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是推动产业结构升级的主要因素,生产性服务业也是现代经济中最具核心竞争力、产业控制力、创新活力的部门,它能够发挥所谓的“黏合剂”作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新驱动者的角色。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生产性服务业异军突起,80年代后成为主要增长点。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率先向服务经济转型,英国、德国、日本分别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80年代末、90年代初相继实现向服务经济转型。目前,发达国家生产性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约42%。2006年发达国家生产性服务业占整个服务业的比重已超过50%。
发达国家在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的过程中经历了3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为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关系萌芽阶段。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工业结构进入调整阶段,企业活动集中于生产经营,服务活动逐渐社会化、专业化、外包化,由此形成了各类生产性服务业。这一时期生产性服务业组织松散,服务对象、服务功能相对单一,基本是为单一的企业提供单一的服务,存在明显的“嫡系”关系。第二阶段为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互动阶段。这一时期生产性服务业稳定发展,出现大型综合生产性服务企业,产业组织形态出现集群化特征。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的互动发展开始显现,彼此合作开始稳定,并出现了群对单、群对群的互动模式,制造业集群与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彼此促进,出现双向互动的啮合现象。第三阶段为生产性服务业与制造业高度融合阶段。这一时期生产性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支配、主导地位,出现大量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内部形成良性的资源共享机制,并形成制造业链上的生产性服务功能群,为制造业提供一体化服务。这一时期产业集群不断升级发展,伴随着集群结构不断优化,出现政府引导、学研支撑、核心产业主导、基础设施配置完善的“官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形成“横向群集、纵向链集”的制造业集群和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并行的产业簇群,二业呈现交融状态,共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0世纪70年代后,发达国家实施了一系列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这些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等优惠政策主要目的是营造宽松环境、促进竞争、提高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服务业政策主要是放松管制和对外开放,促进服务业竞争、激发活力。如放松金融业管制,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允许跨州设立银行分支机构。为促进研发服务发展,美国出台了专利权保护政策,扩大专利权范围,提高侵权赔偿费用,在知识产权制度上为研发服务保驾护航。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逐步放宽对公路、铁路、航空、航海等物流运输市场的管制,鼓励大众交通,促进多样化运输体系的建立,通过引入市场竞争使运输费率下降,服务水平提高。为了消除电信行业的垄断,1996年开放电信市场,美国通过了新的电信法案,促使电信业展开新的竞争和重组,从而有效地推动信息服务业发展。
美国通过政府投资和财政补贴重点支持流通服务、科技服务及信息服务业。1970年,美国国会通过立法对空运、公交、铁路、商船给予补助。1992年,克林顿政府实施“国家信息基础设施行动计划”(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NII,俗称信息高速公路),当时计划投资4000亿美元,耗时20年。1996年,美国政府宣布对“新一代互联网计划”(Next-Generation Internet,NGI)进行5亿美元的资助,扶持新一代互联网及应用技术开发。1999年,美国政府推出“21世纪信息技术计划”(IT2),以加强对信息科学技术、通信技术中基础研究的投入。美国是世界上研发投入最多的国家,研发投资额占世界投资总额的45%。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咨询、法律等服务业经历了以信息技术研发和应用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创新和改造浪潮,美国近20年服务业的研发经费投入平均增长率是其他行业的2倍。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美国很大部分财政资金投入到了科技研发领域。其中,2003年联邦政府科技投入达1120.47亿美元,占政府总预算的4.7%,相当于2003年财政年度GDP的1%。
