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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供需失衡

伴随改革开放,农村社会生产力快速提高、社保体系渐渐丰富完善,但农村养老保障的供需仍然失衡,现从供给层面剖析存在的问题。

2.3.1 权责主体不明晰

按照目前中国养老保障体系供给主体划分,主要为国家、社会、家庭及个体,呈现多元化趋势。但实际运行中存在主体权责不清的情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体层面老人自我供养的意识日渐弱化;二是家庭层面的服务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尤其随着城镇化发展,大量农村人员进城务工,农村老人独居尤为普遍,各方面家庭保障服务式微;第三,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养老服务保障替代效应凸显。民政部有关数据显示,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及设施数量逐年稳定增长,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村家庭养老负担,但可能会导致老人情感交流等精神层面需求难以满足。

2.3.2 服务内容不均衡

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两大类,现阶段虽然开始注重精神层面供给,但二者依然失衡,各大供给主体更重视物质层面供给,通过具体看得见的硬件设施来强化保障服务,家庭层面也注重物质层面供给保障。但老人们希望获得精神慰藉,他们通常与子女沟通交流不足,从子女那里获得的更多是物质层面的供给(刘小红,2021)。养老服务提供者按性质主要分为公益性和商业性两大类,公益类根据农村养老需求供给简单物质保障,商业类追逐利益,无法体现农村养老精神层面供给;国家应结合农村实际,在保障农村老人日常的基本物质需求基础上,尽可能完善农村养老精神层面供给保障。

2.3.3 城乡差距较明显

城乡养老保障方面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制度发展、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标准制定等方面,都源于主客观条件制约,主要是在经济发展方面存在差异,体现在各类服务保障方面。农村各类保障制度不完善甚至是缺失,社会养老服务结构性供需不平衡在农村地区更为突出,农村社会的显性与隐性养老服务需求巨大,社会养老资源并未按比例同步分配到农村地区。

2.3.4 标准单一缺层次

标准更趋于单一性。政府在设计各个地区政策时,虽然考虑差异性,但是在基本标准制定上呈现单一性。现实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可支配收入差距明显,养老保障需求服务多元化,单一供给标准难以匹配多元化需求。即使是同一地区人群,个体需求亦具有多层次特点,不能千篇一律进行标准配置,应根据个体的购买力和品质需求制定个性化的需求标准。家庭之间养老服务供给差异明显,家庭内部成员文化理念上的差异也导致供需不平衡。 DqeAQ3z+rBR15WH6uDa/SzGrxEwTITlP6Qm/KApqkfxRaaACHEUEAhJs4E5NQ5w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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