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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1.3.1 国外研究

1.3.1.1 养老保障基本理论的研究

国外关于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较丰富,主要基于市场经济发展而逐步形成相关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基础理论如下:

一是福利国家理论。该理论起源于19世纪末的德国,新历史学派面对资本家与工人间日益尖锐的矛盾,提出需要在国家层面加大民生事业投入,增强福利基础设施建设,通过间接方式调节收入分配、缓和群体矛盾,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氛围(Grimmer Solem,2003)。伴随福利国家的实践发展,20世纪40年代,英国新的福利措施出台,主要是为了摆脱“二战”后的混乱,加快恢复英国国民经济发展(Abel Smith,1992)。贝弗里奇于1942年发表《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 ,即《贝弗里奇报告》),首次提出建立“社会权利”新制度,包括失业及无生活能力之公民权、退休金、教育及健康保障等理念。该报告在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上,要求政府制定统一、无差别的缴费费率及给付水平。在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上,基本原则是普遍性、统一性、权利义务对等,这些都有力促进了英国社会秩序恢复,为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是凯恩斯经济理论。英国的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了著名的有效需求理论,由此延伸出的社会保障思想直接促使社会保障事业在全世界范围建立和发展。他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认为有效需求的大小决定了社会充分就业的程度(John Maynard Keynes,2010)。需求侧的不足是凯恩斯考虑的重点,经济大萧条的发生,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有效需求的不足,弱势群体面临这一处境更加不堪一击,最终引起社会不稳定,带来一系列治理风险和困境。从社会正义的角度来看,国家有责任通过实物补偿、货币补贴和再就业政策来帮助这些弱势群体。因此,他从宏观上提出国家对弱势群体负有保障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矛盾,确保了发展秩序的稳定。

三是福利多元主义理论。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基本理念是分权和参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中政府转变了角色,从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转变为购买方和管理方,如购买公共服务、制定规则、争议仲裁等。上一级政府将权力下放至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再将权力转移给其他主体。参与的多元主体价值观念和利益可能发生冲突,主体之间的关系成为该理论解决公共服务问题的核心。关信平(2002)认为各福利供给主体间的张力关系不仅体现在活动主体边界的移动,而且表现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域下的不同选择,还表现在主体间关系的判断等方面。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78年沃尔芬德委员会所作的《志愿者组织的未来》这一报告中,报告认为政府不再是单一的福利提供者,强调福利提供方的多元组合,市场、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家庭等其他主体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同的研究者对福利多元主体进行了大致相同的分类,如罗斯将其分为国家、市场和家庭;伊瓦斯将其分为国家、市场、社区和民间社会;约翰逊将其分为国家、市场、家庭和志愿组织;而吉尔伯特将其分为政府、志愿组织、非正式组织和商业组织(吴飞,2015)。此外,德诺贝格提出了福利五边形理论,即家庭、国家、市场、社会网络和会员组织五个主体,多主体之间是一种协同合作、相互补充的关系,能够形成优势组合。该理论认为多种机制相互重叠交叉、相互取长补短的局面恰恰可以创造一种相互嵌入的新福利模式来提供社会服务。福利多元主义寄希望于多主体在自身价值导向下参与福利供给,通过充分的竞争降低供给成本,提升福利供给与公众需求的契合度(蔡继红,2011)。在不同的价值引导下,各主体能够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福利的供给,但主体之间协调是否得当对其形成平衡状态具有重要影响。一旦多主体之间的关系不能得到有效调节,社会福利的总体供给不足,则可能导致多主体供给的失灵。该理论的局限性在于福利多元主义试图在减少政府责任和公共支出的前提下维持社会的公共福利水平,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关键问题在于其他主体是否能够有效补充政府社会责任,以及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合作是否能够与公众的需求相契合。