美国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在间接税方面对生产性服务业基本不征税(州和地方政府销售税通常不对劳务征税)。在直接税方面,美国主要支持科技服务业,主要形式有费用扣除、研究与开发费抵免、投资抵免、加速折旧、亏损结转、提取科研准备金等。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快速发展,1997年美国颁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1998年美国通过了《因特网税收自由法案》,规定对因特网的接入费免征消费税;1999年为了实行电子政务化,提高政府办事效率,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文书工作减少法案》;2000年国会又通过了《全球和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案》,使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为促进研发活动,美国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激励政策。例如,《国内税收法》规定私人公司或机构,如果从事的研发活动经费较以前相比有所增加,即可获得相当于新增值20%的退税,其中研发经费可以是该公司或机构从事研发的费用,也可以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研发的费用;政府通过预算提议永久延长《研究与试验税收减免法》,使研发投资享受永久性税收优惠。据统计,美国政府2006—2010年用于延长税收优惠政策的资金达到308亿美元。美国税法规定,美国公司可以就自身的研发费申请抵免,抵免限额为超过税法规定“基数”和“基本研究支付”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0%,纳税人还可以就符合条件的能源研究费用申请20%的抵免;联邦政府通过降低长期投资收益税(长期资本利得税最低税率28%,低于公司所得税35%的最高税率)来鼓励私人资本进入科技服务领域。
生产性服务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其中服务人员的知识储备、专业化水平起决定性作用。美国建立了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和科学的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体系。专业教育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以及职业教育等。另外,由行业协会组织和倡导,全面开展在职教育,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通过确立专业人才能力开发和客观评价的体系引导培训教育工作,并从世界其他国家引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专业人才,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的人才流动。
美国依靠移民政策吸引高端人才,高素质人才往往与四个英文字母STEM(“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第一个英文字母的缩写)联系在一起。美国为了吸引全球最优秀的青年,把1/3科学与工程的博士学位授予了外国留学生,并提供丰厚的奖学金,最终择其优者成为“新美国人”。最近10年,美国每年接收的外国留学生超过50万人。2006年美国在理工领域共颁发了29854个博士学位,其中非美国公民的博士总计有15947位,约占博士总比例的53%。外国留学生在美国学习的专业主要是美国学生很少选择的STEM专业。据统计,美国高校电力、电子专业50%的硕士生和70%的博士生是外国留学生,许多留学生毕业后选择在美国就业或创业。很多著名高科技公司如谷歌、雅虎等都是由美国学校毕业的外国留学生创建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和斯坦福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云集对硅谷软件产业集聚区的形成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美国对接收移民有严格的选择,但对高科技人才的政策却相对宽松。目前,美国每年向高端移民发放的签证为6.5万人,其中约2万人是在美国取得STEM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美国几乎吸引了全球半数以上的人才移民,全世界近60%的顶尖科学家都在美国工作。美国只培养了全世界约1/3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却雇用了70%的诺贝尔奖获得者为美国工作。
欧洲比较重视对科技、教育、流通等领域的财政资金支持。
在支持科技服务业方面,1984年欧盟推出“欧盟科技框架计划”,该计划是目前世界规模最大的官方综合性科研与开发计划之一,到2006年共投资600亿欧元,执行约55000个高水平科研项目,吸引了近60个国家的几百万个机构参与研发工作,有力地保证了欧盟科研项目的顺利开展,显著提升了欧盟科技的整体水平。欧盟各国还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对科技创新进行补助,如荷兰的技术发展计划、爱尔兰的高科技研究计划、意大利的基础研究计划和技术创新计划。法国政府直接投资于企业,通常在5~10年之后收回资本金,政府并不参与企业的管理。丹麦政府设立Vaekstfonden(商业发展基金),对项目给予较低利率,不需担保,项目失败不需偿还贷款。
在支持教育服务业方面,法国政府通过普及小学因特网教育,对接受不同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多媒体和因特网技术系统培训,方便公众上网。鼓励地方政府投资发展高速网络,资助法语国家信息网络建设等举措,普及网络文化教育。
