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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临空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

一、临空经济发展的法学观

(一)临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临空经济是经济进入高度开放性阶段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有利于产业机构的升级调整,是经济增长的新发动机和增长点,优化了城市空间和功能布局,拉动了落后区域的发展,促进了区域协调,助推了经济的全球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临空经济所独有的区域性、外向性、速度性、集聚性、创新性等特点,迫切需要法律规范的调整,以解决临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理要素、市场要素、制度要素、营商环境等发展要素的整合问题。临空经济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必须遵循规范发展和有序发展的道路。而法治作为治国方略和系统化的价值体系,能够通过赋权和确权为临空经济的发展提供行为指引,能够通过规划和设计增加临空经济发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能够通过定分止争的机制来化解航空经济区日益复杂的经济矛盾和社会矛盾。因此,临空经济的本质应当是法治经济。

从宏观层面来看,临空经济的发展,其核心是一种区域的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发展需要经济与法律之间的良性互动。法律体系内在的规范性和程序性能够保证法律具有正当性基础。“在区域协调发展的实现过程中,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稳定性和最高性决定了区域协调发展必须依赖法律制度。 ”临空经济协调发展的属性决定了它无法脱离法律而独立存在。法律制度,尤其是经济法律制度在区域协调发展中的保障性作用,是临空经济可以稳定发展的基石。具体而言,法律所秉承的实质正义观是临空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社会利益本位是临空经济发展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而法律制度为临空经济提供的内容框架是临空经济发展所必须依赖的。

(二)临空经济发展的法学视角

从法学研究的视角来看,临空经济的发展主要解决的是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与航空经济区市场发展的问题。因此,其分析思路完全可以纳入经济法的既有框架中。临空经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与执行,体现的是国家对航空经济区域市场的一种干预和介入,经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这种干预提供了正当性的解释。此外,政府对于市场的介入也必然要加以规范和约束,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加以确定。只有如此,才能将临空经济的发展统一至国家的整体法律架构之中,保障临空经济的发展不会偏离法律的航道。

临空经济的研究,从经济法视角来观察,是一种中观层面的研究。其既研究特定临空经济区发展中的“区域性”经济法律问题,又研究临空产业政策的规划、临空产业的培育、临空产业的组织政策等“产业性”法律问题,是典型的“中观经济法”的范畴。从部门法的结构上看,临空经济区发展的促进、协调、支持、利益引导措施可以归入“宏观调控法”的框架,临空经济区发展的准入许可、投资负面清单等限制性措施内容完全可以纳入“市场规制法”的框架。当然,经济法学的研究无法完全解决临空经济发展中的所有法律问题,临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多维度性也需要多个法律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

从临空经济近几年的发展来看,法治研究的孱弱已然成为制约临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国内临空经济法治发展的进程来看,掣肘于特殊经济区域立法资源的贫乏、航空港法治综合性研究缺失等因素,鲜有对航空港法治建设的综合化和专业化研究。目前国内关于临空经济法制建设的系统性、应用性研究凤毛麟角,且研究视野相对狭窄、方法单一,未能反映协调与创新的主流价值理念,无法为临空经济在引领三化协调、促进地区开放性发展方面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临空经济的法治保障,在研究的内容上,是包括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民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内容在区域立法上的投射,应充分协调不同法律部门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未来临空经济法治保障的研究,应立足国际视野和临空经济区的发展特色,借鉴行为科学和系统科学研究方法,充分整合既有特定经济区域发展中积累的法治资源,以国家促进临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作为指引,建构符合临空经济特色的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凸显临空经济法制规范的重点,以破解临空经济立法、执法与司法困境为路径,为临空经济区、临空产业和临空企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驾护航策略,夯实临空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法律基础。

二、临空经济法治保障的现状

临空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形态,从本质上来说是法治经济,根据航空经济特殊区域“先行先试”的要求,从法治研究的深层次角度来说,临空经济的发展过程也是机制体制创新、法制规范创新的过程。

(一)临空经济发展的立法保障

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逐步健全了民用航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基本法,已经颁布并施行了包括《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等一大批行政法规,中国民用航空局也制定了一系列行政部门规章来规范民用航空的发展。

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提出了“初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的现代化民用航空体系”的目标,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航空经济示范区试点的要求。随着近些年全国范围内的临空经济示范区和航空经济区密集获批,为了进一步促进临空经济示范区的建设,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民航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1473号),从国家层面为航空经济区的建设提出了纲领性的指引。在国家目前批复设立的“1+13”模式的临空经济区中,除批复设立的指导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外,各个航空港区的主管机关大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规划或者总体方案,对航空港区的发展进行统筹安排,比如《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总体规划(2019—2035年)》《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2014—204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十三五”发展规划》《成都天府国际机场航空经济区规划纲要》《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总体方案》《重庆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总体方案》等。广州市政府还颁布了我国航空港区的第一个地方性行政规章——《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赋予了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另外,各地航空经济区还在管理体制、贸易便利化、服务便利化、土地、金融、税收、财政等方面针对航空港区的建设制定了数量繁多的规范性文件。

