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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准入制度

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秩序,增强市场活力,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市场高效、健康运行,已经成为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准入的现状

(一)传统服务业市场准入逐步走向规范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物流、商贸、交通等传统服务业基本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的严格控制、行业进入门槛高、国有企业单一经营的局面,基本形成了国有、民营、外资企业共同发展的格局。2004年,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进一步放宽了物流市场准入标准,规范了企业登记注册前置性审批,取消了经营国内铁路货运代理、水路货运代理和联运代理的行政性审批及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2005年,建立了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对物流业发展的引导和规范。

(二)垄断行业市场准入门槛逐步降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电信、电力、民航、港口、公用事业等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领域的市场准入门槛开始放宽。银行、保险业加快了民营、股份制经济进入的步伐。越来越多的民营资本通过联合、联营、集资、入股等方式进入基础产业。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公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放宽了农村市场准入标准。2005年8月,铁道部下发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铁路建设经营的实施意见》,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铁路建设、运输经营及运输设备制造等领域。2005年,国家民航总局出台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允许各种所有制投资民用航空业;2006年3月正式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航班经营许可规定》,进一步放宽了对航线经营许可的管理。对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开始实施特许经营,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进入。邮政快递业近年来引进民间资本和外资,到2007年,中国邮政集团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所完成的快递数量占整个市场的80%。

(三)生产性服务业外资准入限制逐步减少

随着我国加入WTO并履行承诺,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外资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基本取消了外资进入的地域和数量限制,逐步取消了外资银行的地域、客户和业务限制,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投资入股的方式进入银行市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取消了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在专业服务领域,取消了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成立代表处的地域和数量限制,允许建筑设计、工程服务、城市规划等咨询部门与中国专业机构合作设立外资企业,对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的服务贸易形式基本没有限制。电信服务取消了外资的地域限制。分销服务业取消了外资地域或数量限制,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铁路运输、公路运输、仓储服务和货物运输代理等物流服务部门允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2006年,商务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外资物流企业不再受注册资本和股权比例限制。民航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国内航空货运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允许港(澳)独资企业在内地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

二、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准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准入门槛过高束缚了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

国内许多学者认为,大部分服务行业需要降低进入门槛。“进不来”和“不对等”导致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化程度较低,将绝大多数潜在投资者拒之门外,造成服务业部门资源流入不足,抑制了服务供给能力的扩张,削弱了工业企业外包生产性服务的内在动力。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注册资本要求过高。据统计,目前我国对创建新公司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高居世界第8位。较高的进入门槛和狭窄的市场准入范围将许多投资者拒之门外。从事研发、咨询、中介和物流等的服务企业都存在这一问题。例如,某省对科技服务业的准入条件定为,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第二,规模要求过高。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对于注册会计师数、注册资金规模和营业收入等要求都较高,尤其是取得期货证券的审计资格,必须具备40名以上的注册会计师,其中还必须有20名取得期货证券特许的注册会计师。第三,个人执业者受到限制。例如,工程咨询业市场准入以企业资质和注册资金的限制为前提,明确规定所有执业人士必须隶属于企业,不得独立执业,因此个人执业资质必须依附于企业资质。

(二)行业垄断和地区市场壁垒限制了企业公平准入

目前,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电力、铁路、民航、港口、新闻出版、科研等领域仍然具有很强的行政垄断色彩,国有企业占据绝对地位,非国有经济通常难以进入并公平地参与竞争。

地方保护主义对许多行业进入不同地区形成障碍,这些地区壁垒影响了国内生产性服务业统一、开放市场的形成,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率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聚集发展,产生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由于行政分割的地区封锁,造成要素流动性差,一些制造业中所需要的会计、法律咨询、培训、物流等服务,本应通过外包方式完成却形成企业内置,导致了企业的低效率和高成本,同时也影响了生产性服务业的专业化发展。

(三)民营资本难以进入影响了市场竞争活力

目前,非国有服务企业主要分布在批发零售、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传统服务业,多数现代服务业存在对民营资本的限制和进入门槛过高问题,如邮政、通信、中介服务(公证、资产评估、产权交易、会计、审计、税务、拍卖、招投标)、金融、对外服务、铁路、民航、新闻出版、科研等领域。由于银行业的进入审批存在对民营的限制,以及国有和民营待遇差别等问题,造成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缓慢。2006年,我国民营、股份制银行金融机构仅占总量的8.39%,在投资进入方面存在名义上的平等和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有些行业和领域虽然名义上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但许多项目没有向社会公开招标,有资质的民企被排斥在外,即使民间资本可以参与项目,其股份比例也必须由特许公司决定,造成事实上的隐性壁垒。此外,一些行业政企不分、管办不分、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不分也助长了行业垄断,使民营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环境,如新闻出版、科研等行业。在外贸政策上,非国有服务企业同样存在不公平待遇。民营涉外企业管理过多,出口手续复杂,在获得进出口自营权方面,目前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在500万元,但私营企业注册资本至少要850万元。

