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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背景

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体制下土地所有制的一种特有形式,与土地国家所有共同构成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度。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并完善,工业化和城市化快速推进,土地的自发性交易开始出现,深圳、上海、广东等地方政府关于土地有偿使用的探索直接推动了国家层面的修法,《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先后删除了土地转让的禁止性条款,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允许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其商品的属性进入了市场,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成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与此同时,由于地方政府对于“土地财政”的长期依赖,土地城镇化超前现象严重,部分城市规划缺少前瞻性,这一系列的问题致使城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城镇土地供给不足与需求旺盛的矛盾日益尖锐,稀缺的土地资源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制约因素。尽管地方政府已颁布了大量城市存量土地再开发的刺激性政策,但同时带来的高额拆迁补偿及引发的一系列利益博弈与冲突,仍使得政策的推行阻力重重。然而,对于同样具有商品属性的城镇周边地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长期以来由于法律、法规规定其不得入市,大量集体土地处于隐形交易的状态,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限制了价格机制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发挥作用,而无法成为城镇发展的新的土地供给源头与乡村振兴的内生性力量。

在这样的背景下,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便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破解城乡二元结构,促进社会公平和共同富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入试点阶段。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则进一步明确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打破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盘活农村闲置的土地资源,推进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构建。

我们必须看到构建统一市场的关键在于集体建设用地价格的评定,科学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是整个流转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显现集体建设用地真实价值,保障集体建设用地规范流转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保护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参与主体切身利益的关键措施。但遗憾的是,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基准地价评估仍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进行,缺乏专门性的评估规范。由于城镇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存在权属、价格形成机制及影响因素等多方面差异,若完全参照城镇建设用地估价规程予以评估,则较难真实地反映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应有价值。因此,需探索城乡融合背景下的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总体思路,构建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体系,为制定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奠定基础,并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技术参考。 UFYJCstFKB9Qen82JbWWiP5N0nWH7gjbzGgjRLwo7XLexhS8+PAG/mWR/9kaW8V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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