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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混合所有制企业

2.1.1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内涵

(1)所有制及所有制改革

所有制是指人们对生产资料等物质资料的占有形式,是能够对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活动进行规范的制度,其性质取决于处于支配地位的制度性质 [105] 。所有制改革是指通过对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和与产品经济相适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进行改革,以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的所有制结构(厉以宁,2010) [106] 。我国所有制结构变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发展阶段: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唯一发展形式阶段,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阶段,公有制居于主体地位;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阶段,追求公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不同发展阶段,所有制结构反映了不同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形态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即所有制的外部关系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

(2)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财产权属于不同性质所有者的经济形式(杨明宜,1998) [107] 。在社会层面,混合所有制是多种不同所有制结构并存的状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其主要表现形式;在企业发展层面,公有制与非公有制成分联合形成的企业所有制形态是企业混合所有制,即由不同所有制的所有权主体对企业进行投融资,使国有、非国有、外资等所有制资本相互融合,打破企业发展的地域限制、行业限制和国别限制,有利于资本流动。可以从两方面对混合所有制经济进行分析:在宏观层面上,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社会形态,是对所有制实现形式和经营形式的有益补充,进一步拓宽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邹硕,2016) [108] ;在微观层面上,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由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一所有制结合形成的所有制形式,包括股份制、合作制、中外合资等(周葰,2005) [109]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义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指微观层面的混合所有制(张卓元,2014) [110] ,也是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

(3)混合所有制企业

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一种由公有资本和其他资本共同参股形成的企业形式。关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概念,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研究。在微观层面上,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实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微观主体。范恒山(2003) [111] 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结构更为多元化,是公有与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形成的组织形式;在宪法层面上,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不同性质股权在国企中的混合,张晓玫和朱琳琳(2016) [112]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前十大股东中同时存在国有股和非国有股的公司;在产权结构上,混合所有制企业可被划分为国有股份与非国有股份融合、国有股份与集体股份融合、集体股份与非国有股份融合形成的企业(黄速建,2014) [61] ;从企业形成的来源看,张文魁(2015) [113] 认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是经过所有权改造的国企,是经股权收购、民营企业吸收合并等形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在现有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参照张文魁(2015) [114]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定义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持有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有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对交易有相关限制的规定,考虑到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话语权问题以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度,本书将混合所有制企业界定为在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同时存在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在5%及以上的国有股股东和非国有股股东的上市公司。

2.1.2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分类

根据前文的分析,混合所有制企业不同于国企,是由多种不同所有制资本在同一企业相互融合形成的产权组织形式,克服了传统所有制在性质、行业、地域等条件上的约束,保持了国企的基本性质,同时拥有非国企的竞争优势,符合市场化发展要求,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相结合的产物。

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从发展来看,主要包括公有和私有股权融合的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其中,股份制是混合所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在具体分类标准上,谢军(2013) [115] 根据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相互融合的程度,将其划分为简单混合和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2015年9月,《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对混合所有制改革进行了详细分类。在此基础上,结合上文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界定,本书将混合所有制企业划分为国有股东控股及非国有股东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国有股东控股及国有股东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企与非国企合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如图2-1所示。

图2-1 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分类 SZ7/I265PuBEeXlFsHGElUZ3eAIJLRe4wAvHl/HrniKUs2aCD2rBwHeMmUbPWy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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