层面的海关治理效力。

3.有效提升企业竞争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

《欧盟海关法典》致力于平衡贸易安全性和合法贸易的便利性,其制定的主要贸易便利化措施和采用的工具包括:

(1)经贸经营者注册和识别编号系统(EORI)。所有在欧盟从事贸易活动的企业必须具备统一的EORI登记号码以进行任何海关相关的手续办理。这一单一编号登记制度极大地提高了海关监管的安全性和处理速度。

(2)“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AEO)。AEO制度由世界海关组织在《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SAFE)》(以下简称《标准框架》)中提出并倡导使用。《标准框架》中定义:“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即获得AEO资格,可以享受绿色通道,快速通关。

AEO包括海关简化资格(AEOC)和通关安全资格(AEOS),企业可以同时获得两种资格。AEO认证制度有效优化海关监管的资源配置,提高了海关风险管理的能力,已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广泛的互认制度。

(3)无纸化通关。2017年欧盟海关实现了99%的无纸化申报,随着《欧盟海关法典》提出的电子海关系统日益完善,无纸化申报将被应用于更多的商业运营,预计大部分进口申报处理时间可降至1小时以下。

总之,欧盟海关联盟目前已有50余年历史,形成了精密、庞大的协调系统,但仍存在协同目标不明确、缺乏权威高效的协调机制、协调成本高昂等问题。

(三)单一通行证

欧盟国家实现金融市场协调、促进单一市场的工具主要为欧盟金融通行证和“对等原则”准入机制。英国是单一金融市场的主要受益国,脱欧前提下的英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可能面临重塑。

欧盟金融通行证,又称“单一通行证”,即一家金融机构在欧盟某一成员国的监管机构获得牌照后,即可在整个欧洲市场设立分支机构,或提供跨境服务。欧洲推行金融通行证的假设基础是欧盟内国家遵循同等的金融监管制度,保持高度协同监管活动,因此获得金融通行证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更低的准入许可和简化的监管程序。而金融通行证不面向欧盟外发行,即便某欧盟外的金融机构获取了某一国的准入许可,该许可也仅在该国生效,因此欧盟金融通行证的存在为欧盟构筑了较高的监管门槛。

金融通行证共分九种,分别对应不同的金融服务,如银行存储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资产管理、支付和电子货币业务等。每一种通行证均有相应的欧盟条例或指令作为法律支撑。

金融通行证制度使得金融机构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自由选择注册地点而不影响其服务的跨国输出,同时使欧盟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较欧盟外金融机构而言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目前其他金融单一市场框架在便利度和覆盖面上均无法与金融通行证制度相提并论。

而对于在欧盟开展业务的第三国金融机构而言,其所受法律监管框架遵循“对等原则”,由欧盟执委会在欧盟层面,或各国相关部门在国家层面,基于第三国法律的设立目的和执行结果(而不需要原封移植欧盟法律),以及第三国与欧盟国家的司法互认情况,评估第三国的市场监管水平是否达到欧盟的同等标准,评估方面包括监管制度、市场基础设施和数据保护标准等。通过“对等原则”评估的第三国没有复制欧盟法规或始终保持现有法规不变的义务。成功通过“对等原则”评估的第三国,其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将获得一定程度的制度便利。例如,欧盟金融机构在与被认定符合同等审慎银行监管原则的国家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可做较低比例的风险资本准备。

目前可使用“对等原则”解决的法律框架覆盖面仍然有限,欧盟最重要的银行业规章、银行核心业务的监管依据《第四号资本需求指令》缺乏相应的“对等原则”评估机制。现有“对等原则”评估过程耗时长达数年之久,且受政治不确定性影响,出台的协调框架也未能完全执行,因此对单一金融市场的促进远不及欧盟金融通行证。

三、促进跨境就业和社会保障对接

(一)促进跨境自由就业

受欧洲劳动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和20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对提高就业率的普遍需求影响,欧洲就业计划在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正式达成共识,其最新的指导方针是2007年确立的三项优先目标:增加劳动供给和推行社会保障机制现代化;增强就业者和企业的适应性;增加人力资本投资,加大教育和技能培训投入力度。其内容涵盖就业促进政策、创业和自由职业支持政策、移民就业政策、青年就业政策、劳动者权益、劳动市场改革重组、社会保险改革、公共就业服务和欧盟就业政策学习计划。目前,欧洲就业计划作为《欧盟2020发展战略》的一部分,通过四步举措推进就业政策的协调:

