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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理解

一、原文

对于列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所在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或者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改造,切实降低能耗水平。

对于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或者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的,适宜利用集中打包的方式形成托管项目,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切实发挥规模效应。

对于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的,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

二、条文理解

该条文指出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当公共机构不能依靠自身能力开展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升级时,宜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方式组织实施,避免一刀切式简单套用,确保措施精准有效。

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公共机构包括以下三种。

(一)列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名录的公共机构

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因此,公共机构如果列入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目录,要优先开展相关节能工作。

关于本地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确定标准,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2019)》,对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层级、类型重新确定标准,如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科技文化体育场馆等中央级重点用能单位在1000吨标准煤以上,省级、市级和县级均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对于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具体确定标准,可到当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所在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公共机构

关于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能耗定额是衡量用能水平的标尺,明确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的合理范围,公共机构可据此进行内部节能控制管理,实施能源消耗支出管理,为制定年度用能计划提供可靠支撑;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可据此开展差异化、精细化分类节能目标管理与考核,推动节能工作的可持续性。定额以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为考核指标,未来在能耗定额管理中,单位建筑面积能耗和人均综合能耗要同时满足定额管理的目标要求。《意见》考虑的是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所在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耗定额基准值的情形,可查阅各地编制和公布的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中的基准值对照执行。

(三)空调、照明等主要用能系统能效水平未达到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公共机构

按照国家标准,家用电器产品能效水平划分为5个等级,其中二级能效是公共机构比较省电的评定标准。这里主要指针对空调、照明等用能系统的考核法,如果单位当下使用的空调和照明灯具等未能达到二级能效标准,则说明公共机构的用能设备等需要更换,属于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对象。

因此,以上三种情形的公共机构要先行动起来,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模式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将能源系统交由公开采购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开展节能改造,切实降低能耗水平。

《意见》特别提出了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中可因地制宜采用集中打包方式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多个公共机构同在一个区域集中办公,比如几个独立财政预算单位集中在一个办公中心合署办公,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可授权相关单位,如当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公开采购后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统一运行管理,或者其他能够采用的方式。第二种情形是虽然分散办公,但存在能源资源牵头管理单位,比如区域内各个分散的中小学,可以由教育局牵头统一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工作等。

以上两种形式,都适宜采用集中打包方式形成托管项目,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切实发挥规模效应。

《意见》特别提到,新建建筑也可以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既有建筑改造,在整体改造时,适宜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这两种情形,无论是新建还是改造,都鼓励采用绿色低碳技术和产品,减少化石能源使用和碳排放量,方案中的投资人无论是公共机构还是节能服务公司,都需要在法律论证后开展设计、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

三、实操要点

(一)关于鼓励和支持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根据前期各地公共机构试点的经验,《意见》准确把握公共机构用能特点,突出能源费用托管这一适合公共机构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用能源费用包干方式,规避了节能量认定分歧、效益分享争议等风险,推荐和支持这种模式是经过充分考量和论证的。

(二)适宜优先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单位选择

各地应根据当地用能状况,在《意见》陈述的三种标准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开展工作的顺序,具体工作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由公共机构的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用能单位的能耗定额基准值可由当地主管部门科学制定,具体方法和程序可以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三)关于集中打包方式的理解和应用

集中办公或分散办公适宜集中打包托管的项目,具体由本级人民政府(可授权相关单位,如当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或系统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发起项目,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和前期评估,通过政府公开采购方式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对打包项目进行整体托管。

单体实施与集中统一组织实施。托管项目的主体是公共机构,但实施者和组织者未必一致,可能存在集中统一打包的形式。比如,作为公共机构的学校,每一所学校的用能体量都比较小,单独实施托管将不能覆盖节能服务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每一所学校都无法单独托管,需要由系统主管部门进行项目整合,比如可以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将全县的学校整合为一个项目,进行统一的能源费用托管。

(四)关于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可否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新建建筑都有节能审查和节能评估的要求,在选址、规划、设计、建造和使用过程中,通过采用节能型建筑材料、产品和设备,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建筑物所使用的节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合理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提高采暖、制冷、照明、通风、给排水和管道系统的运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在保证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所处的气候区域,对应执行北方采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或夏热冬暖地区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建筑物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顶、门窗等)、供热采暖或空调制冷(热)系统进行改造,使其热工性能和供能系统的效率符合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根据《意见》的要求,可以肯定上述新建建筑和进行改造的既有建筑虽然在技术上已经符合节能的要求,但依然可以进行能源费用托管,以实现通过智能化运营进一步降低能源消耗的目的,《意见》里只是强调将适宜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模式纳入整体设计方案统筹考虑,在前期就进行托管服务的准备。 AonxKCbDwS2cGmOotTl9d4TpYa24Fl5V1z/1hpuykpeu+LKIKb04zrvk2NIjib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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