在支持物流服务业方面,法国、德国、英国、比利时等国家通常设立“种子资金”来支持高科技企业发展。德国1980年制定了全国建设物流中心的规划,以支持流通服务业发展,目前已投资建成并使用了20个物流中心。国家对物流统筹规划、地方政府进行投资扶持,“官办民助”“企业自治”的模式推动了德国物流业规模不断扩大。意大利地方政府通过投入一定的前期开发资金,并给予土地使用优惠,支持米兰周边各物流中心的发展。荷兰政府对在荷兰建立欧洲配送中心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
在支持金融服务业方面,为了推动伦敦码头金融区的开发,英国投入了大量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和平整土地、环境整治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巨资兴建了35公里的无人驾驶轻轨系统和伦敦城市机场。德国黑森州政府为了支持法兰克福金融中心建设,投资扩建了法兰克福机场,从而为金融从业人员来往提供了便利。
在支持设计服务业方面,促进设计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是英国设计政策最重要的特征。英国政府力求通过设计创新提升产品价值、扩大出口,提高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1982—1987年英国政府总投资2250万英镑,开展了5000个工业设计项目,如著名的设计顾问资助计划(FCS)和扶持设计计划(SFD)。英国把商业、公共服务作为关键部门,从事加强设计训练、交流、教育等工作。政府成立专职机构处理国内中小企业的设计事务,通过建立设计数据库、设立网站、编制设计年鉴等平台使制造企业更便捷地了解设计创新技术、市场需求、政策法令、行业研究等相关信息。英国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国家设计博物馆,向大众普及设计价值和理念。
英国政府通过财政政策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英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2年英国服务业的科研投资总额达到25亿英镑,是当年制造业科研投资的4倍,同时强化了技术创新的政策支持。2002年7月,英国贸工部出台了《投资与创新》的政府战略报告,提出要为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增加投入。随后政府出台了技术创新发展计划,鼓励大学与企业联手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在间接税方面,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和丹麦等国家普遍对生产性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从6.5%~25%不等,其中对于运输、金融和信息服务业实行减免税优惠。法国、德国、英国、荷兰等国家对陆路客运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英国、法国、德国、瑞典等国家对金融服务业中的核心金融服务实行免税政策,对于辅助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但芬兰、挪威和瑞典三国对该项服务免税),对保险、再保险和出口保险实行免税或零税率政策。一些国家对鼓励发展的服务行业免税。如希腊、卢森堡、荷兰对通信服务业免税;德国、卢森堡对电信服务业免税;法国、瑞典等国家对邮政服务业免税。德国政府对专业服务的中小企业设有“免税法”,由贸易税类扩大到所得税、财产税等。
在直接税方面,欧洲各国普遍对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源支持较多。如法国的“研究开发经费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凡是研发投入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同时规定最高限额为500万法郎),允许科技投资的不动产第一年提取折旧的50%。匈牙利对与公共研究机构合作的研发支出给予400%的税收扣除,丹麦、挪威等国也对企业与公共研究机构合作给予特别税收激励。荷兰政府规定,职工教育成本可按附加比例进行扣除,抵免比例在20%~80%。意大利对中小企业雇用具有博士学位的员工给予税收优惠等。
在支持设计服务业发展方面,德国、芬兰等国家十分重视人才培养和教育。1953年,联邦德国成立了乌尔姆设计学院,培养出一代工业设计师、平面设计师、建筑设计师,对于提高德国总体设计水平及推动世界设计业发展都起到促进作用。德国2001年采取“绿卡工程”旨在吸引全球IT人才。芬兰20世纪90年代就开始促进设计教育国际化,大学和职业教育互相补充,形成了层次鲜明的设计教育体系。除芬兰赫尔辛基艺术设计大学、拉普兰大学等世界著名设计高校外,还有数所设计专科院校。英国政府还在每个地区建立了顾问署,作为专门的企业管理和咨询机构,并在全国雇用了1000多名有公司背景的退休企业家和工程技术人员为高层顾问,负责帮助企业制订发展计划,引导企业改变经营策略。
德国政府为从事专业服务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政策。一是信贷援助。政府专门设立了“欧洲复兴计划特殊资产基金”,新设立的中小企业可以银行贷款方式来获得自有资金援助,前2年免付利息,5年后按市场利率计算。二是贷款担保。为鼓励中小企业创新开发,银行提供投资担保资金;为促进中小企业出口,政府提供优惠短期和中长期出口信贷和信贷担保。
英国政府于1991年打破了英国电信公司垄断。为推动金融业一体化发展,英国1986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1997年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FSA),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英国政府于1993年专门成立了8个工作小组对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梳理,以解决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发展中出现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等问题。