四是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既是一种生物本能也是一种社会本能,它是人对外界客观事物感到某种缺乏而渴求获得满足的心理倾向或欲望,是人为了生命存在、发展、延续与生俱来的基本要求(吴飞,2015)。人的需要与人的动机紧密联系,一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亦是他的需要由低级到高级发展的过程。人们总是处于对各式各样需求的渴望与追求之中,由需要引发的行动使人趋于完整,并从中得到安全感、自尊感,体验到自身的精力、智力等的满足(蔡继红,2011)。1943年,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根据人的需要提出了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求大致可以分为五个层次。 五个层次的需求实际上是人的生物属性向社会属性的等级排列。

需求层次理论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所有人都有需求,当低层次的需求被满足后,高层次的需求才出现;二是迫切需求应先被满足,当迫切需求得到满足后,激励对后面的需求才有效(张慧,2015)。侯冰(2018)认为正是以上两个原则,使得该理论存在明显缺陷。集中在马斯洛对需求层次的单一性和单向性的强调上。有研究者根据这一理论缺陷对马斯洛的经典需求金字塔进行了补充,提出了理想的需求层次理论(马斯洛需求层级理论),发达国家的需求层次理论和发展中国家的需求模式。从单一性上看,理想的层级理论各个层次之间的划分使得不同层级的需求存在阶梯式刚性,即必须首先满足低等级的需求,才能够产生高层次的需求。现实中不同层级的需求可能会同时出现,并非一定呈现“单一性”特点。同时,需求不是单向逐步向上的过程。不同的人群可能存在着由低级向高级需求不断递进的“正常”的过程,但确实存在部分人群在高层级需求满足之后,转而倾向于满足低层级需求。因此,侯冰认为克雷顿·奥尔德弗提出的ERG理论,即生存需求、关系需求和发展需求理论能够弥补马斯洛需求理论的不足,认为这一理论的“受挫—回归”关系与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形成了很好的互补性,它能够更加确切地说明老年人需求的非单向性特征。

五是马克思社会保障理论。马克思没有专门针对社会保障理论的论述,但其在对资本主义社会保障本质论、社会扣除理论以及社会再生产理论的批判中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保障的虚伪性和共产主义社会保障的必要性。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深刻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从资本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来看,其根本在于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工人创造了社会财富,但工人阶级却承受失业、工伤和疾病等风险。阶级矛盾的激化给资产阶级统治带来了威胁,资本家通过调整工人的福利待遇来缓和阶级矛盾。“现在的统治阶级,不管有没有较高尚的动机,都不得不为自己的切身利益,把一切可以由法律控制的,妨害工人阶级发展的障碍除去”。(马克思等,1972)但是资本家改善工人阶级生存状况的作用极其有限,况且用于工人的社会保障金来源于工人阶级创造的剩余价值。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情剥夺。资本主义社会保障金本质上是资产阶级的财产,工人阶级只能获得最低限度的保障(孟丽,2021)。马克思社会扣除理论和社会再生产理论说明,人民创造的社会财富是社会保障金的来源,且社会保障金额分配是由国家主导再分配实现的,深刻揭示了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意义。

1.3.1.2 国外多层次养老金模式的研究

随着现实条件的变化,国外养老保障模式发生了新的变革,养老保障理论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一是体系上,从单一支柱逐渐走向多元支柱;二是模式上,从给付确定制演变为缴费确定制;三是范围上,从公共管理演变为公共与私人并存管理。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国外的养老保障理论开始从福利保障研究转向多层次养老保障研究。

