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灵活性是指基于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原则,以法律变通适用的弹性方式应对复杂社会需求的处理模式。从目的来看,法治的灵活性是以制度规范的特殊例外换取法律原则的实效,与法治原则性所追求的目的相一致;从形式上看,法治的灵活性与原则性存在某种程度的相悖,表现为与法治的某些原则精神相违背。灵活性并非简单、独立的方式方法,其必须与原则性放在同一参考系中进行整体审视,是通过对特定法律事务的利害计算,在适当“损害”原则的普遍精神价值的同时追求原则性目的的具体谋划。细言之,当灵活性对原则性目的的实现大于对原则普遍精神的损害时,对这种灵活性就是恰当且可以接受的。当灵活性对原则性目的的实现小于对原则普遍精神的损害时,对这种灵活性的追求就失去了意义。当前,航空港经济区管理体制没有处理好原则性与灵活性问题,存在诸多问题,对行政服务的效果产生了一定的掣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政区划内的国家机关至少应当包括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还以郑州航空港区为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作为河南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在人大监督上,却由郑州市人大常委在港区设立人大工委作为其派出机构进行人大监督,这与河南省政府以及郑州市政府对管委会的行政指导产生了严重的背离。作为河南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港区管委会,实际上行使的行政权力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都已超出传统行政区划法律框架的调整范围,导致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航空港区的监督职能在客观上被弱化。如何协商河南省政府和郑州市政府对管委会的监督与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对管委会的监督,成为亟须明确的问题。
财政收入是由全体纳税人的辛勤汗水汇聚而成的公共财富,理应在满足必要的行政开支后用之于民。间接民主下的代议机关理应行使人民赋予的决定和监督权,防止政府财政行为失控。税收的正当性是税收能够使政府获得私人财产,并使其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成为可能 。由于人大监督职能出现障碍,不少地方管委会在预算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大,行政成本过高,容易导致滥用公共财政资金的现象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成本过高。国家筹集的资金首先要满足自身的运转,其次才是提供公共物品。一定时期的公共财政资金有限,过高的行政开支势必挤占正当的财政支出。二是贪污腐败频发。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公共财政资金是有限的,如果官员贪腐吞掉一部分,那么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财政资金势必减少,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就可想而知。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看,贪腐的原因在于公共财政监督制度的欠缺和不足,导致人性趋恶。三是预算支出的不规范、不科学。一些管委会年年审计,年年有问题,巨额的财政资金被违规使用,不仅造成国家预算支出偏离既定目标,更会造成潜在受益群体的损失。
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2013—2025年)》的通知,明确了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指出河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建立精简统一高效的实验区管理机构,有序、有力地推进规划实施。法律规范对象之事实关系若有变迁,法律亦须有所调整。否则,法律顿失其实效性 。法治政府首先要求职能科学设置。职能科学设置有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简政放权”,建设有限政府;二是科学配置政府内部职权,尽量将相同和相近的职能统一配置,适当推行“大部制”,避免和防止“九龙治水”;三是根据时代的发展,随时调整增减政府职能。为了促进区域又好又快地发展,充分发挥其经济引擎作用,航空港经济区应当遵循“小政府、大社会”和“统一、精简、高效”原则,在管理委员会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区域的管理事务。
当前,各管委会不仅有办公室、经济发展局、招商局、规划建设局等,还设有监察审计局、司法民政局、妇联、团委等,机构日趋膨胀,使得管委会日益演变为一级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功能逐渐雷同,承担了诸多不必要的社会管理职能,运转成本提高,其开发功能、经济功能和创新功能埋没在繁杂的行政和社会事务中。为了切实实现航空港经济区的各种目标,不断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城市功能,发展壮大主导产业,以及不断发展商务园区和生活配套等,航空港经济区必然涉及方方面面的行政管理事项。为了推动航空港经济区的发展,所在区域的各级政府纷纷颁布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呈现出“碎片化”状态,甚至相关文件内容重复、冲突。这为管委会职能的履行增加了一定的环节,影响了其工作效率,使其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局面,运转不顺畅,制约了区域的快速发展。
