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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企业财税合规管理的基本思路和实践应用

建立财税合规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合规制度,不能局限于财务和税务合规两个方面,更不能局限于企业财务和税务两个管理部门。实际上,合规管理运作过程无不贯穿着集成化管理思维,即在运作模式之广度、深度和高度方面体现出“温度”。换言之,就是改变以往各个业务板块单兵作战的思路,走向从整合到聚合、再到融合的合规管理。简言之,就是形成“业财法税融合”的合规工作思路。

一、“业财法税融合”的逻辑框架

(一)“业财法税融合”的理论逻辑

“业财法税融合”是指企业根据现代财税管理要求,通过数据挖掘、信息传播、信息共享的高科技手段,有机融合业务、财务、法务、税务活动,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利用财务手段、税收政策、法律工具等,在规划、决策、组织、控制和评价等方面全面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相较于“业财融合”,“业财法税融合”提升了企业运营及财税风险的价值认知,内涵与外延有所拓展,实现了企业三大流程——业务流程、财务流程、税务管理流程的有机结合,使企业的财务数据、税务处理和业务操作融为一体。从管理协同视角出发,将法务、税务元素引入“业财融合”,会产生“业财法税融合”的聚变效应。

“业财法税融合”凸显了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位一体的重要性,产生了奇特的聚变效应,是一种管理协同行为,强调基于风控逻辑的场景融合,其逻辑框架如图1-1所示。“业财法税融合”为企业的交易结构设计、财税合规、价值创造奠定了稳固的基石,成为新时代管理变革与技术创新的新引擎。

(二)“业财法税融合”的路径依赖

图1-1 “业财法税融合”逻辑框架

“业财法税融合”,既涉及企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又与交易结构、节点控制、合同签订、凭证获取、资金管理、账务处理、财务披露、税务管理等密不可分。实现“业财法税融合”,不仅需要交易结构的科学设计,还要考虑账务处理、财务披露、税务管理与合同签订、节点控制、凭证获取等环节的无缝衔接,构建包括合同文本、财务资料、完税凭证等在内的完整的“证据链”,这与法律上要求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相契合。即使面对外部审计、税务调查等事项,也能够提供符合商业原则以及财税合规要求的证据材料。从这一角度出发,“证据链”为“业财法税融合”开辟了一条坦途,成为“业财法税”运行所依赖的基本路径,能够深度阐释企业经营活动在“业财法税融合”下形成的一体化特征与一致性结果。

合同是商业活动、交易结构的主要载体;合同锁定了交易结构,同时成为影响财务和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证据。理想的财务规划、税务安排应该始于合同。合同是商业行为、交易活动的先导,没有合同就没有交易,合同约定条款的不同表达,会对财务核算和税收结果产生不同的影响。企业在做财务规划、税务安排时,往往是以合同文本为依据,合同自然成为企业财务规划、税务安排“证据链”的关键。

严谨完备的会计核算及真实的账簿资料、备查簿,是企业进行税务安排、税务风险控制、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证据。因此,企业如何开展财务核算,是否有效管理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和账簿记录,会对税务处理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最终的税务结果。

法律对于“业财法税融合”有着特殊的贡献,没有法律规制与事实甄别,就没有稳固的税务安排与风险控制行动。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借助于商业逻辑、经济合同等的事先安排,科学规划交易结构与商务活动,以无可争辩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及涉税风险。财务造假、阴阳合同等违法行为,并非合法税收筹划的有效范畴,其从根本上无法满足“业财法税”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要求。

真正的“业财法税融合”,一是必须做到准确把握税收契约思想,把握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等的法律界限;二是必须保证交易结构设计、财务规划、税务安排具有完整的“证据链”,且证据材料之间具备内在逻辑的一致性,能够为“业财法税融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业财法税融合”催生内聚式耦合管理模式

(一)“业财法税融合”依赖数字化智能平台

“业财法税融合”的核心在于打破信息孤岛,形成业务、财务、法务、税务的耦合聚变效应。“业财法税融合”跳出了传统财务会计的思维桎梏,将视野扩展到整个企业,且着眼于合规性与价值创造流程。平台思维是“业财法税融合”的理论基石,基于数字化智能平台,可为进一步巩固“业财法税融合”提供强有力的平台支撑。不同于现行的财务共享模式,“业财法税融合”下构建的数字化智能平台,使全流程数据有序汇聚数字化智能平台网络,可有效根治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可以预见,数字化智能平台最终将以构成元素的形式融入“万物互联”的社会经济大环境,进入智能数据生态系统之中。