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风险,世界银行提出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并向世界各国政府推介。20世纪90年代,世界银行出版的《防止老龄危机:保护老年人及促进增长的政策》对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进行了详细介绍。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通过建立不同主体在不同层级的有针对性养老保障制度,使得养老保障的协调性更强。三支柱责任主体分别是国家(政府)、企业和个人。其中虽然第一、第二支柱责任主体不同,但属于强制性养老保障计划,第三支柱主体是个人,采取自愿原则。第一支柱的目标是公平,政府通过税收筹集资金,再进行统筹分配;第二支柱是企业和个人的共同保险和储蓄,目标是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以资金积累制方式建立;第三支柱的目标是满足更高层次需求,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进行养老储蓄。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5)也都提出了三支柱养老金制度模式,即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及个人养老金三者结合。这与世界银行的三支柱模式大同小异,两者都认为多支柱养老金制度可以实现功能互补,分散风险、改善经济效率,充分发挥私人养老金的给付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不断加快、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以及全球经济持续低迷,建立多支柱和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多数国家的共识。

Holzmann、Packard和Cuesta(2000)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成进行了补充。他们提出养老保险体系应该分为三层:第一层是由政府主导的非积累制模式,采取的是固定待遇,目的是缩小贫富差距;第二层是积累制模式,由私营部门参与,对第一层的养老保险进行补充;第三层是满足不同人群高质量养老需求的商业保险模式。Denis Latulippe(2001)提出了养老保险体系运行的效率问题,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私营部门投资运营效率,减轻政府负担。Wagener(2001)则指出养老保险理论改进势在必行,分析各类保险模式基本特点,提出多层次制度的显著优势,即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在分担风险的同时能够共享利益,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革提供理论依据。Hans-Werner Sinn(1999)则对德国现存的养老金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关注的重点是养老金的代际公平问题,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度,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这一制度为年青一代未来的养老带来了风险,适当引入积累制能够确保养老金的稳定性。Robert Fenge和Jakob von Weiz sacker(2001)的观点与其相似,他们认为养老金的费率与公民税负之间的平衡关系非常重要,要充分考虑帕累托最优的关键节点,认为需要以基金积累制来解决未来养老金可能不足的问题。

整体上看,发达国家工业革命开展得较早,生产力水平较高,经济较为发达,养老保障模式较科学。在养老保障制度层面,城乡差距较小,为养老保障制度的理论研究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经济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开展得较早,相关的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较为深入。因此,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成果基础上,针对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1.3.2 国内研究

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较丰富,与本书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研究、供需均衡下的农村养老保障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养老保障研究三个方面。

1.3.2.1 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我国多层养老保险改革较早,在世界银行提出各国政府应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之前,我国就已经出现多元化的养老模式。有学者对这一模式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我国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多层次养老保障的基本理论研究与多层次养老保障的协调发展研究;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动力和路径的研究;某一养老层次的研究以及对某一特定群体(弱势群体、失地农民)的针对性研究;等等。其中,关于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研究较多,具体包括基本的内涵与功能分析、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基本的框架设计等。

(1)养老保险基本理论研究

李树挺(1994)关注的重点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含义,认为多层次内涵涵盖国家基本社会保险、企业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个人储蓄社会保险三个方面,具体指国家基本养老、企业补充、个人储蓄等保险,三个方面相互融合、互为补充。朱青(2000)则是从解决养老问题的渠道来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进行解释,认为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的渠道是多元的,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并从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认为三种养老供给主体要相互补充,共担养老重任,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林敏铭等(1996)关注的重点是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结构和功能,他从全球宏观角度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进行了分析,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障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提出要通过强制储蓄、养老金再分配和商业保险储蓄的方式建立新的养老保险体系。丁红娟等(2009)发展了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提出应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五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分别是自我保障、普惠性国民养老保险、体现效率的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社区养老保障。五层养老保险体系以供给主体为分层依据,充分发挥个人、政府、企业和社区的作用。在反思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董克用等(2011)提出应构建以零支柱、第一支柱、第二支柱、第三支柱等多支柱为核心的养老保障体系。

