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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设立阶段的基本流程

一、设立企业的准备工作

(一)做好战略规划

企业的使命是企业的根本性质与存在理由,企业的目标是企业使命的具体化。企业的目标是一个体系,以财务目标和战略目标为基本标准,将使命转化为具体业绩指标。财务目标是企业基于市场占有率、收益增长率、投资回报率、股利增长率、现金流等推动企业实现经营业绩,获取更多利润。战略目标主要有提高财务业绩,发挥企业的竞争优势,改善企业的业务前景。企业目标有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两个维度。

(二)确定企业的经营方向

企业可优先选择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的行业,如农、林、牧、渔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高新技术等项目,既可以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也可以避免因政策调整导致企业投资失败。

【示例1】 企业投资经营之前首先要了解相关政策要求,国家规定部分行业私营业主不能经营。如果不了解情况,盲目投资会浪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例如,在沿海边境地区,我国现行法规及政策允许个体户、私营企业进行小额外贸业务,允许私人经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承办“三来一补”贸易,但军工业、铁路运输业、石油业、拆船等行业私营企业限入。不准个体户或私营企业从事下列生产和经营:①民用爆炸品;②化学危险品;③严重污染城乡卫生、生态环境的生产项目;④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经营;⑤猎枪;⑥棺木、土葬用品等。

【示例2】 PPP模式作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产品数量和质量、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不少中小企业都乐于参与其中,以提升其自身实力,但一些企业并未充分了解项目投资的利弊和特殊性。近年来,国家规范PPP的政策不断出台,市场融资环境改变,加上合作方不切实际的“跑马圈地”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常因现金流不足导致项目终止。

从税收角度分析,企业可选择国家鼓励的行业,以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若不了解国家的禁业限制,企业也有可能陷入发展困境,甚至失败。例如:国家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实施了56项支持绿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二、企业设立的基本流程

企业成立需要完成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申领)、刻章、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社保和公积金账户开立等,部分区域已实现线上办理,注册登记人员可实名认证登录网络平台,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线上和线下主要办理流程基本一致,如图2-1所示。

企业设立登记是一种设权登记,非经依法登记,不得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及处罚规定,即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图2-1 企业设立流程

(一)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申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①名称;②主体类型;③经营范围;④住所;⑤注册资本;⑥法定代表人姓名;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①企业章程;②经营期限;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⑤企业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⑥企业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企业须经批准的,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申请营业执照的准备工作

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股东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股东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股东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类别股东资格证明的提交方式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会议记录);国有独资公司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委派文件及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的指定文件。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由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其董事会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国有独资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产权人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其他情况参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通用指南》。

验资证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注册资本金实行认缴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需提交。

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企业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

企业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并非自然具有,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履行一定的程序,满足一定形式,才能享有这些法律上的资格和权利,这一过程就是企业设立。设立行为是企业成立的前奏,经发起人申请,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告成立。成立意味着取得法人资格。企业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活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形成企业资本,包括认缴、实缴出资、对出资评估作价等;二是形成企业组织,包括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制定章程、设定住所、设立组织机构等。

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当向企业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置于主要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企业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的,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企业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企业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企业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登记。因虚假登记被撤销的企业,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此予以公示。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企业登记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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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当事人违反法规登记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未经设立登记而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③企业未依法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经营异常,企业法人、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财务人员等会受到一定影响。经办人若非企业正式成员,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通过委托授权方式,一般不负连带责任,但如果企业非法经营或以虚开发票为目的,经办人会被公安经侦调查。登记注册时,财务负责人无论是否实际任职,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税务机关将依法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并对其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二)企业住所

企业住所为营业执照记载的注册地址,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登记的企业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市场主体申报办理住所登记,原则上应该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企业需要对注册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1.可以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地址的房屋类型

(1)住宅;

(2)商用;

(3)商住两用;

(4)单位房;

(5)城中村改造房;

(6)政府招商引资地址等。

需要关注的是,不同城市对于企业注册的经营地址要求有差异,部分城市严格管理经营地址,不允许将住宅性质的房屋用于注册经营,部分地区对于虚拟注册地址进行严格管控。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经营情况选择便于经营管理的地址作为注册地址,以保证企业合规经营。