(二)中国临空经济发展的执法保障

由于临空经济区大多并非一级行政区划,因此始终面临着行政执法的合法化问题。在实践中,临空经济区的执法问题多通过委托执法的方式加以实现。例如,2013年11月,河南省政府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与省直部门建立直通车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92号),对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简化;2014年7月,郑州市政府通过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委托航空港实验区管委会及其依法设立的符合条件的组织行使,通过全面委托执法的方式破解了行政执法难题。

为了加强执法监管,提高执法效率,很多航空港区都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改革新模式。例如,成都临空经济示范区通过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清单和综合执法机构,陆续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办法,加强综合执法配套制度,使联合会商、专题会商以及案件通报成为常态,实现了“权”与“责”对等,“违”与“罚”对应。

(三)临空经济发展的司法保障

在临空经济区的司法保障方面,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号),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为临空经济的法治保障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率先在全国的航空港设立了法院和检察院。2014年1月15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的决定》和《关于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先后于2014年年底和2015年年初挂牌成立,并已经开始办理各类司法案件。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采纳司法改革的先进理念,推行法官和检察官责任制。实验区法院还设立了专门的审判团队,来保障实验区审判工作的高效率实施。

从目前各地临空经济区的实践来看,在结合各自港区特点的基础上,不少临空经济区的司法机关在跨区域司法协助、知识产权纠纷、国际贸易纠纷等方面都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三、临空经济发展法治保障中的问题

(一)立法位阶偏低,缺乏统一立法

目前各个临空经济区的法律规范性文件都缺乏足够的立法层级,呈现出分散状和碎片状,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合力。除广州制定了地方性行政规章性质的《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试行办法》外,大多数临空经济区都没有统一的立法来规范本地航空港的发展。临空经济区的统一立法一方面是对实验区发展既有政策性措施的法律确认,另一方面也是对“先行先试权”的具体化形式的法律固定,尤其是要解决航空经济区行政主体缺位的问题;一方面是对实验区既有问题的修正和回应,另一方面也是对经济区未来发展远景的规划;一方面是对区域性经济立法一般性制度内容的整体性安排,另一方面也是对地域性航空经济特色内容的凝练。由于统一立法的缺失,临空经济区发展中的诸多法律障碍无法通过上层设计的方式来解决。

(二)政策文件先导,法治创新滞后

从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来看,临空经济区的多数文件均以“通知”“方案”“决定”的形式出现,体现出了明显的政策性特点。以计划手段来实施的“规划”制定等方式,是区域经济法和产业经济法常用的调整手段,也带有明显的政策属性。虽然政策性是经济法律,尤其是先期经济法律的表现特征之一,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政策性文件来取代法律对临空经济区的发展进行调整,在后续发展过程中已经显现出明显的不适应性。经济性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会严重损害临空经济的一体化实施。从另外一个层面来说,政策性的法律规范也无法完全解决航空港亟须解决的法治创新问题,比如临空经济区发展过程中必然要面对大量的国际贸易、知识产权类的国际纠纷,需要国际跨区域的司法协助机制加以辅助,这都是单纯依靠政策性文件无法完成的任务。

(三)先行先试权的内涵欠缺统一认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5〕1473号)中明确表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先行先试,着力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先行先试权,一方面给予了临空经济区极大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协调、法律执行的难题。临空经济区在哪些方面、哪些层级具有先行先试的权力?法律政策之间的冲突应该通过什么机制和机构加以解决?先行先试权是否意味着临空经济区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这些基础性的理论问题若不加以解决,将会极大地阻碍临空经济区的经济发展和法治进程。

四、临空经济发展法治保障的未来

(一)临空经济的发展应贯彻法治思维

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临空经济从内生的发展需求来说,迫切地需要法治的保障。临空经济的法治保障,是临空经济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临空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的必经阶段。破解目前我国临空经济法治保障中的既有难题,需要以法治的思维进行审视,需要“对症下药”地稳步推进。整体而言,临空经济的法治建设应秉承如下法治思维。

