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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概念界定

一、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作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可理解为,集体土地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是中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

二、集体农用地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全部土地,包括直接农用地和间接农用地。

直接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用地;间接农用地是指排灌沟渠、田间道路、晒谷场、温室、畜舍等生产性建(构)筑物占用的土地。 《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综上,本书界定的集体农用地就是处在农村和城市郊区,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用于农业生产的全部土地。

三、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这些集体建设用地必须是归农民集体所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内部,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服从于国家的规划管制。但是在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一直游离于土地市场之外,即使流转进入市场,也受到诸如使用主体、使用范围等的种种限制。 wPD7bLjtMooiPZOLn4xE60h/1JaBsD+hOsgOT6IllJ1RwfzrUYiGDRSlrYFURI/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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