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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制度创新、法制保障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粤港澳大湾区具有“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全球罕见的独特性,因此生产要素跨境流动面临一定的制约,不利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市场一体化发展。应在“一国两制”框架下,以制度创新为主导理念,推进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努力消除化解三地“法制鸿沟”,为三地协同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纵深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与“一国两制”新实践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演进过程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既是新时代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新尝试,也是推动“一国两制”事业发展的新实践。粤港澳大湾区经历了从湾区到湾区经济,到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规划,最后上升为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过程。

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2014年),从湾区到湾区经济。粤港澳三地政府官方文件中多次提出湾区概念。2005年,广东省政府在《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中明确划分“粤港澳跨界合作发展地区”,并要求把发展湾区列入重大行动计划。之后,湾区发展被陆续写入2008年国家发改委《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9年粤港澳三地政府共同参与的《大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研究》、2010年《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2014年,深圳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聚焦湾区经济,构建区域协同发展新优势。由此可见,早在10年前,地方政府已经开始重视湾区建设和湾区经济的发展。

第二阶段(2015—2018年),湾区建设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家层面,在规划制定、区域统筹等方面推进重大战略部署,构建粤港澳大湾区的顶层设计体系。2015年,“粤港澳大湾区”首次出现在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发布的《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中。2016年,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支持港澳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和跨省区重大合作平台建设”。2017年7月1日,在习近平总书记见证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粤港澳三地政府在香港共同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这件大事办好。2017年10月,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研究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国家发改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工作,粤港澳大湾区正式从设想迈入实际规划和布局阶段。

粤港澳大湾区上升为国家战略,与以往相比有两大特点:一是强调与港澳融合。在以往提出湾区概念的广东省政府《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2004—2020年)》《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等文件中,均未在名称上直接突出港澳,而这次明确把港澳地区加进来,目标在于推进粤港澳的深度合作,促进粤港澳的融合发展,保持港澳的繁荣稳定。二是国家主导,推进力度大。以往大多是在粤港澳三地政府的层面上提出,在推动落实上存在体制机制协调的困难,而现在是中央主导下的区域规划,是体现国家战略的发展规划,是新时代国家追求高质量发展对粤港澳提出的新要求的体现。

被确认为国家战略后,大湾区建设开始进入规划编制阶段。2017年7月1日,在习近平总书记见证下,国家发改委、广东省、香港、澳门在香港共同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 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2018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出台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全面推进内地同香港、澳门互利合作。与2017年相比,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表述有两个变化:一是“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发展规划”变为“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更加突出湾区的概念,并且“研究编制”变为“出台实施”,表明已经到了规划落地的阶段;二是首次将其放在区域战略部分表述,与“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和“长江经济带”并列,可以看出,国家更注重粤港澳大湾区在区域战略方面的布局安排。2018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人大广东代表团座谈会时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广东要抓住这一重大机遇,携手港澳,把粤港澳大湾区建成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的城市群”。2018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韩正在深圳主持召开扩大开放工作座谈会时指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国家战略。要立足三地优势,加强三地联动,高质量高起点做好大湾区规划建设,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表明国家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许,强调三地联动,高质量、高起点做好大湾区的建设,目标是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粤港澳将成为引领中国湾区经济发展的示范区。

第三阶段(2019年至今),《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发布,大湾区建设正式进入实施落实阶段。

(二)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意义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是国家战略,是我国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方向选择,背后隐含着国家重大发展逻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的核心是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为国家在新时代发展探寻模式和积累经验。从这个角度而言,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重要意义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促进港澳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港澳地区是粤港澳大湾区最重要、最特殊的因素。以粤港澳大湾区来推进港澳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一方面要充分把握“国家所需,港澳所长”服务国家发展,另一方面要以粤港澳大湾区为直接载体和平台,拓展港澳地区发展空间,解决港澳地区发展问题,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

当前,香港和澳门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一系列挑战。近年来,香港面临产业结构失衡、房价和生活成本高企、阶层固化、就业供给和需求严重不平衡、居民收入增长几乎停滞等问题,陷入“深层次问题”的泥淖,综合竞争力下降,政治与社会撕裂且不稳定。此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各界虽也努力解决,但收效甚微。澳门博彩业“一业独大”的失衡格局没有根本改观,多年来提出的适度多元发展仍然在探索当中。因此,解决香港和澳门的上述相关问题,仅靠港澳自身难度极大。