社会秩序并非来自自然,在自然状态下生存的困难程度远远超过个人所能够承受的范围,人类社会被迫改变了分散、独立的生活方式,这种改变即形成合力来克服生存的阻力。恰如《独立宣言》中写道:“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但政府作为管理主体存在,必然有着区别于社会、个体的自我利益。政府会千方百计扩大自己的经济来源,实现自我权力的扩张,极易在经济上侵犯公民的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由于管委会的权限、职能没有得到清晰界定,地方政府往往根据情势的变更对管委会任意授权或者收权,使得管委会的权力得失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势必影响权力的稳定运行,进而影响管委会对区域事务的有效决策和执行。一些政府对依法行政的组织推进工作呈现模式化、套路化,停留于口头承诺,缺乏实质举措;部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过于简略、粗糙,多宏观和原则性规定,少可操作举措,对行政权力刚性约束不足,为管委会的权力进行自我扩张打开了方便之门。管委会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事件时有发生。
以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为例,某些航空港经济区变相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者违法违规担保等,导致地方政府隐形债务不断增加,积聚了财政金融风险。为了优化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在既有公共财政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积极吸引社会民间资本,共同推进社会建设,常见的PPP模式有政府购买私人服务、政府资金与民间资本股权合作,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建立起长效合作机制,既减轻了一定时期内政府的财政负担,提升了政府供给公共产品的能力,又激发了经济的发展活力,最终实现了转变政府职能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因此,PPP模式一经推出便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受到财政能力有限的地方政府的青睐。由于PPP项目推出时,相关制度和实施措施不健全、不规范,尤其是与预算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不少航空港经济区在建设之初,为了追求政绩通过PPP项目扩大财政支出,但是又没有体现于预算管理制度,更没有进行必要的预算信息公开。如果PPP项目财政支出没有纳入预算,相关信息没有公开,航空港经济区一味地扩大规模,必然超出不少地方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最终的恶果就是由国家财政背书,为国家财政安全埋下风险隐患。世界银行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参考指南》指出,由于PPP项目中政府并非毫无责任,其作为合作一方亦需要承担财政支出义务,因而PPP制度中必须全面清晰地体现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在预算公开的内容上也应展现PPP项目中政府的支出义务。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尚未严格规范,行政规章缺乏有效的权威性,预算编制方法落后且不细致,导致领导意志或部门利益对相关制度进行变通,PPP项目中巨大的财政支出和财政担保义务并没有真实地体现在预算公开的信息中,社会公众对国家资产和财政收支情况的掌握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出入,财政风险在一定程度上被掩盖。
就公共权力而言,法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确立权力的正当性;二是控制权力的边界 。当前,在航空港经济区治理过程中普遍存在管委会通过红头文件扩大自身授权的现象,严重超出了设置之出发点,甚至与上位法公开抵触。这些红头文件在颁行之前多数未征求社会意见,仅是管理机关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设计,缺乏对相对人的利益考虑,同样也没有进行备案。归根结底,一个不受民意和法律约束的政府最终也无法受到民意和法律的保护 。在这样的治理依据之下,很多执法行为便会出现问题,决策民主程度较低,公众参与不足,对于航空港经济区的发展没有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有关政治的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中,参与是一个核心概念。它在对民主的分析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政府代表民众利益进行社会治理,应当将执行过程获知的信息全部告知民众,取得民众的再次信任。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在政府信息公开上多数没有做好,公开的信息呈碎片化、滞后性,尤其是在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上,更是不尽如人意。笔者查阅了很多航空港管委会网站,这些信息没有被及时更新,查询起来大费周章。预算公开的范围应不仅仅是信息资料的公开,更是结果的公开,政府应该真正地让人民明白预算的细节,真正参与到预算公开当中,方能促进预算编制、审议、执行的科学性。当然,在此之前应当完善预算公开法律体系,科学合理地界定国家秘密的内涵与外延,方能使预算公开的范围更加明确,才能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并满足民众预算执行权与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