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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高等教育治理研究反思与“有效治理”的提出

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这要求高等教育治理模式必须立足新的时代特征与要求,进行及时有效的变革,以适应高等教育内涵式、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求高等教育理论研究能够有效回应时代所需,充分发挥理论指导的价值。从我国高等教育研究现状来看,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依旧需要进行更加系统深入的研究,尤其是从治理的有效性入手来实现更有价值的理论研究。

一、大学治理概念的泛化、虚化和浅化

我国的高等教育治理不仅在理论上具有适应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逻辑与价值取向,还在现实中符合党和国家推进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因而在高等教育理论研究中是一个热门的议题。现有研究虽然为后续深入研究提供了基础,但在客观上存在若干不足,为后续研究提供了进一步深入探索、提高研究效益的空间。

(一)治理的泛化:混淆管理和治理的边界

英国学者格里·斯托克从六个方面来界定“治理”,包括: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治理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之处;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治理指行为者网络的自主自治;治理认定,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在于政府的权力,不在于政府下命令或运用其权威;政府可以动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

可见,治理的核心在于权力主体的多元化、权力主体的自主性及合作关系。将治理理论引入我国高等教育研究,反映的是现代大学制度探索中对打破政府一元权力管控、尊重和发挥学术权力与民主权利的愿景,因而在我国大学治理语境下,“治理”与“管理”有着严格界限。当论及我国大学治理时,主要是要在科学处理政府、大学及其内外部权力主体关系基础上凸显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包括切实转换政府角色及其职能实施方式,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和彰显教授治校或教授治学的学术主导权,以及为社会或市场主体参与高校改革发展提供空间。但既有的大学治理研究存在将治理泛化的倾向,未能严格遵循治理理论的基本逻辑,模糊了治理与管理的边界,因而也就难以突破我国以政府为中心的行政化制度传统对大学创新的束缚。

(二)治理的虚化:脱离我国特殊的高等教育现实

将治理理念与理论引入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目的在于突破大学制度传统模式的限制,促进我国高等教育及大学发展,因此关于治理的理念和设计必须转化为高等教育实践,成为真实的办学主体行为。但治理的有效实施又必须建立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和大学制度建设的现实基础之上。现有的大学治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理论层面,甚至由于缺乏实践基础而沦为空想,即存在研究虚化问题。其一,部分学者陷入“向西方学习”的逻辑惯性,尤其是唯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模式是瞻,在对他国大学治理经验进行推介的基础上,简单化地提出我国大学治理改革的“启示”,却忽视了我国高等教育和大学制度建设的特殊性,更忽视了发展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理论、探索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模式的学术责任,忽视了扎根中国大地、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历史使命。其二,与西化思维相对的是,还有部分学者流连于历史故旧,试图从欧洲中世纪大学、我国民国时期大学,甚至宋明书院的办学经历中移植“经验”,试图借古鉴今,却忽略了大学是一个随着时代与社会变迁而分化了千余年的机构。 从中国新时代的现实需求出发,探讨古典大学及大学经典理念在当今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才符合大学发展趋势及其制度调整的逻辑。其三,大学治理研究的理想化问题,即把治理视作解决我国大学发展与制度改革中的问题的灵丹妙药,忽视了我国大学制度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缺乏对治理失灵及大学治理风险的理性预期。

(三)治理的浅化:缺乏对中国体制和文化优势的发掘

从20世纪70年代末苏步青、刘佛年等在《人民日报》撰文呼吁“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到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正式提出“要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再到世纪之交现代大学制度成为高等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举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构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直至如今高等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大学管理改革问题始终在圈子里绕,本质性改观并不明显。这表明我国大学制度改革是一个长期、复杂和艰巨的系统工程,受到多方面、深层次因素的掣肘。因此,大学治理改革需要深入到体制、文化、传统、利益与人性深处,去探求其本质问题、实质问题,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动摇落后模式的根基。反观学界可以发现,很多研究仍在很大程度上停留于问题表面,或者陷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思维困境,正如有学者批判的“项目化”的高等教育质量治理 ,或者走不出从西方简单移植的“拿来主义”惯习,抑或狭隘解读“中国特色”、以坚持体制为名固守某些制度局限,而且缺乏批判性的建设与创造,这些研究都是不牢靠的。因此,未来我国大学必须在坚持基本原则和尊重科学规律的前提下,秉持系统的、深入的、内在的、批判的工作方法,建构有效的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四)治理的技术化:忽视了大学及其治理的文化属性

