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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股权结构搭建

股权结构决定了企业的类型,代表了股东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是股利如何分配的重要依据,影响企业发展方向和管理方式。如何搭建企业的股权结构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股权的集中度,即谁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相对控制权或其他权利;二是股东构成,国有、法人股东还是社会公众。股权结构对企业治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代理等方面,合理的股权治理结构是公司有效运行的“防火墙”。具体而言,企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持股比例的确定

很多企业认为,拥有更高的持股比例是控制企业最简单有效的办法。但财富和权利往往不能兼得,创业者要吸引外部资源如人力、信息、资金为企业创造价值,而这通常要求创业者以财富和企业控制权作为交换条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持股股东可以分为四种类型:①股东对权利和财富都是强诉求;②股东对财富弱诉求而对权利强诉求;③股东对财富强诉求但对权利弱诉求;④股东对财富和权利弱诉求。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两种属性,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时,股东之间的信任度较高,关系紧密,股权结构设计只需要关注几个比例,使股东持股比例和决策权相匹配。当股东持股比例为67%时,意味着对股东会所有决策均有通过权,因此67%的股权比例被称为完美控制权;当股东持股比例为51%时,意味着其对于7类事项之外的事拥有决策权,因此51%的股权比例被称为绝对控制权;当股东持股比例为34%时,意味着其对于7类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因此34%的股权比例被称为股东“捣蛋权”;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为25%,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因此25%的股权比例被称为外资待遇权;当股东持股比例为20%时,股东享有一定的权益,可产生重大影响力;当股东持股比例为10%时,股东享有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称为申请解散权。

企业申请上市,须公开发行股票达到25%,从理论上说实际控制人要在企业上市后拥有67%的表决权,上市前需拥有接近90%的表决权。通常,上市企业的投资者大多数为财务投资人,并不会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因此,股东要控制上市企业并不需要拥有67%以上的持股比例。投资者持有上市企业50%以上股权为控股股东,实际支配上市企业股份表决权超过30%的即认为拥有上市企业控制权。对于上市企业,持股比例5%的股东即为重要股东,在发生股东减持等情况时需要单独披露或备案;上市企业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企业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发〔2017〕24号)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企业股份总数的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2%股权可称为股权限制权。

二、易出问题的股权结构

(一)平均分配股权

企业设置均衡的股权比例,大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接近,无其他小股东或者其他小股东的股权比例极低,易导致各方争夺企业的控制权而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影响。例如,2个股东分别持股50%,3个股东分别持股33.33%,4个股东分别持股25%,5个股东分别持股20%等典型平均持股情形;也有部分大股东所持股权完全相同,小股东持部分股权的情况。例如,3个股东中2个股东分别持股35%,1个股东持股30%。

【示例1】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企业股东持有股权比例完全相同,如有限责任公司只有2个股东,双方各占50%股份。当2个股东发生争议,双方互不同意对方的提议,就会导致公司无法形成正确决议,经营决策不能正常进行。

【示例2】 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3人,甲、乙2个股东各占35%的股份,丙占30%的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需要超过半数的表决权股东同意才有效。一旦甲、乙意见不同,丙支持甲、乙任何一方的意见就能够形成有效决议,因而甲、乙都有意拉拢丙,最终的结果是丙实质控制了公司的发展方向,进而扩大了自己的权益。

【示例3】 企业多数股东持有低额股权,股东所持股权相对平均。这种情况下企业缺乏大股东,而小股东对企业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的兴趣不高甚至不愿参与,导致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存在代理问题。随着企业的发展,代理问题会日益严重,代理人员可能会钻空子,谋取私利侵害股东权利。同时,小股东在股东会中因个人情况不同易产生分歧,决策难度大,不利于企业发展。

(二)特殊股权结构

夫妻股权结构: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常以夫妻名义入股,注册登记设立企业;也有企业为了满足《公司法》“公司股东必须为两人以上”的强制性要求,将公司设立为夫妻两人所有,实质由一人出资经营。夫妻股权结构使夫妻双方财产混为一体,一旦公司人格独立性丧失,那就意味着其会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导致无限连带责任的形成。“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

AB股权结构:A股通常以人民币交易,B股以外币交易,AB股股权结构的设计是为了保护创始人权益,防止多轮融资后股权被稀释使创始人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作为上市企业的防御手段,AB股结构被众多企业采用,AB股权结构的实质是同股不同权。

(三)投资人以隐名股东方式出资

隐名股东指投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企业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相关法律规定,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企业。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如果企业以隐名股东设立企业,会给企业带来合同风险(代持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是关键)和法律风险。具体如下。

第一,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实际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被认可,对股东行使权利形成障碍。

第二,代持股人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权利,如擅自出让股权或者滥用表决权,给隐名股东带来损失。

第三,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需要通过代持人进行,如果代持协议约定不明或者代持股人不守信,则股东的权利没有保障。

第四,由于代持股人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第五,代持股人意外死亡的,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继承纠纷等相关法律风险。