第一,制定促进就业指导方针,由欧盟执委会向社会伙伴和民间组织咨询后会提出就业政策的优先问题和目标,经各国政府同意后由欧盟理事会采纳。

第二,由欧盟执委会基于各成员国的就业环境、就业指导方针推行情况,统计当期各成员国的就业和社会经济指标,整理发布《联合就业报告》,供欧盟理事会参考。

第三,各国政府向欧盟执委会提交本国改革方案,由其评估改革进展与《2020欧洲增长计划》中相应目标的完成情况。

第四,欧盟执委会针对各国情况公开发布各国就业情况报告,并对各国分别提出政策建议。

欧洲就业计划与以往就业促进计划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对“开放式协调”机制的引进,首先,在由欧盟层面以建议的方式向各国提出政策调整方案的同时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和完成情况公布,通过各国之间相互比较和“从优”效应,促进各国将欧盟的指导方针纳入本国政策法规体系。在增强欧盟超国家层面行动合法性的同时,更好地尊重了各国劳动者与产业关系,以及市场系统的多样性。其次,社会伙伴咨询机制的引入,使各国除了立法以外,还可以选择以国家集体协议的方式贯彻欧盟法令,被授权社会伙伴之间达成的协议也可以在合适的情况下被纳入欧盟法律,成为“硬法”。与此同时,政策协调过程中,欧盟执委会和成员国、政府部门和社会伙伴在各层面的高效沟通和周期性的讨论,赋予了“开放式协调”内在的迭代属性,也为欧盟范围内政策的相互认知和学习提供了具体机制。

(二)促进社会保障对接

欧盟社会保障机制的协调起步于1958年,并随着人员自由流动保障体系的发展逐步扩展覆盖项目和适用对象范围。2004年起,随着中东欧国家陆续加入欧盟,欧盟迎来了区域内社会保障发展水平悬殊、劳动力流动大幅增加的新背景,旧有的由欧盟层面独立出台法规、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已无法解决区域内的社会保障衔接问题,相应地,“开放式协调”机制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衔接,与硬性法规配合使用。2010年,欧盟社会保障体系完成了最新一次的重大改革,颁布了新的社会保障对接条例(《欧盟883/2004号条例》)及其执行程序(《欧盟987/2009、988/2009号条例》)。

在当前的衔接体系下,各成员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仍由各国自主制定,协调法规仅用于判定跨国工作或生活的欧盟居民使用哪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使用对象包括跨成员国居住的欧盟公民及其家属,以及跨成员国合法居住的第三国公民及其家属。法规依循四项基本原则:第一,同等待遇原则,对于来自成员国的移民,居住满一定时限(一般为一年)后,享有和目的国公民同等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第二,累计原则,在多个成员国工作并参保的劳动者,退休后将根据其在不同国家的参保年限分段计算,按比例累计支付;第三,单一法律适用原则,在同一投保时期,每个劳动者只能纳入某一个成员国的养老计划,避免重复参保或重复收益;第四,便携性原则,除了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劳动者可在欧盟内任何国家支取社会保障福利。而养老保险的发放遵从“暂时冻结”原则,在输出国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缴费记录在输出国暂时冻结,待回流后可继续累计,或在目的国退休后按比例累计,由退休前工作的最后一个成员国结算支付。此外,《欧盟987/2009、988/2009号条例》引入了“现代协调方案”,对推行“社会保障信息电子交互系统”作出硬性要求。

欧盟社会保障体系的开放式协调方式,以养老保险为例,分四步循环性的目标:第一,约定欧盟层面上的养老保险政策目标,渐进式地推进各成员国养老金政策的趋同;第二,制定欧盟层面统一的行动方针,列出成员国实现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目标的时间表,重点保障养老金财务体系的可持续性;第三,各成员国定期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本国养老金改革和发展战略的年度报告;第四,由各成员国组成的同济评审会对各国提交的养老保险发展报告展开相互监督和评估比较。