香港和澳门以粤港澳大湾区为最直接平台,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将进一步激活“一国两制”制度资源,发挥“一国”优势,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要素资源的优化高效配置。借助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香港可进一步强化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与现代服务等产业优势,与内地科技创新、高端制造、物流等产业互补融合;澳门可以拓宽与内地特别是珠江西岸城市的产业合作、空间开发合作,密切人才交流与交通网络,进一步提升旅游休闲、中葡经贸合作平台、国际金融等的竞争力,逐步促进经济适度多元发展。

二是打造“一带一路”建设重要枢纽。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坚持打开国门搞建设,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一带一路”倡议是新时期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旗帜和主要载体,同时也是推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重要平台。对外开放是“一带一路”的核心,是国内沿线区域与国外沿线国家或地区通过现代运输方式和信息网络连接起来的相互开放战略,将会以新型的全球供应链方式改变经济发展模式。

粤港澳大湾区作为全球领先的湾区经济体,在全球治理中同样可以依托“一带一路”倡议发挥重要作用。首先,粤港澳大湾区的地理与交通优势在“一带一路”中有能力成为重要的门户枢纽。湾区是我国城市群最靠近沿线市场的地理节点,与东南亚地区隔海相望,基础设施最便利,已形成海陆空港多维立体的交通网络,港口集装箱年吞吐量、机场旅客年吞吐量等已跻身国际一流湾区行列。其次,粤港澳大湾区作为沿海地区起步早,开放程度高,特别是有港澳两个自由港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广东)前海、南沙、横琴片区,国际规则和制度接轨程度也是最高的。粤港澳大湾区在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国家的合作中,更能发挥对外开放的引领作用。最后,粤港澳大湾区有能力成为“一带一路”最重要的供应链枢纽,粤港澳大湾区供应链网络极其发达,在电子、建筑、能源、金融、电信等行业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与其他地区相比,其在国际价值链中处于相对较高的地位,更有利于成为“一带一路”的供应链枢纽。

三是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支撑。总体而言,我国经济发展正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创新位于五大发展理念之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之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强调“坚持创新发展,就是要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让创新贯穿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明确要求,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可以说,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完成国家“两阶段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载体和平台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基础良好,经济实力雄厚,开放程度较高,产业结构高端,交通网络发达,生活环境优良。从创新机制、创新活力、创新主体和市场力量来看,粤港澳大湾区无疑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最好的支撑。

四是全面打造国家对外开放升级示范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开放促改革”的发展思路,未来仍将延续,但是需要新突破。自2013年实施自贸区战略以来,国家已经在自贸区这一层级上积累了足够的经验并吸取了教训。下一步如何进行对外开放升级,是摆在国家发展全局中的一个重要命题。

粤港澳大湾区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始终走在改革开放的前列。2017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广东“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其中要“为全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提供支撑”。2018年3月“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代表团座谈时表示,“开创广东工作新局面,最根本的还要靠改革开放”。因此,从国家战略和全局高度,粤港澳大湾区理应为国家对外开放升级继续探路。

五是发挥辐射带动功能,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尚未解决,发展质量和效益还不高。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关键是缩小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广东的整体经济发展迅速,以广州、深圳为首的珠三角地区城市成为全国的焦点,大量的人口和资金流入使得该区域经济非常活跃。但是非珠三角地区发展非常不平衡。2017年广东GDP高居全国第一,人均GDP高达12009美元。但21个地级市中,有12个地级市的人均GDP低于全国平均水平。GDP最高的深圳是GDP最低的云浮的26倍。就区域而言,2017年粤东、粤西、粤北的GDP占全省比例仅为20.3%,其中东翼、西翼、山区分别占6.8%、7.5%、6.0%。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应强化对粤东、粤西、粤北的辐射,带动其加快转型升级发展。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还应对“泛珠三角”地区发展产生辐射带动作用。2016年3月国务院《关于深化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构建以粤港澳大湾区为龙头,以珠江—西江经济带为腹地,带动中南、西南地区发展,辐射东南亚、南亚的重要经济支撑带。粤港澳三地利用由不同发展历史形成的特殊文化、制度资源,积淀而成的不同的创新理念和操作方式,共同带动更大区域的发展。