常见的与隐名股东有关的纠纷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内部的纠纷,主要有企业利润分配纠纷、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纠纷、对内承担责任纠纷、出资纠纷等;另一类是企业外部纠纷,主要有企业的股东主体问题、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纠纷等。处理两类涉及隐名股东问题的纠纷时,我们应坚持公司法处理问题“双重标准,内外有别”这一基本原则,从企业内外部关系两个角度入手。内部关系引发的纠纷应遵循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原则;处理外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公示主义原则和外观主义原则,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

隐名股东往往依赖于代持协议,因缺乏工商登记而存有权益被代持股东侵害的法律风险。因此,明晰隐名股东面临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对于维护隐名股东权益尤为重要。虽然部分法律解释原则性地肯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条件是代持协议没有法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特殊情况下,代持协议的效力仍可能存在其他无效事由而被否定。也就是说,代持协议不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能恶意串通损害目标企业或第三人利益,更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隐名股东将面临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风险。

在实际操作层面,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常见情形主要有:①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②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③其他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例如,双方签订代持协议的目的是规避保险、证券等特定行业的准入禁止性规定,法院一般认为其损害了金融安全、行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认定该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为了规避相关风险,避免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发生,实际出资人可考虑将资金出借给原拟委托的代持人,由该受托人使用资金设立企业。同时,约定受托人以企业营业收入偿还实际出资人的借贷资金本息,并将企业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签署债务清偿协议,约定代持的企业股权未来所产生的全部收益扣除实际出资人承诺支付给代持人的相应报酬后,全部支付给实际出资人,以清偿代持人对实际出资人的债务。为保障债务履行,可同时要求代持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并履行必要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知识链接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

由于隐名股东的姓名未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不被法律认可,有企业其他过半数股东对其股东资格不予确认的可能。因此,隐名股东需要求企业其他过半数股东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确认,避免日后其他股东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阻碍隐名股东显名。

防范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可通过对董事会席位、企业高管职位及企业财务人员作出安排,防止显名股东滥用以下股东权利:显名股东不按约定转交投资收益、分红;违反隐名股东真实意思,擅自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导致其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隐名股东的本意或实施损害隐名股东的行为。为防范风险,代持协议中可以做如下约定。

第一,表决权行使的相关约定。约定代持人在行使隐名股东表决权、选任企业管理人员权、请求分配股息红利权、新股认购权、分配剩余财产权等权利时,应当遵照隐名股东的书面指示来确定。例如:“显名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要行使表决权时,至少应提前3日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行使表决权。”同时,可以在签署协议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委托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授权书。

第二,股权财产权的相关约定。显名股东承诺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持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现金股息、红利或任何其他收益分配)均转交隐名股东。

第三,在代持协议中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严格的违约责任(如高额违约金)会对显名股东起到威慑作用,增加其违反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的成本,进而降低其实施侵害隐名股东利益行为的可能性。

另外,须保留好证据。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就代持股权事宜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人的身份。隐名股东须保留以下重点证据:①双方签署生效的代持协议。②隐名股东缴付认缴出资的支付凭证。③企业收到隐名股东缴付出资的收款凭证。④验资报告。⑤公证书。实践中,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对代持协议进行过公正,隐名股东应保管好公证书。⑥企业内部有关认可隐名股东资格的文件,如股东会决议等。

防范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

现实中,显名股东有可能会恶意转让、质押处分其代持股权,隐名股东很难控制显名股东。一旦发生这种情况,隐名股东将会面临丧失对企业享有的所有权风险,仅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显名股东主张赔偿。当交易相对人为善意(不知道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合法转让),则法院一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认可相对人的股权受让行为,导致隐名股东丧失企业股权。隐名股东只能通过事后的损害赔偿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显名股东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只要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则隐名股东无法向第三人主张返还股权,隐名股东可以侵权或者违约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若第三人不是善意取得,则隐名股东可以主张处分无效。

为防范风险,代持协议应明确未经隐名股东书面同意,显名股东不得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并设定违约责任条款。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隐名股东可要求显名股东即股权代持人以代持股权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权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完成质押登记后,股份质押在隐名股东名下,显名股东就股权无法私自进行质押、担保或转让处分等。因显名股东自身债务或其他原因,致使代持股权被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冻结、扣押的,隐名股东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受偿权。这样可以避免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亦可保证隐名股东在特殊情形下的优先受偿权,还可以避免继承纠纷中的股权被认定为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预防代持股权被分割、继承的风险

因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期间死亡或离婚,导致股权作为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或分割,隐名股东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继承人或分割人主张予以返还,但隐名股东会面临企业股东、继承人、分割人不认可代持协议、转移企业股东收益和显名股东债权债务诉讼风险。事前应将代持股权与显名股东的财产隔离,避免因显名股东死亡、离婚、股权被执行等,隐名股东陷入财产追索境况。同时,应将代持股权质押给隐名股东,要求显名股东的家属签字确认知晓该代持行为;由显名股东的家属签字确认相关代持协议文件,明确家属对于该股权代持是知情的,知晓该代持股权为隐名股东的财产,而非显名股东的财产,避免第三人基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五)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区别