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日本政府制定了《试验研究用机械设备制度》《新技术企业化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和《扣除试验研究费的税额制度》等一系列对实验设备改造的补贴政策。1980年,日本通产省通过了《80年代通商产业政策构想》,为工业研发和技术推广及新型发电技术开发制订了补贴计划。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开发费用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助1/3。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中期,日本设计产业政策主要集中于促进产品出口、新产品开发。1968年,日本政府投入660亿日元作为基金推动工业设计,每年政府作出专门预算用于设计发展。1981年建立了日本设计基金会(JDF)。日本工业设计促进会(Japan Industrial Design Promotion Organization,JIDPO)每年运营经费6亿日元,其中15%~25%由政府提供。目前,日本投入工业设计开发的资金占GDP的2.8%,居世界首位。
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实验研究开发用特别折旧制度”“科学技术振兴折旧制度”“新技术投产用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以及有效利用能源和开发本国资源等多项特别折旧制度,允许企业在提取正常折旧外进一步加倍扣除。日本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小企业的科技投入按当年支出总额的6%抵扣应纳税额,对培训费、取得资格费用的支出合计额大于工薪所得扣除额时,可按该合计额进行扣除。
在支持中介服务发展方面,日本政府通过的“关于技术性对外交易所得利润的特殊税制”规定,日本企业在国外承接的中介业务,以及使用外币进行交易所得的收益实行优惠。税制规定,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技术对外交易时,收入的部分金额可按照亏损计算,这样咨询企业可以保留一大笔资金,并利用这笔资金加强研发基础设施,完善研发体制,培养优秀人才,从而达到发展中介服务业的目的。
在扶持工业设计发展上,日本建立了人才激励与培养机制,较早建立了设计师国际交流机制,邀请欧美工业设计师到日本进行工业设计指导,同时日本贸易振兴会派设计师赴德国、英国、意大利进行学习和交流。这些国际交流使日本照相机、家电、汽车等产品设计创新能力大大增强。为了鼓励原创性设计,1957年日本政府设立了“G-Mark”大奖,旨在鼓励设计人才培养,推动日本企业的设计自主创新,目前此奖已经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工业设计重大奖项。
近10多年来,韩国服务业比重一直在50%以上,并保持稳定增长;服务业从业人员占总就业人数的一半以上,其中2003年这一比例达到63.5%。韩国对生产性服务业非常重视:一方面,促使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服务不断完善;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信息等新兴服务业。2007年,韩国政府提出实现服务业“高附加值化”的方针,韩国财政部等21个相关政府部门制定了新的“增强服务业竞争力综合对策”,选定21个有望成为服务业新增长动力的行业进行重点扶持,包括流通业海外投资、综合物流、企业咨询等,并制定《韩国科学技术研究所扶持法》《技术开发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科技创新实行特别的政策支持。
韩国政府形成了一整套促进企业研发投资的措施,为鼓励民营企业设立技术研究所提供制度保障,对于个人或小企业从事新技术商业化的,韩国政府提供总经费80%~90%的资助。
在扶持工业设计发展方面,韩国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000—2005年政府投资7亿美元用于促进国家整体工业设计水平,在设计推动、设计教育、设计市场、设计创新等方面给予扶持。韩国设计振兴院(KIDP)每年下拨资金400亿韩元,用于支持工业设计的示范、交流、评选等活动,每年评选总统大奖。在政府补贴资金中,60%用于补贴设计公司为国内企业设计产品,设计费补贴达到30%~60%。
在扶持信息产业发展方面,20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就非常重视信息技术的开发与运用,制订了一整套信息开发计划,加大通信网络建设投资力度,实施项目滚动策略、发展重点领域,不断提高信息产业竞争力。20世纪90年代政府决定用20年(1995—2015年)建设超高速信息通信基础设施,推动信息传输数字化、网络化,支持企业开拓信息技术国际市场,把信息产业培养成为出口主导产业之一。
2004年,韩国政府制定了“IT839战略”,把服务、基础设施、新增长动力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还制定了发展风险企业特别措施法,鼓励支持高技术、高风险企业的发展。
韩国对技术研究、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实行免征增值税。为加速现代服务业及服务外包业发展,韩国扩大减免范围,改善与制造业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别,取消对服务业发展不利的政策,减轻企业负担。2002年起对属于服务型中小企业和创业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实行税收减免,由6个税种增加到18个,对中小企业特别税额扣除由13个增加到24个;对进驻产业园区的服务业采取与制造业统一的地方税减免优惠,财产税及综合土地税在5年内减免50%,服务业必需用地税率从0.2%~4%调整到0.2%~6%。韩国还允许企业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提取未来投资准备金、风险基金和科研准备金。
