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税合规的角度看,企业应充分考虑税务风险应对和税务价值创造,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围绕税收筹划、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纳税申报符合法律法规,涉税事项的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降低企业因违反税法可能遭受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的风险。
对于企业来讲,需要将涉税管理环节前置,从业务流程真实性着手,从证据链条层面做好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建设和技术保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重点关注偷漏税的风险和多缴税款的风险。从前置审批的角度,企业需要梳理不同组织形式对涉税事项的影响。
不同企业组织形式适用的所得税税种不同,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分配股利或红利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理论上说,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高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关于企业的种类,《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分别予以了界定。
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3种。相关法律对3种企业划分标准作了基本界定,即企业的资本构成、企业的责任形式和企业的法律地位。从立法实践来看,我国基本上按所有制形式安排企业立法,划分企业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把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作为企业的法定基本分类,具体如表2-1所示。
表2-1 企业的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投资,企业全部资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全部债务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是说,个人出资经营、企业资产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创立较容易、经营管理灵活自由、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地区企业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一定的局限性:投资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融资,所有权转让较困难。
合伙企业为2个或2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经营的企业,是合伙人依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企业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1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故意或因重大过失导致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所占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普通合伙人和1名有限合伙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融资风险,既提高企业的筹资能力,也可让投资者优势互补,如技术、知识产权、土地和资本的合作,提升了企业综合竞争力。
(2)同一般公司相比,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大保护,提升了企业信誉;从理论上来说,合伙企业盈利更多,因为合伙企业只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换句话说,股东除了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并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由2个或2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企业。我国的股份制企业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某些国有、集体、私营等经济组织虽以股份制形式经营,但未按《公司法》有关既定改制规范,未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的,仍按所有制经济性质划分其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制度使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其他财产相隔离,有利于股东控制投资风险,促进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推动了股票交易市场的发展。同时,有限责任制度增加了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表现为股东可能从事高风险业务,以获取更多的收益。因为股东的收益上不封顶,但承担的风险却有限,一旦公司破产,资不抵债的风险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只能由债权人承担。
1.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对于创业企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的企业类型,大部分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下列特点。
(1)人数1~50人,也就是说最多50个股东,不能发行股票(不考虑代持)。
(2)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分离,公司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划分不清,会导致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其承担的有限责任转变为无限责任。
(4)国有独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形式,即由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优势: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规模较小、资金需求量小;股东人数较少,易于管理;股东承担有限责任,风险小;设立程序简单,不必公开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保密性较好。
有限责任公司缺点:同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较小,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形式较适合中小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
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下列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投资者只要认购股票和支付股款,就可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广泛性。
(2)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被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资本股份化便于股东股权的确定和行使。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制企业组织形式的优势在于容易转让所有权,债务责任有限,可无限存续、筹资方式更多、筹资更容易。但相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而言,组建公司费用高、存在代理问题、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双重税收负担。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虽不可退,但可以自由转让,具有充分的流通性,可保证法人资产的完整性、稳定性。这是公司经营稳定性和连续性的需要,股东可以通过股票转让来转移权利和义务。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财务公开原则,须定期公布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定期将各项报告报表公之于众,以便加强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监督,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须有科学的管理体制,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各项管理制度实现权、责、利明确分工,建立互动制衡的高效运转机制,从而保证公司所有者、经营者等利益相关各方的利益。
(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法定人数来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必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从注册资本来看,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股份发行、筹办事项来看,向社会公开募集须向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从经营环境来看,公司须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管辖的,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指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与分公司对应的是总公司,与子公司对应的是母公司,二者都可对外经营,拥有经营场所。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外与总公司视为同一法人实体,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通常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由总公司统一安排。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特定公司持有并控制,拥有其股份和控制权的主体为母公司。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对外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子公司可自主命名,不受母公司名称限制。
公司按股东特征及股票流通转让方式分为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票由发起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持有或者向非公开特定募集对象进行募集,不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流通。上市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可以在证券市场交易。
不同部门对注册资金和企业规模的划分有一定的差异,从涉税角度来看,企业规模大小影响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创立期需充分考虑各项税收政策要求,提前做好涉税规划。
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该规定未对电子商务行业、“互联网+”等新型平台经济的规模做更新,建议企业参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要求综合考虑。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将相关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三种类型,如表2-2所示。
表2-2 企业的规模类型
在税法等相关规定中,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划分标准则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地实施而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作出更多税收优惠安排。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优势体现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上,以增值税来讲,如果能享受到增值税的减免优惠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享受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从正常税率25%降低至2.5%,对于企业来说,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保障企业涉税安全、节约成本、创造更多利润的有效方法,不同规模企业所得税征纳税率如表2-3所示。
表2-3 不同规模企业所得税征纳税率
2022年,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扶持力度,为广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再添助力。
2022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从减负担、促融资、助创业三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39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但小微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略有不同,标准主要包括三个: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微企业政策适用时需要注意:一是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或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二是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的销售额的确定,企业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示例1】 甲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4月销售货物收入7万元,提供服务收入5万元,销售不动产收入100万元,销售额为112(7+5+100)万元,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为12(7+5)万元。因此,该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销售额12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销售不动产收入100万元应照章纳税。
【示例2】 2022年4月,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90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10万元,未超过15万元免税标准。因此,该企业当月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主要有: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党中央、国务院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出台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后,税务总局围绕创新创业的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进一步梳理归并成120项税费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了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为此,2022年5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明确企业初创期,除享受普惠式税收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创业就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充分发挥集聚效应,给予金融支持。具体包括:小微企业税费优惠、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发生费用可以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费用加计扣除意味着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力度更大。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大小,从纳税和合规管控出发,思考设立企业的人员构成、组织结构、注册资本以保证能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从纳税人身份角度,税务机关将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者的税负不同,税款的计算方式也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确定应纳税额,适应税率为13%、9%、6%和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以销项税额确定应纳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进行增值税抵扣。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为采购方开具用以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在无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税率通常为3%,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相关政策优惠条件,都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如“六税两费”“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