2.注册企业登记住所需要提供的资料

(1)首选有“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

(2)无法提供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的,2014年1月1日后由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部门、有形市场开办方、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出具地址使用证明。

(3)招商引资注册地址或虚拟地址,需要由物业或产权所属单位和产权证明单位确认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或政府监管部门出具的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发的《企业住所经营证明登记表》或《经营住所证明》,并盖章签字;否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登记注册业务。

3.企业地址区域相关税收政策

原则上说,企业选择不同的注册地址,同行业的税种、税率相同,就是说不同地区、不同区域注册的企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一样,但实际上企业注册在税收优惠区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会导致企业少负担税收。注册地址的选择是企业纳税筹划和财税合规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利用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税负差异可实现纳税合规和税收成本下降。涉及全球布局的企业除了要考虑境内税收优惠因素,还应考虑双重征税的影响,包括居住地和注册地对税收的影响,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等情况。

企业在选择注册地时需要考虑三个方面:①优惠时效性。如海南作为自由贸易区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但有一定的时效性。②实质性运营。企业需要明确注册地鼓励类产业目录,是否符合当地的政策要求。③政策落地可行性。出于优化征管服务、防范税收风险,税务部门既要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确保优惠措施落地见效,又要避免“税收洼地”沦为“避税天堂”,产生偷税漏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必然会对“税收洼地”进行严格监管,必须坚持在“管得住”的基础上才“放得开”原则,在所有环节上都要比其他注册地严格。

例如,企业若将注册地址选择在海南,务必要保证符合“企业实质性运营”的条件。实质性运营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前提条件之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当中,明确了实质性运营的概念,所谓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自贸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进行实质性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具体如下:①企业注册在自贸港且在自贸港之外未设立分支机构。判断实质性运营的条件是居民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在自贸港。四要素当中任何一项不在自贸港,就不属于实质性运营。②总机构在自贸港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判定实质性运营主要把握注册在自贸港的居民企业能够从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四个维度实施对各个分支机构的全面实质性管理和控制。对各个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对各分支的人、财、物具有最终决策权和控制权。③企业注册在自贸港外且在自贸港设立分支机构,总机构在自贸港外的跨自贸港经营汇总纳税的企业,判断自贸港的分支机构实施实质性运营,主要强调分支机构具有生产经营的职能,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从功能的角度分析,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的薪酬和资产总额,与企业生产经营职能相匹配。④非居民企业在自贸港设立机构、场所。强调机构、场所具有生产经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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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收洼地”进行注册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最好的税收筹划方式,也是风险最小的税收筹划方式。

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出台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既可以推动、鼓励地方发展,又能帮助企业降低税务成本。

企业如何正确利用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如下:①以财政返还为例,企业要了解当地税收返还流程和自留比例;②评估企业达到相应条件有没有难度,是否符合相关的政策要求,能否真正到账还是直接减免。

税务操作的风险:财政返还跟税务机关没有直接关系,税务机关按照政策照常征收税收,企业需要与地方招商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讨论财政返还问题。

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带来的财税风险

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会给企业造成企业信用风险和财税风险:

依据2022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由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登记住所和经营监管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因此二者不符合的情况可能会对企业带来财产损失和信用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实质性运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号)补充,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落地执行方面,明确“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且无法联系或者联系后无法提供实际经营地址”视为不符合实质性运营,其他税收优惠的园区也按照类似的规定执行,如不符合相关规定会造成企业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将由工商、质监、税务、社保、统计五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唯一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证,执行企业登记、数据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各个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认。“金税三期”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税收管理从“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转变,覆盖税收征管所有税种,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环节,国、地税局并与相关部门联网;“金税四期”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具有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功能,增加了非税业务管控,实现了人民银行的信息联网,便于资金的严格管控。经营地址异常会受到税务机关、工商部门和社保机构的监管,很多企业因为地址查验被纳入经营异常,导致社保协查和税控异常,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例如,企业开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时,银行必须对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验,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虽然可以开户,但是开户银行会将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一旦有异常随时会冻结企业银行账户,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和涉税事项时,税务部门要求其提供住所证明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文件。如此,银行和税务机关以及房屋登记部门等实现了监管数据同步。