“开放式协调”和硬性法规相结合的欧盟社会保障协调,促使各成员国向欧盟确定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逐步靠拢,为流动劳动力的社会保障携带提供了解决办法,“社会保障信息电子交互系统”有效降低了流动劳动力的迁徙成本。同时,结构化的政策学习也推动了欧盟成员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绝大多数国家实施了法定养老计划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改革,法定退休年龄逐步标准化,调整了未来人口变动趋势和增长预期变量。但其带来的高福利东道国社会保障体系压力的增加,以及为极少数的“福利移民”提供灰色空间,引起了一定的争议,这对后来在部分成员国内出现的支持和反对自由流动的意见分歧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四、英国脱欧后的政策调整

截至2020年底,英国脱欧后的有关政策调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英国脱欧协议中的金融相关安排

78%的欧盟资本市场活动在英国发生,MiFID框架下金融通行证使用总量的76%发生在总部设于英国的机构。主流媒体预估,如失去金融通行证待遇,以英国为总部的金融机构年收入的20%(约90亿英镑)将面临风险,英国将流失约1万个金融业工作岗位。如缺乏有效协调,英国金融业可能面对严重的监管不确定性后果。

专家曾分析,最终脱欧方案从“软”到“硬”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方案。在最终方案久不能决的情况下,为了应对“无协议脱欧”的可能性,英国财政部于2019年7月24日发布了一项临时条例《2018年欧盟金融通行证权利脱欧临时条例》,允许英国审慎监管局(PRA)和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届时以“临时管理制度”(TPR)运作:发放经营许可;许可发放的适用条件将保持与脱欧前欧盟金融通行证制度一致;TPR暂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TPR适用对象包括《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附件3、附件4范围内的在欧盟使用金融通行证或跨国经营的机构,以及《电子货币指令》和新修订的《支付服务指令》中规定的金融通行证适用对象。针对电子支付机构和投资机构的管理方法将另作修订。TPR主要内容包括: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第4A欧盟金融通行证极大地便利了英国金融机构面向欧盟出口服务和设立分支,同时便利欧盟各国的金融机构在英国设立分支机构,因此最大限度地保留该框架对英国金融产业规模的保持最为有利,但受制于英国对法规制定自主权的保留,英国对数据保护规则的差异和政治等因素,最终协议的前景仍不明确。一旦英国在欧盟所获得的单一市场待遇被撤销或削减,英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布局和业务战略将面临重塑。而与达成最终脱欧协议同等重要的是,为过渡时期的英国金融市场制定临时措施和权变方案,尽可能减小交易成本增加、法律责任转变等一系列问题累积的负面效应。

(二)关税政策调整

2020年5月19日,英国政府公布了全新的最惠国关税制度——英国全球关税制度(UK Global Tariff,UKGT),该制度于2021年1月1日脱欧过渡期结束后正式取代欧盟统一对外关税制度。作为近50年来首次发布的独立的关税制度,UKGT为英国经济量身打造,体现了英国政府倡导自由贸易、降低及消除贸易壁垒、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根据英国的新关税制度,自2021年1月起,60%的进口产品(价值约4250亿英镑)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其他现行优惠政策免征关税进入英国,而目前这一比例仅为47%;平均关税税率则从7.2%下降至5.7%。与欧盟统一对外关税制度相比,UKGT提供了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更简便的关税计算方法并将以英镑而非欧元作为计价单位。具体而言,英国新关税政策包括三大重点:一是简化关税,根据英国新关税制度,英国政府将取消所有税率低于2%的关税,将税率高于2%的关税向下取整到最接近的标准关税区间,并逐步简化农产品复杂的清关措施。简化关税制度的目的是让企业更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减轻行政负担。二是关税放开,取消了近2000种产品的关税,降低生产商和消费者的进口成本。三是关税维持不变,对部分原材料类产品、关键行业部门的产品保留了关税,包括农产品、陶瓷产品、汽车等。同时,对主要从发展中国家优惠进口(如普惠制)的产品,UKGT也保留了相应产品的关税。