(二)“业财法税融合”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

短期来看,“业财法税融合”致力于强化内部合规性。从“业财税一体化”进阶至“业财法税融合”,是将法律规制提升至业务、财务、税务同一水平,从整体上强化内部合规性。中期来看,“业财法税融合”旨在降本增效。“业财法税”重在融合,旨在推动业务、财务、税务、法务四大部门的有机融合,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避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降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与沟通成本,提高经营绩效与管理效率。长期来看,“业财法税融合”专注于企业价值最大化。无论是短期的合规,还是中期的降本增效,最终都要着眼于企业价值提升。合规的持续推进有助于促进企业规避外部风险,降本增效的不断强化可使企业从内部管理中挖掘价值。因此,尽管业务、财务、法务、税务职能不同,但在“业财法税融合”指向共同的目标,即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业财法税融合”:内聚式耦合管理的推动力

在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导引下,业务、财务、法务、税务四个部门经过交流、协商、权衡并形成四方制衡的最优方案。这种交流、协商、权衡形成最优方案的过程,就是“业财法税融合”的实现过程。借鉴波特的价值链模型剖析“业财法税融合”的耦合互动与协作关系,可归纳出“业财法税融合”的内聚式耦合管理模式,如图1-2所示。

图1-2 “业财法税融合”的内聚式耦合管理模式

迈克尔·波特(1986)曾在《变化中的国际竞争模式》 中提出,企业自身价值才是形成竞争优势的根本因素,并认为企业自身价值是由众多价值行为共同构建,具体价值行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相互联系,形成价值链。波特通过价值链模型,细化企业活动中的各项价值行为,从而将研究视角转向企业内部。

“业财法税融合”可借鉴波特的价值链模型,通过拆分与重组企业管理活动的各项价值行为,构建“业财法税融合”的内聚式耦合管理模式。基于价值链模型将企业管理活动拆解为业务、财务、税务、法务四项,并以业务为内聚核心,以财务、税务、法务为支柱,重组企业各项价值行为,建立以信息交互为特征的耦合管理模式。

企业的业务活动通常可划分为采购、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这些业务活动必然要经过财务会计的记录形成会计信息,经过税务信息系统完成纳税,进而形成经营利润、税收支出、营业成本等财税信息,提供给企业管理层及相关信息使用者;管理层通过甄别、判断会计信息进行经营决策,进而调整经营方向与业务模式,实现业务、财务的统筹规划,此乃“业财融合”的本质。

从税务视角分析,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形成的会计信息可为税务管理与筹划等税务决策提供依据;反之税务管理与筹划可为业务活动提供财税支持,调整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使企业实现综合税负最小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除此之外,企业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物流、投资、融资、分配等内外部活动需要录入数据和开具发票,形成比企业自身会计记录效力更强的业务操作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可为法务部门提升业务的合规性提供支撑。

从法务视角分析,除税务活动形成的发票证据链可为法务活动提供支持外,还有业务经营形成较为重要的合同。合同信息传递至法务部门,法务部门除了可以直接指导业务活动,还可通过指导财务管理、税务管理与筹划活动间接指导业务活动。此外,财务数据、税收筹划方案相应地成为佐证企业经营合规性的决策结果和信息流。

总之,业务、财务、税务和法务四类活动依靠各自产生的信息流在四个部门之间顺畅流动,相互印证、相互支撑,不断平衡直至获得企业经营的最优方案,并服务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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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知名“网红”为何被罚13.41亿元?

2021年12月,某知名“网红”因偷逃税款,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避税路径

第1步: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成企业业务收入,再由企业业务收入转化为个人经营所得。

税率由6%+45%=51%降为6%+35%=41%。

第2步:企业利润按照10%核定,税率由41%降为6%+10%×35%=9.5%。

第3步:取得地方财政返还,税率由9.5%降为5%以下。

2.违法事实

(1)该“网红”虚构业务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成企业的收入,再将企业收入转化为个人经营所得。其企业无资产、无人员、无生产经营条件,非实际经营。

(2)企业利润并非不能准确核算,属于滥用核定征收。

(3)该“网红”逃避税收,且以欺诈手段取得财政返还,该财政返还应被收回。

3.主要伎俩与手法

(1)转换收入名目。

(2)核定征收。

(3)购买发票。

4.财税合规思路

(1)贯通产业链、证据链、税收链。

(2)收支两条线,“平衡”最关键。

(3)规划好成本、费用开支,并保证其合理性、合规性。

三、“业财法税融合”驱动企业管理变革

“业财法税融合”的行动指向是企业各部门的管理协同,以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在“业财法税融合”前期,由于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企业传统“金字塔形”组织架构尚能满足其对于价值创造的追求。由于组织运行存在交易成本, 当一种新的组织结构能够为企业带来更低的交易成本时,企业就会选择转变为这种新的组织结构。 故在“业财法税融合”后期,为满足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追求,企业应当积极推动组织变迁,摒弃传统“金字塔形”组织架构,转向具有“小前台—大中台”特征的“尖兵+航母群+大脑中枢式”组织架构,如图1-3所示。