(四)政府“多头管理”提高了企业市场准入成本

一是政府行政审批过多,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和履行审批手续方面限制多,多头收费严重。二是资质管理部门多,难以统一。在会计、审计领域,每年都将面临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7~8个部门的检查。专业咨询资质的设置已达20余项,一个咨询企业要完全进入市场必须得到十几个政府部门的准入许可,其中资产评估行业审批部门多达11个。在县、市一级,负责种植业服务的政府部门有10多个。三是政出多门造成目前一些行业法律数量繁多。如物流业现有《合同法》《公路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海商法》《邮政法》等法律,都对各种运输合同、各种运输责任及赔偿等做出了规定。同时,交通部、铁道部等部门也颁布了不少单行法规或行政规章,如《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也都对各种运输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情况,不但不能很好地规范市场运作,而且严重阻碍着行业发展。四是条块分割形成了部门独立的市场准入制度。我国对工程咨询业的监管一直沿袭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多头管理”的局面,如勘察设计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管理;工程监理由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管理;工程咨询(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等)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工程造价咨询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管理等。这种“多头管理”造成各部门争相推行资质证书管理。目前,工程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工程勘查、设计、咨询、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相应的执业人员资质证书有注册土木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规划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这些证书的设置种类多,自成体系,相互没有衔接,难以与WTO规定的行业标准分类(CPC)衔接。

(五)外资准入“超国民待遇”造成内外资不公平竞争

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这显然与《商业银行法》规定的“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相去甚远。物流企业内外资的审批制度不同,也存在不公平竞争现象。许多省市出于引进外资的考虑,放宽对外资企业的准入限制,对土地、税收等给予“超国民待遇”,加上外资企业自身资金雄厚从而在中国发展迅猛。而本土的物流企业,尤其是许多民营物流企业自身实力较弱,不仅得不到政府有效的政策扶持,而且面对较苛刻的市场审批制度,“次国民待遇”让他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在咨询机构的税收上,外资咨询机构通常享受15%的所得税,而内资为33%,税收差别加大了本土咨询业的运营成本,降低了竞争力。

(六)新兴生产性服务业准入标准缺位

许多新兴服务业没有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尚没有制定行业标准,市场准入无章可循,缺乏资格认证制度和职业标准,如工业设计、技术中介、经纪机构和技术经纪人等。2004年《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取消了《技术交易许可证》,技术经营机构的成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设立,将技术经营机构视同一般的市场准入,忽略了其高技术、高智力的特性,造成目前行业良莠不齐的状况。此外,综合性专业服务的法律法规都是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许多内容已不符合现状,多数管理制度主要是依据一些行政条例和行政规定,在交易、代理、评估、咨询等业务领域尤为明显。

三、建立公平、开放的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积极推进垄断行业改革,放宽准入条件,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积极推进垄断行业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步伐,放宽垄断行业的市场准入资质条件,改变市场准入限制过多、透明度低的状况,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投资主体多元化,尤其要鼓励民间资本以不同经营方式进入,共同参与投资建设。除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外,要鼓励外资以合资、合作等形式进入这些领域,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对现存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对由部门起草的旨在保护行业权利的旧法应做出修订和调整,重新制定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的法律规则。应加快制定反垄断法,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和限制。

(二)积极消除地方壁垒,构建统一的全国生产性服务业市场

应逐步取消市场准入地域限制和障碍,允许国内机构、自然人和生产性服务产品最大限度地自由进入各地区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自由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随着我国中心城市在区域内集聚资金、人才、技术、信息等产业要素能力的提升,建立基于比较优势的区域分工体系越来越具有经济性和现实意义。因此,应在这些区域促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逐步扩大地区间的开放,让具有低成本和创新优势的生产性服务企业进入,不仅有利于提高当地相关企业的经济增长效率,而且有利于提升整个区域的经济竞争能力。应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跨地区经营中遇到的工商登记、办理证照、统一纳税、交通管制等问题。通过组建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企业集团,提高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此外,应允许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税收、土地等具体优惠政策。

(三)进一步放宽外资市场准入,提高生产性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

开放程度相对低、参与全球化不足是我国服务业发展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外资准入资格、进入形式、股权比例等较多的限制,导致服务业对外开放不足。因此,加快对外开放成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关键问题。

除个别涉及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外,都应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取消地域限制,放宽股权设立方式、规模等限制,允许外资以独资、合资等各种形式设立企业,鼓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进入不同领域。要放宽信息服务、研发设计、金融、现代物流等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和交通运输业,扩大外资物流企业进入范围。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东北、中西部地区设立机构,以及为中小企业、“三农”提供金融服务可给予更优惠的准入条件。要让更多的外资进入律师、会计等领域,尽快准许国内律师事务所聘用外国律师从事外国法律事务,准许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科技服务业领域,应建立国际执业资格的互认制度,对于持有国外执业资格在我国从业的外籍人员予以相应承认。