因此,企业住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可能会影响到银行贷款的审批、税务发票的领取和开具等相关工作,使企业无法正常享受税收优惠,还会被相关部门重点监管,不利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开展,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银行和税务部门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从而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对企业的信用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到企业的融资和其他财税风险。

(三)股东确定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企业章程可作其他约定。股东对企业承担出资义务。企业投资人因目标不同通常分为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两种类型。创业期企业应优先选择能够带来资源或者具有经营经验的投资人,慎重接纳单纯的财务投资人。

股东可以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应为1人(含1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为2人(含2人)以上200人(含200人)以下,发起人需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的投资人为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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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人数如何确定?

创业初期,创业者可选择注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股东人数为1~50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也可以选择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期股东不得超过200人。股东人数太多,股权的分配和动态调整易产生争议,导致决策困难。因此,企业成立初始,股东人数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必要时可以设立1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并不是硬性的,但企业需要根据实际状况来抉择,企业在设立期应谨慎考虑股东人数,否则后期易因股权变化而产生相关涉税问题。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2个以上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应有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企业确定股东人数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限制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情形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财产,可依法独立承担责任,方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自然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一般是由于其工作单位性质或者个人身份导致的。具体而言,可以归类为以下几种情形:①禁止对外投资成为企业股东者,如党政机关干部和职工、现役军人等;②有条件禁止对外投资成为企业股东者,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银行工作人员等;③限制非自然人成为企业股东者,如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分公司等,以及因自身信用问题不能成为企业股东者。

值得注意的是,相关法律规定失信人员能够担任股东,但是不能担任企业的高管。

2.不可以作为企业股东的人员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基于此,以下人员不得作为企业的股东。

(1)国家公务人员不可以作为公司股东;

(2)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者;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者;

(5)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者。

3.企业选择股东的误区

一是直接用股份来激励员工。短期看节省了支出,但长期来看容易导致企业股份分散。

二是吸纳短期帮扶者为股东。

三是吸纳亲朋好友作为股东。

四是吸收不利的战略投资者。

4.利用股东特殊身份节约税收成本

企业股东有国有企业、政府、自然人、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等,企业可利用股东的不同身份节约税收成本。如残疾人股东可以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①企业所得税。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民政部门兴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等。

【示例】 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A公司股东结构为一家外资企业(股权1500万元)、一家内资企业(股权2000万元)和一名自然人(股权1500万元)。2018年A公司实现税后利润2000万元,A公司决定按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其中外资企业取得分红600万元,内资企业取得分红800万元,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600万元。因股东身份不同,利润分红时,纳税存在很大差别(企业所得税方面)。

外资企业股东取得的分红收益按1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0(600×10%)万元。

内资企业股东从直接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分红收益免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0。

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分红收益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120(600×20%)万元。

通常可以选择自然人股东,也可以选择法人股东,如果企业有集团化布局的安排,最好设置企业为控股股东,但需要注意关联关系对于企业经营的影响。通常银行、税务等会重点关注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时应避免因规避关联关系事项而形成的股权代持风险。在税收方面,自然人股东取得分红按照股息红利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企业股东取得分红因子公司分配的是税后利润,前期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故按照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自然人股东需要按其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企业股东需要按其所得缴纳25%企业所得税。企业财务人员还应关注股权转让的节税效应,转让亏损可以弥补亏损减少税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注册资本金

在数字时代,应以企业的盈利能力、注册资金、组织结构来判断企业的大小,设立企业时要考虑注册资本金和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投资者通常比较关注企业注册资本金额的大小,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情况为:①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③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④上市公司3000万元。修订后的《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与此相对应,股东首次出资额比例要求也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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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设置注册资本限额的风险

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法律对注册资本金额没有限制,不少创业者随意设置企业注册资本额,存在相关风险。首先,注册资本金过小,影响企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额是企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保障,企业注册资本金过小合作方会怀疑企业运营能力,不利于企业参与招标等运营活动。其次,注册资本金过大,意味着企业要承担更多法律风险。很多创业者认为设立较高的注册资本金可使企业看起来更具实力,从而使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实际出资金额存在差异。如果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法院会按照企业章程要求全体股东以企业注册资本金为限偿还债务。