(2)多层养老保险体系的协调发展研究

多层养老保险体系的运行涉及层级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协调发展问题成为部分学者关注的重点。胡秋明(2000)对企业、国家和市场提供的三种类型的养老保险金问题进行了多角度分析,认为三者之间要实现协调发展,必须在功能上互补、在待遇水平上有所差异、在基金管理模式上有所创新。此外,政府财政要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他认为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本质上将政府承担的部分养老责任转移给社会和个人,从而减轻了国家的负担。孙静(2005)也一直关注养老保险体系的协调问题,但是其侧重点在于供给主体之间关系的协调,认为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发展之所以缓慢是由于养老保障中政府的越位,导致市场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因此要明确各主体的责任,合理分担风险,通过利益共享、责任分担机制,发挥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从而实现功能互补,发挥最大效能。

(3)关于农民的多层次养老保障研究

于威(2010)运用分析法对影响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他认为中国农村的养老保障制度应该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福利型、缴费型和救济型。福利型作为第一层应该是普惠式的,农民应该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补贴农民,也是补偿农民。缴费型作为第二层应该是选择性的。由于农民群体的分化,不同农民群体的养老需求不同,通过自愿缴费的方式吸引农民参与,提高农民的养老质量。救济型作为第三层属于救济制度,应该由地方政府承担,在原有的五保户供养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础上完善。张慧(2012)通过定量方法探讨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各层次的保障对象、责任主体、保障水平及保障模式等结构,对影响城乡一体化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立的因素以及各层次关系、各层次之间的比例关系进行了分析。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需求,徐雯丽(2014)认为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体系与其他群体应该有所不同,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家庭养老和商业保险三者是核心、基础和补充的关系。失地农民可能面临生存压力,因此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第一层级,具有强制性,由政府或者其他土地使用者承担,是对农民生活的保障。第二层次是家庭赡养,保障对象为全体失地农民,资金来源于家庭,也具有强制性,兼具物质和精神保障功能。第三层次是商业养老保险,满足有一定经济条件农民的高层次养老需求,以个人缴费为主,自愿参与。郑功成(2019)认为多层次化是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基本取向,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需要统筹规划和分层分类推进,注重多层次体系结构和功能定位至关重要,应有序推动多种保险项目多层次化。林义(2001)关注的重点是中西方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同。他看到了西方国家的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趋向政府责任的分担,政府保障的空间减少,而企业和个人在负担养老金方面责任在加大,说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养老制度改革向私有化方向发展。中国的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也有市场化倾向,但是他认为中国不能盲目地私有化,而应协调供给主体之间的关系,要根据中国传统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体系。辛本禄等(2005)关注了养老保障制度的变迁问题,认为中国的保障制度变迁不是单一性的,而是自发性、诱致性和强制性的,是在多种因素作用下形成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且养老需求具有多样性,要通过差异性制度安排解决养老的多元需求。

1.3.2.2 供需均衡下的农村养老保障研究

国内关于养老服务供给需求的研究较多,而且较为细致。但研究内容多有重叠,从养老需求和供给两方面来看,农村养老保障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养老需求方面的研究。耿香玲(2016)对影响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因素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与年龄、区域、收入水平以及消费偏好有关。低龄老人的养老需求主要包括教育和旅游等,高龄老人则需要医疗护理;居住在城市的老人精神方面需求及高质量的享受型需求比农村老人更迫切;收入水平和消费偏好影响老人的养老需求种类。王殿玺等(2017)通过抽样调查的方法,分析了不同性别、受教育程度和职业类别老人群体的养老意愿。

养老供给方面的研究。朱德云等(2017)认为养老机构的覆盖率、养老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养老产品的种类等是影响老年人养老质量的重要因素;认为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政策变迁中,政府的养老责任经历了缺位、有限归位和基本归位三个阶段。在新时期,要健全完善政府的养老责任,促进农村养老的公平可持续发展。杜智民等(2020)则关注了农村居民养老服务的精准化问题,认为当前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非精准化问题较为突出,这是影响农村养老供给平衡的关键问题。