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生产性服务业处于发展初期的阶段性特点,对于幼稚产业应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市场准入的适度保护政策,以及经济劳动一体化、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和补贴被排除在市场准入之外等,提出开放的范围、步骤及程度和市场准入的限制条件,并加强对本土企业的产业政策支持。

(四)鼓励民营经济进入生产性服务业

要积极修正现有政策的有关条款与规定,消除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歧视,确保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资源开发利用、投融资、税费负担、项目申请、土地使用、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组,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尤其要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保险、外贸、电信、物流,以及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高新技术服务领域,放宽这些领域的市场准入资金限制。

(五)加快制定新兴服务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对于一些新兴生产性服务业应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准入机制、资质条件,建立新的行业标准和准入制度。

进一步完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生产性服务业主要依靠智力资源投入,因此,建立执业人员资格制度将是决定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专业人士职业资格认证应该强调学业和专业技术能力。对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科技服务机构应进行人员资质的要求,除应具备通常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外,还应持有该领域专业技能的从业资格,具有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应占公司一定比例。对于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应严格考试制度,完善考试内容和形式,并建立品德、信用考察制度。对于工程咨询服务业,任职资格应由国家强制性认证和注册管理,以确保专业技术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实现资格的对等互认,应改变从业资格划分过细的状况,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在行业中的作用。

放宽注册资金标准、规模、营业场地等限制。软件、计算机服务、研发设计、广告以及会计、法律等咨询服务业主要依靠智力资本投入,以小企业为主,注册资金应按国家规定,最低限3万元甚至更低,对从业人数、营业额可不做限制。对营业场所和业务范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应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六)突破体制障碍,建立行业统一管理体系

针对政府管理“条块分割、政出多门”的现象,应进行统筹规划,重新划分各部门的职能范围,将原来分散的行业管理权归口集中于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快体制改革,减少条条框框,把主要精力放在制定规划、制定产业发展政策、行业指导等宏观调控层面,促进不同领域相关行业的协调和配合。例如,将咨询、设计、监理纳入统一部门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规则。统一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专业咨询资质评估审批要求,引导咨询企业实现经营的规模化和专业化。此外,改革现行由业务主管部门分别认定综合性专业服务组织资格的制度,实行统一归口的资格认定制度。积极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多数行业应逐步从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制。

(七)加快制定生产性服务业规范和标准

加强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化管理,推进服务业的标准化建设,形成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为基础、环境标准为保障的标准体系,积极引进国际通行标准,提高我国服务标准化水平。

美国运输业经历过从管制到开放的阶段。在市场不成熟的情况下采用较强的市场准入管制,当市场发育到一定阶段采用放松管制的原则。通过制定物流、运输、仓储、水运等行业服务标准,进行市场准入管理。目前,我国物流标准化工作仍然比较薄弱,标准的制定、修订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已出台的标准总体质量不高,标准之间缺乏系统和有效的衔接,协调配套性差等。通过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将会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物流标准化意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自律精神,明确企业的发展方向,也会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对不规范物流行为的防范和约束,从技术标准的层面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做强做大。

应针对行业发展程度制定不同阶段的准入标准。例如,现代物流企业运用信息化手段,效率高、效益好,准入条件也应该有一定倾斜,适当放宽条件,增加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入、投资与运营,促进其发展。尤其要加快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物流企业,加大对从事电子商务物流、农产品物流等基础较薄弱企业的政策扶持。对传统物流业应该提高门槛,加强准入限制,避免盲目发展。

(八)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行业立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惯例接轨、系统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法律体系,对于规范和限制行政审批行为,防止各行业主管部门滥设进入门槛;对于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对于规范和约束外资行为,保证生产性服务业市场公平、有序和开放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应积极健全《仲裁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新兴服务业的法律,交易、代理、评估、咨询等大多数综合性专业服务应该从行政法规,如条例、守则、办法、通知等,逐步提升到法律高度,提高执法效果。对市场准入核准程序建立司法监督机制,对接受准入和拒绝准入的程序进行全面监督。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并使之法治化。在科技服务业的研发设计、技术产权交易、科学技术推广等方面,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建设,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

(九)加强行业协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作用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企业管理、监督、服务等职能逐步转移给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以及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规范市场、实施国家和行业标准、维护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因此,在制定行业市场准入条件和管理实施上,应坚持行业自律为主、国家宏观管理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政府部门应建立国家认可的、权威性的行业协会,进行企业准入资格审查和规范管理。应出台《行业协会法》,使行业协会的管理有法可依,实现政会分开,更好地为企业和会员服务。 BRHvtkH0tt6OirdEZ5/Q/EqRIavVFrjApa4DWeNVPW33/pRmiRfShKAau8CmtI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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