股东出资后能否转回

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后不允许转回,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退还股东:一种情况是公司发生减资时,按出资比例退还给股东;另一种情况是公司清算时有过剩的实收资本,按出资比例退还给股东。原则上股东不能要求退还出资,但可以转让持有部分股权。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金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应避免抽逃出资的行为发生。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金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包括抽逃注册资本和抽逃股东出资。抽逃注册资本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而且可能侵犯公司以外第三人的利益,如公司的债权人,因此法律严令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 《公司法》规定,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将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时《刑法》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以及抽逃注册资金罪,违反了刑法相应规定的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五)经营项目

企业的经营范围可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有“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前置审批:在办理企业营业执照前需先行审批的项目,待相关部门审批后企业再办理营业执照。后置审批:对于应当予以前置审批的商事登记,企业为了提高商事登记的效率,促进商事活动的迅速开展,先行商事登记后进行的审查。

1.经营范围填写

企业同时经营多个行业业务,这些业务的增值税可能不同,但同一家企业只能选择一种税率,税务机关通常会选择企业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业务,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可以考虑先填写低税率的项目。如果企业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总公司,考虑到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产品或劳务,可以在母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增加双方提供的内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纳税负担通常低一些,计算更简单。如果企业申请增值税核定征收,需要注意经营范围中不能出现不允许核定征收的内容,包括金融(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担保、典当、资产管理、融资租赁、财务公司)和经济鉴定类、中介类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定、公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经营范围并不是越广越好,企业经营超过经营范围的业务时,需要由税务部门代开发票。

2.特殊事项不审批的影响

企业未经许可审批擅自经营将面临处罚,直至吊销执照。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相关税种核定,企业应根据核定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例如,企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根据其经营情况及时完成审批或备案工作,降低企业运营风险,保障自身权利。

【示例】 企业办理登记可实现“证照联办”,一次性完成相关事项。根据企业经营业务的不同,需要办理的许可证照会有差异,相关资料也有所不同。

如经营饮品店,企业除须完成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外,还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租赁合同、食品经营操作流程、经营场所方位图、经营场所平面图、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资料。

经营美容美发店,企业除须完成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外,还应办理卫生许可证,须提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平面布局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等资料。

企业若要成为医疗器械经销商,须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同时还应具备相应经营条件,在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管下完成相关备案流程。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或者职称证书、企业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企业负责人的学历或职称证书、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或职称证书、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设备设施情况、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涉及互联网经营情况的还须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质证书或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信息服务备案表,涉及自建网站的须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说明,涉及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还须提供《入驻协议》,具体情况根据政策要求各地有一定差异。

(六)注册登记的备案事项——章程

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备案。

企业章程是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审查的文件之一,企业能否注册登记企业章程是重要因素。如果没有章程,企业就不能正常完成注册登记。企业章程是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企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细则由企业章程规定,主要包括经营的目的、企业财产状况、企业权利与义务关系等。企业章程为企业股东、债权人和第三人与企业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是依据企业章程与企业进行交易的人员,可获得法律保护。

企业章程是其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企业设立必须订立企业章程,无规矩不成方圆,企业章程是企业自治的基本规范。

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章程以规避经营风险、法律风险。企业应重点关注企业章程的自由度,尤其是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与股权比例、股权转让、回购、除名等方面的规定,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议事方式、表决方式,股东会、董事会、高管的职权分工等,这些事项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长久发展很重要。

【示例1】 一些初创企业,因为不熟悉、不重视企业章程,引入投资后或导致创始人失去企业控制权,或被淘汰出局。新浪创始人王志东,带领新浪上市却被淘汰出局就值得反思。

2000年4月13日晚10时,新浪(http://SINA.com)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正式挂牌交易,代码是SINA,股价由开市17美元增长至20.8美元报收,涨幅达20%,随后一路上扬,甚至达50多美元。2001年,新浪股票价格跌至1美元左右。作为CEO,王志东与董事会在盈利时间安排和企业战略布局上存有分歧,董事会希望新浪发展成为互联网门户网站,而王志东一直想把新浪往软件公司方向发展。