李长远等(2018)从包容性发展视角研究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的非均衡性问题,认为农村养老服务在供给过程、对象、内容和主体等方面均存在非均衡发展问题。要以需求为导向,供需精准匹配,通过构建多元协同供给模式解决供需的非均衡问题。此外,夏艳玲等(2016)研究了广西城乡养老服务的不均衡问题,从城乡养老资金支持、人才供给、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分析差异化的表现。王向南等(2016)关注了农村养老的非均衡问题,认为应采取医养融合一体化供给等方法来完善供给策略,指出农村老年群体的多样化需求与供给的错位是农村养老服务供需不均衡的原因。朱雨雨(2017)关注的重点是养老金供给的不足,认为从供给侧进行改革是建立供需均衡的养老保障的关键。唐健等(2020)基于福利多元理论认为厘清社会化养老主体责任,解决主体责任的模糊问题需要不断界定主体间边界,重新配置各类资源,从模糊失衡到多元均衡逐步建立供给主体多元、均衡参与、职责明确、有效合作的农村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最终实现新时代农村社会保障权责更加合理配置、发展更加可持续。

1.3.2.3 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养老保障研究

目前,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养老保障研究内容虽较为分散,但仍有一定的研究成果。部分学者看到了乡村振兴战略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杜鹏和王永梅(2019)认为:“乡村振兴计划为建立和完善中国农村养老服务体系提供了重要机遇。”乡村振兴战略明确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服务体系,这一养老模式“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城市支援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将为农村带来大量的资金、资源和人才。外部资源的投入对于促进农村养老保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乡村振兴能够激活村庄内部的养老资源,激发各类主体的养老活力。另外还指出,乡村振兴下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更多的学者通过研究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面临的问题,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孙翠(2019)认为,乡村振兴背景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服务依旧存在供需不均衡、供给不足、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至关重要。朱国龙和金淑彬(2018)认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在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后,已经相对稳定,但乡村振兴背景下,随着农村老年群体数量的扩大,面临的风险加大,对精神慰藉以及生活照料的需求将持续增长。此外,还有部分学者以某一区域的农村养老保障为案例,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发展方向进行了研究。这些研究都以乡村振兴为变量,来探讨其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发展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启示性,是本书的研究基础。此外,苗建萍(2019)对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医养融合的养老服务进行了研究,认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民的医养双重需求比重加大,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构建医养一体化体系。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析

通过梳理上述养老保障研究,发现现有研究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关于农村养老保障供需均衡的研究不深入,关于农村养老保障供求关系的研究较少,且理论性不足。二是针对农村养老保障的多层次研究缺乏系统性,甚至存在滞后性。现有的多层次养老保障研究,主要是从社会保障角度进行宏观理论分析。农村社会阶层分化下,缺乏农村老人的多样化需求研究,没有进行多层次保障体系的专门研究。三是国内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对农村养老保障影响的研究较为分散,理论性不强,如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养老保障研究主要集中于现阶段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且研究不够深入,没有切实从乡村振兴视角分析这一战略为农村养老保障带来的变化。现有的关于农村养老供给主体的研究,虽然基于城乡一体化视角,但关注的是城乡养老统筹的必要性与途径,政府在城乡一体化中的责任是研究重点,研究更多集中在宏观层面,政府作为养老主体是研究者关注的重点。随着多层次养老体系的形成,对其他主体的研究明显不足。因此,需进一步探讨政府在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障中的责任变化,对多元主体的作用和功能进行系统研究。另外,国外理论研究多以单一的西方经济学和社会保障学理论为工具,用来解释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村养老问题,显得较为乏力。乡村振兴背景下城乡统一是符合中国国情发展趋势的,是不可阻挡的,实际为理论发展提供了契机,但针对这一战略的相关理论研究还较少。现有的研究表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要汲取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更重要的是要结合本国的国情和社会发展特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5GnplSQEAhpDB8yGMdIDWhCfCkVVCGMELRSA1V7/Y266OwepL67xcTUlPScO38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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