(三)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愿景

与纽约、旧金山、东京三大世界级湾区相比,粤港澳大湾区虽已是世界级湾区,但还不是世界一流湾区。大湾区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提高发展质量,“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概括而言,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愿景如下:

第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是国家综合性科学中心、国家大科学装置布局、香港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重大举措的集合。其目标为构建国际化、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涵盖四条主导路径:一是构建新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要素资源便捷流动,建立开放型科技创新体系。二是培育新主体,培育国家级科研工程中心和高等院校,培育高研发投入的民营企业和科创型企业,培育机制灵活、创新活跃的社会机构和团体。三是拓展新空间,构筑科技创新走廊和科技产业带,建设科创平台,成立城市创新科技联盟。四是打造新动能,打造无缝对接的大湾区信息基础设施,打造数字经济等新兴产业。

第二,构建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协同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是大湾区核心竞争力、综合竞争力的实体支撑。包括构建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构建以高科技为引领的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打造制造与研发、软件与硬件有机整合的共享、高端产业价值链,发展新经济新业态等。大湾区将建设“科技+金融”核心圈,打造世界级先进制造业基地,打造世界级现代服务业基地,发展海洋经济,打造粤港澳海洋经济合作圈。

第三,构筑“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支撑区。大湾区将“加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高水平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新平台,构筑‘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对接融汇的重要支撑区”。将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先行区,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枢纽,推动金融领域开放率先突破等,充分发挥港澳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的特殊优势,利用港澳优质资源,为中国资本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综合服务,推动“一带一路”项目落地。

第四,共建优质生活圈。大湾区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加优质公共服务和生产生活产品供给,打造国际化教育高地,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人文交流、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推进区域旅游发展,支持澳门打造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共建健康湾区,完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合作机制,建设绿色低碳湾区”。将率先探索生态文明体系和绿色发展路径,率先构建绿色发展体系,着力打造绿色生态湾区;将发展高端旅游业,建设世界级旅游区;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城市;将建设国际社区和人才高地,打造国际人才、海归人员创业就业的首选之地。

第五,推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是大湾区建设的基本前提。其中,世界级空港群涉及空中航线的开拓,世界级海港群涉及远洋航线的整合;构建高通达性综合交通运输网,以轨道交通为核心打造通勤都会区将成为大湾区交通建设的重点,高铁、城轨、地铁的有机衔接成为重中之重;面向“泛珠三角”区域的公路大通道建设,城市间交通衔接,口岸通关便利化等将被提上日程。此外,稳定安全的能源和水供应体系不可或缺,区域能源和供水合作将进一步深化。

第六,加快重大合作平台建设。重大合作平台是大湾区建设实现政策创新和突破的重要空间。未来,大湾区将重点加快前海蛇口自贸片区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自贸片区、珠海横琴自贸片区、落马洲河套深港科技创新特别合作区、东莞滨海湾新区、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门大广海湾经济区、中山翠亨新区(中山粤澳全面合作示范区)、惠州百里滨海现代产业带、佛山禅南顺(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等重大合作平台建设。

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制度创新与法制保障

(一)“建设好大湾区,关键在创新”

2018年1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会见香港澳门各界庆祝国家改革开放40周年访问团时的讲话提出,“更加积极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是‘一国两制’的应有之义,是改革开放的时代要求,也是香港、澳门探索发展新路向、开拓发展新空间、增添发展新动力的客观要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我们立足全局和长远作出的重大谋划,也是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的重大决策。建设好大湾区,关键在创新。要在‘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框架内,发挥粤港澳综合优势,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要素流通。香港、澳门也要注意练好内功,着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

粤港澳大湾区制度差异导致的障碍,需要以制度创新进行调整。通过制度创新,让要素顺畅流动,资源优化配置,形成有机整体以提升效率、释放更强功能,把制度差异的独特性变成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这是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挑战所在,也是久久为功、需要持续努力的方向。制度创新做不好,独特性就会成为发展障碍;制度创新做得好,独特性就会成为发展动力。2018年5月,韩正副总理在广东调研时要求,要抓住制度创新这一核心,“对一切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摒弃,一切不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都要大胆改革,一切制约创新的管理方式都要促其改变”