2001年6月1日,新浪董事举行例行董事会。会议一开始,就有董事严厉批评新浪的财务状况,指出CEO王志东应该为这一状况负责。董事会很快做出决定,撤销王志东新浪CEO职务,同时免去其新浪董事的资格。6月4日,新浪宣布王志东已辞职。王志东随后通过媒体回应其并未辞职。这使得新浪董事会与王志东公开决裂,新浪董事会随后宣布裁员,王志东位列裁员名单之首。

CEO王志东作为新浪的创始人占有21%股权,新浪最大的股东是四方集团。意识到一家独大的风险,王志东开始融资,并购华渊上市,王志东的股权从开始的21%被稀释至新浪上市时的6.22%,王志东丧失了新浪的控制权,最终导致其出局。

随着上市公司经营治理方式的不断改革和产业多元化发展,双重股权结构兴起且不断成熟。与传统的同股同权结构不同的是,创始人团队创建企业,若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上市,可以使创始人团队拥有表决权,帮助其持有少数股份就拥有绝对的话语权,进而掌握企业,企业的创始人应充分考虑现有的股权结构对其利益的保障作用。

【示例2】 东方公司是一家由集体企业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基本上是公司的员工,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如应出勤而不出勤,危害公司利益,出卖公司利益,泄露公司机密,贪污公款、虚报冒领公款、侵占公司财产等,经公司股东大会按55%股份表决权通过后立即除名,剥夺其股权。按注册资本额退还股金,不给付股本利息。”该章程经公司股东表决通过,并于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该公司股东李某为公司员工,多次旷工,被开除,并被股东会除名,公司退还李某原始股金2万元。此时,公司股权价值已大大超过原始股金。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认定该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效。本案例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

1.如何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前提,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大会制定,先由股东大会讨论商定,再由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要做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持表决权出席会议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指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至公司登记机关。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指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2.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分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主要关注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记载均属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一般是涉及公司根本的重大事项,其中一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具有的问题。依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该事项无效;如果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形成约束力。《公司法》没有规定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公司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七十九条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3.公司章程的内容

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多达12项,体现了公司章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严格控制。12项规定内容具体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以下事项:宗旨;名称和住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组织机构及其职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其他事项。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任期。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约定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因具备较强的灵活性,往往忽视公司章程的具体化、细节化设计,甚至只是按照相关部门的固定模板进行“填空”,引发大量争议。

实践中,部分公司在设立时,往往急于成功设立,忽略了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是否有利于公司发展、股东权利保护等,自认为股东之间不会产生矛盾、纠纷,自身的权利不会被侵害。为了省时省事放弃制定符合公司发展的特有章程,使用相关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式章程,使得公司的章程沦为“填空式”章程。另外,制定章程主体主要是公司人员或者由代办人员决定,没有资深的法律和经济顾问参与,使得章程并未对公司诸多细节加以规定,在发生权益纠纷时,公司章程无法发挥调整与规范的效用。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自行设立公司章程并凭借控制权损害小股东权益。在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一定冲突时,制定适当的公司章程可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5.范本式公司章程的弊端

一是缺乏针对性,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普遍使用登记机关提供的样式模板或者网络范文,略作修改直接使用。虽然符合公司法对章程的规定,但是既不能反映具体公司法人的特质,也不能满足公司管理需要和经营的特殊要求。二是内容设置简略、部分权益不涉及,无法统筹公司发展全局、指导公司经营、保护股东各项权益、提供股东冲突解决方法等,关乎股东切身利益的权利没有提及,缺乏实际操作性。三是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决策与执行角色混同的情况,当股东与经营管理人员身份混同,势必引发股东利用经营管理人员身份,为自身谋“福利”,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四是关联交易缺乏限制,易损害股东关系导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

从企业安全和财税合规角度来看,制定公司章程应避免将设立公司的协议当作公司章程;避免不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运用统一模板制定章程;避免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或者章程内容相互矛盾,公司章程的制定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公司的股东签字存在瑕疵(伪签或者冒签);避免出现约定的内容与备案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避免提供虚假材料,必要时请法律顾问介入。