图1-3 “尖兵+航母群+大脑中枢式”组织架构

这一组织变革的内涵在于缩小业务前台,将其作为外界探寻、合作交流的先锋,后续以数字化、智能化,多种职能部门共建互融的“航母群”为中台,后台则以“战略规划+管理协同+价值创造”为“大脑中枢”。这种聚焦“前台—中台—后台”结构拆分、匠心独运的组织架构,功能定位和管理协同优势明显:业务前台体形缩小,便于应对瞬息万变的外界环境;庞大的中台体系基于大数据技术支撑,集合企业各项职能,综合财务、税务、法务等部门共同对前台业务提供技术服务层面的支持,从组织保障、管理协同层面实现“业财法税”的有机融合;后台则以战略规划、管理协同思想、价值创造目标为“大脑中枢”,为“业财法税融合”实践行动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石与决策指导。

“业财法税融合”推动了管理创新与税务管理创新。税务管理作为政府与企业沟通的重要桥梁,具有植根于业务、起源于法务、取材于财务的特点。将税务管理作为“业财法税融合”行动实践的落脚点,既能充分体现“业财法税”四位一体、耦合协同的特征,又能“窥一斑而知全豹”,全面推进“业财法税融合”的实践模式创新。

四、企业“业财法税融合”管理实践应用

(一)平台与技术变革催生税收经济生态

平台经济+交易结构设计+大数据技术=税收经济生态圈,揭示了平台经济、交易结构设计与大数据技术结合产生的聚变效应。

自然界的生态圈是指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之间基于依存与共生关系,融合形成的一种动态平衡系统。税收经济生态圈与自然界的生态圈有着极为相似的特征与运行规律,体现了人类经济活动创造财富和税权分配的动态平衡机制。税收经济生态圈的形成意味着在税收经济环境中萌生了一种新的机制,即在互联网时代以数字经济、大数据技术等为环境背景和技术工具,使税收经济生态圈的各参与主体与环境背景、技术工具融为一体,形成新的税收经济平衡关系。

简而言之,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势,平台经济与交易结构设计相结合,产生了聚变效应,催生出新的税收经济生态圈。一种新的税收经济生态圈的形成,必然会形成新的交易结构与业务流程,改变原有的利益格局与生态环境,构筑税收经济生态圈新的利益均衡机制。

(二)“业财法税融合”的大数据应用

大数据技术变革与数字经济的加速发展,决定了未来世界必然是信息融合的世界。大数据背景下,企业根据财税合规管理要求,通过数据挖掘、信息传播、信息共享,有机融合业务、财务、法务、税务管理活动,将财税合规管理规则信息融合至各项业务流程,形成一体化运作的协同效应,并辅助决策者精准把握企业财税合规的内在规律,洞察财税合规事物的真相,帮助企业主动地预测财税合规风险,通过优化合规管理制度和合规技能培训化解财税风险。

(三)“业财法税融合”下的“四流一致”

1.“四流一致”的内涵

所谓“四流一致”,是指业务流(货物流或服务流)、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保持统一性。具体而言,“四流一致”不仅要求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服务接受方也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四流一致”的基本假设:买卖双方签署经济合同,真实发生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活动,即合同流;卖方向买方转移货物或提供服务,即货物流或服务流;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即资金流;卖方向买家开票,买家凭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即票据流。如果企业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据流和业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经查实,不仅需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还须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四流一致”的运行规则

从企业经济实践分析,“业财法税融合”下的“四流一致”要求满足以下三大运行规则(见图1-4)。

规则1:以合同流为中心,票据流、业务流并行一致;

规则2:资金流允许通过委托收付款方式保持间接一致;