其一,大学是一个学术机构和教育机构,同时也是一个典型的文化机构。大学通过知识传播、保存和人才培养影响着整个社会乃至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价值取向,这种文化影响甚至会超越国界,这体现了大学作为特殊社会机构本身就具有的客观影响力。其二,大学被赋予文化职责,即大学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课程与教学对学生进行文化引导。从更广泛的范畴来讲,大学作为国家文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引领社会主流文化的使命,因而大学的文化建设反映着特定意图下的规划和设计。其三,大学的文化对其学术创造、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主要职能的发挥具有深层影响,为了促进大学发展或充分实现其价值,文化建构就成为大学发展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说,大学文化认知因素本身就是大学制度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因此大学文化建构即大学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以上三点意味着,大学的有效治理必须观照大学的文化属性,依据这一属性要求来建构现代大学制度和大学治理体系,唯有通过文化治理,才能建构符合现代大学组织要求的主体精神,而这是大学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根本力量。现实则是,大学治理更注重治理技术,而忽视治理精神,即忽视了大学和大学治理的本质在最深层次上是一个文化命题。而忽视了文化因素,大学有效治理就难以真正达成,或仅可能达成表层意义上的有效治理。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学有效治理必然要经过一个以大学内在逻辑和价值理性为导向的文化建构过程,其本质在于激发或唤醒大学人内在的理性精神、教育情怀和面向社会的公共责任感,以使其投入大学发展及其治理之中。

二、“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内涵及其本质

大学治理研究要建构科学的理论体系,提升理论的内在品质与外在功用,推进大学治理实践,就必须改变上述高等教育治理或大学治理研究现状,解决大学治理改革和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为此,本书在“有效治理”“大学有效治理”“中国大学有效治理”三个层面上进行核心概念界定。

(一)有效治理的基本定义

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研究报告中提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 与统治、管理相比,治理及其理论的关键词是多元、平等、协商与共享。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共治共享”较好地体现了治理精神。因此,有效治理要符合治理的基本精神,即不同利益相关者具备相对均衡的参与机会,通过协商达成共识,通过协作获得共同利益,通过利益共享实现共赢。由于治理本身具有失灵、失败的可能,有效治理持续观照内外部环境中的各种影响因素,治理模式得以持续调整,从而规避治理失败的风险。治理的意义最终体现在实践效果上,故有效治理的“有效性”表现在治理目的的达成上,包括组织持续改进、组织运行质量不断优化、组织目标顺利实现。

(二)大学有效治理的独特内涵

不同组织要求与之相应的治理模式。大学是一个特殊的教育组织、学术组织和文化组织,需要有反映大学精神和大学逻辑的治理体系,而这个治理体系要具备有效性,意味着在有效治理框架下,政府、大学、社会机构等大学内外部利益相关主体由矛盾、冲突走向相互尊重与协同,构成一个融合、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在这个过程中,各利益主体或权力主体尊重学术权力的中心地位,形成以学术权力为服务目标的权力格局,实现了符合学术本位的大学权力秩序的“差序格局” ,也就是大学回归了学术共同体的根本属性,大学及其内部学术利益得到了优先保障,学术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大学各利益相关者能够共享知识发展与智力服务收益。大学治理并非消除政府、大学、市场与大学内部各权力主体的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说,各个主体间的矛盾源自各自作为一个特殊组织而产生的组织逻辑差异性,治理的功能在于促成各主体实施合作性博弈,在博弈中形成妥协性共识,从而获得共同收益,而非互不相容、相互伤害。

