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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义

一、原文

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能够提供用能状况诊断、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下称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能源资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资源、减少费用支出等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近年来,部分地方开展了能源费用托管服务项目试点工作,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创新节能服务模式,降低了节能改造资金投入,提升了节能专业化水平,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公共机构是能源资源节约的重要领域之一,目前还存在着市场化机制运用不充分、节能改造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投入等问题。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有利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通过市场化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利用,以能源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有利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减轻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有利于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引入节能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

二、条文理解

该条文从认识高度充分诠释了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服务的意义,说明了能源费用托管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一种形式,应适用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

能源费用托管模式的具体应用场景,是由用能单位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或(和)节能改造。用能单位将根据能源基准确定的能源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和能源使用的费用,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托管费用。在委托运营期间,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达到节约能源、减少费用支出或增加收益的目的,获取合理的利润。该条文明确了托管范围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项所发生的费用,也应包括公共机构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所产生的正常费用(含人工费、消耗性材料费、工具费等)。

该条文特别提到,最近几年有些地方试点开展了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工作,比如早些年开展试点工作的深圳,2021年开始试点的宜昌等城市。试点摸索的节能模式不仅限于能源费用托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熟的经验和可以推广的做法。通过地方试点的实践总结可以看出,引入能源费用托管服务,开展节能减碳改造,确实提高了公共机构用电、用气、用水等设施设备能效水平,切实降低了能源资源消耗量和碳排放量,助力了“双碳”目标的实现。

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比如公立医院、公立学校、政府机构、各级人大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的发起主体是公共机构,相较于其他商业模式,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更适用于公共机构。主要原因是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采取费用包干制度,将年度托管费交由节能服务公司包干使用,公共机构没有超额支出的风险;公共机构容易编制预算并开展政府采购,托管期限内年度支出稳定,固定的金额有利于确定政府采购方式;规避了效益分享的争议,减少了节能量认定纠纷;提升了公共机构的能源系统管理水平,可借助能源监测信息化平台实现量化管理。

公共机构是能源资源节约的重要领域之一,目前还存在着市场化机制运用不充分、节能改造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投入等问题,因此迫切需要以市场化机制在公共机构有序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通过市场化机制激活节能服务公司的潜力,以专业化能源托管团队为基础,运用绿色低碳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提升公共机构节能专业化水平,改变公共机构长期以来“重建设、轻运维、缺管理”的局面,真正实现绿色发展,以能源消耗减量实现碳排放降低。

关于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各地财政希望通过实施成本约束与控制措施,相继建成覆盖全面、链条完整、方法科学的成本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以提高预算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落实到细节,以市场化方式促使公共机构采取有效节能措施,减少运行中不必要的能源资源保障支出,把不超过原有能源基准及运维费用的支出责任经公开采购后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承担,并且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技术改造和智慧管理的资金投入及投资改造风险,确实降低了节能改造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并提高了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

因此,鼓励和支持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模式,挖掘公共机构有效需求,调节合理利润以激发市场活力,壮大节能服务产业,实现公共机构和市场主体互惠共赢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实践。

三、实操要点

(一)项目托管范围

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的范围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产生的费用,也包括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检测咨询服务以及人工等产生的费用。能源费用托管,就是将公共机构的能源系统管理权包括现有的设备设施,通过合法形式委托提供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代为运行管理,公共机构的需求本质上是得到照明、供冷/供暖等服务以及系统正常运行等来确保工作环境和服务目的的实现。

公共机构原则上应采用整体托管模式,关于具体托管范围,可以专门制作一个合同附件,明确规定托管项目区域内的供能设备和用能设备。一般情况下,供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大修费用不包含在托管费用之内,这些费用列入公共机构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公共机构另行承担。另一个角度是从建筑面积考虑项目边界,也就是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托管服务的物理范围,根据项目边界来确定能源使用的基准,再确定托管费用。如果在项目托管期间,作为用能单位的公共机构发生用能建筑面积和用能设备增减,导致项目边界发生变化,则应根据国标合同的指引,调整基准能源费用,并相应增减托管费用。具体到托管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全院、一栋楼、一层楼,但基本原则是能够独立计量并独立运行的能源管理单元。

(二)节能措施

基本的两个方面是科学的管理运行和节能技术的应用,包括对能源系统的技术改造、管理,比如照明系统采用发光二极管(Light Emitting Diode,LED)产品,电机系统采用变频技术,空调系统采取磁悬浮技术,控制实现智能化等。节能措施的发展趋势是技术节能和管理节能并举,节能事业的发展趋势是向管理节能发展,节能服务公司倾向于重视管理节能,以通过管理节能实现经济效益。

(三)对能源费用托管的理解

在能源费用托管项目中,节能服务费就体现为托管费用,包括电、气、煤、油、市政热力、水等项所产生的费用以及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维修费用(含人工费、消耗性材料费、工具费)。公共机构托管的是以能源费用为基准计算的服务费,从节能服务公司的角度看,就是收取项目节能服务费,由节能服务公司为公共机构开具服务费发票,节能服务公司再去购买水、电、气等作为提供服务的原材料。

(四)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

绿色低碳发展,公共机构先行。2021年11月19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深入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共同提出了加快能源利用绿色低碳转型、提升建筑绿色低碳运行水平、推广应用绿色低碳技术产品、开展绿色低碳示范宣传、强化绿色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等具体措施。

文件再一次提到积极运用市场化机制。持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市场化机制运用,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用能系统节能改造和运行维护,到2025年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3000个以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开展能源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及时采取节能降碳措施。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加大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公共机构以适当的方式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yHj4H4nzX8UBgrdGHu1LsHkrOKMzkY6Y21GBy2TV3WC9uHmGsPmFPn4v1DTP2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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