自然人股东作为具体的人,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法人股东是一个组织,作为抽象的依法拟制的实体,其权利义务的行使承担需通过具体的人来完成,方式为派出股东代表,授权委托其代为完成,后果由组织承担。

三、设置科学的股权结构

在实际操作中,分股并不意味着分配话语权。以阿里巴巴为例,阿里巴巴上市后马云通过7.8%的股权控制了阿里巴巴,做到分“股”而不分“权”。企业可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金字塔结构、一致行动人、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优先股、AB股等控制权设计工具实现对股权结构的有效控制。

(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运用

与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设计机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不管是利益分配机制、权利分配方式还是合伙人,皆可在合伙协议中自由约定。依据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责任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为创始人、大股东,承担合伙企业的无限连带责任,享有合伙企业决议的全部表决权,但不分配财产权,即只要“权”,不要“钱”;有限合伙人为企业高管、员工,不享有合伙企业的表决权,未来可以享受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收益权,即只要“钱”,不要“权”。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实现“钱权分离”。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在纳税上具有节税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收益直接穿透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账户,合伙人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很多创始人将合伙企业设立在税收优惠区域还可享受当地财政返还政策,自然合伙人在纳税后当地政府会给予地方留存60%~80%的财政返还优惠,直接减轻了企业和股东的税收负担,合伙企业成为企业合理避税的有效工具。

(二)金字塔架构

金字塔股权结构又被称为“多层控股公司架构”,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控股而是通过间接持股形成金字塔式控制链实现对企业的控制,通常企业的控制人控制第一层企业,第一层企业再控制下级企业,逐级控制,每层控股比例都大于50%。金字塔架构的控股方式为自然人→控股企业→拟上市企业,金字塔股权结构具有如下优点。

一是股权杠杆的优势。金字塔链条越长,同样的财富可控制越大的资产规模,实现以小博大。二是具有税收筹划作用。采用企业控股,分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采用自然人控股,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除分红外,被投资企业转增资本,控股企业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三是便于债务融资。控股企业可在上市企业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担保,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降低融资成本。四是控股企业单独上市。如果控股企业实力到达一定程度,可以单独上市。

(三)一致行动人

企业可通过正式、非正式的协议或默契,取得目标企业股份以获得或巩固目标企业控制权。所谓的一致行动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支配上市企业股份表决权的行为或者事实,是在企业股东会外建立的小团体。企业可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以较小的持股比例成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四)委托投票权

委托投票权指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已就某些问题进行投票或将投票权转让给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代为行使。

(五)公司章程控制

《公司法》赋予了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治理更多的自治性,股东间以公司章程对彼此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空间更大,可以充分利用章程的灵活性,通过章程实现企业自治。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分红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2)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持股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只要约定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受法律保护。

(3)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章程可以约定“表决权与出资比例不一致”。

(4)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章程可以约定“剥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也可以约定“限制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5)《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公司章程可以约定“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权”。

(6)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章程还可以约定“书面形式行使股东会职权”“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的期限、议事方式和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和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等相关内容。

除此之外,优先股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优先、剩余资产分配优先,但一般无表决权。基于其优先认股权,优先股在股权结构设计上也有一定的应用。AB股股权结构在上市企业中被广泛应用,其优势在于B类股通常由管理层持有,流通性差,对创始人和管理层的控制权有保护作用。

四、股权结构设计注意事项

股权设置是企业确定股东股权的有效方法,股权设置一方面确定股东在企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及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依据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能力为引入新的投资者做准备。新成立的企业在设置股权架构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要保证创始人对企业的控制权。

(2)不采用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股东的股权占比要与股东的贡献成正比。股东的贡献不仅要看其出资额,还应考虑股东的技能水平高低、是否全职、资源能否变现等。

(3)不宜过早用股权形式激励员工。企业创立前期的股权分红很少或没有,股权价值不高,企业应将股权用于激励不可替代的员工。

(4)对兼职或不在企业上班的资源型或技术型股东,给予提成或者项目分红,尽量不分配股权,如确有需要至多不超过5%。

(5)只出资金的财务投资人,所占股权不应超过30%;否则增资扩股融资时,主要创始人会失去企业控制权。

(6)预留部分股权用于人才引进或激励,便于企业后期管控,比例在15%~30%。

创业企业的股权设计相对专业,每位股东应审慎考虑,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或外部咨询,从战略上做好股权架构策划;根据实际情况将股权架构方案落实到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好准备。在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和分配上可以充分运用股权分配协议、公司章程、表决权委托协议、代持协议等规避企业股权架构搭建中的常见风险;同时,在执行股权方案时应考虑股权分配、员工入股、股权激励、转让等相关问题。

【示例】 三个自然人合伙成立企业如何分配股权?

首先,创办人作为企业的关键人员或召集人,应多分配股权,以达到正向激励,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其次,根据每个人的能力分配股权,企业的资产、原材料、人脉资源直接决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按能力分配股权相对科学合理;最后,按资分配股权,避免平均分配。 mQqQ6QzPvbQuDlMovnwATuHKRrAGlRczjCcXFUjgkxOxKQjFJInYYTYvf5BJmf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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