公司章程制定,应明晰管理层次,将股东会的决策层次、董事会的管理层次与经理的执行层次予以区分,避免兼任与混同,防止决策与执行混同引发“内部人控制”法律风险,保持各岗位的独立性;直接影响股东利益、公司战略与经营方针、非日常运营类的重要事项,由股东会决策;公司管理制度、管理结构设置等日常运营管理事项,由董事会决策;公司运营行为、具体交易、人员管理、制度设计等,由经营层执行。对于小规模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明晰管理层次意味着管理成本的加大,对此可通过细致的分工、制衡与协商机制加以解决。

公司章程制定,应重视程序性规定,如对于特殊事项的特殊表决程序。特殊事项主要指关联交易、为股东或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涉及关联关系的事项。基于关联关系可能导致的不公平交易或对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造成损害,股东可在章程设计时,要求对此类特殊事项履行特殊表决程序,由非关联方股东按照席位或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对会议通知期限、方式、内容等予以明晰。

【示例3】 甲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甲公司原股东为朱某、韩某、魏某,现登记股东为朱某、王某、魏某,其中韩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工商档案中,甲公司第四届第2次股东会决议显示:同意原股东韩某退出股东会,并将其持有的股份12万元转让给朱某,全体股东手写签名。韩某以股东会决议上非其本人签字为由,主张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甲公司认可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股东会决议非韩某本人签字,但主张决议签署得到韩某的同意和授权,应合法有效。因甲公司未实际召开股东会,且韩某在事后不予认可,该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未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公司决议不成立。公司决议作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其本质是以会议的形式根据多数决定规则作出。因此,只有公司决议的程序公正、内容合法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决议无效、可撤销、不成立三类情形,具体法律规定见《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至五条的规定。无效的适用情形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可撤销的适用情形为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公司决议不成立的适用情形为: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③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④会议的表决结果未得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⑤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三、刻章

企业应自成立之日起就建立规范的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强对印章刻制、保管、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控,尤其是使用监管,做到“专人管理、领导审批、登记备案”,保证企业的合规运营,避免印章不当使用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

刻制相关印章一般是在企业已经办理好营业执照正副本后才可以进行,具体流程一般为由刻章的单位向公安机关提交刻章申请—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印章审批回执—刻章单位持印章审批回执去具有资质的刻章企业刻制印章—持刻好的公章到公安机关备案。

刻制公章必须经公安机关核定并由持有许可证的正规刻章企业进行刻制。企业提出刻章申请时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办理刻章事项的经办人身份证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须经过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才能刻制的公章主要有企业公章、企业财务专用章、企业发票专用章、企业合同专用章和企业法人章五种,销售出库章和现金收款、付款章等一般不需要报公安机关审核。

公章:用于办理对外相关事宜或发布企业内部行政文件,企业公章的法律效力在于代表企业的合同主体资格和表明企业身份。

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企业财务往来结算和银行事务办理。

合同专用章:专用于签订销售合同。

发票专用章:申领和使用发票。

法人章:用于企业有关决议,以及办理银行事务。

【示例】 2014年,楼某向法院起诉称,孟某在担任润德公司总经理及承包经营期间,自2011年开始向其借款3200万元,并由润德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孟某仅归还了部分借款,楼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归还借款3000万元,并由润德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查,上述担保合同加盖了润德公司的印章,孟某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正接受刑事处罚。润德公司以公司印章被孟某盗用,不是润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为由,不同意为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公司长期未发现公司公章被盗,视为其对公章管理不规范,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四、税务登记操作流程

企业注册登记后必须进行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是税务登记的一种,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批准新开业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登记管理。开业税务登记适用于一切新开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开业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有: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及其他有关事项。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税务登记需要完成以下事项。

(一)填写税务登记表并完成实名认证工作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当前涉税事项可在线上操作。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住所、经营地点;经济性质;企业形式、核算方式;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账号;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其他有关事项。此外,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应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这便于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往来进行税务管理。

除填写税务登记表外,实务中,税务机关还要求纳税人填写税种登记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还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的同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企业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要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或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证明;