(二)法制保障是粤港澳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韩正副总理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注重用法治化市场化方式协调解决大湾区合作发展中的问题。以法治化方式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落实国家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战略中的必然要求和集中体现。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要通过构建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增进香港、澳门同胞福祉,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是大湾区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此,经济方面要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共同体,社会方面要形成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社会生活共同圈。两个要求可以浓缩为两个字——“通”和“同”。通,指生产要素高效便捷流通,达致市场通;同,指居民身份及其附带的社会待遇同等化,达致人心同。要实现这种“通”和“同”,与要素流动和同等待遇有关的法律规则衔接和法律制度对接是重要支撑,同时也需要更加有利于促进规则衔接制度对接的统筹决策及协调执行的体制机制,并将这些体制机制予以法定化和法制化,提升其权威性和稳定性。

(三)相关研究借鉴

在具体实践中,“一国两制”下粤港澳大湾区独特的法制结构对大湾区建设特别是规则衔接制度对接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不小挑战,需要通过制度创新,特别是法制创新予以克服,为大湾区建设的深入推进提供引领、促进和保障。在这方面,学者们关于区域合作中法律一体化及其有关实践的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1.法律协同、统一规则与区域合作关系研究综述

一般认为,统一的法律、规则和标准对经贸合作具有促进作用。欧盟及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一体化进程显示,公共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制度安排是改善和提升要素流动状况的重要手段。英国脱欧后,英国与欧盟其他国家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切割将使要素流动自由度无法达到从前,再一次例证了系统性制度安排与生产要素流动之间的相关性。系统性制度安排,本质上是法律协调问题。当区域一体化发展到法治一体化时,要素流动将不存在任何壁垒。

C.S.Yue(2013)研究表明,在开始一体化进程后,东盟成员国家间的贸易量占本国贸易总量的比重由1990年的17.0%(一体化前)上升至2011年的25.0%。M.J.Dennis(2014)认为,统一的国际合同法对于建立欧盟国家间的共同规则起到重要作用。这些通用的专业词汇与法规为有关国际合同法的学术讨论奠定了基础,并使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国内法院和仲裁庭在合同法解释方面保持统一,从而显著地降低了国家间的贸易壁垒。A.Efrat(2016)认为,不同国家间商业法的差异会对贸易往来造成阻碍,而相似的法律法规能够降低商业活动的不确定性和衍生费用,从而刺激贸易。单一规则的统一往往也能起到促进作用。M.J.Bloomfield等(2017)研究表明,在会计规则统一后,会计行业的跨境劳动力转移与其他行业相比显著增加。研究结果表明,标准的多样性构成了国际劳动力流动的经济障碍,而会计规则的协调可以对跨境移民产生有意义的影响。C.Blum(2018)指出,国家间实行一体化的税收与退休金发放政策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税的可能性并减少行政负担,从而便利在职或退休人员的跨境流动。

与此相对,区域合作中法律、规则和标准的不统一会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B.Bickel(2014)认为,不同管辖主体间不一致的法规会大幅降低效率,使政策的执行变得无效,并最终导致行业失去管制。例如,对于金融服务业低效的监管与互相矛盾的规定就是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诱因。特别是在金融监管领域,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十分必要。J.M.Meier(2019)研究表明,21世纪初,欧盟推出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对国际资本市场进行监管整合,为金融服务和资本建立了共同的欧洲市场。在该计划实施过程中,整合后的监管使上市公司的外部融资、投资和就业大幅增加。这些结果凸显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管一体化对于企业融资决策和实际成果的重要性。研究东盟的学者逐渐发现法律、规则统一对区域合作的重要性。C.Lee和Y.Fukunaga(2014)研究认为,制定并施行统一的竞争政策是东盟(ASEAN)国家经济发展的一大进步。贸易的自由化降低了关税水平,减少非关税壁垒和其他促进区域一体化的新方案也正在制定中。J.Menon和A.C.Melendez(2017)研究表明,东盟成员国由于在各类事件与经济活动方面的敏感程度不同,即使处于同一个货物、资本与人员自由流通框架下,对应的流程处理速度也有较大差异,使该区域的经贸一体化协议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东盟国家若想要实现完全且有意义的整合,需要考虑修订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乃至宪法),使其与联盟其他成员保持一致。