1.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思维

临空经济的法治保障,应从法的一般性规范与特殊性规范的结合入手,一方面体现临空经济区域立法的一般性内容,加以推广和复制;另一方面则要立足特定区域内的临空经济产业发展、区位优势特点等因素,突出不同航空港法治的地域特色。临空经济区各项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立足于航空港区自身的自然、社会、经济、文化等实际情况,既要有共性,也要有特性,才能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有生存的活力与动力,法治的作用才能得到发挥。在立法层面应重点对航空产业、航空物流、航空服务等带有本地区区域性特点的内容进行规制,突出对行政管理体制、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市场监管等方面内容的体制机制创新。

2.资源整合与制度创新相结合的思维

在临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对域外和域内的法治资源进行充分整合,对不同领域的不同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在不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基础上,应以不同临空经济区的发展规划、总体方案为基本依据,对临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政策,包括土地管理法规、交通枢纽建设法规、民航法规、物流法规、产业规划法规、电子商务法规、知识产权法规、金融财政政策法规等内容进行充分整合,利用先行先试的赋权,对相关体制机制进行制度性创新。

3.协调发展的思维

临空经济的法治保障,带有明显的区域经济法治的内容。在法治保障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协调与平衡。“我国区域协调发展是基于把社会作为有机整体及认为构成社会的诸多要素是功能互补的、和谐的思考的结果,即其基本社会哲学观是整体和谐主义。 ”临空经济的建设,是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深层谋划与推进,对于优化我国航空货运布局,推动临空经济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扩大开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法治保障的进程中,应平衡各方利益,减少利益冲突带来的矛盾,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建立统一大市场,互利互惠,实现各方共赢。

(二)临空经济法治保障的基本架构

临空经济是带有明显区域性特征的一种经济形态,从体系上看,其法治保障应围绕临空经济的发展,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行政管理体制规范

可以说,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是临空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航空港的行政执法权虽然可以通过行政委托方式获得,但是通过行政委托方式获得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权力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航空港区的管理主体未取得行政主体资格。这一问题的存在致使航空港区及其下属机构在实践中无法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权限,严重影响了行政管理效能的发挥。对航空港区管理主体进行法律上明确的行政授权,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是未来临空经济法治保障的基础。

2.贸易便利化规范

临空经济的特点之一在于创新贸易发展方式,完善贸易服务机制,推进商贸物流综合配套创新和电子商务创新,构建“买全球、卖全球”的贸易发展新模式。因此,贸易便利化措施应是航空港区未来法治规范的重点内容。其规制的核心内容应包括:完善对外贸易服务平台,建设国际贸易机构集聚平台,形成贸易中心枢纽功能;培育新型贸易业态,建立健全资源优化配置机制,推动贸易专业细分,发展市场采购贸易、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贸易、服务贸易等新型贸易方式;建立电子商务服务、云计算和大数据、智能物流服务、网络信用体系等多领域、多形式融合机制,推动新型贸易业态集聚发展;建立跨境金融结算支撑体系,探索离岸金融业务新模式;推进进出口检验检疫创新,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深化通关模式改革,促进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3.临空主导产业规范

临空主导产业规范是临空经济法治保障中的核心一环。强大的交通体系、国际化的物流运送网络和通关系统,是临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航空物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运行,是临空经济法治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未来临空主导产业的法律规范,应围绕加快推进大型航空枢纽建设,构建设施先进、网络完善、支撑有力、运行高效的航空货运技术系统,打造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的现代物流服务平台为核心展开,以产业为基,以贸兴市、产流互动,通过财政税收优惠措施、产业规划和计划措施、金融扶持政策、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服务创新来引导临空主导产业的发展。

4.市场规制法律规范

临空经济发展的核心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法制化了的区域政策正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进行干预的有效法律手段”。 其本质就是通过市场监管的法治化设计为航空港区创建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因此,在临空经济发展的法治框架中,应规范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禁止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创新知识产权纠纷、国际贸易纠纷、劳动用工纠纷等的处理机制,强化统一监管和市场执法,为临空经济的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要素。

5.制度创新的法律规范

加快临空经济区体制机制创新,有利于建立与国际化、法治化要求相适应的行政管理、经济、司法体系和营商环境,为实现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提供示范样本;有利于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利用两种资源,促进生产要素高效集聚,构建与世界通行贸易规则接轨的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进一步提升临空经济区的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引进世界超前规划理念和城市建设管理先进经验,建立灵活有效的生态治理机制,促进社会人文环境与国际接轨,加快现代绿色智慧航空大都市建设。因此,在临空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中,应着重突出其制度创新的内容,在完善海关监管区域和口岸建设、建立跨境金融支持体系和新型金融工具应用规范、建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构建临空经济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运用战略、探索跨境司法协助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的尝试和创新,使临空经济区真正成为投资便利化、金融便利化、监管便利化的示范区。 n7FkJNNHYIRoArIDo17LTbdUlR3NyVS0y03nIQztlcWCbLH2rC+qgB84LRWkRX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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