(三)中国大学有效治理的深厚意蕴

大学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治理体系本质上是由国家体制决定的,因此不同国家、地区的大学治理具有不同的性质和使命。对于我国而言,大学有效治理首先意味着大学治理体系应符合国家治理体系及现代化建设的要求,能够解决我国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进程中面临的诸多矛盾,主要包括规模战略思维定式与质量提升战略的矛盾、大学行政化管理与学术本位的组织逻辑的矛盾、大学的教育功能与科学研究功能的矛盾、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及功利性文化的矛盾等。尤其是解决以行政化、官僚化为主的中国大学制度之积弊,真正建立学术本位的大学治理结构。在有效治理框架下,大学的法人实体地位得以巩固,与政府建立了契约关系,政府由管控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专业化服务能力增强;学校内部行政管理转变为服务型行政,学术委员会主导学术管理,基层学术组织主导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教学,教授治学、治校权在大学章程中得到充分保障;市场或社会组织通过合适的方式参与大学的专业课程建设。总体来说,中国大学有效治理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反映了国家积极干预和市场自主选择相结合的体制优势,凸显了以“和”为表征的民族智慧和文化优势,其功用最终表现为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大学的产出能力、服务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持续增长。总之,“中国大学有效治理”应用中国特色优势,解决中国大学治理问题,促进中国大学高质量发展。

(四)大学有效治理的“形”与“实”

需要强调的是,制度的有效性最终要由实践来检验。大学治理设计是否有效,从根本上要看关于大学治理的新理念、新设计是否能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实践,要看是否在实践层面上改变了大学治理主体的行为,并最终转化为大学治理的效能。即高校的生产和服务能力得到了提升,其外部效应表现为大学或高等教育服务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指标呈现正向增长态势,这被称为“实质性有效”。然而,“实质性有效”的前提是“形式有效”,即在思想理念和相关理论上是自洽的,经得起基于理性标准的追问与检验,在方案设计与程序上是合理而公正的,尊重、兼顾了各利益相关主体的权益与价值诉求,“符合社会期待,以赢得社会的认可、支持和忠诚”。 大学治理改革的“实质性有效”是追求,而“形式有效”是“实质性有效”的必要前提。实际上,由于实践效果或实质性效果的检验过程是漫长的,而且也是受复杂因素综合影响的,理论研究往往先追求“形式有效”,这既是由我国大学治理实践的特殊性决定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理论研究在解决实践问题中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在本研究中,大学有效治理首先意味着“形式有效”,强调大学有效治理前设性条件的达成。

(五)大学有效治理旨在追求内外部关系的平衡

无论是“形式有效”还是“实质性有效”,大学有效治理必然是对大学这个特殊组织的逻辑展现。一般而言,学界往往从大学作为一个学术共同体的组织属性出发,来探讨大学的逻辑。毋庸置疑,大学的逻辑必然反映知识的特性和知识生产的规律,因而大学有效治理必然是尊重知识规律并促进知识创新的。但如果对大学的关注仅局限于此,则忽视了现代大学的社会属性及其要求,即现代大学与社会环境建立了密切联系,大学在科学、产业、技术等外部力量的驱动或牵引下不断调适着自身的角色与功能,实现着组织的持续进化,质言之,社会选择构成了大学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从这个角度而言,大学的逻辑还包含其对社会的适应,而大学治理只有尊重和遵循社会与大学的关系规律,才是真实有效的。就大学内外部逻辑的关系来看,社会选择力量作用于大学内部的表现,就是大学的知识生产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调整知识生产模式,知识因此发生着分化。故大学治理需要兼顾其内部知识生产要求和外部社会选择要求,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有效治理。以学术本位为基础,兼顾社会逻辑,此即大学有效治理的根本依据,即开放性学术本位,这是贯穿本研究的逻辑主线。

总之,基于我国高等教育及大学治理问题的研究现状,本书提出“大学有效治理”这一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大学治理研究在本质上面对着知识驱动与社会选择两个标准间的纠结或者偏执,需要以“执其两端而用其中”的思维与方法,在两者间寻求相对平衡的同时,在具体体制与文化等客观环境中有所选择、有所坚守,在有效解决当下问题的同时,更追求面向未来的发展。大学有效治理,其实是面向未来、追求长远治理效能的持续性建构。 jW1Hi0Qvlt0Q83Khi6HMyE87tjWMhHzRvaz1gO1/HmxIwz6qRfFDkA5MqzqUQO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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