规则3:销售方向第三方采购货物再转销购买方时,允许第三方直接通过物流配送转移给购买方。

图1-4 “四流一致”运行规则

规则1容易理解,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应保持一致,尤其是业务流,是“四流一致”的根基。如果业务流不存在,合同就不真实或者没能正确履约,则属于商业欺诈或合同欺骗;若出现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在满足业务真实发生的前提下,若出现合同、发票与业务不一致的情形,应按照以下逻辑规律处理:①当业务流与合同流不一致时,通常需要根据真实的业务流,以业务流为标准,对合同流进行补充调整,最终达到合同流与业务流一致。即当业务真实发生后,不允许业务流与合同流出现不一致的情形。②当业务流与票据流不一致时,需要对发票所载事项或金额做相应处理。如果发票所载事项与业务内容不符,或者发票所载事项与业务内容相符,但发票金额与业务金额不一致时,需要根据真实业务的内容对发票做以下处理:若发票所载事项与业务内容一致,但发票金额大于业务金额,则开票方须收回原发票并作废,再开具与业务内容和金额相吻合的发票。如果发票所载事项与业务内容相符,且发票金额小于业务金额,则可由开票方以差额补开同一事项发票。即最终必须满足发票所载事项、金额与真实业务完全相符,使票据流与业务流完全一致。③当合同流与票据流不一致时,不论属于哪种情况,都需要根据真实业务情况对合同或发票内容进行相应处理,且合同、发票都与业务保持一致。

规则2的本质是维持业务合规性与灵活性的平衡。其实,“四流一致”并不必然要求资金流、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保持完全一致,允许资金流通过委托收付款方式与其他三流保持间接一致。这里需强调的是收款方或付款方可以与开票方或受票方不一致,但并不是允许资金流的金额不一致。关于资金流不必然要求与业务流、票据流、合同流保持一致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曾给予明确的政策解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5月26日在视频会上针对网友提出的问题——“纳税人取得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给出如下答复: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规定因付款账户不同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答复清晰地表明,只要业务真实性不存在问题,资金支付主体可以不完全与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保持一致。在经济实践中,企业之间经常存在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角债问题,以及资金集中支付、委托收付款、债权债务抵销、债务重组等实操模式,不可避免甚至经常出现购买方与付款方不一致的情形。因此,资金流与业务流、合同流、票据流在现实中很难保持完全一致。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资金流与业务流在特殊情况下并不必然强求一致,但一般要求在资金流方面企业能够清晰证明货币收支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也未出现非法集资或套取现金等违规操作。

规则3主要是针对互联网经济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经济模式作出的灵活调整。在日渐繁盛的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平台经济呈现加速发展的态势,经济交往的广度与深度前所未有,交易活动越来越趋向复杂化,点对点的物流配送愈加难以实现,同时基于物流经济性原则而丧失点对点配送的必要性。例如,上海贸易公司接到来自成都客户的采购订单,收款并开具发票;货物不是由上海贸易公司发出,而是由上海贸易公司委托广州的生产商直接发货给成都客户,上海贸易公司不负责运输,货物也不从上海发出。这种现象在大宗商品贸易中较为普遍,由于运输、仓储环节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费用,企业或市场主体进行货物转卖时往往会约定货物暂时不发生实际交付,而是以“指示交付”或“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货物所有权转让与交付过程。虽然货物本身没有发生空间上的转移,但已经发生法律意义上的“交付”,即货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交易行为合理有效。这种物流运输与资金流、票据流不一致的情况符合常理,即不能因为物流配送问题而认定为不符合“四流一致”原则。因此,“四流”不一致并不必然存在问题,除票据流不一致外,其余三流不一致皆须结合实际交易情况进行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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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合规的四个境界

1.照章纳税

处理好合同、发票、资金流的关系,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2.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可用

平衡项目指标关系,平衡资产负债,实现节税。

3.关键业务的合规处理

关注股权转让、IPO上市及投融资、大额资产交易等业务的合规性。

4.财税结构符合行业惯例

确保利润率、实际税负率、资产负债率等结构性指标符合行业惯例。

五、企业财税合规管理创新之路

(一)技术拓展

传统的企业税务活动分为以纳税申报为主的合规性税务活动和以提升企业价值为主的控制性税务活动。在“业财法税融合”中二者均需建立数据生态系统。纳税强调合规性,而合规性来源于程序正义。税负控制强调价值,价值则源于厘清法律边界。在创新性与复杂性并存的业务中,企业通过数据生态系统能够清楚判断业务存在的税务风险点和价值创造点。

“业财法税融合”下的数据生态必须引入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形成税务应变能力。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数据生态环境,通过分布式存储、多节点共享、自动化合约等技术囊括了整个业务的所有信息。从税务合规角度分析,无论是外部税务稽查,还是内部税务审计,企业均能提供足够的数据资料溯源业务生命周期全过程,提供验证“程序正义”的重要依据。基于大数据与云计算构建的数据挖掘系统,能够在大量业务、财务、法务数据下探索最优化路径方案。从税务管理角度分析,通过深度分析涉税数据探明业务的涉税法律边界,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等传统税收关键点中寻找最优解,在税务合规基础上实现价值创造。

