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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地价管理制度

“地价管理”是土地市场价格管理的简称,是指政府为了规范土地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持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保护土地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而采取的以土地价格为核心的各种调控、引导和管理措施。

一、地价管理的主要制度

(一)土地等别和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确定、更新和公布

1.土地等别和土地级别

土地等别和土地级别合称“土地等级”。土地分等定级是在特定目的下,对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及其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综合鉴定,并使鉴定结果等级化的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5年重新评定一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自然资源部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 18507—2014)和《农用地定级规程》(GB/T 28405—2012),分别规范城镇土地和农用地的土地等级评定工作。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是为全面掌握我国城镇土地质量及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城镇土地,促进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各项土地政策和调控措施,为土地估价、土地税费征收、建设用地经济评价以及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制订提供科学依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采用“等”和“级”两个层次的工作体系。城镇土地分等(urban land gradation)是通过对影响城镇土地质量的经济、社会、自然等各项因素的综合分析,揭示城镇之间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运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对城镇土地质量进行分类排队,评定城镇土地等别的活动。城镇土地定级(urban land classification)是根据城镇土地的经济、自然两方面属性及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对城镇土地使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揭示城镇内部土地质量的地域差异,评定城镇土地级别的活动。

农用地级(agriculture land class)。在行政区内,依据构成土地质量的自然属性、社会经济状况和区位条件,根据地方土地管理和实际情况需要,遵照与委托方要求相一致的原则,即根据一定的农用地定级目的,按照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的农用地质量综合、定量评定,划分出的农用地级别。

2.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是国家建立地价体系的重要内容。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建立我国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定期公布制度,是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加强国家对地价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

(二)土地价格评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以评估价格作为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国家征税的依据,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者、受让者的利益。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该措施要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之前,首先对协议出让的地块进行评估,一般应根据当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低价。在此基础上,出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出让的交易地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有权依据地价最低标准对协议出让行为进行监督。

其意义在于:防止地方政府为了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故意压低地价,造成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增加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的透明度,既有利于上级对下级政府进行监督,又保证了投资者公平竞争;便于土地使用者了解地价优惠政策,明确合理的投资方向。

(四)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定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最低控制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该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关于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29号)明确了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系统的运行方案与要求。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一项全国上下联动的系统工程,具体工作任务为:通过确定城市监测范围,设立标准宗地(地价监测点),组织土地估价师及时跟踪采集标准宗地的地价信息,定期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形成季度和年度地价动态监测成果,按时上报并适时公布。

监测系统由公众端、城市端和中央端构成。公众端是公共信息平台,依托中国地价信息服务平台(www.landvalue.com.cn)运行;城市端是各城市进行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具有对地价数据及相关指标进行采集、整理、初步分析和传送到中央端的功能;中央端是地价动态监测的管理平台,主要任务是对城市端上传的地价信息进行整合与宏观分析。

《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明确规定:监测监管系统的内容涵盖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业务,实现了由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监测监管系统,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定期对供地总量、结构、价格、变化趋势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实时跟踪研究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形成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分析报告,提出应对市场供求变化和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政策建议;省级和84个重点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编写第一季度、上半年、前三个季度、全年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并于次季度1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六)出让底价集体决策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第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底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的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七)土地交易价格申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作不实的申报。”该制度使政府及时了解、掌握土地交易情况,监测地价水平的变化,有利于政府对地价实施调控和管理,也有利于加强对土地税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克服瞒报、隐报地价带来的不良影响,避免国家税费的流失。

(八)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政府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土地在转移时,土地交易双方为少缴税费而虚报、瞒报地价。因为,一旦政府对虚报、瞒报地价的地块按申报的价格优先购买,受损失的就是土地转让者。国家通过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迫使交易双方如实申报地价,避免国家土地收益流失。

二、公示地价制度

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是法定公示地价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市场建设、土地资产权益保护和土地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支撑。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以来,我国依法推进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定期确定和更新,各地公示地价体系初步建成。《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要求各地按时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及时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国有农用地和集体土地基准地价的制定与发布工作,加快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一)基准地价概念

基准地价反映城镇及农村整体地价水平,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杠杆,也是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重要依据。基准地价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等。

城镇土地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有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的土地或者土地条件相当的地域,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上法定最高年期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指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

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是对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评估确定的某一时点的平均价格。《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规定: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县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市、县政府应依据当地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产业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制定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依法评估并合理确定出让底价。《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要求:自2017年8月1日开始,各地新发布的基准地价体系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二)基准地价的作用

基准地价作为反映一定区域内土地价值的量化指标,是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各项土地管理政策、城市规划政策、土地税收政策的重要依据。以基准地价为指导价,建立城市土地资产的价格政策体系,有利于规范土地市场,量化土地资产价值。基准地价的作用主要有:

(1)建立健全地价体系,完善地籍管理制度,为各部门和土地使用者、经营者服务;

(2)为制定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措施提供依据;

(3)充分发挥政府对地价的控制和导向作用,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和土地利用方式;

(4)为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服务;

(5)为政府管理地产市场提供价格数据;

(6)在企业清产核资和组建股份制企业中,核定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资产量;

(7)为征收土地税费提供依据;

(8)在城市规划等工作中的应用。

(三)基准地价的表现形式

常见的基准地价表现形式有级别基准地价、区片基准地价、路线价。

1.级别基准地价

级别基准地价也称“综合基准地价”,是依据土地级别的划分区域制定出来的平均地价,它仅能反映同一级别区域的宏观平均地价。

2.区片基准地价

区片基准地价也称“均质区域基准地价”,是在级别基准地价的基础上,在空间上将同一级别进一步划分成更小的若干均质区域,然后评估出区片的基准地价。

3.路线价

通过对面临特定街道、使用价值相等的市街地,设定标准深度,求取在该深度上数宗土地的平均单价并附设于特定街道上,即得到该街道的路线价。

(四)标定地价的概念与作用

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按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具体宗地在公开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条件下评估的某一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标定地价是宗地地价的一种,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并被政府认可,作为土地市场管理的依据。自2018年开始,我国已全面启动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地区,标定地价体系正逐步扩展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标定地价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1)标定地价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最初依据价格;

(2)标定地价为政府管理土地市场提供依据;

(3)标定地价为企业清产核资和股份制改造中确定土地资产量提供依据;

(4)标定地价为国家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税制改革提供依据。

三、城市地价动态监测

(一)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概念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指根据城市土地市场的特点,通过设立地价监测点,收集、处理并生成系列的地价指标,对城市地价状况进行观测、描述和评价的过程。地价监测点是指在城市一定土地级别、一定地价区段内设置的具体宗地,其地价水平、宗地形状、面积、临街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土地开发程度等方面能够代表该区域同类用途土地一般水平(或平均水平)。

(二)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目的与作用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目的是:通过对全国重点地区和主要城市地价水平和变动情况的实时监测,为政府部门把握土地市场运行态势和价格走势,提高市场监管和调控能力提供服务,为国土资源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同时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的作用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通过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及时更新城市基准地价;②通过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建立地价信息发布及查询系统,提高土地市场地价信息透明度;③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是编制地价指数的基础。 EEwJIkDGgA3wVGavd18uiuf0uR3YpJ6hriJ4qx6Nrim9yv4+RcYr8eeWwp57cvy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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