(9)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10)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须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11)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5)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二)实名认证与税务信息确认

企业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税务信息确认,选择“企业业务办理”,点击“新办企业纳税人套餐”。

根据企业的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可以将之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登记管理办法。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或者虽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是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备案管理,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建立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税务、海关等部门系统推进试点工作。

知识链接
税务登记操作常见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应在营业执照申领完成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超期不仅会被处罚,而且不进行税务登记企业无法正常开具发票。

企业不按时进行税务登记,无法正常报税。企业不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限进行纳税申报,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00元以上的罚款,超期较长的,加收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更高金额的罚款。长期不报税企业,税务机关注销其税务登记证并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直至纳入黑名单。同时,企业所有高管的身份证信息将被相关机关收录进入黑名单,影响其贷款、再次投资创业、出境等。

(三)银行开户

企业的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企业在银行开户是企业资金收付合规的必要保证,为了收款便利,企业可以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如果有电商平台支付业务,企业需要进行对公账户的关联和开立,避免个人账户收款和对私账户收款。企业经营如需要取现,可以购买现金支票,小额取现可以办理单位结算卡,电子支付可以开通POS机,具有微信和支付宝收款功能。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因借款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选定开户银行(选择距离经营地较近、交通便利、服务态度较好的银行),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需要完成下列工作:

(1)开户银行工作人员上门对企业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核查;

(2)对法人本人与法人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

(3)核实营业执照相关证照信息;

(4)完成企业章程备案;

(5)核查公章、人名章、财务章及印鉴卡;

(6)直接办理U盾(工作日办理对公开户)、单位结算卡;

(7)开户完成后可到电子税务局签订三方协议,实现税款、社保、公积金等账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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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银行账户的风险点

企业开立银行存款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时,银行会电话回访或实地排查,核实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主营业务、企业法人等信息是否真实。常见的问题有:企业经营地址为托管地址(园区引进招商,允许没有办公地点的创业者先使用虚拟的托管地址注册,长期使用会被重点监管);注册地址、经营场所虚构。银行会认真核实对公账户开户的每项信息,对虚构注册地址或经营场所的单位,不给予开立相关账户。重点排查以下情形:企业开立多个账户,或者一个经营地址多个许可证照,注册资本低且均未实缴,尤其是同一自然人为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地区多家银行开立多个对公账户;企业法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为异地或偏远农村户口,无居住证,未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企业法人年龄明显偏大或偏小。企业在银行开户完成后应及时上报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社会保险开户

企业应根据各地方相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自营业执照批准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不同区域办理流程存在差异。以北京为例,可以全程网上办理,无须提供纸质材料,线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版)相关工作,须提交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2份、成立证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方可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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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的相关风险点

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均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将被联合惩戒,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且拒不整改的;二是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未如实申报社保增减员;三是应缴纳社会保险却拒不缴纳的;四是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违规投资运营的;五是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六是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七是拒绝协助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保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各项与社保相关的资料;八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因社保入税而被关联的常见事项:一是企业发放工资走私户;二是企业经营地址无法获得,联系地址异常,社保被协查;三是因个人所得税App上线,被实名举报虚发工资;四是劳务派遣取得发票不规范,被税务机关重点关注。

(五)公积金账户开立

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主要有1999年4月3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修订。

企业需特别关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企业还应考虑各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如《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 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单位合并、分立时,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企业还应了解针对特殊情况的规定,如《关于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 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发〔2018〕1号):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在1%~4%范围内申请降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申请缓缴。

公积金账户设立相关流程:

单位经办人柜台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核定、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及缴存人个人信息变更时,一般使用单位公章,也可用单位人事章、财务章。

办理公积金一般需要单位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单位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开户申请表,申请材料应完整、真实、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要求盖章的须盖章。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具体缴纳比例与缴纳基数如下。

(1)缴纳比例。根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规定,设区城市(主要指地级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3)缴纳基数。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所有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务登记工作,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税务登记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参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参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参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依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H8XJAeSehYFk7cYJ7UcEbArnc/G3qt6TC7hFIwqjCJwPHNnzx+7tWiSWFYsEGX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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