2005年3月,韩国政府为提高本国服务部门国际竞争力,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包括在物流、市场研究、管理咨询和科学技术领域工作的外国雇员,其在韩国工作的前5年,可以豁免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还包括对信息技术企业及企业的科技研发实行合伙征税制度,即允许这样的企业由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由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负相对较轻。同时对从事服务业的企业豁免财产购置税和土地税。如果这些企业位于政府划定的工业开发区内,还对其减半征收土地税。
韩国中小企业管理局(SMBA)管辖下的政府事业机构——中小企业振兴公团(SMIPC)专门开办了小企业培训学院,帮助中小企业改善工作环境、更新机能,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和管理课程,鼓励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能力。韩国培养设计人才注重对中小学生的教育,及时更新中小学的设计教学工具,并每3年系统改进教材。制定设计教育学会评估标准,加强宣传设计竞赛与各项推广活动。2001年,韩国成立国家设计中心,该中心包括大型展览厅、信息室以及图书馆,提供会议、研讨、商业活动等多样化服务,让公众有更多机会接触设计。
印度政府实施“电信港(teleport)”计划,投入巨资建成了由高速宽带通信设备、数字交换与传输设备、跨国通信网络以及卫星地面站组成的网络系统,为国内软件企业和海外研发机构提供可靠的数据通信连接。
1986年,印度政府对IT企业实施5年减免、5年减半的优惠政策,再投资享受3年减免等措施。1991年印度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0年前免征所得税;从事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的企业2010年前免征出口关税,对生产软件产品免征流转税;对软件研发所必须进口的软件实施零关税优惠,对为开发软件而进口的硬件设备实行不同的关税减让;在国内注册的软件企业,若在5年内实现外汇净收入25万美元以上,则进口设备可享受零关税,国内采购的中间产品免除地方税外,相当于出口产品价值50%的产品可在国内市场销售等。
印度政府在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为软件企业提供信贷扶持。同时大力推动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吸收跨国风险投资。此外,放宽了软件企业海外收购的有关限制,使印度软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向集团化和跨国化方向发展。
为了顺利实施“电信港(teleport)”计划,印度政府打破了几十年由国营电信企业垄断的体制,取消了电信设备的特许生产制度,向外资开放电信产业,并逐步实施电信部门私有化。目前,班加罗尔等主要软件园的“电信港”设施基本达到或超过了世界电信港的标准。
印度软件业的腾飞与其人才基础、教育基础有密切关系。印度拥有的科技人员总数仅次于美国和俄罗斯,懂英语的技术人才仅次于美国,有237所大学,10600所学院。20世纪50年代,印度参照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模式,在全国陆续建起了7所“印度理工学院”,印度高级软件人才大都出自这些学校,每年培养100万名工程学毕业生,软件编程人员达140多万人,为印度软件公司成为世界级企业提供了人才保障。印度还十分重视职业教育,在近400所大专院校、3000所中学开设不同层次的电脑软、硬件课程。班加罗尔有近80所小型工程技术学院,每年共培养3万名工程师,其中1/3是各种软件人才。目前,印度每年约有50万新生软件人才,80%是职业教育与培训机构培养的。
政府还鼓励软件企业兴办培训机构。例如,印度全国信息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在20个国家设立了800个教育中心,每年培训15万名软件人才。印度阿普特克计算机教育公司在30个国家设立了1500个教育中心。
此外,印度鼓励海外企业家与技术人员回流。海外印裔人口有近2000万人,主要集中在美国,美国硅谷的高科技人才中38%是印裔,软件工程师中印裔占1/3,这些人掌握了世界软件开发的先进技术、熟悉国际商业规则,并拥有良好的客户关系。20世纪80年代以来,印度政府在减免个人所得税、股权激励、金融支持、简化出入境手续、子女教育等方面制定了一整套优惠政策,以吸引大批海外科技人才回国。这些人才回国后为印度企业出谋划策、提供商业信息、进行直接投资等,成为印度软件外包发展的中坚力量。班加罗尔约有3.5万名印度人带着技术与工作经验从美国返回。
NASSCOM是印度信息技术和软件业最具有影响力的组织,拥有1100家会员单位,其中200家是全球性公司,对全球服务外包产业具有权威性影响。NASSCOM在推动印度软件外包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政策推动、咨询顾问、政府协调等方面,保证了印度在全球离岸服务外包中的领导地位。例如,NASSCOM积极推动政府电信产业开放和私有化;积极推动政府颁布《反盗版法》,加快完善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规范软件外包业务流程、创建服务外包发展论坛、组织企业国外参展、推动企业加强合作等形式,为国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搭建平台,营造了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软件园区是印度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印度软件园计划应追溯到1982年,英·甘地在泰米尔纳德邦科塔吉里建设了第一个科技园,进行软件、微电子、电信、药学、生物工程等尖端技术的研发。在拉·甘地和拉奥主政时期,先后成立了电子部和“软件发展促进局”(Software Development Promotion Agency,SDPA)。1991年,印度政府提出了“软件技术园区计划”,并在班加罗尔建立了第一个计算机软件技术园,该园区已成为世界第五大信息科技中心,被誉为“印度硅谷”。目前,在班加罗尔、马德拉斯、海德拉巴、孟买、浦那、甘地那加尔、斋浦尔、加尔各答等地设立了17个国家级软件园区,园内企业共6000多家。2000年,印度在硅谷设立了软件园,一方面方便了中小企业对美国的出口,另一方面也为印度企业与美国金融、投资、贸易机构建立联系提供了方便。