(二)虚实结合

“业财法税融合”强调管理、供给、创新三大思维。从税务拓展视角分析,分别形成内外协同管理思维、多元化供给思维、内聚式创新思维。内外协同管理思维,是“业财法税融合”突破税务管理束缚的创新点。税务管理的视野不能只局限于客户、企业内部,还要放眼于政府与社会公众。对内,要将税务管理融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构建一个完备的税务合规性体系;对外,以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将税务管理外拓于政府与社会公众范畴,促进企业税务信用的稳步提升。

多元化供给思维,是“业财法税融合”下税务与其他部门保持协作关系的基础。企业各部门具有不同的信息供给能力,业务部门供给贴近市场要求的个性化资源计划,财务部门供给完整的财务信息,法务部门提供合法、合规性落地方案,而税务部门则提供满足税后收益最大化约束条件的税务管理。因此,“业财法税融合”下税务部门需要秉承多元化供给思维,在合规性税务与价值性税务两大目标导向驱动下,尽量提供多元化税务方案。

内聚式创新思维,是“业财法税融合”下税务管理的底层逻辑。税务管理贯穿于业务、财务、法务等诸多领域,内聚式创新思维与业务模式创新及法律边界约束下的价值创造相契合。唯有秉承内聚式创新思维,将税务管理积极融入业务活动、财务管理、法律规制之中,根据交易结构、管理特征提供个性化税务管理实践操作方法,才能使企业在合规基础上实现价值创造。

在大数据背景下,基于不断增强的管理协同性与组织开放性,企业迫切需要走数字化转型之路。基于财务共享需求与合规性要求,企业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为其价值创造活动插上翅膀,可使“业财法税融合”逐步迈向数字化、云端化、智能化发展之路。

(三)重塑生态

“业财法税融合”要求企业将业务、财务、法务、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有机衔接,构筑统一的信息集成平台,企业各部门在平台上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而构建一个智能化数据生态系统。

1.基于区块链的数据生态环境

“业财法税融合”拟从根本上打破企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增强企业管理控制的协同效应。但信息共享并非将企业管控于无节制、无规律的数据洪流之中,而是使之融入一种合规性与价值创造性管理流程。

基于管理无边界及各部门处于物理层面的分割状态,企业管控必然要求有条件、有约束的信息共享。区块链是一种采用分布式共识算法生成数据、加密链式区块结构存储数据、加密技术保障信息传输安全的去中心化数据库结构,与“业财法税融合”框架下的信息共享要求有着高度的契合性。

在共享机制方面,区块链节点式、去中心化的技术架构与“业财法税融合”的四位一体组织架构相契合。区块链具有分布式数据存储共享机制,在各节点间储存数据账本,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机制,使得各节点间数据有备份,企业业务、财务、法务、税务部门都持有交易活动数据,从数据存储结构上保证数据信息的及时共享。

在安全机制方面,区块链摒弃传统的中心信任架构,以加密技术与共识算法搭建技术信任机制。通过区块链搭建“业财法税融合”的数据环境,有效限制企业不同部门由于权利不对称所导致的数据造假及信息失真问题。在合约机制方面,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编译内置于数据区块,并运行于区块链的虚拟环境之中。当交易状态发生变化时,智能合约能够自动判断预设的合约触发条件,自动履行合约规则。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业财法税融合”能够通过预设的交易状态转换条件,自动地将与交易相关的“业财法税”相关数据记录在区块中。

2.基于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数据挖掘

谷歌首席经济学家哈尔·范里安(Hal Varian)认为:“数据非常之多且具有战略重要性,但真正缺少的是从数据中提取价值的能力。”

面对“业财法税融合”下的海量数据环境,企业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可使“业财法税”等各方面数据信息有效关联,不仅能感知数据背后隐藏的行为动因,还能根据数据波动预测深层的趋势演化,从而更敏锐地洞察“业财法税”的互动规律。

3.基于人工智能的协同进化

“业财法税融合”将原本割裂的各项职能有机地整合,深入推进了管理协同的实践应用。在智能数据生态系统中,企业面对错综复杂的外部环境与不断变革的内部环境,仅靠人工经验难以满足决策的及时性与可靠性要求。因此,企业引入人工智能技术,模拟人工复杂决策过程,可编织一张涵盖交易活动、财税处理、风险管理、合规管控等细节的“信息网”,并加持神经网络算法、遗传算法等深度学习模型,不断迭代更新,实现数据生态系统的协同进化。 mgnIWb2ac9GxpF1XqsvcFZxjO3yBr39KjBAN/dz9ceQlRC6ZL+y7/nrxP6ulasx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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