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4年年初开始,我国政府在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企业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同时,国务院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以便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由此,我国改革进入整体推进的新阶段。1994年1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该项改革突破了“让利—放权”的传统改革思路,向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运行机制迈出关键的一步,拉开经济性分权的序幕。这是我国1949年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涉及范围最广、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重大制度创新。
199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正式施行。
1994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
1994年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继续加强固定资产投资宏观调控的通知》。
1994年1月1日,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实施重大改革。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994年1月8日,我国首家外汇交易中心——深圳外汇交易中心成立。
1994年1月14日,财政部代表中国政府正式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登记发行10亿美元全球债券。中国政府发行的第一笔全球债券。
1994年1月12—15日,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1994年金融工作方针是:继续整顿金融秩序,稳步推进金融改革。
《求是》(1994年第2期)刊发项怀诚的《实行分税制是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文章提出,财税体制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是需要取得突破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这次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994年将迈出第一步。虽然这一步在某种程度上还带有新旧体制交叉过渡的性质,但毕竟是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作出了努力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适合中国国情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必将更加健全。
《经济纵横》(1994年第1期)刊发贾康的《财税改革需注重与长远目标衔接》。文章提出,为了与未来的配套改革和长远目标相衔接,目前应尽可能设计好走向彻底分税制的基点:一要尽量压低新方案中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成分;二是要努力建立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初步框架;三是应尽早在税制结构中确立今后作为地方政府大宗、稳定收入来源的地方主体税种;四是应尽可能使企业所得税走上规范化的道路;五是必须尽早考虑如何形成确定各地收支水平和接受财力转移支付数额的“因素法”;六是应在“共享税”中努力消除“一地一率,讨价还价”的因素;七是应把在我国建立公民个人收入的纳税申报制度提上日程。
1994年1月9日,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1993年外贸总值1957亿美元。
1994年1月21日,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工业企业1993年跨上新台阶:产值为35074亿元,利税增长37%。
【全面推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曾经过多次改革,逐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的分级管理体制。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分灶吃饭”和“财政大包干”体制,原本是希望在确保中央预算收入稳定的前提下,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力和责任,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这种体制实行以后,的确在短期内起到了促进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增产增收的作用。但是从中长期来看,它造成了各地方之间“苦乐不均”“鞭打快牛”的状况。更重要的是,它强化了对市场割据的激励,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形成。出现了财政收入基础不稳,国家财力不足以支持政府履行其社会职责,中央预算收入迅速下降,财政纪律松弛和财政体制混乱的状况。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把现行地方财政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从1994年1月起,我国将全面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实行分税制。分税制改革实施后,按照税种划分打破了长期实行的“条块分割”的行政隶属关系控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为各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提供了制度保证,适当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增强了中央宏观经济调控能力,也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促进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财政的稳定与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体制支撑。这是我国1949年以来政府间财政关系方面涉及范围最广、调整力度最强、影响最为深远的重大制度创新,并开启了经济性分权的序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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