(三)贸易政策变化

(1)认证变化。英国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使用英国合格评定(UKCA)认证标志。UKCA标志是一种新的英国产品标志,将用于在英国(英格兰、威尔士和苏格兰)市场上销售的产品,涵盖了大部分以前需要CE标志的货物。UKCA标志不适用于北爱尔兰市场上销售的货物。英国UKCA标志实施后,原来仅需要CE认证的产品出口欧盟和英国将需要CE和UKCA分别认证。

(2)通关变化。原来欧盟统一的海关体系下,货物进出欧盟无须进行重复通关和纳税手续。脱欧后,英国和欧盟之间将是独立的海关运作体系,货物经由双方进出通关手续会比以前复杂很多。船公司ONE已经发布公告关于英国脱欧相关安全申报注意事项:对于所有进出口至英国、经英国中转的货物,必须发送入境摘要(ENS)。在英国登船的货物,ENS需在船靠岸48小时前发送。目前英国海关已经为接收ENS信息建立了安全和保障(S&S)平台。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国海关将继续要求来自欧盟以外的在英国港口卸货、转运的所有货物的ENS声明。自2021年7月1日起,从欧盟内部出发至英国(北爱尔兰除外)的货物需要强制执行ENS声明。

此外,脱欧之后,英国(GB)的EORI号码(经济营运者注册和识别号)将在欧盟失效。英国脱欧前,欧盟国家的EORI号码是通用的,许多商家以前只申请了GB开头(英国)的EORI号码就可以解决整个欧洲的清关问题。英国脱欧后,GB开头的EORI号码不能在欧盟国家继续使用,因此需要在欧盟其他国家如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德国等,另外申请一个EORI编号用于欧盟清关。

EORI号码用于跨境贸易清关,是欧盟国家内清关必备的欧盟税号,特别针对国际进出口贸易企业及个人必备的一个登记税号。EORI制度自2009年7月1日起在欧盟范围内使用,EORI号码由相应的欧盟海关登记发给申请单位,在欧盟范围内使用一种通用的识别号码对经营体(即独立交易商、合伙企业、公司或个人)和海关当局而言效率更高,其目的在于更好地保障欧盟安全修正案及其内容的有效实施。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实施这个EORI计划方案,成员国里每个经济运营商都有一个独立的EORI号在欧盟用来进口、出口或中转货物。经营体(即独立交易商、合伙企业、公司或个人)需要使用它们唯一的EORI登记号参与海关及其他政府机构来申请进出口货物运输。

(3)税负问题。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国和欧盟关于进口货物以及欧盟境内部分符合特定情况的货物的增值税规定发生变更。英国市场将施行一套新的增值税法规,以确保来自英国境外的货物与已经在英国境内的货物承担相同的增值税。

(4)售后问题。欧盟新规《市场监管和商品合规性法规》于2021年7月16日生效,这项新法规要求带有CE标志的商品需要有位于欧盟境内的人员作为商品合规性联系人(下称“负责人”)。届时带有CE认证的商品需要有相应的商品标识,还需要有欧盟负责人的联系信息。此外,与英国脱欧相关联,自2021年1月1日起,欧盟代表/售后服务地址不再适用英国市场,在英国市场必须是“英国代表”而不是“欧盟代表”。

(四)出入境政策

英国政府宣布,从2021年10月起,想要进入英国的欧盟公民需要使用护照签证入境,并表示不接受持欧盟公民卡或身份证入境。只有爱尔兰人和直布罗陀公民可以免签。除欧盟公民外,瑞士、冰岛、挪威和利希滕斯坦公民也将受到影响。英国和欧盟各成员国互相免签时长为90天,只要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仍旧无须办理签证。英国护照脱欧前在欧盟和其他国家的申根自由流动区中有效,直至护照到期为止。但是,从2021年1月开始,前往欧盟的英国护照至少需要有超过6个月的有效期。另外,英国护照可以使用长达10年零9个月的时间,而不是标准的10年,因此,护照持有人认识到当旧护照还有剩余时间时可以进行续签。但是,欧盟在决定护照是否有效时,不认可额外的9个月以及续签的最后6个月。 W4dYBt4jIbT9JNr+k0Jds3IZ3LqehnhLxSF+dZTLRiSCPvBt3sZD960GXx8UGm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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