2.我国关于立法协调与区域一体化发展关系的研究

我国关于区域立法协调的研究始于2006年,区域一体化已经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一个基本的共识是:法制(立法)协调是区域一体化中不可或缺的保障要素。当前,我国区域一体化地方立法协调研究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地方立法协调的价值、取向、作用,立法协调在法制协调系统中的地位、动因、内涵,地方立法协调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等进行探讨。基本结论是,在区域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区域立法协调具有时代价值与促进作用。如胡健(2006)提出了区域立法协调的法制示范意义,认为“区域内部经济的互动态势和市场要素的流通必然引起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主题的多样性。因此离不开地方立法的创新、发展和协调”。吴乐乐(2011)提出,应以民主参与为核心的立法利益协调为原则,构建宪政框架之内的利益格局。石佑启和潘高峰(2014)提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是弥补人大立法协调不足,提升区域立法质量,解决立法中疑难复杂问题,促使立法及时立、改、废,统一立法规划的需要。

二是按区域划分,对我国长三角、京津冀区域立法协调进行研究,提出各区域立法协调模式特点和具体运作机制。如石佑启和杨治坤(2007)从立法、执法与司法协调三个方面论证了法制协调机制对中部地区崛起提供了良好平台。

三是梳理区域一体化地方立法协调推进的难点。陈俊(2013)认为,利益之争是区域内立法协调活动推动的重要掣肘,如地方发展GDP考核、地方发展画地为牢式的小而全、战略性不足、地方立法长期互不隶属等。

四是区域法制协调的解决路径。诚然,区域法制协调因行政壁垒等难以推进,为了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提出解决方法。如何渊(2009)提出整合“经济区”与“行政区”关系,先市场调节、后行政协调、再立法协调的区域法制协调路径。戴建华(2010)提出“强化和完善行政契约制度、加强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的制定和清理、扩大公众参与和加强重视咨询评估工作”等建议。

五是特殊领域立法协调。当前,对区域一体化立法协调研究已转向更具体的领域。如李丽红和杨博文(2016)从京津冀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角度进行研究,提出“在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率先在京津冀地区实行区域性的碳排放权交易,构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协调机制,设立立法协调机构,实现排放总量控制,并在不同区域间交易,联合监督管理与执法,给区域性碳交易提供制度保证,实现‘1+1>2’的区域协同碳减排效果”。

3.粤港澳大湾区法制保障研究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公布前后,学者对大湾区各个领域的研究成果丰硕。学者多从粤港澳大湾区法制协同、法制保障、法律合作等研究视角进行研究,也有学者从法制一体化等方面进行探究。如邹平学和冯泽华(2018)认为,粤港澳法律合作的挑战主要包括跨境府际合作缺乏牢固法律基础、刑事司法协助的覆盖面欠佳、民商事司法协调亟须增强、法律服务业全面合作进程有待深化、大湾区法律冲突协调机制有待突破五个方面,提出未来广东一方面要明确自身在粤港澳法律合作中的主体地位、夯实连接内地与港澳法律合作的桥梁以及法治建设先行者的政治站位,另一方面要力求观念与理念先行,率先探索“一国两制”三法域环境下跨境府际合作的制度创新与法律基础,拓宽法律合作和机制对接等进路。如朱最新(2018)认为,在遵守“一国两制”,遵循粤港澳大湾区协调发展规律,坚持平等互信、协商共赢原则,通过中央授权为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提供合法性前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机构与机制相统一的以区域立法协调工作机制为基础,以开放协调的示范法机制为引领的多元化区域立法制度。如叶一舟(2018)提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的必要性,是我国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以及“一国两制”进入新时代在制度文明方面的需求所决定的。在基本路径上,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机制的建设可以政府推进为主、社会演进为辅。在事务范围上,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可先针对具体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进行实践,随后再逐步拓展到一般性的大湾区共同事务。如张亮、黎东铭(2018)提出,应当采取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立法进路,既要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区域合作法”,对区域合作的内容、效力和程序等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使粤港澳大湾区于法有据、有法可依,从整体上形成立法对制度的引领作用,又要在具体规划过程中重视地方立法的优势,允许地方立法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充分发挥自主作用,以有效应对区域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问题,亦保证制度运作中基本的效率优势。总之,自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以来,探索三地法制保障的研究成果丰硕,难以一一罗列论述,拟后文论述展现。 9sj6b3VOvhuCNOxVK4o+X9HOH6w3bTYCG4IJzM176mEMgl+HIG7snlc6Hoj7JDn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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