中国香港是一个服务业高度发达的国际都会,目前服务业占本地生产总值的93%,有88%的就业人口在服务业工作。香港特区政府十分注重营造优化服务业发展的自由环境。香港几乎没有资金、货物进出境方面的限制,容许外汇自由流动,对企业拥有权没有国籍限制,这些对服务业投资者都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低额税率、简单税制是香港税务制度的最大特点。香港没有销售税、增值税、关税、资本收益税、股息税、利息税、资源税及其他“附加”税费。事实上,香港的直接税项仅有3项,即利得税(公司所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而间接税项也只有10项。香港公司的利得税税率仅为16.5%,个人利得税税率为15%。实行低税率的自由贸易政策和投资政策,是带动香港金融、商贸、物流、咨询等服务业发展的重要经验。香港的税率属全球最低之列,扣除各项税收减免及资产贬值后,实际所缴税款更低。
香港特区政府1995年成立推广服务业专责小组,负责制定措施推动服务业发展;1996年,财政预算案中拿出4000万港元用于扶持和推广服务业发展,并制定了包括金融业、电信服务业等14个行业的工作纲领。
20世纪60年代,香港特区政府由出口贸易、工业经济为主转向金融等服务型经济为主。香港加大教育投资力度,从世界各地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教育培训也完成了由偏重文科向偏重理工、科技、金融等学科的过渡。2005年,香港特区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高达550亿港元,占政府总支出的23.5%,目前香港实施九年免费普及教育。截至目前,中国香港高等教育入学率高达30%,能够修读学位课程的适龄青年达18%,不仅高于内地,也高于中国台湾,与德国、以色列相比,也具备一定优势。同时香港还面向全球招生,通过提高大学生的竞争力加快吸引人才。1982年以来,香港职训局培训在职学员每年达24万人,这些针对性培训为香港服务业提供了充足的适用性人才。
香港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主要依靠行业协会的作用。香港有1000多个行业协会,是世界上行业协会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一,这些协会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有效地促进了香港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香港特区政府一般不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而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借助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实现对生产性服务产品生产、交易的标准化、法治化、规范化管理。
通过上述国家和地区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加大税收减免、财政资金支持的政策力度。首先,采用低税率、免税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初期乃至快速发展时期的重要经验,尤其要加大科技研发、信息技术、教育、咨询等服务业的免税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和补贴,加大国家重大专项投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其次,要加大金融、物流、供应链管理、品牌营销、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第二,加强现代服务业人才体系建设。通过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创新产、学、研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加快职业教育培训等方式,积极培养各类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尤其要注重建立吸引海外人才的激励措施,吸引留学生回国就业和创业。
第三,加强金融政策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以中小企业为主,普遍存在融资难问题,应拓宽融资渠道,尤其要鼓励国有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加快发展民营金融机构,放宽资本市场中小板、创业板的准入,为生产性服务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融资条件。
第四,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建立生产性服务业的产业规划体系、组织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行业协会监管服务体系等,形成政策组合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